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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向企業亂收費

發布時間: 2021-01-31 17:46:15

⑴ 請問珠海殘聯有權利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嗎

殘聯手裡攥著大把大把的殘保金也不幹正事兒,就是茅房裡的石頭,現在還專真沒什麼辦法屬。我就是殘疾人,看到殘聯里的黑暗不比你少。象這種情況大概可以向物價部門和稅務局反映反映,別無它法,萬一人家要是穿一條褲子咱也沒轍。

⑵ 掛靠的企業收取管理費亂長價國家物價局有規定嗎

1、根據1998.12.03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修正)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辦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執行。

而這項規定在1998.12.0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號)中已經予以廢止(025號)。目前工商局執行的1992.08.11 [1992]價費字414號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中的附件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的支持按這個通知收費,一個通知就對非國有財產進行徵收是不合法的。2000.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

2、根據2001.11.15《國家計委價格規章及其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16號令)

一、保留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166件)

沒有包括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文件。

二、需要修改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51件)

第23件 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收費標准及其收入適用范圍的規定[1992]價費字414號。

需要修改的這個規定,至今未見修改,不修改即認為無效。

根據2005.04.18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國減負[2005]2號)中規定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涉企收費項目目錄規定執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須按照財政部發布的涉企基金項目目錄規定執行,目錄以外收取的,企業有權拒繳。

保留的價格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166件)涉企收費項目目錄中沒有包括收取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文件。

3、根據2005.04.18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的《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關於治理向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通知》(國減負[2005]2號)中規定 對非公有制企業與公有制企業實行統一政策,取消專門針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資、罰款項目和各種攤派等歧視性收費規定。

收取個體戶工商管理費明顯與這項通知不符。

4、根據2006.07.01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規定 申請制定收費標准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請制定收費標准和理由;

(二) 申請制定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

(三)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一) 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二) 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我們不知道工商局是以什麼理由向物價局申請收費許可證的,如果是按「1992.08.11 [1992]價費字414號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附件五: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收費標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中 第五條、管理費收入的使用范圍。(一)個體勞動者協會經費開支,包括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公費(參照事業單位經營開支標准執行)以及法律顧問費等。(二)為個體工商戶服務的費用,包括宣傳教育、技術培訓、誤工補助、獎勵等費用。 」申請的。是工商局向物價局提供了虛假材料。

實際上這項使用范圍已經不存在了,按工商局在法庭上的說法,個體工商費已經作為省級財政收入上繳。

如果工商局是按省級財政收入收取個體戶工商管理費向物價局申請的收費許可證,這完全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屬於對個體戶歧視性規定。

因此,物價局沒有按法規嚴格審查這項個體戶工商管理費。使的工商局持有不合理的收費許可證向個體戶收取不合理的費用。屬於亂發收費許可證和亂收費行為。

⑶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徵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其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和依據、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使用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等,並說明有關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有關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收到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後,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財政部正式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徵收對象和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應當聽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於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布。
批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據、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徵收標准根據有關事業發展需要,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務院。其內容包括: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是否同意徵收及主要理由;對經審核同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還應當提出對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經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名稱,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支出范圍及期限或減征、免徵、緩征、停徵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徵收政府性基金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新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不宜再繼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第三章 徵收和繳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徵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報體系,不斷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者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標准和期限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財政部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新批准徵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代擬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凡涉及新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調整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願捐贈設立的基金,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建立的專用基金,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如何杜絕裝修公司亂收費

1. 裝修合同
簽訂裝修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有沒有什麼隱性條款,最好是內找專業人士看一下裝修合容同在簽訂,以免陷進合同陷阱。
2. 家居加價
在裝修前已經訂好了傢具,可是裝修後工作人員一直勸你「這套更好看,雖然貴了點但更符合整個房間的風格」…… 這時千萬不要動搖,很多裝修公司的工作人員都是在銷售自己的產品從而獲得利潤
3. 預付款
款項要一項一項的付,後期很容易出現款項一付清裝修公司就不認真幹活或者拖延工期等一系列問題,加價更是輕而易舉。
4. 法律維權
當自身的權益受到裝修公司的損害,一定要收集證據。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⑸ 什麼是亂收費

亂收費指的是某些機構、部門、人員以不符合正式法律法規的名目進行斂財的行為,在一般意義上,此詞多指的是地方政府部門的越權行為。
主要分兩類:

