債券支持土地整治
❶ 土地綜合整治
1.1.3.1 土地綜合整治內涵
土地綜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為平台,推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規模經營、人口集中居住、產業聚集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的一項系統工程(嚴金明等,2012)。土地綜合整治事關長遠、牽動全局,只有拓寬視野,整體謀劃,創新思路,統籌推進,才能實現「政府得土地、農民得實惠、城鄉得發展」(劉雙良,2011)。
中國《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已明確,通過土地整治再建成4億畝旱澇保收的高標准基本農田,通過農田整理、宜耕後備土地資源開發和工礦損毀土地復墾補充耕地160萬hm2 ,進一步提升農業現代化基礎;在村莊土地整治工作中積極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整治農村散亂、廢棄、閑置和低效建設用地30萬hm2 ,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和結構;全面推進舊城鎮、舊廠礦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開發,切實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全面推進生產建設新損毀土地全面復墾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及時復墾、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復墾率達到35%以上,進一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可持續利用。
1.1.3.2 土地綜合整治戰略目標
推動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應進一步明確其戰略目標。一是以農用地整治為基礎,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馮應斌,楊慶媛,2014);二是以提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滿足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中心,大力開展建設用地整治(嚴金明等,2012);三是以生態環境整治為途徑,提升土地資源整體環境質量(鄖文聚,宇振榮,2011);四是以土地綜合整治為平台,統籌城鄉土地利用(嚴金明等,2012)。
❷ 國家對土地整治有什麼標准和要求
日前,國務院公布《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通知》要求,要嚴肅查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范和限期整改;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效促進了耕地保護;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系列亟需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擴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要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堅決扭轉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要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進國家糧食核心產區和戰略後備產區建設,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基礎性保障。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嚴禁以整治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通知》還對做好這項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搭建平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全程指導和有效監管。二是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四是嚴格監督管理。要加強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實行全程監管;要完善項目在線備案制度,對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要做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作用,完善發現問題和查處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五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
❸ 如何引入民間資金參與土地整治
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領域、商貿流通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及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政策性住房建設。
《意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意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意見》明確界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國家發改委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意見》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出台的第一份專門針對民間投資發展、管理和調控方面的綜合性政策文件,對全面啟動民間投資,切實將民間儲蓄的優勢轉化為投資增長的內生動力和活力,形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❹ 土地整治帶來的經濟效益有哪些
1、整治後的地塊集中成片,便於規模化機械化作業,能夠產生規模效益;
2、對於農村居民點的整治有效地解決了空心村問題,節約出大量的土地;
3、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出來的土地可以跟城市徵收的土地相抵消,實現耕地的動態平衡,既能解
決農村大量土地閑置問題,也能緩和城市擴張的壓力,實現城鄉雙贏;
4、綜合整治後的土地更有利於土地的流轉;
5、從國民經濟的大方向來看,土地綜合整治是縮小城鄉二元差距,促進我國城市化進程不可或
缺的手段。
❺ 土地整治如何規避風險
土地方面的風險,主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導致的合同風險。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類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5、已簽過流轉合同的合同:
進行土地流轉的一方(農戶或者村集體),之前已簽合同,即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再簽訂轉流協議的話,合同無效。
6、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會對土地承包合同疏於管理而導致的土地糾紛,原因在於:
一是村委會將屬於本村的流動地對外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當土地期限已經到了的時候,農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會卻找借口不予收回,實際內幕就是村委會人與承包商私下對土地承包期限進行了更改;
二是村裡承包給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較長,隨著村委會換屆,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現有承包合同,重新發包,借口以前簽訂的合同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問題;
三是某些村委會將農民的土地流轉給他人從事非農業後未恢復土地原狀,農民要求恢復原狀繼續耕種土地或要求增加補償費,由此引發的糾紛。
❻ 請教土地整治資料庫問題
縣級規程中說是以村為基本單元的,估計市級就是以鄉為基本單元
❼ 請問國家在土地綜合整治方面出台哪些政策
主要有"土地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2010年)和"關於開展土地整治規劃修編工作的通知"(2010年),「省級土地整治規劃修編的指導意見」
國家的土地整治規劃技術規范和編寫要求正在制定中
❽ 土地整治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在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則之前需要了解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有效整合與整理復墾開發活動相關的各類資金,共同投入項目區集中使用,並通過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措施,對田、水、路、林、村、房進行綜合整治,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及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為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搭建平台。在熟悉了其概念之後,則能更深入的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則,從遠景設計研究院理解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劃引導。嚴格的土地利用規劃或者空間規劃是農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必須堅持規劃先行。在強有力的規劃執行和保障體系下,各種類型的整治工作只是規劃的具體執行過程,實際操作中則可以靈活多變,由政府和市場兩者結合起來完成。
第二,權益保障。權益的保障,不僅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和合作意願,也減少了政府推進規劃實施的成本和減少自身公共財政的壓力。
第三,項目依託。土地整治是以具體的項目為依託的。項目的實施就是規劃的執行過程和實現途徑。執行前,需從經濟可行性、社會影響和生態影響等各方面對項目進行篩選,保證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在項目篩選中,公眾參與機制和市場配置機制是主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土地規劃的項目,都必須經過充分的市場競爭來決定最終的項目內容,如通過招標或拍賣的形式,這是市場決定項目的原則。
❾ 土地整治包括哪些
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治,面比較廣!
❿ 土地整理與土地整治的區別
土地整理是相對耕地區而言的,專指對耕地的整理,而土地整治是相對於所有的土地項目而言的,如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村莊整理等,范圍要廣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