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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化解

發布時間: 2021-01-30 05:51:05

❶ 新時代如何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體系

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1)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2)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
(3)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
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
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4)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範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路力度,加快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確保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
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確保國家安全。

❷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❸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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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創新社會治理的原則和措施有哪些

一、堅持以人為本,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必須走群眾路線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也是社會治理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

二、堅持多方參與,努力形成社會治理的強大合力:社會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必須發揮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轉變政府職能,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

三、堅持依法治理,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科學化水平:首先,要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增強以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治理的思想自覺,逐步培育起全社會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堅定信仰,進一步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

(4)社會治理化解擴展閱讀

強化基層社會治理的法治保障。當前,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基層社會治理遇到不少新矛盾、新問題,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需要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的執法規范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這就需要在綜治、信訪、基層自治、社會組織發展等重點領域加快立法進程。

一方面,推進基層社會治理范圍及政府職能法定,明確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立程序公開、標准公開、結果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另一方面,加快基層社會治理重點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根據新型社會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等的發展及時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同時,注重提升群眾法治觀念,保障人民群眾在社會治理事務中依法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❺ 創新社會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如果說工業時代的奧秘是分工,那麼互聯網時代的奧秘則是融合,是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社會合作。這就要求我們確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命運共同體,構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2、加強社會治理基礎制度建設

社會治理現代化中,制度建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學的社會治理理念和實踐經驗只有轉化為普遍適用的制度,才能成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巨大力量。

3、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

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是我國的特色,也是我國的優勢。面對社會治安新形勢,我們要以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為目標,以突出治安問題為導向,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提高動態化、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水平。

4、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當前,我國公共安全形勢總體是好的。在我們這樣一個有著13億多人口、地域遼闊、發展不均衡的國家,能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5)社會治理化解擴展閱讀

創新社會治理的原則

一是推進社會治理社會化。在充滿不確定性的現代社會,只有政府和社會攜起手來,才能建設好安全家園。要在發揮好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作用的同時,引導社會成員增強主人翁精神,激發社會自治、自主、能動力量,讓大眾的問題由大眾來解決。

二是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法治作為社會治理創新的最優模式,應該回應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種種問題。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構建社會行為有預期、管理過程公開、責任界定明晰的社會治理制度體系,善於運用法治方式把社會治理難題轉化為執法司法問題加以解決。

三是推進社會治理精細化。我國傳統文化中推崇直覺、感性思維,習慣於對事物進行模糊的歸納,嚴謹、理性、體系化的實證研究不夠。這種思維方式容易導致粗枝大葉、大而化之。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就要培育以尊重事實、推崇理性。

參考資料

人民網-《人民日報: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❻ 當前社會治理面臨哪些問題

1
矛盾糾紛不易化解。隨著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舊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逐漸瓦解,新的利益群體和階層不斷產生,隨之各種新的利益訴求不斷涌現,解決這些問題不僅缺乏一些制度規范,也缺乏有效的實踐經驗,導致一些矛盾問題久拖不決。同時,隨著經濟發展的進一步加快,涉法涉訴、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環境污染等問題不斷增多。

安全防控壓力不斷加大。隨著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進一步轉變,農村的治安形勢不容樂觀,壓力不斷增大。尤其隨著農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兒童數量的不斷增多,很多針對目標人群的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加之老人和兒童的辨別能力和防範意識有限,極易產生各種群體性問題。

提供服務能力相對不足。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權利意識的增強,需要基層社會治理提供更加多樣化、優質化、科學化和人性化的社會服務。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受資金、人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制約,很多基層社會治理機構無法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

人員隊伍建設難度加大。就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情況看,主要存在幹部隊伍的整體水平不高、缺乏年輕幹部、工作積極性和能力素質不足等問題,極大地影響了基層社會治理水平的提高,也損害了基層幹部隊伍的形象。

基層社會治理方式創新不足

2

思維理念相對落後。當前,個別地區將大部分人力、物力和財力都放在了經濟建設上,而對於社會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缺乏足夠重視。同時,在社會治理的實際過程中,沒有真正樹立「以人為本」的治理理念,很大程度上把治理當管理,缺乏服務意識和理念,導致基層社會治理嚴重虛化。

治理方式創新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在進行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方式方法缺乏有效創新,運用行政干預手段過多,硬性的規定辦法過多,服務機制沒有完全跟上,沒有做到「疏堵結合」,缺乏與人民群眾交流溝通的載體和機制。同時,一些地區和部門缺乏足夠的服務意識,服務水平較低,制定政策和制度的時候,並沒有將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導致很多治理制度形同虛設,無法落實。

治理機制尚不健全。阻礙基層社會治理水平提升的另一原因在於,基層社會治理的體制機制尚不健全,導致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些突出問題責任主體不清,職責許可權劃分模糊,很容易造成個別部門之間推諉扯皮,導致一些問題得不到及時有效化解。

突破基層治理困境的有效路徑

3

不斷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理念。一要突出以人為本理念。要高度重視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和思想觀念。二要突出系統治理理念。在突出黨委領導作用的同時,大力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三是突出依法治理理念。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辦事,樹立法治思維,創新法治方式,推動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

不斷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領導和治理機制。一是以黨組織為引領。要切實把基層社會治理納入到黨建計劃之中,努力健全基層黨組織。二要以自治組織為重點。要讓村委會、社區等自治組織充分發揮作用,積極引領人民群眾主動進行自我管理、監督、教育和服務。三要以服務能力為保障。通過社會化方式,引導市場力量參與提供社會服務,努力培育多種社會服務平台。

