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模式
① 急!!!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結構一般是怎麼樣的
跟公司治理結構基本一樣的吧。。。都是有權力機構股東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以及進行日常工作的高級管理層、各個委員會,當然每個銀行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人數各不相同,有的銀行還設有獨立董事,你可以進入五大行的官網查看具體的年報裡面有具體介紹。
例如工行: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基礎工程,卓越的公司治理是我行持續發展的基石。
2006年10月27日,我行於上海及香港同步上市,實現了從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到股份制商業銀行,再到國際公眾持股公司的歷史任務。按照中國《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我行建立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成的現代公司治理架構,初步形成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管理層之間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運行機制。
目前,我行董事長和行長分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均設立有專門委員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許可權劃分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依據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等規章制度,各司其職、有效制衡、互相協調,不斷完善企業管治、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斷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和經營績效,以為股東創造持續卓越的投資回報為根本目標。
② 如何完善商業銀行外部治理及監管環境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規,改善外部治理。通過立法,進一步細化獨立董事制度,提高獨立董事在銀行董事會中的比例,通過配套規定細化獨立董事的職責。重構監事會制度,強化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職能。
其次,規范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治理。進一步推動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所有者職能分開,必須充分尊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董事會的核心領導權。
第三,完善外部有效監管。積極推進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評價制度,通過評價來督促其規范運作,提升水平。加強對農商行、村鎮銀行等微小銀行監管,幫助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建立明確的銀行破產制度,提高包括股東和存款人在內的公司治理主動性。除了銀行客戶之外,還必須鼓勵債權人對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監督。
③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的方向和措施是什麼國有銀行的上市能否解決國有銀行存在的問題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個公司治理結構角度的分析 摘 要 在過去的幾年裡,世界各國頻頻暴發銀行危機,尤其是發生於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使各 國,尤其是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切身體會到了銀行危機的巨大危害,加強對商業銀行監管的 呼聲再一次響起.但是,當我們回顧歷史,發現從商業銀行誕生的那一天起,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就 沒有停止過,那麼為什麼還會頻繁爆發銀行危機呢? 在中國,討論國有商業銀行的前途是一個尤其重要的問題,經過二十幾年的改革,在絕大多數 部門,公有產權的比例在下降,作為經濟體系中重要一環的國有商業銀行成了國企改革的最後的堡 壘. 國有商業銀行所表現出來的低效率和競爭能力低下使它在中國加入WTO後面臨嚴峻的考驗. 因此, 如何改革國有商業銀行, 不僅提高它的效率,增強它的競爭力, 使它在中國加入WTO後仍有一席之地, 而且避免重蹈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的覆轍,成了擺在中國政府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研究中,我們發現公司治理結構為我們研究商業銀行的改革提供了一個非常有用的參考框架. 本文就是在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內討論如何對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即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 銀行和建設銀行,在本文中,稱為四大國有銀行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改革. 本文的結構如下,在第一章,我們對現代商業銀行的一些基本理論進行了簡單的回顧和介紹. 商業銀行是一個特殊的部門,它具有特殊的資本結構(股本資本只有8%左右) ,經營特殊的商品-貨 幣,是一個非常容易受到沖擊的部門,但它同時又是一個至關重要的部門.因此,各國以及國際社 會都採取了一些監管措施,但是,頻頻暴發的銀行危機證明僅僅有這些外部治理結構是並不夠的, 還需要從內部進行治理結構的改進. 第二章,我們簡要回顧了一下公司治理結構的理論和實踐,並給出了本文所認為的公司治理結 構的定義,即公司治理結構是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相互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涉及指揮,控 制,激勵等方面的內容,即藉以處理企業各種合約的一種制度.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內部治理 結構和外部治理結構兩種,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只包括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主要有產權結構,資本 結構,制衡機制
國有銀行的上市不能解決國有銀行存在的問題
④ 如何深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
