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
1. 什麼是城市治理
1980年代末以來,有關「治理」(governance)的討論方興未艾,是當今西方學術研究廣泛使用的理論分析框架,並成為了一種顯思想、主流學術,由此也相應地成為了一種「時髦的詞語」。正由於這種時髦,也就出現了濫用,而在中文文獻中,這種現象似乎更為嚴重。這與我們固有的對「政府」、「管理」等詞的認識及相應的思維定式有關,而在接受外來思想時過分的實用主義(或更多的是功利主義)意識起了作用,總想把別人說的概念與某一種現象聯系起來,以便於進一步使用。在城市規劃領域中出現了兩種最典型的誤讀,一是將治理讀解為是政府的一種管理方式,二是將治理讀成了是對公眾參與的強調。確實,治理這個概念與這兩方面都有關系,但卻不是僅指其中的任何一個,也不是這兩者的簡單加和。
「治理」一詞久已存在,但在現在西語意義上的使用,肇始於世界銀行1989年一份報告,此後在一系列的國際政治、經濟組織中廣泛使用。這種使用有其很深刻的原因。這些國際組織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前提是不得干預主權國家的內政,但又對這些國家的社會經濟體制不滿,尤其是以世界銀行或地區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希望受援國都能遵循它們所確立的制度理念,因此便用「治理」一詞來指代「國家改革」或「社會政治變革」的含義,從而以「一個相對而言沒有攻擊性的論題用技術性措辭來集中討論敏感問題,而不致於讓人認為這些機構越權干涉主權國家的內政」。因此,從這個詞的重新被挖掘出來使用的目的上就可以看到,是為了尋找到一種不同於傳統的政府管制的做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治理從頭起便區別於傳統的政府統治概念」。
有關治理的概念有多種定義,但相對較為廣泛認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發表的題為《我們的全球夥伴關系》的研究報告中的定義。這份報告對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個特徵: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從這樣的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到,對治理的理解如果從管理或管制的角度去理解則必然會存在誤差。這一點在有關治理的經典文獻中有一本J.N.Rosenau等主編的書,它的書名就是《沒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Government)就是明證。
治理的實施需要公眾參與,但公眾參與並不就是治理。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公眾參與制度的實施與運作,或者說,公眾參與制度的「元制度」才是治理概念的一個組成部分。
從城市規劃的角度來說,將治理引入到城市規劃領域,可以改變我們對城市規劃作用方式的理解,同時也可以使我們通過城市規劃發揮作用的機制發現規劃作用方式的轉變。這種新的理解和轉變要求我們對城市規劃的整體理解及其哲學基礎發生改變。我們應該看到,城市規劃不僅僅是政府行為,更是政治行為,當然,這里的政治是廣義的而不是狹義的,尤其不是中文中的狹義。從這樣的角度去理解,那麼就可以較好地把握治理在城市規劃中的運用。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城市規劃究竟是怎麼得到實施的,其背後的實施機制究竟怎樣,這些問題如果不得到解決,那麼就不可能界定我們的規劃體系,也不可能設計我們的規劃制度。如果我們對城市規劃是如何發揮作用的這一點還搞不清楚,那麼很顯然,我們所設計的規劃體制仍然不可能保證經過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得到實施。
在認識治理的概念的同時,我們有必要分清楚政治的謀略與技術的策略。在一定的意義上,政治的謀略充當著目的的角色,而技術的策略則擔當著手段的作用,但這兩者本身是一個互動的過程。我們不能被技術的策略所迷惑,而應看到在此背後所被遮蔽著的政治謀略。在很多的情況下,政治謀略往往是技術策略發展演變的真正動力。但多少年以來,我們的規劃師只關注技術手段的演變,卻沒有關心過這種演變為什麼會形成,其結果就導致了技術手段的濫用和異化,甚至是一種非常好的手段最終也只能導致沒落。這不僅是我們在考量城市規劃發展中需要注意的,而且,在接受任何新的觀念時也同樣需要注意。
摘自中國城市治理現代化研究院 乾泉 編撰
2. 如何深化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加強城市管理
一要把人的文明放在首位。要以知促行、以小見大、以點帶面,抓好價值觀念的固化,讓長沙成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排頭兵。要推動「美麗長沙、美德先行」等活動常態化,把雷鋒的故鄉打造成為充滿愛心、充滿溫暖、充滿誠信的首善之區。要嚴管重罰,嚴督重獎,抓好文明習慣的養成。
二要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要嚴格整治,對問題的整改要對賬、要限時、公開通報,徹底解決基層社區、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的臟亂差問題。要嚴格執法,對車窗拋物、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翻越欄桿等現象,發現一個、處理一個。要嚴格追責,對連續三次排名靠後的單位要通過媒體公開曝光,對長期不在狀態、不作為的,要啟動問責機制。
三要把高的品質充分展示。市區兩級要加大投入,完成設施補缺,全面提升綠化、美化、亮化的水平,堅定不移地開展「三年造綠大行動」,嚴格按照「五無五凈」的標准和清洗保潔的要求抓好市容維護,拿出實打實的措施,推進「清霾」、「碧水」、「靜音」三大行動,取得讓群眾信服、讓群眾滿意的效果。
易煉紅強調,建設更高水準的文明城市,要有敢於擔當的精神。各部門和區縣(市)一把手要敢於擔當責任,既要抓部署、抓調度,也要深入抓督查、抓落實、抓難題的破解,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要從制度上、機制上破解難題,實實在在地發揮網格化管理、數字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的效應。要善於凝聚合力,形成大創建的大格局,研究制定管長遠的機制,調動全體市民的積極性,把文明創建和城市管理這篇文章做實、做到位。
胡衡華強調,要進一步增強深化文明創建和城管工作的緊迫感,從現在抓起、從每一個細節改起。要切實找准深化文明創建和城管工作的著力點,對照整改突出問題,一條一條抓整改,一項一項抓落實;突出基層基礎工作,著力解決老舊社區、背街小巷、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棚戶區以及社區文明創建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把治理「臟亂差堵缺低」問題向城市「毛細血管」和「末梢神經」延伸。要強化落實常態管理,嚴格執行新的城市管理工作標准,落實網格化管理機制。要認真落實深化文明創建和城管工作的各項舉措,建立更加嚴密的責任機制、共建機制、督查機制、考核機制,堅定目標不動搖,狠抓各項工作落實。
3. 城市管理從什麼時候正式歸屬住建部
您好!城市管理從2016年1月1日開始正式歸屬住建部。
新華網北京12月30日消息,8條、36款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近日印發,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層面首次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城管管什麼:「應急部隊」職責瘦身,明確分工
城管執法糾紛背後,多頭執法和職責交叉是突出問題。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城管執法范圍沿襲「7+1」模式,「7」是指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個方面,「1」大都是臨時的、急茬的、難啃的、棘手的活。