不斷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化解機制。一要注重預防。建立長效機制,實現應急處置和日常管理並重,最大限度地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二要科學化解。對於一些偶發性問題,要及時化解,特事特辦。而對於一些周期性問題,要制定製度和辦法,通過制度來化解。對於一些長期性矛盾,要突出制度的延續性,通過持續工作,解決矛盾。三是嚴格追責。建立完善的獎懲制度,並細化責任追究機制,倒逼矛盾化解,推動基層社會矛盾的科學、高效解決。

不斷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服務機制。一要創新服務模式。要革新傳統服務方式,在一定范圍內推行網格化服務模式,推動社會服務進基層、基層事務進網格、工作責任進網格。二要突出高效服務。在完善傳統服務方式的同時,突出社會服務的科技化和高效化特點,努力構建10分鍾服務圈等高效服務網路。三是突出服務反饋。要設立完善的服務反饋機制,及時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溝通交流,及時掌握群眾的服務需求。

不斷增強基層社會治理的動力和活力。一要激發主體意識。要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形式,逐漸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參與社會治理,激發人民群眾的主體意識和參與意識。二要拓寬參與渠道。要通過村務公開和集體表決等方式,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和表決權。三要科學確定公共事務。將一些人民群眾關心、關注的事務納入到基層治理的內容和計劃中,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❼ 【多選題】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必須

選擇ABCD。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1,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

2,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3,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4,加強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路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7)社會治理化解擴展閱讀:

從運行意義上,「社會治理」實際是指「治理社會」。或者換言之,所謂「社會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體對於社會實施的管理。由「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不僅僅是概念上的變化,而且蘊含著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個層面的深刻變革。

社會治理是一種導致公共理想的社會和經濟效果的治理模式。社會治理理論是西方治理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一系列的價值、政策和制度,通過這些,一個社會可以來管理它的經濟、政治和社會進程。

社會治理是一個國家開發經濟和社會資源過程中實施管理的方式,它同時也是制定和實施決策的過程。社會治理還被界定為限制和激勵個人和組織的規則、制度和實踐的框架。所以,治理不僅僅局限於政府,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動。

由於西方國家治理理論奉行社會中心主義和公民個人本位,因此,理性經濟人的社會自我治理,在理論邏輯上構成了西方國家治理理論的核心內容。

❽ 如何改進社會治理方式

第一,堅持系統治理,治理主體要從政府包攬向政府主導、社會共同治理轉變。一是加強黨委領導,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同時,要把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組織起來,去做直接服務群眾的工作,努力滲透到社會治理的各方面、各環節,把黨的政治、組織優勢轉化為治理服務優勢,提高引領社會、組織社會、治理社會、服務社會能力。二是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社會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但政府不能越位、錯位、缺位。三是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整合社會治理資源,積極推動建立政府調控機制同社會協同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同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與社會調解力量互動的社會協同治理網路。要創造公眾參與條件,拓寬公眾參與渠道,健全公眾參與機制,把廣大群眾有效動員組織起來,形成社會治理人人參與的局面。

第二,堅持依法治理,治理方式要從管控規制向法治保障轉變。一是強化依法治理理念。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社會,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二是切實加快社會治理領域的立法工作,依靠法律來規范個人、組織的行為,協調社會關系,監督和保護公共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防止公共權力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三是各級執法機關要嚴格公正執法,努力把各項社會治理活動納入法治軌道。四是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使每個社會成員都自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

第三,堅持綜合治理,治理手段要從單一手段向多種手段綜合運用轉變。一是強化道德約束。要善於運用道德的軟力量,把法治與德治結合起來,發揮道德力量的示範和引導作用。二是規范社會行為。加快建立和完善行為規范體系,通過自律、互律、他律,把人們的行為盡可能地納入共同行為准則的軌道,形成既要維護社會公共權益、又要尊重個人合法權益,既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社會環境。三是調節利益關系。善於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更好地調節和保護各方面的利益。四是協調社會關系。善於運用群眾路線的方式、民主的方式、服務的方式,盡可能通過平等的對話、溝通、協商、協調等辦法來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第四,堅持源頭治理,治理環節上要從事後處置向源頭治理前移。一是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擺脫總是事後應對的被動局面,更多地把工作重心從治標轉向治本、從事後救急轉向源頭治理,更加重視民生和制度建設,使社會治理關口前移,盡可能使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少產生、少轉化、少激化。二是以網格化治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科學劃分網格,把網格內人、地、物、事、組織全部納入網格,使網格服務管理人員承擔起了解社情民意、採集治理信息、服務社區群眾、化解矛盾糾紛等職能,把社會治理觸角延伸到社會最末梢,把服務工作做到群眾身邊。三是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社會矛盾說到底大多是利益矛盾,治本的辦法是把握群眾利益訴求點,協調平衡利益關系。特別要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❾ 社會治理名詞解釋

社會治理是指社會治理是政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以及個人等多種主體通過平等的合作、對話、協商、溝通等方式,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引導和規范,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



從運行意義上,「社會治理」實際是指「治理社會」。或者換言之,所謂「社會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體對於社會實施的管理。由「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不僅僅是概念上的變化,而且蘊含著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個層面的深刻變革。

(9)社會治理化解擴展閱讀

社會治理和社會管理的關系

1、「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區別集中在三個方面覆蓋的范圍不同,「社會管理」在實踐中往往被理解為無所不包,涵蓋的領域過於寬泛,在實踐中不容易把握、很難界定;「社會治理」則聚焦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等。

2、「社會治理」相比於「社會管理」,更突出地強調「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的參與」,強調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3、「社會治理」更加強調制度建設,特別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社會治理體系可以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與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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