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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姆森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1-28 17:48:43

❶ 有哪些有關公司治理的經典書籍

米恩斯《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威廉姆森《治理機制》、《所有權與控制——面向21世紀的公司治理探索》、《公司治理百年:美國和德國公司治理演變》

❷ 公司治理

之,所以,我不同意這么叫:治理

是因為:
公司,是人家發達國家的400年的發明。

到今天,他們發達,不是因為有公司!!!!
而是,因為有管理科學!

所以,有些國人,「有」了錢,就說自己懂、對。是不一定正確的、進步的、發展的、生存的、有益的。

治理,是我國古代,封建王朝,君主,以君臨天下的金口玉言,統治黎民百姓的有很多不法的暴行和言必稱孔孟,行只為流氓的犯罪的言行不一的情況。

對於公司來講,沒有治理。
這是錯誤的對應和不搭界的兩個水火不容的生死界。

至於,為什麼,國人,很多人都在講公司治理:
是因為,國家的現狀,很多人,並不懂管理科學知識;
並沒有新產品為人民服務
但是,有權有勢,為自己「有」錢。

這個權利和勢力的非法情況下,「有」錢的事實存在,是最大多數的人們,把公司,和封建統治階級的統治治理,混為一談的本質原因。

當然,不是非常令人痛心疾首,而是血淋淋的現實擺在面前,確實就有這么多"有「錢的人,是在治理公司,而非管理。

但是,無法討論!!!!

原因是:
犯罪,不論是朝代,還是世界,哪裡都有。

只是,混淆的情況,只有在我國有。

我學習管理科學工業與商業管理碩士12年了,讀遍世界所有權為出版社的著作,除去中國,有好事者,為搶錢成功的罪犯搖旗吶喊之外,寫了什麼治理!!!!

全世界,並沒有一本發達國家權威出版社的教科書,有任何詞彙的治理。

是管理/MANAGEMENT和MANAGE

敬祝

學習進步

❸ 急求解答公司治理考試題目 這個禮拜五考試 發我郵箱裡面:[email protected]。答案好 追加給分 不勝感激

汗,這么多題,就二十分啊,太吝嗇了吧,樓主
三、分析法定表決制度與累加表決制度有何不同?累加表決制度是如何形成對大股東權利制約的?
在累加表決制度中,股東共可以將有效表決總票數一任何組合方式投向他所同意後否決的議案。而法定表決制度則不可以。
與法定表決制度相比,累加表決制度既可以充分調動中小股東形式投票表決權的積極性,並在董事會中謀得一個或者幾個董事席位,藉以提高自己在公司決策過程中的參與和影響力,提高公司決策民主化的程度,同時也可以降低大股東的控股地位,弱化其在股東會議決策過程中的控制和干預作用,從而形成對大股東權利的制約。
四、論述我國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
內部監督機制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監督機制
公司的內部監督機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股東(股東大會)、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縱向監督,另一方面是監事會、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經理人員的橫向監督。股東對經理人員的監督主要是通過「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兩種方式實現的。「用手投票」方式可以通過集中行使投票權,替換不稱職的董事會成員,並更換經理人員。 「用腳投票」方式則是當公司經營不善。股價下跌時股東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及時拋售股票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主要通過制定公司的長期發展計劃,審議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行使對經理的聘用與解僱權力。從委託一代理關系來看,董事只是股東的受託人。但在董事會內部,有些董事本身是股東,有些則不是股東,後者可能存在監督動力不足的問題。此外,還有一些董事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經理班子成員,可能存在與經理合謀損害股東利益問題。因此,為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維護股東的利益,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在董事會中設立獨立董事。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為監督對象,一旦發現違反公司章程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可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
一、簡單闡述企業制度的演進歷程,從中給我們帶來哪些啟示?談你對公司治理的看法。
答:從企業制度的發展歷史看,經歷了兩個發展時期:古典企業制度時期和現代企業制度時期。古典企業制度主要是以業主制企業和合夥制企業為代表。現代企業制度主要以公司制為代表。總體而言,企業制度從古典到現在的轉變,經歷了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制企業的發展過程。
一個古老的制度、隨著社會進步、環境變換、適應性、進步、替代…
公司治理學是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而產生的,為彌補公司制度的不足,解決公司中的問題或者為保證實現利潤最大化而服務。