中央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說,總共管8件事,按說不算多,但實際上「1」是個遠大於「7」的概念。城管職責目前在地方政府,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市管理范圍不斷擴容,一些難管的、其他部門不願意管的事,如掃黃打非、土地管理、乞討容留、養犬、城區防汛、歷史風貌、強制拆遷等,一股腦給了城管。
不僅如此,一些地方甚至將執法難度大的計劃生育等事項、殯葬、屠宰等與城市管理核心事務無關的事項,以甩包袱形式交給城管。很多地方被迫聘用大量城管「臨時工」「協管員」應急。
對此,意見明確界定了城市管理的職責范圍,將主要職責壓縮為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
具體實施范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意見強調,城市應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誰來管城管:「地方軍」將有統一行政身份
城管執法糾紛多,還有一個根源在於管理體制沒理順。
在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王滿傳看來,全國各地雖然都在整合城市綜合執法隊伍,但用城管人自己的話說,地方軍處於「無法無天」狀況——沒有《城市管理法》執法依據不充分;沒有上級主管部門,訴求無處表達。
不僅如此,各地城管隊員有來自工商的,有來自質檢的,穿的制服不一樣,職能范圍、經費來源、設備技術、執法流程等都不統一,導致執法水平參差不齊,問題矛盾叢生。
對此,意見為城市綜合管理機構明確了中央和省級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此外,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
城市怎麼管:拒絕粗放執法,為人民管好城市
當前,「管」字當頭的執法理念決定了城管執法方式的落後。城管執法,要麼堵,要麼罰,造成游商浮販、黑車車主等與城管執法人員間沖突不斷,雙方打起了「游擊戰」。
意見的這一部署直指當前百姓詬病的簡單粗放城市管理模式:「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馬懷德說,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就要求城市管理和執法要多些服務和包容,少些強制和責罵,要在滿足百姓不同需求的同時,將小商小販等納入有序管理之列,如根據不同區域分類管理,非重點核心區可以在固定經營區位和時間的前提下允許有限經營。
從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是國內外城市管理發展的共同趨勢。意見還從引入市場機制、推進網格管理、發揮社區作用、動員公眾參與、提高文明意識等角度,提出推動形成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模式,逐步形成現代城市治理體系。
「城市管理者應當順應城市發展趨勢,摒棄『一刀切』『簡單化』的管理理念,實行分類指導、分類管理。」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說,城市必須有很強的包容性,城管執法也要轉變理念更接地氣,應倡導公眾參與社區自治,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真正營造「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氛圍。
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2015年12月24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水平逐步提高,保障城市健康運行的任務日益繁重,加強和改善城市管理的需求日益迫切,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各地區各有關方面適應社會發展形勢,積極做好城市管理工作,探索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平,對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看到,與新型城鎮化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相比,我國多數地區在城市市政管理、交通運行、人居環境、應急處置、公共秩序等方面仍有較大差距,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方式簡單、服務意識不強、執法行為粗放等問題,社會各界反映較為強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城市健康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的順利推進。
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舉措,是增進民生福祉的現實需要,是促進城市發展轉型的必然選擇。為理順城市管理執法體制,解決城市管理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引領,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為途徑,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城市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落實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
——堅持源頭治理。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布局,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反饋。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變末端執法為源頭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堅持權責一致。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邊界,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權隨事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實現事權和支出相適應、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合理劃分城市管理事權,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市、縣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執法中負主體責任,充實一線人員力量,落實執法運行經費,將工作重點放在基層。
——堅持協調創新。加強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強化部門聯動配合,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設為契機,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加快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總體目標。到2017年年底,實現市、縣政府城市管理領域的機構綜合設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基本完善,執法體制基本理順,機構和隊伍建設明顯加強,保障機制初步完善,服務便民高效,現代城市治理體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升。
二、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市政管理、環境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等。
具體實施范圍包括:
