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社會治理
❶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於轉變我國社會治理體制有什麼進步的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第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利於保證國家統一、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使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重要性更加凸顯;有利於提高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水平,實現良法善治;有利於提高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水平,通過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增強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第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可以在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過程中,更好地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引領信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會風尚,使法治信仰上升為國家信仰、紮根於全體人民;可以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調動各類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搭建起更牢固的框架、更規范的軌道,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第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可以保證國家和社會的長治久安。法治是改革發展穩定的壓倉石。在改革攻堅期、發展機遇期、社會風險期「三期疊加」的今天,只有依靠法治、踐行法治、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才能讓各項改革蹄疾而步穩地前行,才能讓各項事業行穩而致遠的發展
❷ 加強法治治理工作好的建議
普法,只有大家都知法守法,才能達到法治
❸ 什麼叫司法體制改革
首先要先理解司法是什麼,司法是國家最初始、最基本也始終是最重要的職能,最初的政府就是社會中的糾紛解決者及其衍生出來的機構。即使到了文明相當發達的階段,也仍然能夠看得出來。西歐封建時代國王的主要職能是實施「正義(justice)」,這個正義正是通過司法實現的,正義在中世紀文獻中經常就等於司法。在中國,秦以吏為師的「吏」正是法吏,此後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始終是司法。明清時代,州縣正堂將其大多數時間用於審理民間訴訟。因而,地方官在戲曲中始終是以司法官的面目出現的。
現代政府職能大幅度擴張,但司法仍然是基礎性政府職能。因為,政府任何其他職能之有效行使,比如修建公共工程、提供救濟、教育、醫療等福利,包括政府追求GDP快速增長,均須以社會維系其基礎性秩序為前提。如果沒有公道的社會基礎性秩序,人們即使有財富也不能獲得保障;即使有福利也不能安寧地享受。公道的社會基礎性秩序,正是由司法、也只能由司法來維系。民眾之間發生糾紛,司法及時應受害人之請提供有效的救濟,即可維系人際之間的和平交易合作秩序。任何社會都可能存在問題,司法以個案方式及時化解糾紛,有助於阻止個體間的糾紛演變成社會群體之間的對抗。所以,司法是社會沖突的減壓閥。
正因此司法具有雙重減壓閥功能,所以,司法在現代國家至關重要。所謂法律之治,歸根到底是司法之治。尤其是二戰之後,各國憲政實踐的一大趨勢是強化司法功能,擴張司法權覆蓋范圍,普遍出現了「政治司法化」的趨勢。為此,各國憲法也非常用心地設計了司法體系,戰後各國社會與政治秩序的穩定也確實有賴於這一更為合理的司法體制的良性運轉。
太多了,反正就是一句話,法律改革。
❹ 為了促進司法審判更公正,國家採取了什麼措施
論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十大區別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結構和人們思想觀念的全方位的調整和變革,大量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糾紛如潮水般不斷地湧向法院,司法在實現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地位和功能日益增強。但不可否認的是,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傳統的司法審判方式及司法體制愈來愈顯示出其不適應性,難以滿足當事人及廣大社會公眾對司法之公正性、效率性的善良期待和要求。因此,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各級法院即掀起了審判方式改革的熱潮。但從整體上來講,審判方式改革仍然停留在淺層次的操作層面之上,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和預期的成效。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結果,其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我國現行的司法權運作機制的行政化傾向卻不能不說是其主要原因。這里所謂的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也可稱之為法院的行政化傾向,是指我國的司法體制(主要指法院體制)及司法權的運作過程是按照與行政機關和行政權基本相同的模式予以構建和運作的,表現為上下級法院之間關系的行政化、法院內部審判業務的行政化、法院與其他機關及其領導人之間關系的行政化、法官職務的行政化等諸多方面。(註:關於法院的行政化問題,近年來已有學者作過有益的探討。參見:賀衛方《中國司法管理制度的兩個問題》,載《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6期;張衛平《論我國法院體制的非行政化》,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沈楊《司法行政化問題研究》,載梁保儉主編《人民法院改革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等。)只要這種行政化傾向不被徹底矯正,所謂的審判方式改革與司法改革就只能是隔靴撓癢,不可避免地會遺留著致命病根。因此,深入探討司法權與行政權在性質、功能、運行特徵等方面的差異,並在此基礎上尋求矯治司法權之行政化傾向的對策和途徑,是審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一個必要前提,也是實現法院體制現代化所不可逾越的一個階段。鑒於此,本文擬對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一些主要區別予以探析,以求克服司法權的行政化傾向,促進司法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司法權所解決的事項在性質上不同於行政權所處理的事項 在現代社會中,法院和行政機關是兩種不同的國家機構,它們在性質、功能、活動的原則和程序等方面都有著顯著的不同,法院的活動一般稱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一般稱為行政或者行政執法,它們所行使的國家權力則分別稱為司法權和行政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間的分立(或分工)與制約被認為是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們應當由不同的機關來行使。(註:值得注意的是,從各國的法治實踐來看,所謂三權分立(或分工)並不是絕對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種職能之間的界限是相對而言的。)司法活動與行政活動都是一種廣義的執法,都是對法律規范的執行,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行政機關的職能與法院的職能是一樣的。(註:(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頁;龔祥瑞.西方國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頁。)但它們執法的方式、過程和原則卻迥然不同,這一點從權力分立與制約的角度是無法得到合理的揭示的。那麼,法院之司法活動為什麼必須區別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呢?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就在於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在性質上不同於行政權所要處理的事項,與這一主要原因相聯系,司法權在價值追求、功能定位、運作原則和方式等方面也明顯有別於行政權。故此筆者首先就司法權與行政權所要解決的事項之差異予以闡述,然後在後文中進一步分析二者的其他區別。 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是他人之間所發生的糾紛。法院之司法權的行使和司法活動的進行,必須以雙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為前提(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是多方當事人發生了糾紛),即一方當事人認為或主張另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要求其對該違法行為負責;而另一方當事人對此卻予以否認或部分否認,從而形成了糾紛並要求法院予以解決。無論是哪種類型的爭端,法院所要解決的事項都是他人之間的糾紛,法院本身並不陷入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之爭,而只是作為旁觀的、中立的第三者來對案件作出裁判。不難發現,法院行使司法權來解決爭議時,一般具有三方主體和兩層法律關系,三方主體即指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其中法院居於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兩層法律關系則分別是指當事人之間訟爭的實體法律關系以及法院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 與司法權所要解決的事項不同,行政權所要解決的事項則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政事務。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所處理的事項往往是行政機關直接根據行政法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某種行政管理,(註:本文中所謂的「行政管理」、「行政活動」等概念,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例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加以行政處罰,採取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行政登記、行政許可、行政批准、行政徵收、行政發放等行政處理行為,等等。顯而易見,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並不以他人之間存在糾紛為前提,(註:由行政機關對某些民事糾紛加以處理的行政裁決行為應當是一個例外,但行政裁決只是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少數情況下適用。)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恰恰是爭端的一方當事人。由此不難看出,在行政活動中,一般只有兩方主體,即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而且一般也只有一個實體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並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作為雙方主體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前者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後者則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行政機關在進行管理時,作為政府利益的代表,往往還會帶有鮮明的傾向性。 由於所要解決事項的性質不同,法院與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其具體要求也就有所不同,例如要求法院必須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而對於行政機關則一般沒有這一要求;為保持中立性,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當不受強迫和干擾,也即具有獨立性,而行政機關是代表政府在進行行政管理,因而應當受到上級政府的領導和指揮,而不必嚴格強調上下級之間的獨立性等等。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之價值追求的差異 法具有公正、效率、效益、自由、秩序等價值,從整體上來
