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務治理體系
『壹』 如何理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從政治屬性來看,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的政治領導和政策推動下治理國家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其本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系的集中體現。
從治理結構來看,國家治理體系主要包含經濟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會治理、生態治理和黨的建設六大體系,且這六個體系不是孤立存在或各自為政的,而是有機統一、相互協調、整體聯動的運行系統。其中,經濟治理體系中的市場治理、政治治理體系中的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體系中的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中三個最核心要素。
從治理目標來看,就是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一是規范化,無論政府治理、市場治理和社會治理,都應該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規范的公共秩序;二是法治化,任何主體的治理行為必須充分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權力,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三是民主化,即各項政策要從根本上體現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體地位,各項制度安排都應當充分保障人民當家做主;四是效率化,國家治理體系應當有效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和行政效率;五是協調性,從中央到地方各個層級,從政府治理到社會治理,各種制度安排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相互協調,密不可分。在這五個目標中,能否實現法治化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是至關重要的。剛剛結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閉幕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強調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認識和把握治理能力現代化:
首先,從治理主體角度講,有效的治理,突出強調社會公共事務的多方合作治理。過去我們的社會管理存在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是管理主體的政府一家獨攬,市場、社會、民眾的力量比較薄弱,甚至缺席,這導致了社會治理的過度行政化,造成了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通過改革,從政府與市場關系而言就是要回歸市場本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這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鍵;從政府與社會關系而言就是要回歸人民本位,讓人民群眾以主體身份參與到社會治理中去,實現自我治理,這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突破點。
其次,從權力運行角度講,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須合理定位政府職能。原來政府承擔了其他主體的許多職能,現在要通過簡政放權,放權於市場、放權於企業、放權於社會,明確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權力的邊界范圍。在此基礎上,順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和要求,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最後,從組織結構角度講,有效的治理,必須以科學合理的政府組織結構為基礎。重點是要優化政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用機制再造流程、簡事減費、加強監督、提高效能。
『貳』 如何在新形勢下加快和推進民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
你好!以下五個方面:
(一)民族事務治理思維觀念有待轉變。新時期少數民族散居地區的民族工作具有全局性、緊迫性、復雜性的特徵。而現實工作中,有的地方對此並沒有引起足夠認識,也沒有將民族工作上升到應有高度,對民族工作重要性認識還不夠到位,對黨在長期革命實踐中積累形成的民族優惠政策的宣傳和貫徹力度不大,有的基層幹部對這方面的問題不了解,導致一些好政策沒有得到應有的落實。
(二)民族事務治理組織機制有待完善。民族工作是黨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很強的全局性、廣泛性特點。做好民族工作不僅僅是民族工作部門自身的事情,需要各有關職能部門和全社會力量的積極支持。但在實際工作中,綜合管理機制不健全,關系協調不順暢,缺乏科學的工作運行機制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影響了民族工作的快速發展。
(三)民族事務治理法制體系有待健全。目前我省民族工作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是1993年國務院批准發布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民族鄉工作條例》和1990年8月30日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但這些《條例》原則性規定多,具體可操作性條文少,在實踐中貫徹執行難度較大,少數民族群眾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四)民族事務治理機構建設有待加強。我省雖然大部分縣(市、區)設置了民族工作部門,但機構薄弱、設置不規范、執法主體缺失問題還比較突出。這與我省重點散居省份民族工作任務實際不相適應,需要引起重視和解決。
(五)促進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措施手段有待強化。近年雖經各級政府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引導、幫扶,少數民族群眾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由於社會歷史和自然條件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的少數民族經濟仍然十分薄弱, 多數民族村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差。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力水平、文化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相對落後的狀況還沒有得到根本轉變。民族鄉村發展區域性差距仍然較大,城鄉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矛盾較為突出。我省少數民族人口有三分之二居住在農村,其中大部分在魯南、魯中山區,魯西、魯北鹽鹼地區和灘區、湖區、庫區,自然條件和生產、生活條件較差,部分地方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後勁不足,少數民族群眾收入差距明顯。
『叄』 在民族治理問題上,中國共產黨提出了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對嗎
對的。
自治區社科院副院長王春煥認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回,要依法治理民族事務,全面貫答徹落實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規體系,堅定不移用法律來保障和鞏固民族團結。