❹ 什麼是治理結構、內部機構兩者有什麼區別

治理結構抄和內部機襲構區別:
1、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結構性制度安排。依照擬人化原則,一個企業如同一個人,全體股東投資成立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董事會是企業的「大腦」,總經理是企業的「心臟」,總經理轄制的各部門是企業的「五臟六腑及肢體器官」,監事會是企業的「免疫力系統」,公司治理結構則是企業的「神經系統」。
2、組織內部結構:指組織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是組織各部門、各層次所建立的一種人與人、人與事的相互關系,是組織根據其目標和規章而採用的各種組織管理形式的統稱,一般包括縱向層次結構、橫向部門結構和整體組織體制。

❺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與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股權激勵不同於其他公司治理模式的特點在於不再使用權利的賦予與剝奪、監督與制衡等模式,從表面上看,股權激勵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獎勵,一種期權的行權和額外財產的取得,但是實質上將經營者從純粹的代理人變成一種特殊意義上的股東,這種特殊意義上的「股東」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意義上的財產權利與二級市場上的投資者有很大的不同,其不同點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解釋:(1)股權激勵對於經營者來說往往是一種期權,股東是否兌現其股權激勵計劃往往對經營者設定了一定的經營目標作為行權條件,同時還有期限和數量上的嚴格限制,這與二級市場投資者是有很大不同的;(2)股票期權往往有禁售期及其他的轉讓時間和數量上的限制,這種限制既可以表現為公司法上的規定也可以表現為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二級市場上的投資者在購買出售股票上並無此方面的限制,完全是買賣雙方的合意行為。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誰都不願意自己財產的貶值和減損,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股東將經營者與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表現緊緊的「綁架」在一起,從而達到一種風雨同舟、同進同退的效果,這無疑是降低經營者的道德風險、降低代理成本、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很好的途徑。
股權激勵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股票期權、業績股、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職工持股等,其中應用最為廣泛的是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其他形式的股權激勵計劃大致是這兩種形式的變形。下文也圍繞這兩種激勵方式展開論述,(1)股票期權是指股東會賦予經營管理層在一定期限內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權利,至於此種權利是否實現要看經營管理層能否達到股東規定的經營目標。在行權以前,被授予股票期權的經營管理層沒有享受到財產權益;在行權後,其獲得的收益為行權價和行權日市場價的差額。(2)限制性股票是指通過股東會決議允許經營者以預先確定的條件以較低的價格或者是無償獲得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需要包含一定的業績條件。在符合所設定的業績目標的前提下,激勵對象需要對所授予的股票進行購買。而如果未能達到預定條件的,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自然終止。限制性股票在出售時往往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和條件限制。以股權激勵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例,經營管理層要出售限制性股票獲利的限制十分嚴格,如公司持續達到一定的盈利水平或者是經營管理層持有滿一定年限甚至是退休才可以出售此種股票。
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議實際上是經營管理層和股東之間的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或者是贈與合同,其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雖然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都是股權激勵的方式,但是兩者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別,主要表現為:(1)股票期權只有在達到一定的條件時才可以行權,其獲得的是對公司未來收益的分享權;而限制性股票是在公司首先預設一定的條件授予經營管理層一定的股票,但是只有達到所規定的業績、工作年限等限制性條件時持有者才能將其賣出套利。(2)股票期權持有人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不行權,從法律上看是一種形成權,這種形成許可權定了時間,過了規定的行權期間此形成權即歸於消滅,在股票市場價格低於行權價格時,股票期權持有人完全可以選擇不行權;但是限制性股票則是先以低於現時市場價格授予激勵對象,如果未來股票市場價格低於現價,則持有人無法從中套利,因此,經營管理層就因為自己的趨利避害性而對公司勤勉盡責,從而達到優良的經營業績。 目前實施獎勵策略是否能一定實現公司經營業績的提高並無定論,相反有些學者認為實施獎勵策略是公司低效率的股東監督的表現,強勢薪酬計劃並非總是公司治理上一種理性的選擇。也有些學者通過經濟學建模研究得出上市公司績效與股權激勵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經邦的理解是包括股權激勵此種獎勵策略在內的各種公司治理的手段,在採取時都要審時度勢,量體裁衣。同時獎勵策略只是作為公司治理手段中的一種,並不能取代選任、監督等策略,各種手段綜合運用往往才能達到更好的效果,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股權激勵等獎勵措施在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和代理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解決內部人控制並將其才能充分的致力於公司經營和股東利益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以及《公司法》的規定來看,股權激勵作為一種公司治理的手段基本上得到了肯定,美國法律即授權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期權、影子股票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激勵薪酬;德國原來的激勵薪酬受到稅法和公司法的嚴格限制,但是這種狀況目前也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如德國公司法允許公司回購10%發行在外的股份用於股票期權計劃。當然,「安然事件」曾經使許多西方公司都放棄了股權激勵這種獎勵措施,在國內因推行股票期權計劃而導致管理層天價薪酬等事件也得以顯現。就此而言,任何制度都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但是並不能因此否定股權激勵計劃在降低代理成本、充分發揮人才的積極性的作用。