【摘要】隨著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探討如何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按照新的營運框架有效運行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依照合規、創新與發展的思路,從多方面深入探討了改進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徑和實施架構。 【關鍵詞】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深化改革 途徑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現代銀行制度的核心,其優劣直接決定了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能力。隨著近年來我國眾多商業銀行陸續上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進入新的發展階段,進一步探討,深入推動商業銀行按照新的營運框架有效運行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內涵、基本要素及現實意義 (一)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內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在銀行法人資產的委託代理制度下,一組聯接並規范所有者(股東)、董事會、經理層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它規定了商業銀行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明確了決策商業銀行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其核心是在商業銀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商業銀行代理成本,實現股東利益和公司利潤最大化。 (二)良好銀行公司治理應具備的基本要素及特殊性 經合組織(OECD)認為,有效的公司治理應包括股東權利、股東平等待遇、利益相關者作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董事會職責五個方面的內容。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2005)主張良好的公司治理內容應包括:確立銀行的戰略目標和價值准則,並在全行傳達貫徹;制定並在全行貫徹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和問責制;確保董事會成員稱職,清楚理解其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並對銀行的各項事務做出良好的獨立判斷;確保高級管理層實施適當的監督;充分認識並有效發揮內外部審計及其他控制部門對穩健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確保薪酬政策和具體做法與銀行道德價值觀念、目標、戰略及控制環境相一致;保持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持續了解銀行的運營框架。 商業銀行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多元化。既要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又要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健;多重委託代理關系的復雜性,使銀行公司治理面臨的利益沖突和所要解決的問題隨之復雜化,從而增大銀行公司治理難度;主要依靠內部治理發揮作用,外部治理作用有限;存款保險制度附帶產生的代理成本加大和存款人外部監督機制弱化的負激勵;商業銀行高負債、低資本金比率運營的資本結構及銀行並購成本大大超過一般企業等。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及深化改革的現實意義 (一)治理現狀 1.成績。建立了較為規范的公司治理框架和相互制衡的監督約束體制,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設立了包含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層的現代治理體系;決策機制和決策能力提高,業務運作不斷規范;引進戰略投資者,加大了中外銀行間的業務合作。據有關方面統計,到2007年年末,已有33家境外機構入股25家中資銀行,入股余額達212.5億美元。同時,在客戶互介、渠道共享、業務咨詢和培訓等方面合作力度和合作領域不斷加大;財務狀況具有明顯改善,盈利能力顯著提高;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建立,內控制度建設和內控能力不斷加強,風險防範體制漸趨完善。 2.缺陷。銀行產權結構仍較單一;董事會職能和結構有待改進;激勵約束機制有待加強:「內部人控制」 現象仍然存在;信息披露制度和外部治理機制有待繼續完善等。 (二)現階段深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現實意義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銀行健康營運、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保障。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有利於銀行正確確立戰略發展目標和實現目標途徑,有效執行經營決策;有利於降低委託代理成本,保持利益相關者利益均衡,建立有效制衡機制,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銀行運行效率;有利於提高銀行信用評價等級,獲得更加穩定、長期的資金流入,贏得更好的發展空間;有利於銀行集約化經營和銀行再造,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提高市場競爭力;有利於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 深化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途徑 (一)優化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並明晰產權關系 多元化的股權結構、明晰的產權管理關系是銀行公司治理規范的前提,也是國際先進銀行的有益經驗。優化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在確保國有控股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募法人股、有條件吸收自然人股東和國際戰略投資者參股,培育多種形式的持股主體,形成商業銀行多元化、社會化的股權結構,有效解決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其他利益關聯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特別是通過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外資股東進入董事會或參與銀行內部管理,發揮他們豐富的管理經驗專長。應將銀行產權主體落實到真正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上,使銀行財產所有者(銀行投資者)可以憑借其對銀行投資額的比例真正行使管理銀行的權力並承擔義務,由此進一步形成明晰的產權關系和剛性約束的資本經營機制。 (二)增強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和責任 要保持董事會合理規模和結構,規范董事會構成和運作,擴大獨立董事比重,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提高董事會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促使董事會客觀、公正、科學的進行決策。實行董事評價制度和董事責任追究制度。健全董事會內部組織結構,明確和完善其下屬風險管理、提名、薪酬及審計等委員會的運行架構設置及職責。廓清董事會、監事會與管理層的職責邊界。董事會對銀行總的戰略指導行使決策權,負責選拔、聘任重要管理者,設立獨立董事;監事會承擔著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盡職的重任,應獨立行使經授權的監督權。