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權專項整治
⑴ 如何扎實開展採石場專項整治整合工作
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深入實施「生態立市、產業強市、改革活市,建設美麗大冶」發展戰略,著力推進生態建設,持續改善生態環境,市委、市政府將在全市組織開展露天採石場專項整治工作。
從4月起開始全市摸排,目標是在今年8月份,全市將取締、關閉設計生產能力30萬噸/年以下且不能連續開采5年以上、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破壞地質生態環境的露天採石場。除水泥用礦山企業,與大箕鋪、金湖非金屬產業園等深加工產業配套的礦山企業外,所有露天採石場的采礦許可證到期暫停延期。對保留的露天採石場,實施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並重組,推動優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打造優勢產業,進一步提高礦山安全管理水平。
整治對象已細化為五類
(一)對存在以下非法違法開採行為的露天採石場依法予以取締關閉: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和未辦理環評驗收、林業用地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續,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採的;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的;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規定,拒不執行安全環保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期換證申請,經限期整改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換證手續的。
(二)對以下限期停產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露天採石場依法予以關閉:存在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且整改無法達標的;技術裝備落後、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得不到保障的;小型露天礦山無正規設計或不按設計規范建設、應採用而未採用中深孔爆破、未實行機械鏟裝和機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實行分台階(分層)開採的;相鄰露天開采礦山開采范圍礦界之間,以及礦界與周邊人員居住場所、重要建(構)築物安全距離少於300米的;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次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對以下工藝、技術、裝備落後,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露天採石場依法限期予以關閉:一個礦體存在多個開采主體、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已經納入資源整合范圍要求進行關閉的;不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礦種最小開采規模、最低服務年限的;使用國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的。
(四)下列區域范圍內原有的露天礦山企業證照到期後不予延期,不予核准新建(擴建):毛鋪自然保護區;保安湖濕地保護區;大中型水庫及重點小(一)型水庫、重要飲用水源地;市級風景區、重點保護的不可移動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
(五)實施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並重組。對列為保留的露天採石場,由市國土局、市「五邊三化」辦對接黃石市級平台公司納入資源整合和企業兼並重組的范圍。
⑵ 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 國發 [2005] 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工作十分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方針、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國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多年來,各地方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些地區開發秩序仍然比較混亂,存在礦山布局不合理、經營粗放、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等問題。尤其是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區群發性無證勘查和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出現嚴重反彈。為解決當前礦產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整頓礦產資源開發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是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確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有關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提高對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將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推動我國礦業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利用率高、環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路子。
二、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目標
要正確處理整頓與發展、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的關系,嚴格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堅持依法行政,並運用經濟手段,全面開展以煤炭開發為重點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整頓和規范行動。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的各項任務,使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基層監管到位,投資環境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強,基本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三、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 嚴厲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無證或持過期失效許可證進行勘查、開採的,公安部門不得批准其購買、使用民用爆破器材,電力部門不得供電,工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開采,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從重處以罰款。對持勘查許可證采礦或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無證開采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由決定停產整頓的部門進行嚴肅查處。對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不全的煤炭開采企業,有關主管部門要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行為,並依法予以查處。
為防止無證勘查、開采現象出現反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拆除當地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巡查,發現無證勘查、開採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各地要高度重視並有效制止各類群發性無證開採行為的發生,對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對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後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 全面查處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進行全面排查。對超越批准礦區范圍開採的,責令退回其本礦區范圍,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並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採的,依法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受讓方按無證勘查、開采予以處罰。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後不按期進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對吊銷許可證的,要及時依法注銷工商登記並予以公告。對未按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礦山設計進行開采、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要求、浪費破壞礦產資源的,要責令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
(三) 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企業。要加大對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對在各類保護區的禁采區內進行開採的礦山企業和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小礦,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企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超通風能力生產、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統、未採取防突措施、未經 「三同時」 審查驗收的礦山企業,環境、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有關部門要及時收回所有證照;對拒不停產和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及時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所有證照。