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縣政府依法確定的,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需要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治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即是在上述領域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執法權力的行為。
(五)明確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
具體范圍是: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
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
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三十五)嚴肅工作紀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工作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對違反規定的,要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在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銜接好人財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涉及國有資產劃轉的,應做好資產清查工作,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十六)營造輿論環境。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中央與地方的宣傳聯動,將改革實施與宣傳工作協同推進,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加強對城市管理執法先進典型的正面宣傳,營造理性、積極的輿論氛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凝聚改革共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加強城市管理執法輿情監測、研判、預警和應急處置,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切實強化對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相關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中央將就貫徹落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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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城市治理的過程中,各主體分別發揮著什麼作用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現狀分析
我國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導致城市公共事務越來越復雜,公共資源和服務也出現緊缺和分配困難,給城市政府帶來巨大壓力,因而必須轉變以政府為單一主體的傳統管理方式,強調公眾參與及公眾主體作用。本章主要論述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具體實踐及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制約因素。
3.1 我國城市治理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及成效
我國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取得較大發展,公眾主體意識和政治需求也不斷增加,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地位和作用明顯提升。目前,我國許多城市已經開始為發揮公眾在城市治理中的主體作用進行理論和實踐創新,並取得一定成效。
3.1.1 創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決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於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頒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將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這是國內第一部有關城市治理的地方綜合立法,它在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創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條例》在第一章總則部分便指出本條例是以「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建設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為目的, 《條例》明確提出要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眾參與城市公共事務的權利,體現了從傳統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現代城市治理轉變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眾參與的制度。《條例》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公眾、社區和社會組織等參與城市治理的多種具體方式,並明確各個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為公眾依法、高效參與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創新了城市治理體制。《條例》首創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員會,並引入公眾參與,且規定公眾委員比例不低於 50%,公眾委員可以通過提案、調查、微博等多種方式建言。可以說城市治理委員會成為了公眾參與的平台,公眾通過這一平台參與城市治理並獲得有力支撐。
《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的頒布,是我國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創新,它的實施推動了公眾積極有序參與城市治理,並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水平,最終將提升城市的發展和公眾生活品質。
3.1.2 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整合多方參與力量
社會復合主體是杭州市近年來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培育出來的一種新型社會組織模式,它在推進城市大型項目、發展城市文化、帶動城市特色產業發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調動社會公眾參與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謂社會復合主體,是指以推進社會性項目建設、知識創業、事業發展為目的,社會效益與經營運作相統一,由黨政界、知識界、行業界、媒體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員共同參與、主動關聯而形成的多層架構、網狀聯結、功能融合、優勢互補的新型創業主體①.