同時,引入專職監事(外部監事),改善監事會結構。 (三)構建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有效消除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代理人的「道德風險」,盡可能縮小委託人與代理人的目標差異,必須構建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首先,要構建科學的業績考核與評價體系,准確衡量決策機構、管理人員以及員工個人對於銀行業績的貢獻度。其次,建立以長期發展和業績為導向、與績效相掛鉤的長期激勵為主的薪酬結構,形成包括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公積金、股票及股票期權等多種方式在內的收入分配新機制,以較好體現基本人力資本效應、資產增值效應和風險補償效應,使經營者貢獻與回報相匹配,長短期利益相結合。推行ESOP(員工持股計劃),實現企業成員「剩餘索取權」,以提供長久性的激勵和約束。再次,改變「官本位」激勵機制,使高級經營管理者成為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同時,要穩定高級經營管理隊伍,適當延長行長任期,以保持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計劃的持續貫徹執行。最後,強化約束機制建設,實現激勵和約束對等。要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監督和處罰制度,通過監事質詢、提出罷免建議、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形成問責機制,強化負激勵。 (四)推行經濟資本管理建立有效內部控制體系 推行經濟資本管理,建立資本對效益和風險的雙重約束機制。具體措施:首先,強化經濟資本對風險資產總量約束和結構調整。以經濟資本作為資產業務計劃編制的先行指標和核心指標,科學決定和分配所屬分支機構的經濟資本總量和風險資產規模,以此約束各分支機構業務規模與風險資產擴張速度。在結構上,通過設定不同的經濟資本區域調節系數和分支機構增長率,優化經濟資本的區域配置;設置經濟資本不同的產品分配系數,以引導推動各分支機構改善產品結構;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分配不同經濟資本,以鼓勵對客戶的選優汰劣;對中間業務等戰略業務減少分配經濟資本,以激勵各分支機構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其次,強化資本回報對經營管理的約束,加強經濟資本佔用與資本回報之間的內在關聯,明確期望的經濟資本回報率和經濟資本目標回報率要求,建立經濟資本有償使用機制。再次,建立以EVA和RAROC(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 為核心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較准確地度量不同業務和產品對增進銀行價值的貢獻度,以便科學進行商業銀行經營目標設定、業務決策、資本配置和績效考核等活動,促進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目標。 (五)加快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要大力推進風險管理組織機構改革工作,建立垂直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逐步建立各部門各崗位共同參與的風險管理格局,推行風險經理與客戶經理平行作業;要積極推進風險管理系統建設,及時開發和建設風險管理系統平台,全面加強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評估、監測和控制;按矩陣式管理要求,搭建垂直化、集約化、專業化的業務單元經營管理模式,加快提高市場反映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加大風險管理技術與方法研發和創新力度。要進一步推進內部評級工程建設,及時更新和完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檢驗標准和管理技術;建立及時有效的市場風險分析報告機制、重大市場風險應急機制、新產品和新業務中的市場風險管理機制;建立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評價和審查機制,形成市場風險管理定期審計機制,全面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管理審計情況。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並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 准確、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改善銀行公司治理的必備條件。要嚴格按照監管機構制定的信息披露標准、披露方式、披露范圍等要求,利用遠程通訊和銀行數據網路,及時向市場和投資者披露信息。同時,引進國外商業銀行通行做法,進一步推進我國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具體措施可考慮:引入銀行評級制度,增強銀行信息披露的壓力。在條件成熟時,應鼓勵和推行社會權威中介機構建立對商業銀行的評級制度;推動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標准和資產風險評級體系,採用高質量的會計標准——國際會計准則,以增強信息的可比性;擴大信息披露范圍,增強經營透明度。通過全面披露銀行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使商業銀行各種利益相關者及時掌握情況,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建立信息審計制度和對信息披露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機制,以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七)加快競爭性市場環境建設 大力發展競爭性產品市場,發揮資本市場產生的替代效應,促使商業銀行改善內部治理;加大行業開放,鼓勵行業兼並,通過增加商業銀行生存壓力來促進治理結構優化;塑造市場約束機制,發揮資本市場中的股權市場治理機制和債權市場治理機制對於銀行公司治理優化的促進作用;加強外部監管。可按國際接軌監管要求對國內商業銀行進行評級,強化債權人約束,促進商業銀行自覺優化治理結構;大力培育競爭性的銀行家市場。通過銀行家市場的供求機制、競爭機制與價格機制的相互作用,形成由市場機制來甄選經營管理人員的競爭局面,切實降低代理成本,發揮銀行家市場對銀行公司治理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何德旭,葛兆強。公司治理與銀行成長之關系探討。財貿經濟,2006 2.李維安,曹廷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南開學報,2005 3.廖繼勝。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⑤ 新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指導原則是什麼
穩健的銀行公司治理原則
A. 董事會職責
(1) 董事會承擔銀行的全部責任,包括審批和監督銀行戰略目標、風險 戰略、公司治理和企業價值的實施,並負責對高管層實施監督。
(2) 董事會成員具備並保持履職所需的資格,這一點可以通過培訓實現。 他們應清晰了解自身在公司治理中承擔的職責,並具備對銀行失誤進行穩健和客觀決策的能力。
(3) 董事會應就自身運作制定合理的管理規定,並採取措施確保這些規 定得到遵守和定期審查,使之與時俱進。
(4) 在集團公司架構中,母公司董事會應對整個集團公司治理總體負全 部責任,應確保治理政策和治理機制與集團及其屍體的組織架構、業務和風險狀況相匹配。
B. 高管層責任
(1) 高管層應在董事會的指導下保證銀行的業務活動與董事會通過的經營戰 略、風險偏好和風險政策相符。
