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跟水的治理
三種主要大氣污染物PM10、SO2及NOx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方案的設計為案例,從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方法學角度,提出並發展了一套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的模擬、城市背景濃度的確定、優化模型、傳輸矩陣、分區規劃、等效排放、措施信息庫等方法在內的城市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問題的整體解決的技術方案,為全國其它類似城市進行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提供一種實例與參考,同時,研究的結果對北京市2008年大氣污染控制對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學的依據。
防治水體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條:
(1)減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廢水量。首先可採用改革工藝,減少甚至不排廢水,或者降低有毒廢水的毒性。其次重復利用廢水。盡量採用重復用水及循環用水系統,使廢水排放減至最少或將生產廢水經適當處理後循環利用。如電鍍廢水閉路循環,高爐煤氣洗滌廢水經沉澱、冷卻後再用於洗滌。第三控制廢水中污染物濃度,回收有用產品。盡量使流失在廢水中的原料和產品與水分離,就地回收,這樣既可減少上產成本,又可降低廢水濃度。第四處理好城市垃圾與工業廢渣,避免因降水或徑流的沖刷、溶解而污染水體。
(2)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進行區域性綜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工業區規劃時都要考慮水體污染問題,對可能出現的水體污染,要採取預防措施。第二對水體污染源進行全面規劃和綜合治理。第三杜絕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規定標准。第四同行業廢水應集中處理,以減少污染源的數目,便於管理。最後有計劃治理已被污染的水體。
(3)加強監測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標准。第一設立國家級、地方級的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執行有關環保法律和控制標准,協調和監督各部門和工廠保護環境、保護水源。第二頒布有關法規、制定保護水體、控制和管理水體污染的具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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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國大氣和水體污染狀況與特徵及其防治對策
大氣污染:
我國大氣污染屬於煤煙型污染。燃煤污染總量占整個燃料燃燒排放量的96%,大氣污染物中約60%的總懸浮顆粒物、87%的二氧化疏、67%的氮氧化物和71%的二氧化碳均來自煤炭的燃燒。《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2003年487個市(縣)的降水監測,出現酸雨的城市有265個,占上報城市數的54.4%。因此,控制大氣污染,必須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將控制燃煤排放作為開征「氣體污染稅」的核心內容,宜將燃煤單位(固定源)確定為「氣體污染稅」的主要納稅人,並將嚴重污染大氣的「顆粒物」、「二氧化疏」、「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四類作為征稅對象,實行從量定額(從量為從污染物排放量,定額實行差別定額)為主的計征辦法進行徵收。
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是我國環境污染的另一主要方面。造成水體污染嚴重主要是人為污染源,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退水是導致水體污染的主要來源。數據顯示:城市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80%以上皆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從而導致了全國性水體污染嚴重,形成90%以上的城市水域嚴重污染,近50%的重點城鎮水源不符合飲用水標准。加強水體環境稅收調控,就三類廢水污染來說,工業廢水最為嚴重且易於稅收調整,故應對鋼鐵業、紡織業、化工業、造紙業等生產企業全面開征,限制重金屬、砷、氰化物、苯酚、氮、磷的排放,設定分檔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徵收。
Ⅲ 氣十條水十條與環境管理的關系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4月16日,國務院發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水十條」)。這是繼2013年9月出台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大氣十條」)之後,國務院出台的第二個環保行動計劃,是新一屆政府的第二個環保行動計劃綱領。
同時,《土壤污染治理行動計劃》近日已由環保部提交至國務院審議,預計今年年內或明年初將會出台。
站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我們應當如何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評價已經出台的「大氣十條」和「水十條」,建言即將出台的「土十條」?這對於制定更加富有改革精神的的環保「十三五」規劃,完善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及標准,理順、創新環境管理體制機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毅強調指出,「我們要建設生態文明,目前馬上進行環境大部制改革還存在一定困難,但是也要嘗試進行體制機制創新。」
他認為,「既然單憑過去我們慣用的由地方和部門組成的聯席工作會議制度難以發揮理想作用,那麼我們在區域污染控制上應當尋找新的突破口,嘗試設立環境管理的區域(流域)派出機構,構建區域(流域)環境綜合管理體系,統籌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和流域水污染防治。」
「大氣十條」2014年效果顯著問:「大氣十條」從2013年9月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時間過去,您如何評價「大氣十條」的實施效果?