近年來,杭州市為了實現構建「生活品質之城」的奮斗目標,開始逐步進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創新,以更好地發揮社會各群體、各層次之間的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激發社會發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網群」即是杭州市為了構建「生活品質之城」而積極進行培育的社會復合主體,一大批來自各行各業的專家、學者和媒介人士,以推進城市品牌發展為共同目標,組成了一支高素質、理論扎實、經驗豐富的創業團體,積極開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動,發揮各自優勢、交叉聯動、互相支撐,已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會復合主體的培育,不僅創新了社會組織機構的運行模式,而且開創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新的路徑,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眾參與的形式。社會復合主體的構建和運行,讓不同領域、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城市公眾有序參與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發展,在推進社會民主的同時,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種資源,整合了多方參與力量,最大限度統籌了社會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發揮群眾參與作用
武漢市政府於 2011 年 7 月 1 日開始啟動「城管革命」.它不僅是一場改變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場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從「小城管」向「大城管」轉變。傳統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環境問題,而武漢「城管革命」開創了「大城管」概念,不僅要做好城市綜合管理本職工作,還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眾素質,從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標准,革新管理體制機制。武漢市《武漢城市綜合管理手冊》首次明確規定了各項城市管理工作的標准、流程,有力推進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同時通過組建武漢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對城市管理各項職能進行協調,對交叉職能進行重新明確,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創新執法方式。武漢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積極探索新的執法方式,將柔性執法作為傳統執法的補充方式(如鮮花執法、舉牌執法等),獲得公眾好評,促進了和諧治理,提升了執法效率。
第四,動員群眾參與,加強城管考核。在環境綜合整治方面,武漢各區政府抓住環境治理重點、難點工作,發動市民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市民志願者包路段、包路口,構建了全民參與的氛圍。而對於城管執法人員,武漢市則制定了《武漢市城管員工作守則及考核辦法》,對執法人員進行分類考核,增強城管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城市管理業績。
在這場「城管革命」中,武漢市政府對外瞄準全國一流,力爭塑造「大武漢」形象;對內力求擺脫武漢「大縣城」、「大工地」形象,表現了解決問題的決心、力度和標准。這場「城管革命」離不開每位公眾的努力,公眾的參與不僅發揮了集體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質,在整個社會上起到了廣泛的宣傳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參與途徑
「數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動通信技術手段來處理、分析和管理整個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進城市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暢與協調①.
北京市作為全國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設取得重大成果,隨著城市功能不斷完善,公眾對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精細化管理成為城市治理的新的趨勢。
為此,北京市東城區對「數字城市」理論進行專門研究,提出了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採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結合的方式,應用、整合多項數字城市技術,通過數字網路和信息平台,實時、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實施需要經過信息收集階段、案卷建立階段、任務派遣階段、任務處理階段、處理反饋階段、核查結案階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階段,社會公眾可以利用無線智能終端向監督中心舉報城市管理的一切問題,所有問題會被採集並核實。公眾可以通過這一系統實時反饋信息和提出意見,實現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動態化、精細化。
2005 年 7 月,北京「東城區網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被國家建設部確認為「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組織在全國城市推廣。數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創建,不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資源,節約了職能部門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方式與途徑,提升了公眾參與熱情和滿意度。
3.2 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許多城市已經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並為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積極進行實踐。但在具體實踐中,公眾主體作用的發揮還存在諸如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
3.2.1 公眾參與熱情不高,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