「《條例》用8章48條緊扣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將在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各族人民的法治素養、強化法治意識、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3)民族事務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從多個方面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提出了明確要求;
深刻詮釋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重要論述的相關精神,為我們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推進民族工作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前進方向。
『肆』 根據2018年憲法修正案的規定
分別有:一,對國家機關的職權更加的細分,二,「三個代表」思想內涵隨時代變化,三,更加肯定中國共產黨的地位等等。
十六、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十七、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八、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十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一條相應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
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個別代表。」
二十、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4)民族事務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第一,我國現行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憲法,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須堅決維護、長期堅持、全面貫徹。
第二,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第三,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有必要對我國憲法作出適當的修改。
黨中央決定對憲法進行適當修改,是經過反復考慮、綜合方方面面情況作出的,目的是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更好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這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廣泛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為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而奮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伍』 方堃 怎樣破解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難題
隨著當前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廣度和深度進行,城市民族工作面臨著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毫不誇張地說,城市民族工作狀況直接關繫到整個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從治理現代化的意義看,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概念較之於城市民族工作社會化,其定位層次更高、內涵更深刻、意義更重要。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求把民族工作從政府部門事務轉變為公共事務與公共服務,特別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面對「國家對民族事務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仍然薄弱並存」的新常態,城市民族工作可以深入社會各個領域挖掘和重新配置資源,在政府職能轉移、分解的過程中,建立起關於城市民族事務的社會協作機制,從而實現城市善治的理想狀態。
一、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亟須破解的難題
(一)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元主體合作問題
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力量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處於主導地位,承擔著少數民族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和政治性、政策性較強的民族事務的管理職能。強調治理的「社會化」,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強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中的黨政主導責任體系建設。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務治理主體中的一員,而不是唯一的主體,在城市民族工作的過程中也不能包攬一切。例如,對於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以往政府承擔著幾乎全部的服務管理職責,缺乏市場和社會力量的參與,政府單方管理控制多於社會服務,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權利很難落實,矛盾和糾紛頻發,管理效果並不理想。因而,這就需要更加註重政府與社會之間、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公共機構與私營機構之間的跨部門合作、協商和協同。政府角色是由「劃槳」轉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礎性支撐,而把社會力量和市場力量推向前台,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直接、具體和滿足其需要的社會化服務。顯然,這一轉變有助於動員各方面力量合力推動城市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但與此同時,這也對政府治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僅不能甩包袱、卸責任,還要善於借力,有機整合多元主體的資源,成為駕馭跨部門合作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巧匠。
(二)跨地域、跨功能、跨部門整合問題
總的來看,我國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相關法規無疑是正確的、是好的。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化率不斷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動愈發頻繁,城市少數民族人數大幅增加,以區域性、被動性、靜態性為特點的城市民族工作很難適應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所帶來的新變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在城鎮化加快的趨勢下,面臨著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這主要表現為三個「不適應」和兩個「跟不上」,即外來少數民族群眾不適應城市化的生活與管理,城市漢族居民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習慣和風俗,城市管理部門不適應外來少數民族群眾大量進入城市所產生的各類管理問題;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務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協調服務跟不上。
(三)法治化、社會化、精細化耦合問題
