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整治標准
㈠ 農村土地整治怎樣做
主要分兩步:一步是土地開發整理復墾
另一步是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包括農村居民點和集體建設用地)
具體怎麼做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重點的進行整治
㈡ 土地整治的土地整理要求
《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專工作的通知》屬(國發〔2010〕47號)對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確要求: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
其中,尤其強調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整治騰出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在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後,經批准將節約的指標少量調劑給城鎮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㈢ 談如何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和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
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包括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等。鼓勵農民採取多種形式參與工程建設,鼓勵群眾全程參與,高標准基本農田建成後,應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規程開展耕地質量評定。
2011年9月24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規范(試行)》,明確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包括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等。鼓勵農民採取多種形式參與工程建設,鼓勵群眾全程參與,高標准基本農田建成後,應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規程開展耕地質量評定。
國務院批准頒布的《全國土地整治規劃》,明確「十二五」土地整治目標任務,部署4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地方各級土地整治規劃,要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建設4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為重點,統籌安排農田和村莊土地整治、損毀土地復墾和宜耕後備土地開發,同時,安排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低丘緩坡荒灘土地開發利用、舊城鎮舊廠礦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開發等各項活動,逐級分解《全國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工礦廢棄地集中的縣(市、區),可結合實際組織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
2012年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快編制和實施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明確:省級規劃重點分解下達土地整治特別是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任務,確定重點工程和投資方向;市級規劃重點提出土地整治的規模、結構和區域布局,分解落實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任務,確定重點項目和資金安排;縣級規劃重點確定土地整治和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的項目、布局和工程措施,明確實施時序,提出資金安排計劃。規劃編制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
㈣ 農村土地整改補償多少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標准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土地補償費
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標准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農村征地補償標准要求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㈤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規范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恢復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等內容。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決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國家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區水利工程為依託,具備水、土、環境等項目實施的基礎前提條件;實施重大工程應能夠大量增加高質量耕地,增加高產穩產農田比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區域應相對集中連片,也可按流域或區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實重點區域內大規模土地整治、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農田產能。
當前,規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學論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設條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規模大、投資多、周期長、風險高、區域影響強,科學合理地開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資源保障程度、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實施前的評估論證,科學進行決策分析,是實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標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以中央支持資金為引導、帶動地方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充分發揮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範資金的引導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地方留成新增費、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以及相關部門的其他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各計其效」的原則,專賬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嚴格管理,保證工程取得實效。建立和完善項目法人、公告、招投標、合同、監理、審計等制度,完善技術標准,並嚴格執行;做好建設任務分解落實,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提高年度計劃執行力;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以備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進行抽查。
加強實施監管。按照「集中統一、全程全面」的監管要求,應用遙感、信息等技術手段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結合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等,採取多種形式,對重大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結合新增費稽查、檢查工作,加強資金監管,保障配套資金足額到位,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規劃期間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工程、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西部生態建設地區農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工程、「五縱七橫」公路和京滬高速鐵路沿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南水北調水利工程沿線土地整理工程等。
㈥ 國家對土地整治有什麼標准和要求
日前,國務院公布《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通知》要求,要嚴肅查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范和限期整改;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效促進了耕地保護;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系列亟需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擴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要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堅決扭轉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要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進國家糧食核心產區和戰略後備產區建設,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基礎性保障。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嚴禁以整治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通知》還對做好這項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搭建平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全程指導和有效監管。二是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四是嚴格監督管理。要加強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實行全程監管;要完善項目在線備案制度,對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要做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作用,完善發現問題和查處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五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
㈦ 安徽省新農村土地整治補償標准