從環保部門提供的數據來看,「大氣十條」在三大重點區域的實施效果還是非常不錯的。
根據環保部的統計,2014年,我國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重點區域省份PM2.5濃度較2013年均出現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在京津冀地區,北京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85.9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4%;天津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83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3.5%;河北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95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2%。在長三角地區,上海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52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6.1%;江蘇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66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9.6%;浙江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53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下降13.1%。在珠三角地區,廣東9城市2014年PM2.5年均濃度為42微克/立方米,較2013年平均下降10.6%。
在上述7個省區中,北京PM2.5年均濃度的降幅最低,未能達到2014年年初預定的下降5%的目標。除北京之外,其餘地區的PM2.5年均濃度降幅都很大,均在10%以上。
上述結果說明「大氣十條」的實施成果顯著,我們要穩固這樣的成果,防止它在接下來幾年的反彈。如果按照這樣的治理速度下去,「大氣十條」確定的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是可以實現的。
當然,也有人懷疑上述減排成績的真實性。為什麼京津冀三省市的PM2.5年均濃度下降幅度如此懸殊?天津和河北的數據會不會有水分?由於目前還沒有充分的依據,也只能是保持必要的懷疑而已。但無論如何,分析減排的貢獻因素和成本效益是必要的,比如是否對經濟減速產生一定影響,以及所花費的代價和產生的社會成本等。
治霾目標需科學、可達問:盡管河北2014年的減排成績非常不錯,但河北仍計劃加壓加碼,制定《河北省大氣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對此,您怎麼看?
根據河北省長張慶偉在河北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2014年河北的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平均濃度分別下降了12%、13.2%、25.7%、16.7%、5.9%和13.7%,超額完成國家下達任務。盡管2014年的減排成績喜人,但目前河北整體減排壓力依然巨大。環保部今年公布的2014年環境狀況質量公報,空氣質量相對較差的10個城市分別是保定、邢台、石家莊、唐山、邯鄲、衡水、濟南、廊坊、鄭州和天津,其中河北佔了7個。河北可能出於急於摘掉重污染城市「摘帽」的原因,因此,河北正在研究制定更加嚴格的《河北省大氣污染深入治理三年(2015-2017)行動方案》。
實際上,河北已於2013年9月發布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河北落實「大氣十條」的實施細則。但根據清華大學和中國清潔空氣聯盟聯合完成的名為《基於『大氣十條』的京津冀地區細顆粒物污染防治政策效果評估》報告(以下簡稱《效果評估》),認為即使全面落實現有的減排政策,到2017年,河北省部分地區的PM2.5濃度仍然不能降低25%以上,即有可能無法實現國家規定的目標。這份《評估報告》引起了當地領導的重視,准備啟動進一步的《行動方案》也就不奇怪了。
不過,我個人認為,大氣十條提出的目標是非常高的,其論證的科學性和成本估計並不充分。而河北省的《實施方案》提出的治霾措施已經夠嚴格了,最終能夠落實多少,還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所以,如果我們在現有的政策基礎上繼續加碼,增加更為嚴格的政策措施,不是喊喊政治口號那麼簡單,必須考慮可行性和社會經濟的承受程度,並與各相關方充分討論和達成共識。
實際上,從2014年的治理效果來看,《評估報告》可能低估了《實施方案》的政策效果。假設《評估報告》的結論能夠成立,那麼我們需要做的並非是馬上加碼加壓,而是要反思我們之前確定的治霾目標是否科學。治霾不僅要考慮環境的要求,也要考慮遵循轉型發展的規律和社會承受度,防止因此可能產生新的問題和不穩定,要從單純強調治理目標轉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上。畢竟灰霾的形成可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其治理也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無論是河北還是其他地區的治霾都需要科學規劃,著眼長遠的可持續發展,而非一味求快,否則反而有可能事倍功半。
區域聯防聯控需要制度創新問:大氣污染的區域型特徵已經非常明顯,而「大氣十條」在體制機制上並未提出針對性特別強的措施。對此,您希望在環保「十三五」規劃中做出那些探索?