C. 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要求
(1) 銀行應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包括首席風險官或類似人員), 並給予其足夠的職權、級別、獨立性、資源以及向董事會報告的渠道。
(2) 銀行應在集團層面和單個實體層面分別對風險進行持續的識別和監 控,其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復雜程度應與自身風險狀況的變化(和發展)以及外部風險環境的改變保持同步。
(3) 銀行應通過跨部門溝通和向董事會、高管層報告的方式,在自身內 部就風險情況進行充分的溝通,從而實現有效的風險管理。
⑥ 選擇題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 )。
肯定是D
⑦ 4.如何理解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1、商業銀行軟預算約束導致的主體缺位延緩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與改善。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微觀經濟主體的自覺行為,但是卻受到宏觀經濟的影響,如果存在主體缺位問題將從整體上制約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呈現明顯的軟預算特徵,即當商業銀行資不抵債時,外部組織通過非市場化手段給予商業銀行流動性支持,從而避免破產清算。由於軟預算約束,因而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出現了主體缺位現象。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類型,可從三個層面來分析:首先,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缺位問題產生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由於對國有商業銀行的主體地位是虛擬的,其委託權必須由科層組織授權給官員並由其實施,名義上國家所有的國有銀行其控制權實際上為政府官員高度集中使用,在國有銀行的剩餘索取權屬於國家而不是政府官員、導致政府官員與國家目標的不一致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結構的動力,出現了治理結構優化主體缺位問題。第二,地方政府與國家的博弈影響了地方性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地方性商業銀行(其實還應該包括城鄉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資組建(地方財政參股投資占城市商業銀行總股份的1/3左右),當地方商業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甚至是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地方政府由於財政困難或是本身不願承擔責任,往往最終仍收中央銀行來解決,即將問題留待國家來解決。因此,地方政府作為地方性商業銀行的出資人缺乏優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動力與壓力。第三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出資人的國有企業主體地位制約了其治理結構的優化。雖然股份制商業銀行引入了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了對銀行經營者的產權約束,但是由於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有企業股東往往佔有主體地位,因而其治理結構優化進程有限。而作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民生銀行,其治理結構更加完善,業績也比較優良。2003年該行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分別達到66.87%和60.2%。可見,由於國有企業本身在產權設計上存在的不足已經影響到其投資入股的商業銀行,阻礙了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
2、銀行業的高進入壁壘限制了外國資本和民營資本的進入,從而無法從資本投入源頭、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企業治理結構的完善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根本要義是解決投資人與經營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問題,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來保證企業投資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業開放程度決定了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一般來說,在行業開放條件下,各種資本包括國際資本和民間資本能夠自如地進入銀行業,出資人為保障自己的投資回報和應有的權益將會關注企業的治理結構問題,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如果商業銀行業績不佳或治理結構不完善,不僅投資人會通過更換董事會、經營管理層來貫徹投資意圖,而且還會面臨競爭對手的兼並與收購,因此,行業開放和競爭的激烈程度將決定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程度。而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業的發展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政策,特別是在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後,國家為保證正常的金融秩序,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先後關閉了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投資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機構,並從嚴掌握銀行業的准入標准,雖然光大銀行、上海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引進了國際資本,促進了這些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改善,但是總體而言,目前銀行業的開放程度尚未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善的足夠壓力。因此,藉助外部投資人和行業性重組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的難度很大。
3、從商業銀行面臨的外部環境來看,無論是市場壓力還是監管環境均尚未構成對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的強大壓力。一方面,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業尚處於壟斷競爭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控制地位,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對國有商業銀行形成沖擊,因而商業銀行業經營的信用基礎仍然是國家信用(由於國家實行了嚴格的金融保護,因而各家金融機構事實上都享受了國家或近似國家信用),在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市場壟斷競爭條件下,治理結構優化對提升商業銀行市場競爭力的作用並不明顯,導致商業銀行將經營重點放在業務規模的擴張而不是治理結構的完善上,商業銀行因市場壓力進行治理結構改革的動力嚴重不足。如國有商業銀行在治理結構並無明顯改善的情況下,2003年的市場佔有率卻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貸款率和余額有明顯下降。而作為公開上市、具有治理結構優勢的深圳發展銀行(000001)卻市場表現不佳。
