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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道整治工程

發布時間: 2021-01-31 10:21:45

『壹』 航道疏浚後由什麼部門驗收,需要哪些文件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航道工程安全有效運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三條[驗收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工作原則]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客觀、規范。
第五條[驗收階段] 航道工程驗收原則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可增加階段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面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對航道單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的驗收。
階段驗收指當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建設進行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試通航等),為便於後續工程開展而進行的階段性的驗收。
第六條 [驗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階段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交通部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航道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二章 階段驗收
第七條 [驗收依據] 樞紐和通航建築屋工程階段驗收應依據國家、交
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八條 [驗收條件]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滿足階段驗收各項技術、規程等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第九條[驗收組織與程序]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技術和專項規程要求,組成驗收委員會,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進行階段驗收。
第十條 [驗收內容] 階段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後續工作方案及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階段驗收必備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五)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十一條 對階段驗收中發現的影響後續工作開展且短期能夠整改完成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依據] 航道工程交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工程技術
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十三條[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
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工程資料已按相關規定整理完畢;
(五)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驗收組織與程序] 交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使用(管理)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交工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內容] 交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總結報告,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四)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五) 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 對交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准、規范。
(二)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其他批復、批示文件;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
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標准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運行,且投資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並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二)交工或階段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三)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試運行期可適當縮短;
工程試運期是指工程主體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達到,已形成生產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進入試運行階段。
(六)相關專項驗收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第十九條[驗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根據五條規定逐級組織或報請竣工驗收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對單位工程較多及技術復雜大型工程,應組成專家組在竣工驗收會議前由驗收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施行。
對於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並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部門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代表組成。
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有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單位等。對於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驗收職責]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的各方職責: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檢查工程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規模、標准全面建成。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效果;
檢查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
將一套完整的驗收資料向工程竣工驗收部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滿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
時間內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期限]航道工程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不能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及時逐級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但申請延遲驗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延期後仍不能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做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試運行期滿超過3個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1個月內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或按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給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部門等單位應做好驗收准備工作,並參與工程驗收,並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交)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政府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貳』 水電站工程/水利工程/港口碼頭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分別包括哪些工程

簡單的舉幾個工程例子吧!
水電站工程:三峽、葛洲壩、溪洛渡等;
水利工程:都江堰、京杭運河等;
港口碼頭工程:大連的旅順港、三亞的榆林港;
河道整治:黃河、長江(包括疏浚、裁彎取直、堤防修築等工程);

『叄』 碼頭建設、航道整治項目需要哪些批文和報批手續

項目備案、審批、核准;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土地使版用權登記權;
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雷電災害防護裝置設計及變更審核;
一般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肆』 重慶交通大學河海學院的機構設置

管理機構
院黨政辦公室、院學生工作辦公室、院工會
教學機構
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系專、水屬利水電工程系、資源與環境科學系、岩土與地質工程系、工程制圖教學部
實驗機構
國家內河航道整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水利水運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內河航道整治技術交通行業重點實驗室、重慶市航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慶市高校水工建築物健康診斷技術與設備工程研究中心、重慶市水利水運實驗教學示範中心、水利水運工程實驗中心、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實驗室、岩土與地質工程實驗室、地質災害工程式控制制實驗室、環境監測與污染控制實驗室、給排水專業實驗室、水力學實驗室、模擬實驗室
研究機構
港航工程研究所、岩土工程研究所、水利水電工程研究所、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研究所、滑坡治理技術研究開發所、CAD開發與計算機模擬研究所、水土保持與評價研究所

『伍』 航道工程與港口工程有什麼區別,謝謝 麻煩詳細點

航道主要在內河流域,沿海港口的航道整治,治理,管理等等,
港口工程主要是建造碼頭,港口,二者可以說密切聯系,
專業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就是講的這方面的東西,要不怎麼專業名字叫這呢

