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地方治理
『壹』 宋初統治者是如何分割地方官權力,加強中央集權的
派文官到地方,中央設置參知政事
『貳』 宋初宋太祖採取了哪些措施來鞏固和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首先是「稍奪來其權」,即自削弱地方勢力。其次是收歸各地的財政大權,乾德二年(964),他發布了一道十分重要的詔令,要求各州除留有必要的經費外,其餘財賦中屬於貨幣的部分應全部奉送到京城,不得無故占留。與此同時,又著力改變重武輕文的舊風氣。
『叄』 秦漢以來地方治理的特點,求解答
秦始皇統一天下後,設立郡縣制,在大秦帝國的版圖之內嚴格遵守依法治國,只要內觸犯了法律直接按容照法律辦了你!
漢朝建立之初,實行了郡縣制和封國並立的模式,漢武帝以前君王都崇尚道家學說,主張無為而治,休養生息,藏富於民。
但是中國封建歷朝歷代不論秦漢唐宋在地方上都有一個特點,就是皇權不下鄉,鄉里一般都是族長士申一類人說了算的,遇到大事就是縣長和他們商量著辦啦。
『肆』 宋初分別通過哪些措施削弱地方節度使,州郡長官和王將們的權利
地方:
設通抄判,與知州互相牽制,政令發布需兩人聯合署名方有效力。
轉運司,通掌一路財政,將地方財政收入轉運中央。
提點刑獄司,審查一路刑獄
軍事方面:
更戍法 兵不知將,將不知兵。
強干弱枝 分天下禁軍,一半駐京城一半分各地。
杯酒釋兵權 任用文臣領軍,重文輕武
除此之外,宋代幾乎所有的機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兼有行政和監察職能,宋代對地方的控制力是空前的
『伍』 宋初加強集權的措施和影響 影響很重要。請認真回答。
行政方面:
中央:削減相權,設中書省、樞密院、三司使及台諫分掌政務、軍事、財政及監察四權,由皇帝總其成。
地方:削減地方權力,每路設四監司分掌地方政務,由中央委派;各州設通判,規定地方政令須由通判副署。
乙. 軍事方面:
借杯酒釋軍權,在杯酒談之間,解除石守信、高懷德、王審琦等禁兵宿將兵權,改由天子直轄。
召原日各州節度使留置中央,遙領其職,或調離轄地,改派京官出守各州,號為知軍、州事。
掌軍權之樞密使,及統兵作戰之將帥,均由文臣出任。
選調地方精兵士卒,入衛京師,編為禁兵,以加強中央軍事力量,老弱者則留駐地方,號為廂兵。
將中央禁兵分批按時調駐邊防,為期三年,是為「更戌法」,以防將領擁兵作亂。
丙. 財政方面:
於各路設轉運使,催督諸州將所收賦稅,除必需外,全都解送京師。
宋太祖中央集權政策之利弊:
宋初推行中央集權政策,對宋朝的發展影響深遠。現從積極及消極兩方面分述如下:
積極方面:
太祖解除禁軍將領兵權,消弭五代以來將士擁立君主之風氣,鞏固天子地位。
中央控制地方之軍、政及財權,根除唐末以來藩鎮兵割據之弊,全國得以統一。
消極方面:
相權分割,政出多門,難有作為;諫官權重,大臣多受制肘,故政風因循。
2. 地方事事須聽令中央,施政困難;且既無余財又乏軍力,一旦遇事,無力應變。
3. 更戍法遷調頻仍,耗費巨大,且兵將隔膜,難成勁旅;文人掌軍,軍隊質素更差。
總言之,宋太祖針對時弊,推行中央集權,不失為救時良方,唯矯枉過正,至北宋中葉,統治者未能因時制宜,乃出現積貧積弱的現象。
『陸』 宋朝年間」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狀態下,宋太祖是怎樣應對的
在治理地方治理軍權上宋太祖是有一定手段,首先他採取的手段是杯酒釋兵權,讓那些曾經跟他打仗出生入死的武將告老還鄉,趙匡胤只用一頓宴會就保持了當時政治的穩定,其實這個只是一個簡單的開始,這是一次較為和平的變革。