另一方面,外部的監管政策和導向並未有效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優化治理結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將最低資本充足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信息披露)作為風險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與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有緊密的關系。可見,根據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通過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引導商業銀行可以將外部壓力轉化為改善內部治理的動力,從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優化。我國已經將治理結構問題作為改善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提高競爭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進,先後出台了《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等具體的監管要求,力圖通過法規的形式藉助外部監管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改善治理結構,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效果卻難以保證。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中提出具體的回報率指標,可以看作是出資人(國家)對經營管理層的目標要求,但該「指引」中並未明確經營者實現目標之後的激勵措施,更未涉及經營管理層未能實現目標的約束手段,如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如何承擔負責。同時,對於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這兩家目前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國有商業銀行,其治理結構並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和要求,這表明,對於國有商業銀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處於預算軟約束階段。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自《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指引》頒布以來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斷優化,但是距離規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和眾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改革並未漸次推進。這意味,在國家致力於2007年以前解決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問題的背景下,通過外部監管來引導和促進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4、建立在商業銀行治理結構之上的治理機制尚處於探索階段,全面深化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改革條件尚不成熟。治理結構的優化要求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形成權責分明、運作有序、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的組織結構,建立在其基礎之上的管理運行機制決定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程度。從已經初步建立了相對完善治理結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運作機制來看,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制約著治理結構作用的發揮。
5、商業銀行外部治理條件不完全具備,影響著商業銀行治理結構優化的進程。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過競爭性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銀行家市場以及由信息披露傳遞的銀行經營信息等來完成。首先,我國公開上市的商業銀行總量少、使資本市場無法形成對商業銀行治理的約束。資本市場上商業銀行的股價反映著其經營業績和投資者的預期,經理人員不良行為的後果直接體現在公司股價上,股東通過資本市場的信息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業績比較,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表示他們對公司的信任程度,從而構成對經營管理層的約束。我國目前公開上市銀行只有5家,占市場主體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並未公開上市,因而投資人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完成對商業銀行價值的評定,相應也就無法通過資本市場壓力來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治理的優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資市場發展滯後的影響,來自對銀行競爭性產品的外部約束也很小。商業銀行並無因競爭性產品的沖擊而改善內部治理的壓力。第三,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不盡職的或是低能的銀行家難以被淘汰。目前我國的銀行家市場尚未形成,無論是合格的董事、銀行職業管理人才都無法通過人才市場來發現、挖掘和流動,特別是我國商業銀行大都具有相應的行政級別,其管理人才的選派任用與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有緊密關系,因而無法藉助銀行家市場的力量來促進商業銀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債權人並不關心銀行的經營績效,以致債權人約束並不能影響商業銀行的治理。商業銀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債權人(存款人)傳遞商業銀行經營信息,進而幫助債權人作出判斷。而我國目前嚴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幾乎無須考慮商業銀行之間的經營差異性,因而由信息公開披露所決定的外部債權人治理目前失效。
⑧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有什麼趨勢呢
1、建立有效的委託代理機制,規范治理架構;
2、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胡責、權、利。可採用增加外部董事名額。
3、重新對黨委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體制中的位置進行確認。