『陸』 長江航道清淤需要什麼資質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 特級資質標准: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 4、企業其他條件達到一級資質標准。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11項中的6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3萬噸或內河5000噸級以上碼頭; (2)5萬噸級以上船塢; (3)水深>5米的防波堤600米以上; (4)沿海5萬噸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噸級以上船閘或300噸級以上升船機; (6)500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5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10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3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單項合同額沿海1億元以上或內河5000萬元以上的港口與航道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25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0人。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1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2.5億元以上。 5、企業應具有以下3項中的2項以上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1)架高50米以上打樁船或200噸以上起重船; (2)1500立方米/小時或8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儀(GPS)、測深儀(多波束或雙頻)或全站儀。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11項中的6項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沿海1萬噸或內河3000噸級以上碼頭; (2)1萬噸級以上船塢; (3)水深>3米的防波堤300米以上; (4)沿海2萬噸或內河300噸級以上航道工程; (5)300噸級以上船閘或50噸級以上升船機工程; (6)200萬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萬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10萬平方米以上港區堆場工程; (9)5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 (10)1萬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單項合同額沿海4000萬元以上或內河2000萬元以上的港口與航道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人員不少於18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0人。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10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25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億元以上。 5、企業應具有以下3項中的2項以上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 (1)架高30米以上打樁船或80噸以上起重船; (2)500立方米/小時或4立方米斗容以上挖泥船; (3)水上定位儀(GPS)、測深儀(多波束或雙頻)或全站儀。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內容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築物、筒倉、船塢、船台、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台、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築設備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工程內容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築物、筒倉、船塢、船台、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台、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築設備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3萬噸級和內河5000噸級及以下碼頭、水深<6米的防波堤、5萬噸級及以下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噸級及以下船閘和300噸級及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5萬噸級和內河1000噸級及以下航道工程、600萬立方米及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16萬平方米及以下港區堆場工程、1200米及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萬立方米及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築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築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柒』 投資15000萬元的河道綜合治理工程需什麼設計資質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包承包范圍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碼頭、防波堤、護岸、圍堰、堆場道路和陸域構築物、筒倉、船塢、船台、滑道、船閘、升船機、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海上燈塔、航標、棧橋、人工島及平台、海上風電、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築設備機電安裝、河海航道整治與渠化工程、疏浚與吹填造地、水下開挖與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萬噸級和內河5000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於7米的防波堤、5萬噸級以下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噸級以下船閘和300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5萬噸級和內河1000噸級以下航道工程、600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28萬平方米或內河12萬平方米以下堆場工程、1200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6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築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機電安裝、通航建築設備機電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萬噸級和內河3000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於4米的防波堤、1萬噸級以下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噸級以下船閘和50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2萬噸級和內河500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12萬平方米或內河7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築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築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還有一個河湖整治專包的承包范圍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河道、水庫、湖泊以及沿海相應工程的河勢控導、險工處理、疏浚與吹填、清淤、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

可承擔堤防工程級別2級以下堤防相應的河道、湖泊的河勢控導、險工處理、疏浚與吹填、填塘固基工程的施工。

三級資質

可承擔堤防工程級別3級以下堤防相應的河湖疏浚整治工程及吹填工程的施工。

你看你涉及到哪些,肯定專包比總包申辦容易

『捌』 河湖整治工程資質和港口與航道工程資質的區別

四川緯地資質提醒:
一、港口與航道工程資質屬於施工總承包資質,河湖整治工程資質屬於專業承包資質。
二、資質標准不同,以三級資質為例,港口與航道工程資質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河湖整治工程資質凈資產400萬元以上。。

三、承包范圍不同
港口與航道工程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港口與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 1 萬噸級和內河 3000 噸級以下碼頭、水深小於 4 米的防波堤、1 萬噸級以下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300 噸級以下船閘和 50 噸級以下升船機工程、沿海 2 萬噸級和內河500 噸級以下航道工程、300 萬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陸域吹填工程、沿海 12 萬平方米或內河 7 萬平方米以下港區堆場工程、800 米以下圍堤護岸工程、4 萬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與其相對應的道路與陸域構築物、筒倉、水下地基及基礎、土石方、航標、棧橋、海岸與近海工程、港口裝卸設備安裝、通航建築設備安裝、水下開挖與清障等工程。
河湖整治工程三級資質:

可承擔堤防工程級別3級以下堤防相應的河湖疏浚整治工程及吹填工程的施工。
更多資質問題緯地幫你。

『玖』 航道疏浚前要了解什麼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航道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范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證航道工程安全有效運行,根據《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航道工程驗收活動。
本辦法所稱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運樞紐、過船建築物等航道設施及其他航道附屬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三條[驗收規定] 航道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條 [工作原則]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客觀、規范。
第五條[驗收階段] 航道工程驗收原則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可增加階段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設項目的全面驗收。
交工驗收是指對航道單位工程或施工的驗收。
階段驗收指當樞紐和通航建築物工程建設進行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試通航等),為便於後續工程開展而進行的階段性的驗收。
第六條 [驗收管理] 航道工程竣(交)工驗收,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交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階段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
交通部統一管理全國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交通部負責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初步設計的航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級人民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航道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以上負責航道竣工驗收的部門統稱為竣工驗收部門。