城市民族事務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在整個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來越凸顯。目前,我國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比較寬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強,指導性的法令較為單調,其調節民族關系等具體問題的效果不理想,而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能對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提供原則性的權益保障,實質性的保障機制缺乏,使得大部分城市民族工作部門仍然依靠行政調節解決民族問題,這顯然與社會化工作的趨勢背道而馳。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用法治思維和手段規范和協調城市民族關系,充分發揮法制的優越性,進一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務治理各主體之間的權責關系和法律體系,強化對法律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法治精神作為「根」和「魂」寓於社會化工作的各個環節和階段之中。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也離不開精細化。只有善於針對少數民族地區與散居地區、東中西部不同類型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並善於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體等多種手段綜合施治,特別是推動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路化治理的轉型升級,才能有效克服傳統管理方法簡單、粗放和落後的弊端。因此,應將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社會化和精細化視為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在推進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的過程中必須與法治化和精細化相互耦合,從而實現「三化」的協同發力。
二、構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的策略
(一)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黨政主導責任機制構建
無論是從我國的民族工作體制還是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各級黨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務中起主導作用是毫無疑義的,也是必須予以堅持的。現階段,應對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不斷增多、少數民族群眾需求不斷提高的現實壓力,城市政府部門尤其是民族工作部門無疑是民族事務治理的首要責任主體,必須繼續加強和完善其職能,發揮其在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社會化體系中「元治理」的作用。在我國,除了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外還沒有頒布統一的關於民族工作的相關法律。長期以來,我國的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以《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為依託,盡管該條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性的民族工作條例大多源於政府文件或領導的講話,有的過於抽象或具有較大的彈性,在具體的城市民族工作中,這些條例的內容參差不齊,也缺乏法律監督和法律制裁措施,在突發性事件中體現不出權威性、強制性和法治性,因此,不能作為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主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責任機制的緊迫任務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當務之急是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盡快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對城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事務治理各主體的權責劃分等需要通過法律進一步規范的,都要確立合適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嚴格執法方面,一方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不管哪個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種宗教的公民,違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處置;另一方面,要對少數民族的特殊需求予以保障,對於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正常宗教信仰予以尊重,特別是要堅決糾正和杜絕拒住、拒載、拒租、拒賣、搞特殊安檢、抬高就業門檻等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的言行。此外,要圍繞各族幹部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逐步擴大監督檢查工作的覆蓋面,以城管執法部門、窗口服務行業、社區、網路網站等為重點,加大對民族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要規范工作流程,創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為牽頭單位,各部門協同配合、自查與督查相結合、日常巡視與專項檢查相統一的長效監督機制,形成綜合執法的合力,確保法律法規真正落到實處。
(二)參與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的多元主體合作機制構建
合作具備釋放跨部門范圍內人員和機構能量的潛力,成功的合作會產生多個層面的收益,其中最為顯著的在於它比政府單獨完成更為徹底、令人滿意且能更為有效地解決公共問題。隨著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政府應該更多地激發其參與城市民族工作的積極性,既要善於運用行政手段,也要善於運用社會動員手段,還要善於適當運用市場手段,構建政府主導下城市民族事務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的格局。其一,要將政府的管理與社團的自治協調統一起來,吸納社會力量參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在遵循社團自治和宗教不得干預政治、教育制度等法規的前提下,充分激發民族文化協會、宗教團體、志願者組織、慈善社團等社會組織在提供公益性服務以及促進流動少數民族群體自我管理方面的積極性,並通過加快相關立法,規范社會組織參與城市民族事務治理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一體的民族社會工作模式,促進高校、科研機構等專業人員、團隊、資本進入城市民族社會工作領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專業性和服務能力。其二,運用市場化方式吸納相關企業與政府合作,提供優質高效的少數民族公共服務。政府要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與企業簽訂協議,給予流入地企業更多的政策支持,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成功就業並順利融入城市。要積極探索「飛地」經濟、產業集聚、政府購買服務等新模式,不斷縮小民族地區與非民族地區、城市與農村之間的差距,使各地區、各民族平等地開展經濟交往。其三,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合力化解矛盾糾紛。解決城市中涉及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矛盾和糾紛,需要改變以往政府部門「單兵作戰」和「孤立無援」的窘況,綜合運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措施,重視發揮社會團體以及少數民族代表人士的積極作用,加強政治溝通、消除隔閡、協調利益、增進理解,通過社會化途徑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解決在萌芽時期。