❻ 公司治理理論的機制

A,內部約束機制——董事會等
1, 董事會的結構。特里科(Tricker,1994)認為董事會結構有重要意義,將董事會成員分為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哈特(1995)認為原則上董事會對管理者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實際效果值是懷疑。因為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與非執行董事構成,前者是經理人員,後者是外部人。一方面,執行董事不可能自我監督;另一方面,非執行董事(外部董事)也不可能做好監督工作。原因在於:(1)經濟利益不大,所以積極性不高;(2)兼職太多,沒有時間;(3)希望被繼續留任,不願得罪管理層。凱德伯里委員會(Cadbury)因此提出了改變董事會結構的建議。
2,董事會規模。約梅克(Yenmack,1996)與愛森伯格等(Eisenberg, T.,S.Sundrgen and Wells , M.1998)分別利用美國和芬蘭的數據研究表明董事會規模越大,公司績效越差。利普頓和洛爾施(Lipton and Lorsch,1992)認為董事會規模最好為8-9人,最大不超過10人。(Julian Franks and Colin Mayer, 2001) 通過對德國公司所有權的分析,發現了董事會替換與公司業績的強聯系。 B,外部約束機制——收購與兼並。
曼尼(Henry G.Manne,1965)較早提出公司控制權市場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公司之外存在一個買賣公司控制權的市場。如果股東無法直接控制管理層,則可以通過接受公司外部收購者的報價來更換那些缺乏效率的公司經營者。從該理論可以推知,公司並購後被收購企業的管理者將被更換。然而經驗表明並非如此。
威廉姆森(1975)、阿羅(1975)、克萊茵、克勞福德、阿爾欽(1978)認為將同行業中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公司聯合在一起可能會在不同的水平間獲得更有效的協同效應。其理由是通過縱向聯合可以避免相關的聯絡費用的各種形式的交易費用。
多德(Dodd)和魯貝克(Ruback,1977)、布雷德萊 (Bradley,1980)發現即使收購活動並未成功,目標企業的股票在收購過程中也會被重新提高估價。人們對此提了兩種假說:一種認為收購活動會散布目標企業股價被低估的消息並促使市場對這些股票重新估價,稱之為「坐在金礦上」(Bradley,1983)。另一種假說認為收購要約會激勵目標企業的管理層貫徹更有效的戰略,即「背後鞭策」。

❼ 簡述威廉姆森關於交易的特性與治理結構之間對應關系的觀點

沒學過MBA課程,幫不到你啊
期待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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