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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統治管理到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1-31 23:41:06

A. 為什麼要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

管理是政府行為,是上對下的管理;治理是一種全民參與的行為,是一種大家一起動手,大家都是主人,大家都是一分子,社會是我們大家的社會,大家一起來開展的行為肯定效果要好得多。只有政府的管理沒有群眾的參與,效果肯定不好,而且,管理對群眾來說是一種被動,被管理,好象是不積極,做錯了,來管了,因此群眾肯定沒有主動性,甚至對抗。管理者自己也是只是對別人的管理,把自己凌駕於群眾之上,有特權意識,反面自己沒有做好。而治理則是充分調動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政府人員自己也是一分子,也要積極參與。治理的效果會比較好。

B. 「管理到治理」有何不同

當前,抄治理理論已成為全球政府治國轉型的普遍趨勢。
如果說,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那麼,城市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則是城市現代化和國際化水平的集中呈現。
「政善治,事善能。」管理到治理的一字之變,折射出市委、市政府對「怎樣建設成都、建設一個什麼樣的成都」的擔當和自信。
市委十二屆三次全會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提出了成都的階段性目標——到2015年,在群眾最期盼的改革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到2017年,在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成果;到2020年,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若干領域走在全國改革前列,努力建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先進城市。

C. 怎樣推動從"管理"到"治理"轉變

當前,治理理論已成為全球政府治國轉型的普遍趨勢。
如果說,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那麼,城市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則是城市現代化和國際化水平的集中呈現。
「政善治,事善能。」管理到治理的一字之變,折射出市委、市政府對「怎樣建設成都、建設一個什麼樣的成都」的擔當和自信。
市委十二屆三次全會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提出了成都的階段性目標——到2015年,在群眾最期盼的改革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到2017年,在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成果;到2020年,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若干領域走在全國改革前列,努力建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先進城市。

D. 從「管理」到「治理」,變的是什麼

當前,治理理論已成為全球政府治國轉型的普遍趨勢。 如果說,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那麼,城市的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則是城市現代化和國際化水平的集中呈現。 「政善治,事善能。」管理到治理的一字之變,折射出市委、市政府對「怎樣建設成都、建設一個什麼樣的成都」的擔當和自信。 市委十二屆三次全會緊緊圍繞中央提出的「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目標,提出了成都的階段性目標——到貳0依5年,在群眾最期盼的改革領域取得突破性進展;到貳0依漆年,在改革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決定成果;到貳0貳0年,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若干領域走在全國改革前列,努力建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先進城市

E. 談談「治理」和「管理」的關系。從 「管理」到「治理」的改變體現了什麼

管理和治理的是不一樣的,管理強調的是一種。管轄而治理強調的是一種服務,所以從管理到這里的改變體現了我們國家的政府職能轉變。

F. 政治統治,管理,治理的歷史發展

從霸權走向法治經歷了統治,治理和管理三個階段,統治是集權模式,治理是懲罰模式,管理是治理和服務的綜合模式。

G. 如何認識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其中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社會治理」「政府治理」等概念中,將以往通常使用的「管理」改為「治理」,就是一大創新。深刻認識從「管理」到「治理」的轉變,對於深入學習貫徹《決定》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從「管理」到「治理」,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其內涵與外延有了巨大變化。「治理」是特定范圍內各類權力部門、公共部門以及社會組織的多向度相互影響,是公共事務相關主體對於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平等參與,是各類主體圍繞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協商互動。相對於「管理」在內涵上的單打獨斗、居高臨下,「治理」的提出是理念上的一個巨大進步,有利於促進社會參與、激發社會活力,更好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並使相應的國家和社會治理創新的外延得到極大拓展。
「治理」的著眼點是促進社會參與。「治理」這一概念,強調的是社會各類主體在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從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行政改革趨勢看,世界各國政府管理改革的一個基本趨勢是從一元走向多元、從單向走向互動,總的追求是公共治理。這是由傳統政府管理暴露的公共權力局限性決定的。我國正在推進的政府職能轉變,落腳點是「簡政放權」和「促進參與」,不斷創新社會參與機制、疏通社會參與渠道,促進社會各類主體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決定》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新理念,意味著今後在國家和社會事務中,各類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具有平等參與的機會和舞台。
「治理」的著力點是激發社會活力。從「管理」轉變為「治理」,就是要突出國家和社會事務的共治,並為此構建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平台、完善多元主體平等協商的機制,從而激發社會活力。《決定》為此設計了幾個著力點。比如,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為社會各類主體參與決策創造條件、拓寬渠道。再如,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力量。《決定》強調加快實施政社分開和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有利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又如,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社會參與是化解社會矛盾的途徑之一。為此,需要暢通有序的民意表達渠道和公正的民權民利保護機制,健全接訪制度和司法干預程序等。
「治理」的落腳點是增進人民福祉。讓社會各類主體共同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最終落腳點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增進人民福祉。《決定》提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增進人民福祉,需要把公平正義、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社會安全等作為社會治理的聚焦點。實現有效社會治理,公平正義是根本准則,改善民生是基本追求,社會和諧是重要表徵,社會安全是底線保證。將公平正義、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社會安全作為社會治理的聚焦點,既明確了社會治理的目標追求,又明確了政府和社會各類主體公共參與的范疇和使命擔當。