近年來,城市政府逐漸認識到公眾參與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規劃、城市公共服務、城市交通、環境保護等領域中公眾作為參與主體之一擁有越來越多發言權,公眾主體地位明顯提升。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並沒有使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積極性得到提高,公眾對於自身和國家的關系的認識還不充分。在現實城市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自覺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參與熱情普遍較低。大多數人表現的比較冷漠,並認為自身的參與對於決策影響不大或不夠直接,而最終決策權依然掌握在政府手裡,因而更多的是一種形式上的參與。有些人受傳統封建集權思想影響,認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體,並把城市政府的主導作用簡單理解為「政府說了算」或「與自己無關」.有許多人更是是基於「從眾心理」而參與,並沒有把自己當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參與到城市治理中,更沒有充分享受公眾應有的權利,使得公眾主體作用發揮流於形式。政府對於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對於保障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設投入不足,使得公眾參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眾參與的熱情。
3.2.2 公眾參與層次較低,主體作用發揮比較局限
雖然我國正在積極向「小政府、大社會」的方向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工作,但是我國目前仍然處於從傳統城市管理向現代城市治理轉型的階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著「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導著城市治理的各個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優勢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過程,社會組織和普通民眾在城市治理中的參與形式、內容和參與層次上也基本是聽從政府事先安排,公眾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受到限制,參與作用不明顯。
當前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還比較落後,仍然停留在公示、發表意見、咨詢、聽證等較低層次,而且公民參與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機制依然不健全,公眾代表的選擇機制和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建立依舊滯後,公眾在城市治理各項事務中的決策參與權和參與途徑也無配套法律法規來保障,從而使公眾參與層次較低①.另外,雖然我國公眾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對城市問題和政府治理目標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會中公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和政治素養層次不齊,並且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議題不斷更新,公眾參與的門檻也逐漸提高,導致公眾參與層次降低,主體作用發揮受到限制。
3.2.3 公眾參與途徑單一,主體作用發揮缺少渠道
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途徑比較有限,在正式途徑中,公眾參與的形式、資格、原則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來確定,公眾參與的合法渠道在多數情況下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權利,難以在決策中表達其意志。實際操作中,公眾參與的范圍、界限也不夠明確。一般只是少數公眾代表來參與,並且公眾代表參與的內容局限在徵求意見階段,是否採納、何時實施都無明確可靠機制來保證。另外,政府和公眾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公眾無法對政府的管理活動進行有效介入和監督,從而削弱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往往會通過媒體、網路、社交工具等表達自己參與治理的願望。在非正式途徑中,公眾的參與一般是自發、無組織和無序的,並且許多參與者受教育程度、個人素質和利益相關度影響,對於日趨復雜的城市問題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分析和正確的判斷;同時由於輿論傳播速度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實信息的誤導,難以保持正確立場,加上政府信息公開不徹底,難免有公眾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非理性的極端方法表達訴求。我國社會組織發展還比較落後,大多數社會組織難以形成公眾參與的渠道,已有的社會組織在參與城市治理過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種限制,參與途徑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眾參與法制滯後,主體作用發揮缺乏保障
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現,也是符合公眾參政議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眾參與必須有一套健全的制度體系來保障,否則公眾主體作用難以有效發揮。當前我國公眾參與法制建設同公眾迅速增長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意識相比,仍然非常滯後。雖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對公眾參與做出闡述,但是依然沒有比較具體的法律制度對公眾參與的形式、范圍、方法、手段等作出具體規定,公眾應該享受哪些權利、承擔何種義務都無詳細規定。比如現行的《城鄉規劃法》雖然強調了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卻沒有確立公眾參與的具體原則,這就導致了在城市治理實踐中作出的某些決策可能與公眾的意願和利益相矛盾,從而引起不必要的沖突①.在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況下,公眾一般難以依法主動爭取或維護自身參與權,其參與積極性會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為不滿轉而採取非理性表達訴求方式,給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眾參與缺乏相應激勵機制。城市中有許多外來人口,經濟能力較差,政治參與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這部分人發出聲音,為他們爭取利益,長此以往可能使他們成為城市發展的不穩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規保障他們的參與權,還應該出台相應激勵機制鼓勵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發揮弱勢群體作用,促進社會公平和諧。
3.3 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