一、教育領域的亂收費
就中小學而言,亂收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一些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受「利益驅動」的影響,通過招收擇校生,辦「校中校」、補課班、亂發復習、輔導資料,各種名目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等,有的是為了彌補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也有的是為了交集體牟取利益。
(二),一些社會有關部門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如強行訂閱報刊雜志,推銷保險、校服、食品和學具等。
(三),一些基層政府違反規定,擅自立項、超標准收費、擴大收費范圍,如通過中小學校相學生證受教育費附加或教育集資,收取建校費、危改費、捐資助學款、代課教師工資、工友費、集資修路(橋)、超計劃生育罰款、社會治安費、社會撫養費等。據部分省市教育部門統計,中小學校自身的亂收費和基層政府以及部門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金額,約各占亂收費金額的一半左右。近年來,一些基層政府亂收費行為有所下降,但是一些地方部門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行為依然比較突出。
二、商場超市亂收費
針對超市、電器專業店等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不斷擠壓供應商利潤的行為,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

⑹ 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存不存在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問題

委託檢驗是挺貴的 有些出口的東西 好像必須做委託檢驗 沒辦法 要不沒有檢測報告出不了證吧
換證那個不清楚
都應該出具發票 現在正規收費必須出發票 不出發票我交什麼錢~

⑺ 對於移動公司亂扣費,拒不道歉,這個問題除了投訴315,有沒有其它方法整治這種歪風邪氣。

針對這種壟斷企業的霸王條款、服務態度問題,目前只有315熱線或網路曝光兩種渠道。我也有類似的遭遇,但也沒有解決。315會問你企業的注冊地址,法人等信息,還是屬地管轄。網路個人的轉發量又有限。

⑻ 關於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通知的詳細內容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減輕企業負擔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經過連續的集中清理整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近幾年來,涉企亂收費的現象有所反彈:一些地方越權出台涉企收費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部分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等依附行政權力強制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些地方政府部門亂收費問題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企業發展活力,危及中小企業生存,廣大企業反映強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關於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重要意義
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是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央紀委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之一,這項工作對於營造良好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強通脹預期管理、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視、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促使涉企收費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負擔明顯減輕。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各項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深入調研、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緊緊圍繞規范涉企收費行為這一中心,積極開展工作。
(一)認真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涉企收費的現狀進行摸底調查,查清收費種類、標准、范圍、數額和依據。認真清理本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對於不符合收費管理規定的、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過高的收費標准要堅決降低。清理完成後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二)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關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盡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
(三)嚴格社會團體入會與收費管理。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嚴禁強制入會。各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對社會團體涉企收費項目、收費標准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涉企收費項目和標准予以取消和調整。
(四)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與行政部門脫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對掛靠政府部門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積極穩妥做好政府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脫鉤工作,切實推進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做到組織分開、場所分開、工作分開、經濟分開,切斷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利益聯系,打破壟斷,促進中介服務市場的有序競爭。
(五)切實加大對涉企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涉企收費的監管,組織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對涉及企業收費較多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收費開展檢查,對發現的亂收費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責令將多收費用退還給企業,無法退還的違規收入收繳財政;開展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收費檢查,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涉企收費秩序;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對社會團體會費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強制入會行為。
(六)積極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涉企亂收費的違規違紀問題,要督促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部署,堅決糾正加重企業負擔的不正之風,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和頂風違紀向企業亂收費的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各級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切實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要進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勢下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督促檢查已出台的各項惠企政策的落實。
三、落實責任,切實加強對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領導
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求真務實,確保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配合。按照《關於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各部門抓好落實,並及時匯總報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向政府領導同志匯報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深入開展並取得實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要求,確定階段工作重點和完成時限,將各項任務落實到人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適時組織聯合督查,對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開展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督導檢查,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工作落到實處。
(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嚴格執行新增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各級價格、財政、審計部門要嚴格涉企收費登記制度、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收費公示制度、政府部門收費審計制度。各部門要加強內部收費管理和審計監督,完善自我約束機制,要對照涉企收費中存在的問題查遺補缺,健全涉企收費管理制度,建立預防、監督、懲處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四)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涉企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違法案件;暢通企業投訴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宣傳治理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進展情況,認真聽取企業對減負工作的建議,提升企業戰勝困難的信心。社會團體、市場中介組織要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收費標准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具體服務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五)認真做好工作總結。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工作的組織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議進行總結,於2010年12月31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省級其它各主管部門也要按照隸屬關系將工作情況分別上報國家主管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監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審計署
質檢總局
國務院糾風辦
國家預防腐敗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⑼ 姜堰工商網的非法假冒政府機關向企業亂收費為什麼沒有相關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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