第二章 階段驗收
第七條 [驗收依據] 樞紐和通航建築屋工程階段驗收應依據國家、交
通部有關工程技術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文件、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八條 [驗收條件] 階段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已完工程滿足階段驗收各項技術、規程等要求;
(三)工程質量監督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第九條[驗收組織與程序]建設單位根據有關技術和專項規程要求,組成驗收委員會,並邀請有關單位代表進行階段驗收。
第十條 [驗收內容] 階段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後續工作方案及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階段驗收必備的專項驗收完成情況;
(五)簽署階段驗收鑒定書;
第十一條 對階段驗收中發現的影響後續工作開展且短期能夠整改完成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三章 交工驗收
第十二條[驗收依據] 航道工程交工驗收應依據國家有關工程技術
標准與規范、工程施工文件和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
第十三條[驗收條件] 交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國家及交通部相關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對工程質量
自檢合格;
(三)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定合格;
(四)工程資料已按相關規定整理完畢;
(五)工程質量監督按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
(六)設計、施工、監理已完成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驗收組織與程序] 交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設計、施工、監理、質監、使用(管理)及有關單位參加的交工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內容] 交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執行情況;
(二)檢查工程實體;
(三)檢查設計、施工、監理總結報告,竣工圖及有關資料;
(四)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五) 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第十六條 對交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提出處理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徵求相關單位意見,並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應重新報送相關單位審查認可。
對驗收中發現問題較為嚴重的,應重新組織交工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驗收依據] 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准、規范。
(二)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變更設計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三)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其他批復、批示文件;
(四)主要設備技術規格或說明書。
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和標准建成,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申請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有尾留工程的,主體工程應完工且尾留工程不得影響工程效果和正常運行,且額不能超過工程總概算的5%,並履行完成相關報批手續。
(二)交工或階段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
(三)各單位工程經質量檢驗驗收合格;
(四)主要工藝設備或設施調試及聯動測試均已完成,主要技術參數達到設計要求;
(五)工程試運行期滿一年。其中航道疏浚工程試運行期可適當縮短;
工程試運期是指工程主體全部完工,工程效果基本達到,已形成生產能力,正式交付使用前進入試運行階段。
(六)相關專項驗收已完成;
(七)竣工決算已編制完成,並通過審計;
竣工驗收會議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第十九條[驗收程序] 航道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主管部門根據五條規定逐級組織或報請竣工驗收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對單位工程較多及技術復雜大型工程,應組成專家組在竣工驗收會議前由驗收部門組織或委託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可參照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施行。
對於分期建成的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對已建成並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之理由;對於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受理竣工驗收申請,並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部門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航道管理部門、質量監督、及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代表組成。
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有地方及有關部門,項目建設、設計、施工、監理、使用單位等。對於技術復雜的大中型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驗收職責]參加竣工驗收工作的各方職責: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負責提交項目竣工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負責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工程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內容] 竣工驗收的內容是:
檢查工程的審批文件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規模、標准全面建成。
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效果;
檢查工程履約情況,審查有關竣工檔案資料;
檢查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
檢查專項驗收情況;
檢查工程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對存在問題和尾留工程提出處理意見;
(十)形成、通過並簽署《航道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二十五條[驗收結果] 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
將一套完整的驗收資料向工程竣工驗收部門報送,工程竣工驗收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發《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竣工驗收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限期整改。
整改期滿後,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重新提出航道工程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其他]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應當在國家規定的
時間內辦理檔案、固定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驗收期限]航道工程應在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對不能組織竣工驗收的,應及時逐級向竣工驗收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但申請延遲驗收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規定延期後仍不能驗收的,項目建設單位(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部門做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法人)對試運行期滿超過3個月的航道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1個月內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行或按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給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工作要求]航道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部門等單位應做好驗收准備工作,並參與工程驗收,並對提供的有關資料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竣工驗收人員在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航道工程,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工程竣(交)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國際、國界河流上從事航道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但本規定與我國締結的間協議不一致的,按照有關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航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應當按照交通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施行。本辦法與《內河航運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基發[1996]911號)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水運司負責解釋。

『拾』 內河航道治理平均1公里造價多少

內河航道,這里平均1公里,造價¥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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