目前,區域聯防聯控在「大氣十條」里規定得比較空泛。在落實「大氣十條」的過程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和珠三角已經建立了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制度。該聯席會議由區域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通過定期領導小組會議和辦公室工作會議兩種主要形式,研究協調解決區域內突出環境問題,並組織實施環評會商、聯合執法、信息共享、預警應急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聯席會議還負責通報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展,研究確定階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點與主要任務。
從過往環保系統及相關領域的類似聯席會議的管理效果來看,一方面,作為臨時性的協調議事機制,其能否科學有效決策存在疑問;另一方面,由於不屬於常設機構和缺少利益相關方參與,即使產生決策而能否實施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這種聯席會議制度的效果並不理想。
我們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加強頂層設計和進行體制改革、制度創新,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剛出台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的基本要求。
雖然在當前條件下,進行大規模的環境大部制改革還存在一定困難,但我們可以針對當前環境問題的特點,在區域(流域)污染綜合防治上尋找突破口。即嘗試把現行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和區域環境督查機構坐實,通過立法和行政授權加強其機構職能,可以先小范圍進行試點改革,逐步使其真正成為環境管理的區域(流域)派出機構,並藉此構建區域(流域)環境綜合管理體系,統籌區域大氣污染和流域水污染的綜合防治。通過制度創新,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和流域協作機制落到實處。
多個部門之間統籌是挑戰問:繼「大氣十條」之後,國務院於4月16日出台了「水十條」,您如何整體評價「水十條」?
作為新一屆政府的第二個環保行動計劃綱領,「水十條」彰顯了新一屆政府治理和改善水體環境的決心和意志,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
首先,從編制過程來看,我認為還可以吸納更多利益相關方參與。根據環保部的解讀材料介紹,「水十條」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4月起,主要經歷了准備、編制、徵求意見和報批4個階段,先後6次徵求中央及國務院34個部門和單位意見,兩次徵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意見,3次組織專題調研,歷時近兩年,30次易稿。從中不難看出,「水十條」的起草過程中主要徵求了政府部門的意見,而在徵求專家、企業、公眾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這一方面則顯得不足。無論是新環保法還是「水十條」,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都是其重要內容。而我認為,公眾參與不應僅限於政策出台之後的階段,也可以擴展至政策制定的過程中。既然「水十條」討論的是公共事務議題,那麼為什麼不可以在制定過程中向包括公眾在內的更多利益相關者徵求意見呢?通過充分討論不僅可以豐富我們的規定,更重要的是通過協商達成共識,有利於未來行動的落實。因此,我希望正在制定中的「土十條」在這方面可以做得更好。
其次,從治理水體環境的職責分工來看,「水十條」的創新是規定了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分工,但對部門如何統籌的制度設計略顯不足。「水十條」明確了環保、發改、科技、工業、財政、國土、交通、住建、水利、農業、衛生、海洋等多個部門在每一項任務上的職責,但對如何統籌各方開創「九龍」合力、系統治理的新氣象,並沒有清晰的制度安排。盡管「水十條」提出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但這一說法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部門協調一直是過去其他水污染防治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難點,那麼新的治水行動綱領應該對這一難點提出相對明晰的解決方案。
再者,從「水十條」落實的工作機制來看,「水十條」主要關注了從部委「條條」的角度如何操作的問題,而對從地方政府「塊塊」的角度如何操作、「條條」「塊塊」如何協作的問題重視不夠。水環境治理從本質上說是跨行政區、跨部門的流域綜合治理問題,因此地方政府間如何協作尤為重要,通過「條條」「塊塊」協作解決區域性流域性環境問題更為重要。
水環境監測體系需細化問:「水十條」提出要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對此,您如何評價「水十條」的具體要求?