你好樓主~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附錄所列的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蓄滯洪區。第三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實施監督。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的有關工作。第四條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政府負責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第二章補償對象、范圍和標准第五條蓄滯洪區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居民(以下簡稱區內居民),在蓄滯洪區運用後,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獲得補償。區內居民除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獲得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與其他洪水災區災民同樣的政府救助和社會捐助。第六條蓄滯洪區運用後,對區內居民遭受的下列損失予以補償:(一)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水毀損失;(二)住房水毀損失;(三)無法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水毀損失;(四)無法轉移或者因轉移而死亡的役畜水毀損失;(五)無法轉移的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第七條蓄滯洪區運用後造成的下列損失,不予補償:(一)根據國家規定,應當退田而拒不退田,應當遷出而拒不遷出,或者退田、遷出後擅自返耕、返遷造成的水毀損失;(二)違反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規劃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毀損失;(三)按照轉移命令規定的時間能轉移而未轉移的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水毀損失。第八條蓄滯洪區運用後,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一)農作物、專業養殖和經濟林,分別按照蓄滯洪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0%、50%、50%補償。(二)住房,按照水毀損失的70%補償。(三)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按照水毀損失的50%補償。但是,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的登記總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毀損失的100%補償;水毀損失超過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補償。第九條已下達蓄滯洪轉移命令,由於情況變化未實施蓄滯洪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第三章補償程序第十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對區內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農業生產機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費品逐戶進行登記,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將登記結果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匯總後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結果進行核查。第十一條已登記公布的區內居民的財產變更時,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於每年4月1日前將變更情況進行匯總,並將匯總結果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財產變更登記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登記後,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第十二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財產登記及變更登記情況匯總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報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三條蓄滯洪區運用後,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區內居民的財產損失進行核查,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將核查情況張榜公布。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補償標准,提出補償方案,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收到補償方案後,及時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審核,並附具所在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意見,上報國務院。第十五條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方案經國務院批准,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後,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具體補償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逐戶確定具體補償金額,並由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補償金額張榜公布的期限為7日,居民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幹部、村(居)民代表進行復查;期限屆滿後,居民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發放補償憑證,區內居民持補償憑證、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領取補償金。第四章管理與監督第十六條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每年汛期預報,在汛期前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蓄滯洪區內居民財產登記和變更登記情況進行檢查,並在蓄滯洪區運用後,對蓄滯洪區內居民財產損失情況進行核查。第十七條蓄滯洪區運用後,補償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水、民政、農業、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償資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蓄滯洪區運用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第十八條開展蓄滯洪區運用補償工作,不得向區內居民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第五章罰則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蓄滯洪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立即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在財產登記和變更登記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二)在蓄滯洪區運用補償過程中謊報、虛報損失的。第二十條騙取、侵吞或者挪用補償資金的,對騙取、侵吞或者挪用的補償資金予以追回,補償資金屬於區內居民的,依法返還給區內居民;屬於財政的,依法上繳財政。騙取、侵吞或者挪用補償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蓄滯洪區內有承包土地、專業養殖和經濟林的區外居民,在蓄滯洪區運用後,其財產水毀損失參照本細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的補償范圍和標准給予補償。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農墾事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蓄滯洪區內國有農場運用補償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國有農場職工的財產登記及變更登記工作,由國有農場負責,並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執行。登記結果經省人民政府農墾事業管理部門核查後匯總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國有農場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省人民政府收到登記結果後,及時組織財政、水、民政、統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結果進行審核。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防洪規劃或者防禦洪水方案中確定的蓄滯洪區運用後,參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給予補償,補償資金按照「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由省級財政和受益地區的市、縣財政共同承擔;具體承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蓄滯洪區運用後的實際損失情況和受益地區的市、縣財政收入水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附:國家蓄滯洪區名錄長江流域:華陽河淮河流域:蒙窪、城西湖、城東湖、瓦埠湖、老汪湖、南潤段、邱家湖、姜家湖、唐垛湖、壽西湖、董峰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灣、洛河窪、湯漁湖、荊山湖、方邱湖、臨北段、花園湖、香浮段、潘村窪。
㈧ 關於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有沒有統一標准
不同地區的標准肯定是不一樣的
㈨ 農村土地整理項目國家補償金是多少
徵用土地補償政策
第二十四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
(一)徵用菜地、水田,按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6倍補償;經濟作物地、園地、魚塘、藕塘、葦塘按5倍補償;雷響田、旱地、經濟林地按4倍補償;輪歇地、竹林地、牧場、草場按3倍補償。
(二)徵用耕種3至5年的開墾荒地,按旱地補償標准補償;徵用耕種3年以下的開墾荒地,按上年產值的3倍補償,並賠償開發投資。
(三)徵用集體打穀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准和建場的工本費補償。
(四)國家建設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補償標准,按本條的規定辦理。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准:
(一)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畝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2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不足1畝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被征耕地、菜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每畝耕地、菜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二)徵用園地、魚塘、藕塘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塘每畝年產值的5倍。
(三)國家劃撥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每畝年產值的3倍。
徵用集體的宅基地、林地、新開墾的耕地以及劃撥國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數計算。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保持群眾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後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徵用土地年產值的20倍。
第二十七條 徵用土地上有附著物的按下列標准支付補償費:
(一)被徵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鏟除,確需鏟除時,均按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
(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補償。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築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
(三)被徵用土地上的墳墓拆遷、零星樹木(包括果樹)、特種經濟作物的補償標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後建造的地上附著物和地下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徵用城市近郊區菜地的,應當交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由自治州、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專款專用。昆明市西山區、官渡區每畝交納20000元;昆明市其餘各縣及東川市、縣級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所在地的縣(市)每畝交納15000元;其
他縣每畝交納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據物價變動情況,可以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交納數額進行調整。佔用耕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國家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集體耕地的,按規定調減農業稅。徵用土地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調減;已收獲的下年調減。
第三十條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造成多餘勞動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需要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餘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戶存入銀行,用於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多餘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挪用。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