H. 從「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其內涵有何區別

  • 治理的意義:在公共管理領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在全球范圍逐步興起的。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N·羅西瑙認為,治理是通行於規制空隙之間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許更重要的是當兩個或更多規制出現重疊、沖突時,或者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之間需要調解時才發揮作用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2]。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質在於,它所偏重的統治機制並不依靠政府的權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和秩序不能從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

在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該委員會於1995年對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相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和規章制度,以及種種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種種均由人民和機構或者同意、或者認為符合他們的利益而授予其權力。它有四個特徵:治理不是一套規則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治理並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而確實有賴於持續的相互作用。

與統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從本質上看,治理行政與管制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權威主要來自政府,而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並不為政府所壟斷。治理行政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合作。另一方面,權力運行的向度發生變化。管制行政的權力運行是自上而下的,它運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發號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對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與此不同,治理行政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過程,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私人機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系,通過共同目標處理公共事務,所以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並非純粹自上而下。社會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強, 也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自下而上地對政府施加影響。。

在治理的形態中,政府治理主要體現在:1、制度供給。政府所提供的有關制度,決定著社會力量能否進入、怎樣進入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並且對其他治理主體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和行為規范。2、政策激勵。即使政府主動開放某些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但社會力量往往會等待觀望,尤其是對公共物品的生產,需要政府在行政、經濟等方面採取相應的鼓勵和引導措施。3、外部約束。公共事務治理也需要「裁判員」,政府應依據法律和規章制度,對其他治理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仲裁甚至懲罰。

治理的本意是服務。在治理行政的運行機制下,雖然政府也履行管制職責,但與傳統的政府管制有著根本區別。1、在管制依據上,治理行政基須有法律、法規作依據,是受嚴格約束的有限管制;管制行政不一定基於法律,有時甚至是官員的任意行為。2、在管制內容上,治理行政體現一視同仁;管制行政卻經常是失之公允,如對特定企業或人員給予照顧。3、在管製程序上,治理行政是制度化的,程序公開、透明;管制行政隨意性大,經常暗箱操作。4、在管制結果上,治理行政充分考慮政府官員可能出現在非理性行為,因而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管制行政則比較欠缺。總之,治理行政中的管制也是廣義的公共服務,是寓服務於管制之中的政府行為。

  • 管理,

  • 是指管理主體組織並利用其各個要素(人、財、物、信息和時空),藉助管理手段,完成該組織目標的過程。

(1)管理主體是一個組織,這個組織可能是國家,可以是一個單位;也可能是一個正式組織或非正式組織。

(2)管理主體包含5個方面的要素:人(決策者、執行者、監督者)、財(資金)、物(土地、生產設備及工具、物料等)、信息(管理機制、技術與方法、及管理用的各種信息等)、時空(時點和持續時間、地理位置及空間范圍)。

(3)管理的手段包括5個方面:強制(戰爭、政權、暴力、搶奪等)、交換(雙方意願交換)、懲罰(包括物質性的和非物質性;包括強制、法律、行政、經濟等方式)、激勵、溝通與說服。

(4)管理的過程包括6個環節:管理規則的確定(組織運行規則,如章程及制度等)、管理資源的配置(人員配置及職責劃分與確定、設備及工具、空間等資源配置與分配)、目標的設立與分解(如:計劃)、組織與實施、過程式控制制(檢查、監督與協調)、效果評價、總結與處理(獎懲)

I. 國家管理向國家治理提法的轉變有何意義

「治理」和「國家治理」的提出,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到全面實現小康社會、中國共產黨提升執政能力、回應廣大人民群眾更高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對我國改革開放35年來的經驗總結、對各領域改革目標的科學提煉,是中國應對日益激烈的全球競爭、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一般說來,作為一個執政黨和人民的政府,實現對國家事務的管理,一般要經歷三個階段,即從「管理」到「治理」再到「服務」。
這個治理是什麼意思呢?它強調多主體,大家都是主體,國家管理者,這是主體。現在我們的人民也是社會的主體,還有各組織、各單位,都是參加管理的一個方面的角色,都是主體之一,所以這是從過去的一個主體變為多主體。「管理」常常是單向度的,突出政府的行政權威;而「治理」則是系統的、體系化的,包含著群眾的自治、社會的自治和具有反饋迴路的,主張更多發揮NGO組織的調節作用。第四,結果上的差異,「管理」必致官本位,「治理」要求民本位。因此,所謂「治理」,是指多元的、扁平化的、系統的機制,是傳統「管理」機制的一種提升。
意義:從「統治」到「治理」,這種理念的變遷強調了對人權的重視和對公權力的約束。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即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法治中國包括了三個維度: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這三個維度都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基本標志。
思路:(一)精良的制度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制度是用以減少人們行為不確定性的規范和安排。在一個環境異常復雜的國家執政,中國共產黨必須充分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要看到制度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價值:制度是國家治理行為能否有效開展、治理績效能否順利實現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國家治理的發展方向、進程和質態。科學、合理和健全的制度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源泉和動力,制度化水平越高,越有助於國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因此,構建符合中國國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契合社會發展需求、與國際先進治理經驗相融合的現代治理制度,是提升中國國家治理能力的基礎。
(二)合理的結構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支柱。一個組織能否發揮出應有的功能,同其結構是否合理密切相關。實踐表明,治理能力的充分發揮是建立在合理的治理結構的基礎之上。期待不合理的結構能釋放出較高的效能,幾乎是妄談。當前我們的治理能力之所以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同治理結構不夠科學合理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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