(三)嵌入性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區的互嵌機制構建
公民權的實現可以被認為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標,而不是提供某一個特定的服務。它不僅包括公民基本待遇,也包括公民對決策的參與,對有能力獨立自主生活的提倡和直接參與社區內的服務的提供,因而地方政府應在個人權利和社會責任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流動少數民族群體,不要過分強調少數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是要從公民權的角度將社會化工作的方向定位為引導少數民族嵌入城市社區和公民社會,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獲得市民身份和參與社區治理的各項權利,真正實現市民化。因此,當前構建城市多民族社區的互嵌機制要著眼於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間跨地域的對接,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
一是流動人口流出地各級政府與流入地城市政府之間要進行有效地協調與合作。流入地城市政府作為屬地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將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要完善與調整各項政策的內容,使之更加兼容流出地的各項政策,並主動包容少數民族流動人口,保障其均等地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務,如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就業、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務在,人走服務隨」的動態治理機制。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流出地政府則應在源頭上對其開展相關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別是要在流出人員的培訓教育方面做好細致的工作,其中應包括幫助少數民族正確認識民族問題和城市民族關系。
二是通過社區化服務,編織促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社區嵌入的社會網路。社區要從防範性管控模式向服務、參與型治理模式轉變,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職能轉變、事務性重組、社會組織逐步分化等新形勢。激發社區吸納性的社會整合功能,增加文化的包容性,幫助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突破傳統嵌入性約束,從流出地「脫嵌」出來,再成功地重新嵌入到新的城市社會。以少數民族流動人口居住地社區為平台,提供針對性的服務與保障,增強少數民族群眾的社區意識,培養其社區認同感和歸屬感,促進少數民族群眾的文化心理與現代城市文明相適應。要進一步細分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與少數民族特殊需求相關的公共服務項目,如清真食品、特殊喪葬習俗服務、特殊宗教儀式等。要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導下,以社區為主體開展與周邊民族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宗教團體、非營利組織、志願者之間的協作,提供「面對面」的社會服務。當然,在完善社區化服務的同時,還可以嘗試建立全國城市流動人口信息網,以及時發布相關的就業需求、勞動力供給狀況等信息,使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流動減少盲目性,增強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實際效能。
三是引導城市社區各民族群眾在居住空間、經濟和文化交往等方面相互嵌入。目前,與散居地區城市相比,在邊疆民族地區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城市,居住隔離的問題更為突出。因此,建議政府採取適當經濟補償,對已形成的單一民族居住小區和樓房進行遷移分流,鼓勵和引導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對正在規劃建設的社區,通過制定優惠的土地、財稅政策,在規劃和開展災後重建、搬遷移民、危舊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設與分配等環節中,注意各族群眾居住的分布結構問題。而東中部散居城市當前主要面臨因舊城改造和拆遷所引發的多民族社區單元變更或重組問題。對此,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牢固各民族互嵌居住的思想基礎,不再擴大擇族聚居的現象。建議在實施拆遷的過程中,政府對貧困少數民族居民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和政策傾斜,在尊重少數民族意願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民族比例進行就地還建或異地安置,使調整後的社區人口結構合理和優化。另外,要以平等互利為原則,拓展城市各民族經濟互嵌的深度和廣度,以包容性社區文化建設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中華文化的認同,從而鞏固民族團結的根基,使城市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像石榴籽那樣緊緊地抱在一起。
(四)網路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務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機制構建
社區網格化管理向城市民族事務延伸,這不僅可以有效發揮社會化治理的功能,還能為少數民族群眾提供無縫隙的公共服務。一方面,當前要從拓展網格服務內容和擴大社會參與的層面進一步優化城市少數民族網格化管理系統。通過界定服務范圍、組建服務團隊、明確服務職責、規范層級管理、強化信息互動,形成網格協同服務的合力,優化網格化管理流程和服務手段,以服務促管理、寓服務於管理,進而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的滿意度與幸福感。另一方面,在大數據背景下,促進互聯網與城市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實現技術力量在少數民族服務管理中的最大化利用,迫切要求城市民族事務從網格化管理向網路化治理轉型升級。這就需要將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相融合,引入「互聯網+少數民族服務管理」、「智慧民宗」等新理念,把網格單元的現實空間治理與以智能終端為樞紐的虛擬網路治理緊密聯結,構建線上與線下互動對接的城市民族事務網路化治理機制。為此,還要改變由單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舊有模式,融合民族社工資源來再造服務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監管、社區運作、少數民族群眾和志願者廣泛參與相結合的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網路化服務管理體系。網路化功能拓展之後,更大范圍和更深層次的數據互通和資源共享得以實現,但少數民族相關信息泄露的風險也隨之增大,應對網路風險,要研發高保密技術,提供更加強大的身份安全認證、訪問控制、信息保密等技術支持,切實保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個人隱私和法人秘密。國家網路監管部門和安全機構也應加大依法治理網路空間的力度,切實維護民族團結、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陸』 中國共產黨是怎樣處理民族問題