監測對一個有效的環境治理體系尤為重要。無論是政策的制定還是政策的考核都要以監測結果為依據,因此環境監測網路是水環境治理的一項前提性工作。
關於水環境監測網路還需要明確幾個問題:到底由誰來建,是國家來建還是可以由第三方來建?是新建環境監測網路,還是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整合?現有的環境監測網路如何整合,還有哪些監測網路需要新建?水利部門和環保部門如何在地表水監測上避免重復建設?地表水監測網路和地下水監測網路是否需要以及如何銜接?陸海監測網路如何統籌?這些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關於這個問題的復雜性,我們不妨以地下水監測為例。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聯合申報了國家地下水監測工程,已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正式進入實施階段,預計未來三年內完成。其中,國土資源部將建設10103個地下水監測站點,其中新建監測站點7235個,改建監測站點2868個。新建監測站點中,新施工監測井7197個,鑽探總進尺共68.4萬米,流量監測站點38個;改建監測站點中,改建監測井2809個,流量監測站點59個。配套地下水信息自動採集傳輸一體化設備10103套。水利部將建10298個監測點,既包括了改建監測點,也包括了新建監測點。預計國家地下水監測站點監測控制范圍將擴大到350萬平方千米、站網密度提高到每1000平方千米5.8孔(站),可有效提高地下水監測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實現對全國地下水動態的有效監控。
這一工程的建設毫無疑問非常及時,可以彌補我國地下水監測網路的不足。但是從水環境治理的整體角度來看,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環保部並沒有參與。那麼環保部在沒有參與共建的情況下,能否充分共享到地下水的監測數據?一般來說,沒有共建,難以共享。環保部門是否還需要另外設置地下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點?可見,水環境監測網路需要一個整體的設計和推進方案,要保證數據、信息的暢通、共享。
同時,「水十條」中提出到2017年底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海域建成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但是如果前面提到的若干疑問沒有得到充分解決,那麼上述三大重點區域的水環境監測網路預計難以建得讓人滿意。同樣的案例是,在國家科技重大項目中的「水專項」,其領導小組成員中有環保部和住建部,卻沒有水利部參與。
建議開展環境管理流域派出機構試點問:您如何評價「水十條」關於流域治理機制的設計?
「水十條」提出要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跨流域、跨海域的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發揮環境保護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的作用。但這一說法依然不「解渴」。正如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那樣,無論是環保部的督查中心還是水利部的流域管理派出機構,都沒有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一方面,環保督查中心作為環保部的直屬事業單位沒有執法權,而流域管理委員會也難以協調地方政府;另一方面督查中心與流域管理委員會之間也未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
值得一提的是,過去我們在主要流域設有水資源保護局,在一個時期內該機構形式上曾由水利部和環保部雙重領導。但由於兩個部門在預算、人員安排、信息分享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共識,導致這個機制無疾而終。目前,流域各水利委員會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不能代表環保部,更不能代表流域的各個利益相關方。
相比流域管理委員會已有《水法》的授權,環境管理流域派出機構還沒有法律的依據,因為《水污染防治法》並沒有對該派出機構進行明確的授權。
因此,我建議應優先開展環境管理流域派出機構的試點工作,負責流域環境質量的監管和協調,也可以考慮通過流域機構的重組將水資源管理和水環境管理統一起來。如果在這個方面遇到法律障礙的話,也可以向全國人大申請特別授權。
盡快明確水環境質量標准制修訂的時間表問:相比各種具體的治理政策,水環境有關的標准在「水十條」中位置並不是很突出。「水十條」在提到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時,也沒有像具體政策那樣明確時間表。對此,您怎麼看?