在政治方面設通判,通判享有知州部分的權利,它能夠讓通判和支洲之間的權力達到一個平衡,使得知州所掌握的地方權力沒有太大,更好地歸屬於中央的統治,加大了中央集權的統治力度。
趙匡胤在加強中央集權的一系列措施中都較為有效,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使得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
『柒』 宋代對地方治理的特點
首先削減州郡(府、州、軍、監)長官的權力,不許他們兼任一個州郡以上的職務.州郡的兵權、財權和司法權也都收歸朝廷.又規定州郡長官由文臣擔任,長官之外另設「通判」,使其互相牽制.後來,又把全國州郡劃分為十五路,陸續在各路設轉運使、提點刑獄、安撫使、提舉常平四司.除安撫使用武人外,其他也都由文臣擔任.路、州、縣的官員都由中央官兼攝,屬於臨時指派的性質,「三年一替」.此外,南方各州郡的城牆和護城河,絕大部分被毀填為平地,例如西川路共29個州郡,只留下益州(成都)、梓州(三台)、眉州(眉山)、遂州(遂寧)四座城隘.這樣,地方長官的權力被分散,任期短暫,武力削弱,就不能與朝廷對抗.
其次,分割宰相的權力.不但在宰相之下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職,而且還把在唐末五代設置過的樞密使和三司使定為常員,以樞密使分取宰相的軍政大權,以三司使分取宰相的財政大權.樞密使、三司使的權力是和宰相不相上下的.本來是「事無不統」的宰相,經過這番改革,只剩下有限的權力.這樣,皇帝便可以總攬大權、操縱自如了.
其三,禁軍不再設置最高統帥,罷去殿前都檢點、副都檢點及侍衛馬步軍正副都指揮使的職位,而且把禁軍兩司分為三衙,即殿前司與侍衛馬軍司、侍衛步軍司鼎足而立.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趙匡胤奪取了禁軍主要將領石守信、王審琦、高懷德等人的兵權後,三衙的將領則起用一些資歷較淺,容易駕馭的人來擔任,但就是對這些人,也是嚴加控制,處處防範,時常加以調動.這些將領雖統率軍隊,而軍隊的調遣和移防等事則須聽命於樞密院.同時,還實行「更戍法」.禁軍的駐屯地點,每隔幾年更調一次,而將領卻不隨之更動,使得「兵無常將,將無常師」,以防止軍隊兵變和武人擁兵自立.
其四,發展了隋唐以來的科舉制度,增加錄取名額,放寬錄取標准,提高被錄取人的待遇,廣泛地吸收地主階級的知識分子參加政權.宋太宗在位二十一年,通過科舉而得官的將近一萬人.宋仁宗在位四十年,單由進士一科而得官的就有4,517人.這批知識分子成為封建國家的忠順奴僕和統治人民的得力工具.從宋太祖後期起,舉人經禮部考試後,還必須通過殿試才合格.這樣,被錄取的人便成為「天子門生」了.
其五,北宋統治者按照「守內虛外」的政策進行軍事部署,禁軍有一半駐防在京師及其附近,其餘分戍全國各重要地區.邊境上只屯駐少量的禁軍,對遼、西夏的貴族勢力採取了被動的守勢.
『捌』 宋初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及利弊有哪些措施
一、行政方面來:
1.中源央:削減相權,設中書省、樞密院、三司使及台諫分掌政務、軍事、財政及監察四
權,由皇帝總其成.
2.地方:削減地方權力,每路設四監司分掌地方政務,由中央委派;各州設通判,規定
地方政令須由通判副署.
二、軍事方面:
1.借杯酒釋軍權,在杯酒談之間,解除石守信、高懷德、王審琦等禁兵宿將兵權,改由
天子直轄.
2.召原日各州節度使留置中央,遙領其職,或調離轄地,改派京官出守各州,號為知軍、
州事.
3.掌軍權之樞密使,及統兵作戰之將帥,均由文臣出任.
4.選調地方精兵士卒,入衛京師,編為禁兵,以加強中央軍事力量,老弱者則留駐地方,號
為廂兵.