⑨ 銀行如何建設穩健的公司治理機制
文/曾剛 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是銀行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在過去的一段時間里,中國銀行業通過股份制改造,陸續建立起了現代商業銀行的治理架構,並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是,也必須看到的是,由於一些歷史遺留原因,以及我國經濟體制所特有的問題,中國銀行業的公司治理仍存在諸多缺陷,成為許多潛在風險的根源。也正因為如此,新任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新年伊始的一篇文章中,把建立穩健的公司治理機製作為中國銀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之一。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通常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公司治理以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是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實質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不僅限於股東的利益,而且涉及廣泛的相關者的利益,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集團,是指通過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概念不僅涉及內部治理,也包括了外部治理。 作為企業,商業銀行同樣面臨著公司治理的諸多問題。但由於銀行業具有許多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徵,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也因此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從1999年開始,巴塞爾委員會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公司治理原則》為基礎,制定了《加強銀行公司治理的原則》,該原則確定了銀行公司治理的一般性框架,並推動其成為國際銀行監管所關注的核心問題之一。之後,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金融危機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於2006年和2010年,分別對該原則進行了修正和補充。 行業特殊性導致銀行的公司治理異於一般企業 與一般公司不同,銀行業具有諸多特殊性,而這些特殊性導致了其公司治理結構會與一般企業存在較大的差異。在探討銀行公司治理問題之前,有必要對這些特殊性進行一下簡要的分析。 第一是資本結構的特殊性。 作為金融中介,負債經營是銀行業的基本特徵,從實踐來看,銀行業的負債率大都維持在90%以上,遠遠高於其他企業的水平。即使是在金融危機之後,監管環境趨緊,對銀行業的資本要求有所提高,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核心一級核心資本的要求比率也僅為7%以上,而資本充足率要求僅為8%以上。 較低的自有資本比率會對公司治理產生兩方面的影響。其一,從內部治理來看,低資本比率意味著股東可以用較少的資本支配大量的資源,隨著股權集中度的上升,股東機會主義缺陷所帶來的成本會迅速超過由此帶來的利益,進而弱化股東治理的有效性。其二,從外部治理來看。在低資本比率比例下,產品成功所可能產生的股東回報比較高,而相應的損失會比較有限,由此會導致銀行的創新(風險)偏好。在銀行風險具有外部性的情況下,銀行的創新偏好可能會給利益相關者帶來不利的影響。 第二是委託-代理關系復雜。 對於一般公司來說,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股東與公司之間,委託—代理關系表現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相比之下,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要復雜得多。這種復雜性主要源於其龐大的利益相關者群體。 具體而言,商業銀行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存款人與銀行之間、股東與銀行之間、貸款人與管理者之間、監管者與銀行之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由此,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決的問題之外,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還須解決貸款人、存款人、監管者與銀行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實現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 第三是銀行風險的外部性與公共安全網的存在。 和一般的企業相比,銀行風險具有更強的外部性。這一方面是因為銀行的客戶數量眾多,其經營風險的直接影響范圍較大;另一方面,由於銀行在融資以及支付體系中的重要性,銀行風險對宏觀經濟的穩定也會造成較大的威脅。由於這種外部性的存在,各國都建立有相應的風險保障制度,以確保銀行的安全,如存款保險制度、流動救助;等等。 這些制度,在宏觀上降低了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在微觀層面,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卻會產生諸多的負面影響:其一,較低的自有資本比率下,已經存在銀行股東收益、成本不對稱的問題,並導致了銀行對風險的過度偏好。而救助制度會進一步降低股東成本,進一步強化銀行的風險偏好行為。其二,在不存在公共安全網的條件下,債務人會非常關心銀行的風險狀況和經營效果;但在公共安全網存在的情況下,債權人的這種監督激勵就不復存在,因為即使銀行倒閉,也不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債務人外部監督機制的喪失,極大地弱化了商業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 第四是銀行監管的影響。 如前所述,銀行業具有較強的外部性特徵,其風險很容易擴散到數量眾多的客戶,甚至對宏觀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正因為此,銀行業是市場經濟中受到較為嚴格管制的行業之一。 從世界范圍的情況看,嚴格的行業管制對銀行公司治理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內部治理方面,現實中銀行監管部門對銀行參股比率、參股資格等方面的種種規制客觀上阻礙了銀行股權的集中,限制了大股東作為監督者在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而在外部治理方面,行業監管也極大地降低了外部要素市場競爭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比如,監管部門對銀行業投資領域和產品創新的嚴格規制降低了產品市場的競爭對經理層的壓力;嚴格的行業准入和參股限制、復雜的核准程序提高了銀行業的並購成本、降低了並購成功的概率,使接管和並購機制在銀行業外部治理中的作用大大降低;此外,各國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也有限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會降低經理人市場在銀行外部治理中的作用。