「水十條」提出制修訂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環境質量標准,以及城鎮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農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標准。無論是水環境質量標准,還是水污染物排放標准,都是重要的技術法規,對水環境質量管理至關重要。
我想特別強調一下水環境質量標準的重要性。最直接有效的例證就是,在公眾參與的推動下,PM2.5寫入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准,對大氣污染防治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地表水領域,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制訂於1983年,並先後於1988年、1999年和2002年進行過三次修訂。現行標准為2002年第三次修訂的標准,迄今已有11年未進行修訂。建議盡快修訂這一標准:更好地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去確定控制水環境質量的目標和項目,同時,論證制定飲用水源地標準的可行性,以及納入環境健康因素的考慮等。
在地下水領域,我們只有《地下水質量標准》。現行標准於1993年12月30日批准,1994年10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20多年。國土資源部已經啟動了修訂,但沒有明確的時間表。
在《地下水質量標准》之外,我們還應該研究起草《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因為地下水質量不佳的成因很復雜,部分是地質環境本身天然造成的某些污染物超標,部分是人類活動造成。《地下水質量標准》主要是用於評價地下水本身質量的標准,而無法衡量人類活動對地下水水質的影響。因此國家應盡快制定《地下水環境質量標准》。
這些水環境質量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將影響到整個水污染防治的評價,應盡快明確其制修訂的時間表。如果我們啟用新的標准,可能會像空氣一樣得出完全不同的評價結果。
此外,我們還應該在現有的排放標准基礎上,繼續完善各個行業的用水效率、水污染物排放等標准以及行業領跑者標准,以構建一個完善的水環境質量標准與排放標准體系。
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修訂問:在「水十條」實施的同時,《水污染防治法》已經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的一類立法項目。您對《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建議?
首先,我期望正在修訂中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能夠更好地落實新《環保法》的要求,朝著《清潔空氣法》的方向修訂,從而為後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樹立一個優秀的立法範本。
其次,《水污染防治法》應在新《環保法》和「水十條」的基礎上,不僅僅是就水污染防治談水污染防治,而是能夠從宏觀的角度,體現經濟發展與水環境治理之間的平衡關系。此外,《水污染防治法》還應突出流域綜合管理的理念,根據流域特點和要求進行統籌防治,綜合解決流域水問題,並形成一部更強有力的《清潔水法》。
再者,新的《清潔水法》應對我們過去關注較少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農村水污染防治等議題,做出必要和充分的回應。
協調三個「十條」與「十三五」規劃的關系問:「大氣十條」和「水十條」已經實施,「土十條」已經上報國務院。那麼應當如何處理三個「環保十條」與環保「十三五」規劃的關系?
在「十二五」環保規劃體系裡面,我們已經有完整的大氣、水和土的專項規劃:在大氣領域,有《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在水領域,有《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13-2020年)》;在土壤領域,已有《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也即實質意義上的土壤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了。
既然三個環境要素的環保規劃體系如此完整,為什麼我們還要在「十二五」各個環保專項規劃的有效期內,另起爐灶再來三個橫跨「十二五」和「十三五」的環保十條?表面的理由是,中國大氣、水和土壤的防治形勢超出了預測,目標需要加嚴,並且針對環境要素的專業化防治也符合環境保護的基本規律,所以要再制定三個「環保十條」。
「大氣十條」的一個結果就是在實質意義上廢止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如果說2013年出台的「大氣十條」屬於新一屆政府的應急措施還可以理解,但是為什麼已經到了「十二五」末期,還要在2015年出台「水十條」,編制「土十條」呢?
按照五年環保專項規劃編制的慣例,在「十三五」期間還要出台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土壤污染防治規劃。那麼現在2015年再出台有關水和土的行動計劃,是不是就疊床架屋了呢?我們看到,在水、土十條的背景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和《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很少被人提起了。那麼這些規劃是否需要執行、能否得到很好的執行?