5.將中央禁兵分批按時調駐邊防,為期三年,是為「更戌法」,以防將領擁兵作亂.
三、財政方面:
於各路設轉運使,催督諸州將所收賦稅,除必需外,全都解送京師.
四、文化方面
完善科舉制.宋太祖正式建立了殿試制度,即在吏部考試後,皇帝在殿廷之上主持最高一級的考試,決定錄取的名單和名次.
『玖』 北宋初年為解決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採取了哪些措施,影響
1.集中政權.應解決君權與相權,中央與地方的權力之爭.
(1)三權分立,削弱相權.
宋初,宋太祖、宋太宗先後制定削弱相權的措施.宋沿唐制,中央設三省六部.但三省長官「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與朝政」,無甚實權.另「別置中書於禁中,是謂政事堂」,又稱都堂,長官為宰相,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但為分割宰相的行政權,在宰相之下添設「參知政事」為副宰相,「與宰相同議政事」,「更知印,押班奏事,以分其權」(《續通鑒長編》卷14),協助君主處理政事,成為實際的行政宰相,以掌管中書門下宰相應處理的大事.於是,將原三省六部長官排除於國家軍政大事決策權之外.因而宰相的行政權被參知政事瓜分,沒有皇帝的特別詔令,是不能執掌任何國家大事的.
宋代還把宰相的軍權給樞密院、財政權給三司.樞密院是軍政辦公之地,長官為樞密使,掌管資料、軍事情報和調動軍隊.樞密使是最高國防官,是軍事宰相,但手中無兵,故宋人范祖禹說:「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於樞密,(樞密)有發兵之權而無握病之重;京師之病總於三帥,(三帥)有握兵之重而無發兵之權.上下相維,不得專制.此所以百三十餘年無兵變也.」(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論曹誦札子》)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三個部門.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以及兵器製造;度支掌天下財政稅收;戶部掌戶口,手工業收入以及軍隊的衣食.三司共置一個長官為三司使.朝廷稱為「計相」,是財政宰相.
因此,北宋將「事無不統」的宰相之行政、軍事、財政權三分,因而宰相只剩下有限的權力.當宋朝解決皇權與相權矛盾的時候,由於權力歸粉分散,新的弊端又產生.當時人說:「今中書(政事堂)主民政,樞密議兵,三司主財,各不相知.故財已匱而樞密用兵不已,中書視民困而不知使樞密減兵,三司寬財,制國之用,職不在中書」.由於分割宰相權力,是非中央權力過分分散,各部門之間互不了解情況,運轉不靈,故制定政策時往往脫離實際,產生許多新大問題,是造成北宋積貧積弱大重要原因之一.
(2)地方事權分散
北宋在地方的政權為路、州、(軍、監、府)、縣三級[軍設於軍事要沖之地,監設於坑冶、鑄錢、牧馬、產鹽等地區,府設在大城市附近].路仿唐朝「道」而設,路是實際的權力機構,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為十路,[至道三年(997)為十五路,宋仁宗時為十八路,宋神宗時為二十三路,宋徽宗時為二十六路.]路的長官為「使」.下設四司,一為「漕司」長官為轉運使,掌管該路財政大權,並能面謁皇帝報告地方情況.二為「憲司」,長官為提點刑獄使,掌管該路訴訟司法工作,「及舉刺官吏之事」(《宋史》卷167《職官志》7)具有監察職能.三為「帥司」,長官為安撫使,掌該路民政、軍事,其長官不固定.四為「倉司」長官為提舉常平使,主管地方常平倉、義倉及賑災等事.四司長官各自向皇帝負責.另外,在路又設通判一職,「職掌倅(Cuì,副)貳郡政,凡兵民、錢谷、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通簽書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舉刺以聞」(《宋史》卷167《職官志》7)因而路使的財政、司法、軍事、行政權力也被分散了.