(四) 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發展改革 (經貿)、安全生產、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全面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行政行為。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行為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對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徇私舞弊等腐敗現象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五) 全面開展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資源回採率專項檢查工作力度。要嚴肅查處一批浪費、破壞煤炭資源的典型案件並進行曝光,堅決遏制浪費、破壞資源的勢頭。同時,表彰一批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的先進典型。修訂完善煤炭資源回採率標准和管理辦法。凡設計回採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對達不到回採率標準的煤礦,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的,依法予以經濟處罰,直至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強制淘汰落後的生產技術、工藝及設備。通過專項檢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六) 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專項整治。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鎢、錫、銻、稀土等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進行開采、選冶、加工、銷售和出口的專項整治,切實解決超量開采、經營秩序混亂、生產結構失衡、缺乏有效監管、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問題。國土資源部要繼續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並對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繼續暫停審批和頒發鎢礦采礦許可證。嚴禁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超計劃開采和計劃外出口。同時,要加強對稀缺礦種的資源保護,嚴禁亂采濫挖和浪費破壞資源,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研究制訂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稀缺礦種的管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地方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油氣、鐵、石墨、黃金等開發秩序問題突出的礦種以及影響鐵路、公路安全的采礦行為,制訂專項整治的具體措施,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四、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主要任務
(一) 嚴格探礦權、采礦權管理。國土資源部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各地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堅決剎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預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行為。國土資源部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發布的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和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的規定,對以往的各種授權進行清理並重新授權。要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規劃設置探礦權、采礦權。要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審批條件,規范審批程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 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以煤炭資源為重點,通過資源整合,切實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等問題,逐步實現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積極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在已劃定19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的基礎上,繼續劃定並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內的煤炭國家規劃礦區名單,按照規劃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設項目。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資源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各類礦山都要按照規模化、集約化的原則進行整合,限期達到規定的最低開采規模。各地要統一組織制定小礦整合方案,並切實抓好落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國土資源部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和完善不同礦種的最低開采規模標准。
(三) 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要按照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強煤炭等國家規劃礦區以及其他煤炭資源集中區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統一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方案。全面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採取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規范礦業權市場,研究解決探礦權、采礦權無償和有償取得 「雙軌制」 問題的有效措施。調整現行的礦業稅費政策,積極探索礦產資源稅費徵收與儲量消耗掛鉤的政策措施。理順礦產資源利益分配關系,改善礦業投資環境。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另行制訂。
(四) 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地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 「誰破壞、誰恢復」 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 「誰投資、誰受益」 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應盡快制訂礦山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政策,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五) 嚴格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准入管理。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勘查、開采資質管理,制訂勘查、開采資質管理辦法,嚴格市場准入標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采礦許可證,必須依法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國家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規范以及開採回採率低、礦產資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不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批復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編制開發利用方案或設計,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六) 建立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體系。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探礦權和采礦權審批、項目核准、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各個環節的監管並承擔相應責任。要充分發揮執法監察隊伍和礦產督察員隊伍的作用,建立監管責任體系。要強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力量,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正常秩序。要積極探索對儲量進行動態監管的有效辦法,嚴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執行情況的檢查,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五、加強領導,確保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順利進行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時間緊、涉及面廣,任務十分艱巨。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整頓和規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國土資源部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責任主體,要將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納入政府工作目標,並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協調行動,聯合執法,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