根據上文對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的分析,本節主要論述制約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主體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公眾參與能力欠缺、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從目前全國各城市治理現狀來看,政府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一是資金投入不足。目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主要是聽證會式參與和活動式參與,但是政府在這方面資金投入不足,導致聽證會和政府舉辦活動只能是由少數市民代表參加的小范圍參與,無法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還導致政府各種公眾參與活動難以形成常態,形式意義大於實際作用。
二是政策宣傳不到位。我國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動性強,各類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參差不齊,許多人群甚至不會使用網路。而政府在政策宣傳方面主要是通過官方渠道(如電視,網站,社交媒體等)進行傳播,導致一部分人無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時,政府在宣傳過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異,也缺乏對國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讀來幫助公眾了解與自身利益相關的信息,導致宣傳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開程度不高。雖然我國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化,但是各級政府在信息公開范圍、領域、級別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開什麼、不公開什麼都是政府一家說了算,普通公眾難以獲取關鍵信息,更無從參與對政府政務的有效監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開放的態度回應公眾質疑和需求,導致信息溝通不及時。
四是制度支持不夠。公眾在參與過程中該享受何種權利、該承擔哪些義務都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公眾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權的落實。另外,公眾參與城市治理需耗費一定的物質成本和時間成本,但我國目前並未構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激勵機制,難以發揮公眾參與積極性。
3.3.2 公眾參與能力欠缺
我國公眾長期以來缺乏對城市治理的參與,雖然公眾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參政議政的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大部分公眾並未具備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於政府對公眾參與的認識和重視不到位,目前還未有專門的制度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操作規范和原則進行規定,包括具體的參與范圍、形式、步驟和路徑等,都無明確說明。這直接導致公眾長期無從了解參與城市治理具體方式和做法,也無相關人員對他們參與城市治理的能力進行培養和指導,因此在實際參與過程中,公眾只能被動接受政府安排,表現為外在參與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雖然我國城市經濟不斷發展,公眾物質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國人均收入水平較低,貧富差距依然較大。大量農村人口為了改變低收入現狀湧入城市,形成了差異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質方面的差異造成對城市問題的理解層次和參與能力的不同,面對由於社會發展產生的新的城市治理問題和不斷增高的參與門檻,公眾難免感覺力不從心①,表現為內在參與能力的欠缺。
3.3.3 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傳統「官本位」的思想意識制約了我國城市治理中公眾的參與。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為本」的價值取向,以維護封建集權體制為目的,從而禁錮了普通民眾的參與意識。無論在官場還是普通民眾日常生活中,等級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認為自身是行政決策和執行的領導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項事務是自己分內的事,與公眾無關,大部分公眾也沒有能力參與治理,因此更多時候把公眾參與當成是一種形式;普通民眾也逐漸形成了「惟上是從」的價值導向,認為公共事務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有能力處理好一切,因而沒必要關心。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各級政府依然過分充當「劃槳者」的角色,對於國家各類事務管得過多過細,導致公眾形成了聽從國家和政府安排的習慣。「官本位」思想長久以來影響我國公眾價值取向,導致公眾在國家事務中的參與意識和熱情偏低,多數參與者也比較被動,缺乏對政策的獨到見解。
本章主要介紹了我國部分城市在治理過程中發揮公眾主體作用的具體實踐,如南京市創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會復合主體、武漢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實施數字化城市治理等,這些城市通過不斷創新來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眾參與熱情不高、參與層次較低、參與途徑單一和參與法制滯後等問題。本章結合公眾主體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制約公眾主體作用發揮的主要因素,為下一章提出具體的對策提供重要依據。
(資料來源:學術堂 所屬分類: 公共管理碩士論文)
5. 論述中國城市治理模式探索的主要途徑
好好的到城市裡面轉轉,看看什麼地方不好,什麼地方需要改進,什麼內地方臟亂差,什麼地方容交通堵塞,什麼地方群眾意見大。。。
什麼地方限制城市發展,什麼地方發展不平衡,什麼地方決策失誤,什麼地方天災造成的,什麼地方人禍造成的。。。
找出這些問題的原因,根源。。然後思考如何治理。。。
然後就上升到體制問題了。。。胡總溫總說體制改革是必然的。。。
6. 數字城管與傳統城市管理有什麼優勢
傳統城市管理模式粗放、條塊職責不清、專業分治,政府大包大攬、有效監督缺失,手工作業方式手段落後、效能低下,無法滿足現代化城市管理要求。網格化城市管理與運行服務平台研究與建設項目啟動之初,中國城市化進程正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城市管理已完全不能應對城區和人口快速擴張而巨增的負荷,成為城市持續發展的瓶頸。亟需依託數字城市信息技術,針對上述復雜系統需求,再造城市管理模式與數字化流程,打造先進高效的信息服務平台與技術裝備,強化城市運行復雜性管理及多方協同共治能力,集大成、成智慧,亟待構建能夠提升城市管理和運行服務精細化、智能化、社會化水平的綜合集成信息系統模型。