路之下為州(府)、縣,長官是「權知軍州(府、縣)事」,簡稱「知州」、「知府」、「知縣」.削弱其權事的措施有二:其一,削去原節度使的支郡(州、府),使其「直屬京師」,稱為「強干弱枝之術」;其二,派文臣出任知州、知府、知縣.另設各級通判,「事無大小,宜與通判或判官、錄事同裁處之」(《 續通鑒長編》卷7)大大削弱和分散知州(府、縣)的權力.
這樣,地方事權的分散解決了唐末五代由於地方行政、軍事、財政權集中而造成藩鎮割據的弊端,但同時也產生新的消極影響.
(3)官、職與差遣的分離
這是北宋王朝集中權力,加強專制的措施之一,是其官制獨有的特點和施行的統治術.即實行官職名稱與實際職務相分離.「官」名只表官位、秩級和俸祿的高低,無實際意義.宋代「官」的等級多達72級,每3年升一級,是宋統治者收買和吸引官吏為其賣命的誘餌.一些文官帶有學士、直館等頭銜,稱為「職」,通常不擔任相應的館閣職,僅是榮譽虛銜.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或工作崗位,稱為「差遣」,也稱「職事官」.通常在擔任的「差遣」職事之前加「判、知、權、管勾、提舉、提點」等名.正如《宋史.職官志》所言:「其官人受授之別,則有官、有職、有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以差遣以治內外之事」.今舉一例:「刑部尚書[官]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差遣]、集賢殿大學士[職]兼樞密使[差遣]晏殊罷為工部尚書 [官]知穎州[差遣]」(《宋會要輯稿》卷106)這樣,宋代官制中官、職與差遣的分離,其目的在於控制官吏的許可權,使其不能固定掌管某一權利,以便讓皇帝能更好地駕馭群臣,但也造成官職官名的復雜混亂,「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宋史》卷161,《職官志》),不便於官員行使其職權,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時「官無定員,無定職」,又造成冗官的局面.
2. 收回軍權
北宋統治者為避免唐末五代藩鎮割據局面,收軍權於中央.措施如下:
(1)杯酒釋兵權與取消一些禁軍高級官職.
961年,宋太祖將禁軍最高將領殿前都點檢慕容延釗、侍衛親軍都指揮使韓令坤罷為節度使,並取消殿前都點檢一職,由趙匡胤親掌禁軍.接著,召集石守信、王審琦等高級將領舉行酒會,宋太祖軟硬兼施說:「人生如白駒過隙,所謂好富貴者,不過欲多積金錢,厚自娛樂,使子孫無貧乏耳!爾曹何不釋去兵權,出守大藩,擇便好田宅市之,為子孫立永遠不動之業,多置歌兒舞女,日飲酒相歡以終其天年.」(《涑水紀聞》卷1)於是,眾人「皆罷軍職」(《長編》卷2).殿前副點檢一職也取消.這就是「杯酒釋兵權」.改組後禁軍領導機構為殿前司和侍衛司,殿前司設殿前都指揮使,侍衛司設步軍都指揮使和馬軍都指揮使,簡稱「三衙」、「三帥」.他們分統禁軍,互不統屬.「三衙」主帥和禁軍將領都由皇帝任免,只對君主負責.
(2)統兵權和調兵權分離.
三衙三帥分掌京師禁軍,有統兵權,只負責禁軍的日常管理和訓練,並無調兵和發兵之權.調發軍隊之權在樞密院,但它無統兵權,因此二者權力分離.而且,樞密院調發軍隊必須「御前畫旨,下殿前司,然後可發」,即沒有皇帝的命令,任何人無權調動軍隊.這樣,統兵權與調兵權的分離,一則使軍權集中於皇帝於皇帝之手,不致大權旁落,二則各方面相互牽制,可防止專權和兵變的發生.
(3)採取「內外相維」(「內外相制」或「守內虛外」)的駐軍原則.