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從以上所述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發,我們大致可以得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幾個核心問題: 第一是銀行公司治理要更多地關注利益相關者。 在公司治理領域,公司應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還是應該更多地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股東至上主義和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爭論由來已久。如果說二者的爭論在一般公司治理領域還難分高低的話,那麼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問題上,利益相關者理論占據了絕對的上風。由於行業特徵的影響,商業銀行經濟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較一般企業更為復雜。如何處理好股東與債權人、股東與監管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所在。 第二是銀行公司治理不僅要實現價值最大化,也應包括銀行自身的安全和穩健。 商業銀行是全社會重要的融資渠道和主要支付體系,其穩定與否事關整個經濟運行的穩定,也正因為此,銀行業往往會成為政府調控的重點目標。由此出發來看,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與一般公司應有所差異。一般公司的經營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尤其是股東財富) 的最大化;而商業銀行作為國民經濟特殊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還應照顧到宏觀經濟的穩定和金融體系的穩健。 第三是銀行公司治理應更多強調內部治理的重要性。 前文述及,銀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在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機制中,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市場競爭、經理人市場、並購市場以及債權人監督等)的作用非常有限。因此,內部治理機制是其公司治理的核心。 第四是應強調行業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的重要性。 在外部治理機制效率低下的情況下,行業管制與監管在銀行公司治理中替代外部市場機制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可以彌補銀行內部治理機制可能存在的不足,對大股東和內部人的權力形成有效的制約。 中國銀行業公司治理改革的核心問題 總的說來,銀行公司治理與其行業特性密切相關。在巴塞爾委員會《加強銀行公司治理原則》出台之後的十幾年中,銀行公司治理問題已逐漸成為國際銀行監管和改革的核心內容。而在我國,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深入,對銀行公司治理方面的規范和要求也開始被提上了議事日程。從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開始,監管部門在建立和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並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不過,現實來看,中國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建設仍然處在起步階段,有幾個核心問題需要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第一是銀行公司治理的目標問題。 如前所述,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銀行公司治理問題上處於絕對的優勢。這樣一個概念,從理論上比較容易理解,但在實踐中卻很難有效執行。一是因為在銀行業務高度復雜的情況下,很難界定清除利益相關者的范圍。股東、客戶、員工,乃至政府和社會,可能都在此范疇內;二是即使能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對其利益的衡量也很難精確,而且,當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在沖突時,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如何去提高利益相關者理論在銀行公司治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仍然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第二是關於政府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問題。 在相關治理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內部人控制是銀行業的普遍現象。在中國銀行業的實踐中,由於監管部門對非金融資本投資的嚴格限製造成了銀行股權的相對分散,更進一步地強化了內部人控制問題。而在大多數銀行的高管都由政府行政確定的情況下(政府或為銀行大股東),內部人控制的背後還隱藏著政府控制的問題(大股東控制)。這種情況的形成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合理性,但從長遠發展來看,蘊涵著許多風險。 如何去改進這種狀況?進一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改善銀行的股權結構,推動股權的相對集中,由此對大股東和內部人行為形成一定的制約,看起來都是可行的選擇。但具體的效果如何?是否會產生其他方面的問題?還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 第三是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問題。 前文中提到,由於銀行外部治理機制的有效性較低,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過,也應該看到的是,過於嚴格的監管也有可能削弱銀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如前文所述,監管當局對市場准入、產品創新、銀行並購以及股權結構等方面所進行的諸多限制,本身也可能削弱銀行的外部治理機制。因此,在強調監管在銀行治理中的重要性的同時,有必要釐清監管與一般外部治理機制之間的范圍和界限,監管強化的重點應集中於外部治理機制失靈的地方,而不是對市場機制的全盤替代。就這一點來看,監管部門在引導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內部治理機制時,也應對各種監管手段進行更為全面的考察,以降低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⑩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介紹
2002年5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公布《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該《指引》分總則、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監事和監事會、激勵約束機制、附則7章84條,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1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銀監發〔2013〕34號)。該《指引》第136條決定,廢止《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