要按照統一部署、依法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各項工作,做到進度服從質量。整頓和規范工作大致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整頓的主要任務,同時開展相關的規范工作;第二階段,從2007年年初至當年底,要全面完成本通知提出的各項任務。各地要建立整頓和規范工作目標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整頓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頓和規范任務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各地區要在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任務完成後,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分階段認真做好檢查驗收工作,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整頓和規范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⑶ 關於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的附件
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
一、可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產(第一類)
地熱(火成岩、變質岩區構造裂隙型);錳、鉻、釩、鈦;銅、鉛、鋅、鋁土礦、鎳、鈷、鎢、錫、鉍、鉬、汞、銻、鎂;鉑、鈀、釕、鋨、銥、銠;金、銀;鈮、鉭、鈹、鋰、鋯、鍶、銣、銫;鑭、鈰、鐠、釹、釤、銪、釔、釓、鋱、鏑、鈥、鉺、銩、鐿、鑥;鈧、鍺、鎵、銦、鉈、鉿、錸、鎘、硒、碲;金剛石、自然硫、硫鐵礦、鉀鹽、藍晶石、石棉、藍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螢石、寶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變質岩區構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氣、氡氣。
二、可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類礦產(第二類)
煤炭、石煤、油頁岩、油砂、天然瀝青、地熱(沉積地層型);鐵;石墨、磷、硼、水晶、剛玉、硅線石、紅柱石、硅灰石、鈉硝石、滑石、雲母、長石、葉臘石、透輝石、透閃石、明礬石、芒硝(含鈣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鹼、菱鎂礦、黃玉、電氣石、瑪瑙、顏料礦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堊、含鉀岩石、白雲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脈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鉀砂頁岩、硅藻土、頁岩(其他)、高嶺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潤土、鐵礬土、其他粘土、橄欖岩、蛇紋岩、玄武岩、輝綠岩、安山岩、閃長岩、花崗岩、麥飯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長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閃岩、泥炭、礦鹽(湖鹽、岩鹽、天然鹵水)、鎂鹽、碘、溴、砷;地下水(沉積地層型)、礦泉水。
三、可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類礦產(第三類)
石灰岩(建築石料用)、砂岩(磚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築、磚瓦用)、粘土(磚瓦用)、頁岩(磚瓦用)。
⑷ 采礦權到期後怎麼處理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⑸ 國土資源部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有什麼影響
記者近日從國土資源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和要求,國土資源部決定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並入規劃審批程序。
根據安排,礦業權設置方案將與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中勘查開采規劃區塊內容合並,統一為「礦業權設置區劃」,作為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中設置「礦業權設置區劃」專門篇章,在空間布局上做出細化安排,科學規劃,嚴格實施,指導礦業權合理設置。有關編制要求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規程》和《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中已作了規定。
據了解,目前,國土資源部正在起草《關於礦業權設置方案並入礦產資源規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之日前已上報審批或備案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繼續按照礦業權設置方案原有規定程序辦理。《通知》下發之日後,不再專門受理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確因審批發證配號需要編制或調整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採取上圖入庫或電子備案的方式,作技術性復核後符合要求的,納入升級後的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綜合監管資料庫,不再專門復函。
此外,對於原國家規劃礦區需國土資源部審批的,由國土資源部委託經研院和煤炭工業協會等進行技術性復核,通過後予以上圖入庫;對於原34個重要礦種需報國土資源部備案的,由備案系統檢查通過後直接予以備案。
2011年以來,為進一步細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空間布局管控,國土資源部在礦產資源規劃的基礎上開展了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實施工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結合管理工作需要,對探礦權采礦權的空間布局進行具體安排,並將其作為探礦權采礦權新立和調整的重要依據,在優化礦山布局和提高開發規模化程度方面起到了積極成效。
因此,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在優化勘查開采布局、促進資源整合、規范礦業權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據悉,取消「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是國土資源部落實中央要求、改革礦產資源審批制度、創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
為消除社會上對行政審批「一放就亂」的疑慮,國土資源部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礦業權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設置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實際發證情況與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要求是否一致,並將有關情況進行通報;未按要求落實的,責令其整改,問題嚴重的,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⑹ 廢棄礦山治理是否需要采礦許可證
廢棄礦山治理同樣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山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廢棄礦山治理基礎上,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景則景、宜建則建」要求,繼續推進廢棄礦山治理工程。繼續採取「四控雙停」措施,凡采礦許可證到期或開采總量到量的礦山企業,一律依法關閉,同時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兩證一照,限期拆除機組和碼頭,嚴防產生新的無礦山加工機組和非法碼頭;凡年內開采總量達到批准規模量的礦山企業,一律實施停產休整。
一、采礦許可證: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名稱、經濟性質、開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產、礦區立體范圍、有效期限等。采礦許可證不得買賣、塗改、轉借他人。采礦許可證可以依法延續、變更和注銷。采礦許可證遺失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二、采礦許可證辦理程序: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按照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法定許可權,編制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主管部門組織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的具體工作,采礦許可證由委託機關審核頒發。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年度計劃,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方案;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審定。
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招標拍賣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公告、標書、競買申請書、報價單、礦產地的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生產要求、成交確認書等。
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規定委託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採取詢價、類比等方式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和國家產業政策等綜合因素集體決定。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之前,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須保密,且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