宋的軍隊分四種:禁軍、廂軍、鄉兵和蕃兵.禁軍有二十多萬,宋太祖將十萬禁軍駐扎京城,另十萬禁軍分散各地駐扎.「京師屯十萬,足以制外變;外郡屯十萬,足以制內患」(王明清《揮塵錄余話》).這樣使京城禁軍能控制外地駐軍,會合外地禁軍又能控制京師禁軍,達到內外軍隊互相制衡的目的.這被稱為「內外相維」或「內外相制」.而京城禁軍又多於外地任何一處駐軍,這反映了宋太祖「守內虛外」的思想.這樣,皇帝可牢牢控制全國軍隊.但我們應看到,各地和邊境地區軍事力量弱小,造成北宋軍隊既不能有效地抵禦遼、西夏等侵擾,又無法應付各地爆發的農民起義,這是造成宋代軍隊積弱的原因之一,為其駐軍思想原則的失誤,是值得深思和檢討的.
(4)「更戍法」與兵將分離.
宋統治者規定京城內外禁軍都必須經常變換和調動屯駐地點.京城駐軍要輪流到外地戍守,而外地駐軍也須到京城屯駐,這種輪流駐防的辦法稱為「更戍法」.其目的是「分遣禁旅,戍守邊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來道路,足以習勞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勞佚.故將不得專其兵,而兵亦不致驕惰」(《文獻通考》卷153)有戰事時,將領由皇帝臨時委派,士兵則是來自別的兵營.皇帝並親自製定作戰方略,指示將領,甚至授以陣圖;兵事完畢,兵即歸本兵營,而將還本鎮.這樣,就使得「兵無常帥,帥無常師」,「兵不識將,將不識兵」,「元戎不知將校之能否,將校不識三軍之勇怯,各不相管轄」(《長編》卷30),將與兵的分離,使將領不能在士兵中建立自己的威信,也就無法使軍隊為將領所私有,因而無法與朝廷和君主對抗.但客觀上又造成將領不能靈活地指揮軍隊,而軍隊又無法領會將領的作戰意圖,故在對敵作戰中不能克敵制勝,是北宋軍隊積弱的又一個原因.
3. 收回財權.
在中央有三司使掌中央政府的財政大權.對地方財政的處理,964年宋太祖接受宰相趙普的建議:「令諸州自今每歲民租及筦榷之課,除支度給用外,凡緡帛之類,悉輦運京師」(《長編》卷5),即各地租稅除留夠公費開支外,其餘全部有轉運使運送京城,有三司的左藏庫掌管.「由是利歸公上而外權削矣」(《長編》卷6),造成「外州無留財」,「天下支用,悉出於三司」(《長編》卷34),就把地方的財政權收歸中央.
4. 完善和改革科舉制度.
宋代的科舉間年一舉或三年一舉,廣泛地吸收地主階級的知識分子參加政權.每次取進士多至三四百名,諸科八九百人,特別年份達數千甚至上萬名.考試實行糊名考試法與謄錄試卷法,增加了考試的公正性.另外,實行殿試,使科舉的錄取之權由皇帝直接掌握.對科舉制度的改革完善,為宋朝選拔人才,鞏固中央集權,都起了應有的積極作用.但另一方面,擴大科舉名額,使官僚隊伍膨脹,增加政府的財政開支和加重人民的負擔.
5.北宋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評價
綜上所述,北宋政府將行政、軍事、財政、用人權收歸中央,其積極作用是:(1)促進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強化;(2)對解決藩鎮割據、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定,都起了重要作用;(3)在客觀上有利於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也為後來封建國家的統一提供了有益經驗.
但是,北宋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也有自身的許多弊端,造成「冗官」、「冗兵」、「冗費」.這樣,北宋國力不強,內外戰爭勝少敗多,呈現出「積貧積弱」局面.由此可見,北宋實行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措施,雖然起了鞏固政權的作用,但對宋代歷史的消極作用也是十分巨大的.
『拾』 宋初在政治,經濟上分別採取什麼措施分別造成什麼影響
①措施:
政治上:
第一,由中央派文官擔任地方長官,同時設通判負責監內督;
第二,增設參知政事、容樞密使和三司使,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軍權和財權。
經濟上:
第一,地方賦稅一小部分作為地方開支,其餘全部由中央掌控;
第二,宋代的賦役制度,大致延續唐末的兩稅法,但增加了丁稅。
②影響:
第一,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權;
第二,差役甚為繁重造成人民負擔;
第三,造成日後的積貧積弱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