《從數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系統建模與實現路徑》對比了傳統城市管理、數字城管和智慧城管的演進過程。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應對城市管理復雜性挑戰,必須首先解決現實城市運行復雜系統的整體性與關鍵性數字化表達問題,並解決網格化城市管理與運行服務平台構建的一系列關鍵技術問題,實現城市管理的標准化、數字化。數字城市是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基礎,其綜合運用 GIS、RS、GPS、遙測、網路、多媒體及虛擬模擬等技術實現了對城市的基礎設施、功能機制的信息自動採集、動態監測管理和輔助決策服務。
數字化城市管理(簡稱:數字城管)通過現代數字信息技術,以數字地圖和單元網格劃分為基礎,集成基礎地理、地理編碼、市政及社區服務部件、事件的多種數據資源,實現城市部件、事件的管理主體、管理對象與管理流程的標准化和數字化。隨著社會經濟環境、意識形態、信息技術的發展,城市管理也在不斷探索,通過管理流程再造、新技術的應用,推進城市管理創新,在城市管理的人、地、物、 事、組織、情全方位數字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細化、智能化、社會化水平,實現從電子政務向電子公務的轉型,從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的轉型。
智慧城管是創新2.0及智慧城市發展背景下,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新發展、信息化城市管理的新階段。智慧城管是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知識社會創新2.0環境下的城市管理新模式,通過新一代信息技術支撐實現全面透徹感知、寬頻泛在互聯、智能融合應用,推動以用戶創新、開放創新、大眾創新、協同創新為特徵的以人為本的可持續創新。
從數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系列文章圍繞數字城管智慧化演進的發展趨勢,從管理創新到平台實現、關鍵技術、系統建模、實現路徑進行全方位解讀。可參考:《從數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平台實現與關鍵技術》、《從數字城管到智慧城管:系統建模與實現路徑》、《從數字城管到智慧城管:創新2.0視野下的城市管理創新》系列研究報告。
7. 城市管理的五大基本原則是
1、堅持以人為本
牢固樹立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強化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落實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眾滿意為標准,切實解決社會各界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努力消除各種「城市病」。
2、堅持依法治理
完善執法制度,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素養,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城市管理執法全過程。
3、堅持源頭治理
增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性、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考慮公共秩序管理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類公共設施和空間布局,加強對城市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反饋。變被動管理為主動服務,變末端執法為源頭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4、堅持權責一致
明確城市管理和執法職責邊界,制定權力清單,落實執法責任,權隨事走、人隨事調、費隨事轉,實現事權和支出相適應、權力和責任相統一。合理劃分城市管理事權,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市、縣政府在城市管理和執法中負主體責任,充實一線人員力量,落實執法運行經費,將工作重點放在基層。
5、堅持協調創新
加強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強化部門聯動配合,有序推進相關工作。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設為契機,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加快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7)從城市管理到城市治理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的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引領,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
以城市管理現代化為指向,以理順體制機制為途徑,將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作為推進城市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手段。
與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等有機結合,構建權責明晰、服務為先、管理優化、執法規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體制,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進城市運行高效有序,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
8. 如何推進城市管理現代化
科學規劃和建設城市。完善面向消費者的服務業發展政策,發展教育、醫療衛生、旅遊、文化等服務業。樹立「精明增長」「緊湊城市」理念,堅持集約發展,創新城市規劃,增強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大力建設海綿城市、綠色城市、緊湊城市,提高環境質量。建設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打造智慧城市,暢通城市要素流動渠道。優化調整城市土地利用結構,調減工業用地,增加生活、生態用地,逐步形成合理的土地用途結構。
提高城市治理現代化水平。加強城市發展規律研究,科學把握城市人口、經濟、土地和住房、交通、環境的發展及其相互關系。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專業教育制度,加強城市治理人才培養,形成一支懂城市、會治理的人才隊伍。借鑒國際先進經驗,探索實行中國特色職業城市經理人制度,形成充滿活力的職業城市經理人市場。
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是城市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是城市工作的基本方式,是維護和保障市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制度保障。應在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和執法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健全依法決策的體制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確定為城市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依法規劃、建設、管理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