❺ 如何把法治思維貫穿城市治理創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改革總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公平與穩定,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具有重大意義。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關鍵是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把社會治理「誰來治理」「治理什麼」「怎樣治理」三大內容納入法治軌道。
一、創新社會治理要靠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各級領導幹部作為運用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執政主體,必須具有較高的法治思維水平和能力。各級領導幹部要自覺學法、尊法、守法,努力提高法治思維水平和能力,注重發揮法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善於運用法治方式治理社會、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要大力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要加強對公民人身、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保障。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確保領導幹部依法正確行使權力,在發揮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同時,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各類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協同作用,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公民依法參與社會管治理,健全多主體構成的社會治理機制,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二、創新社會治理要靠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政府在社會治理中起主導作用,強化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過程就是社會治理的過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就是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公正廉潔執法。要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要著力解決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建設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高效政府、廉潔政府、責任政府。要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防止政府職能「越位」、「錯位」和「缺位」。要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變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問題,糾正執法就是收費的現象。要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接受人民監督。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行政問責的制度化、規范化,加大問責力度,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時效性。
三、創新社會治理要靠公正司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社會治理就是在解決矛盾糾紛中進步的。要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要加強源頭治理,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要注重民生和制度建設,盡可能防止和減少社會問題的產生。要加強動態協調,注重平等溝通和協商,及時化解社會矛盾。要加強應急管理,有效應對和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化解消極因素,激發社會活力。要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要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通過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要以司法獨立促司法公正,讓審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四、創新社會治理要靠推進全民守法,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創新社會治理的基礎在全民守法。要認真組織實施「六五」普法規劃,針對領導幹部、農民、學生等不同群體開展不同要求、不同內涵的法治理念教育,使之樹立作為制度支撐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的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觀;樹立規則意識,消除公民違法的機會主義和僥幸心理,形成人人學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從具體行為習慣做起,做到凡是法律禁止的,都不去做;凡是法律提倡的,積極對待;凡是法律保護的,依法遵守。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的責任,維護自身權益是公民的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公民都應做到維權與守法的統一,維護自身權益的努力必須合法、合情、合理,決不允許以違法犯罪的方式、破壞法治和秩序的方式、侵害他人權益的方式進行。
❻ 司法體制改革今年哪些方面著力
一是著眼於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共有48項改革舉措。重點包括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等。
二是著眼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共有18項改革舉措。重點包括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
三是著眼於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推進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共有18項改革舉措。重點包括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門和法學教育研究機構人員的雙向交流與互聘機制,深化律師管理制度改革等。
❼ 如何做到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
一、充分認識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意義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項最新成果,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認識和把握的又一個新飛躍,實現了我國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二、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社會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行為。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從傳統的社會管理轉向時代發展要求的社會治理,努力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上取得成效。
三、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激發社會活力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託。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加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對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
社會治理要以大力發展經濟、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治本之策,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和問題,同時,必須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得到及時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轉化。
五、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公共安全事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葯品安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社會治安防控等為基本內容的公共安全體系,是社會治理面臨的重要課題。
(7)司法改革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點
堅持人民是歷史創造者,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是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基本原理,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同其他一切政黨的根本區別之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的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積極投身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等。
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持了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體現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覺。
❽ 堅持司法體制改革什麼才能打破涉法涉訴
司法體制,本人理解:就是為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設置的機構(審判、檢察等)、職內權以及規定容其在國家中的地位的規范和制度的總和。 1、司法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2、公道的社會基礎性秩序,只能由司法來維系,司法是社會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