第一,在政治方針路線上,堅持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道路和國家統一。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礎,也是前提。
第二,在和諧民族關系的構建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觀是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原則。
第三,在法律制度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依法治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
第四,在具體工作中,要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這一民族工作的主題。這是由中國各民族的歷史方位所決定的。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各民族的共同奮斗、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是國家發展進步的需要,也是民族發展進步的需要。
第五,在共同精神理念的建構上,要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思想基礎。中國是各民族共同的家園,同處一國,
(6)民族事務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和制度保障。主要體現在:
一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黨的民族政策的源頭」、是根基。否定這個源頭和根基,諸如黨的民族政策、社會主義的民族關系等就無從談起,也就是說這個根基守不住,如同多米諾骨牌,其他的政策體系也將就此崩坍。
二是我們黨選擇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意味著這項制度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標志著我們的民族工作進入了法治化軌道,在其實踐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障了各族人民當家做主的民主權利。
三是強調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要做到統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兩個結合」。團結統一是國家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共同利益,
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民族區域自治,既包含了民族因素,又包含了區域因素,民族區域自治不是某個民族獨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個民族獨有的地方。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既保障了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也為民族事務治理提供了法律遵循。
『柒』 如何實現邊疆民族地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實現邊疆民族地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的方法或措施:
一、在法治軌道上促進邊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1、著力建設符合雲南實際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構建比較完備的法規和政府規章體系、高效的地方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地方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地方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地方黨內法規體系,共同構成建設法治邊疆的制度支撐,為促進邊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基本遵循。
2、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邊疆。堅決維護憲法權威,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依法治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邊疆、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3、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發揮社會規范、關鍵人物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務的能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4、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提升邊疆治理能力。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決策,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促進發展,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從嚴管黨治黨。
5、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抓好領導幹部和執法司法人員帶頭依法辦事,抓實普法教育這項基礎性工作,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二、治理的核心是確立民族間平等合作的關系,發揮傳統部落組織和傳統習俗及其社會治理作用,發揮宗教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三、真正實現邊疆民族地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1、現代觀念的植根與深入。現代理念是引導民族地區變革以往管理方式的觀念支撐。從政府層面說,變革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全能主義觀念和偏離地方文化特色的行政化、政治化的思維傾向;就個人與社會層面而言,治理能力現代化急需的是現代公民文化的植根與深入,這是邊疆民族地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所遇到的文化與觀念瓶頸。
2、治理主體的多元與互動。民族地區按照現代治理理論要求,地方政府在把由它原先獨立承擔的責任分化轉移給各種組織,包括私人部門和傳統社會組織或宗教組織、公民自願團體,形成邊疆民族地區新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區域性社會政治生態。
3、法制體系的創新與完善。首先,基於治理理論對地方主體性的強調所導致的地方與中央在權力與許可權劃分上的需要,將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納入國家立法進程,對邊疆民族地區地方權力進行授權與分權相結合的理論探討。其次,在各個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規建設中,制定和出台《社會組織法》,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障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再次,充實與細化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對各級行政權力的管轄范圍與職能作出明確規定。最後,修訂既有的《國家安全法》與《反分裂國家法》,在其內容中增加對邊疆民族地方各級政府的反分裂職能的相關規定,以法律建構強化民族自治地方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能力。
4、治理機制的改革與轉型。在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之下,民族地區政府的民族問題治理機制發生了一元單向的「行政—管理」模式向多元互動的「指導—服務」模式的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