因此,我建議為了落實三中全會決定倡導的「多規合一」,既保證規劃的連續性和權威性,又提高規劃的質量和減少重復,必須重新思考「十三五」環保專項規劃的制定思路,在未來三個「環保十條」的基礎上,把環保「十三五」規劃制定為更具戰略性、協調性和面向長遠的「綠色中國」規劃,將環境各要素統籌起來,為建設生態文明、繪制美麗中國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Ⅳ 中國在治理大氣和水污染的實際工作中存在哪些問題
大氣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分析
現狀下,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還存在一些較為明顯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大方面:其一為資金投入不足;其二為能源消費結構不具合理性;其三為監督管理力度不足。具體表現為:
1.資金投入不足
大氣污染防治絕對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需要有充足的資金投入作為防治工作的保障依據。然而,現狀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所存在的問題卻是資金投入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一方面,沒有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相關的規范制定加以構建,從而使該項工作無據可依。另一方面,在環境保護方面投入不足,沒有充足的資金作保障,便無法購置該項工作所需的設施設備,進一步弱化了防治工作的作用價值。
2.能源消費結構不具合理性
現狀下,我國工業在能源消費結構方面呈現不具合理性的問題。與發達國家比較起來,在能源利用率方面,我國水平還是較低的。並且在煤炭消費方面存在浪費的現象,煤炭消費不合理現象非常嚴重。在煤炭消費量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況下,便會大氣污染程度加大,進一步增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困難程度。
3.監督管理力度不足
要想使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有效強化,做好監督管理方面的工作顯得極為重要。然而現狀下,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卻存在監督管理力度不足的情況。主要表現為監督管理手段較為單一,技術不能與時俱進,沒有有效的應急監測能力,從而導致在污染糾紛以及污染事故的處理方面表現的較為薄弱,所作出的決策也不具規范性及科學性。
水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未鞏固擴大,企業超標及偷排廢水現象比較普遍
由於部分已通過驗收達標企業治污設施運行費用高、運行效果差,有的企業治污設施不配套或沒有安全建成,少數被停產關閉企業未經許可擅自恢復生產,加上執法監督沒有完全到位,個別企業仍超標排放污水。尤其是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危害更為嚴重。
(二)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展緩慢,生活污水日益加劇
睡著工業污染源基本實現達標排放,生活污水在水污染中的比重,已由原來30%上升到60%左右。在《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不低於60%。」但到目前為止,許多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展緩慢。這種局面如不迅速扭轉,大量未經處理的城鎮生活污水,勢必嚴重影響誰環境質量。
(三)水源污染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從全國城市飲用水源地基礎環境狀況調查的2000多個水源地情況來看,一些城市存在部分不合格水源地,對百姓飲水安全造成隱患。從調查情況來看,這些不合格水源地超標污染物主要是氨氮等污染物。氨氮污染物不僅來源於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農業面臨的影響也不容忽視。由於農業生產中化學品的大量使用以及畜禽、水產養殖規模的不斷擴大,農業氨氮等污染物已日益成為地表水污染的重要污染因素。
Ⅳ 政府對空氣和水污染採取了哪些措施
從目抄前情況看,主要有三:襲1、產業結構調整,產品更新換代,技術改造升級。這方面的工作做的不多。2、大量的是限產、搬遷;限購、限行等行政措施,如北京大量企業搬遷河北,各大城市機動車限制。3、「數字化」措施。作假是最令人厭惡的,人們常常會感覺到,政府部門公布的數據與現實環境差異會很大。
Ⅵ 清潔生產與末端治理中,氣,水,聲,渣的處理技術有哪些
環境污染治理簡單的可以概括為三方面,源頭控制,中途治理,末端控內制
可以說源頭控容制是從預防這個概念出發的,是減少污染污染效率最高,付出代價最小的方式。
末端治理則正好相反,他往往是在污染物進入水體或者大氣之前收集,通過集中或者分散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達到對環境污染最小的效果,但是這種方法成本較高, 而且儀器設備和構築物往往需要維護和運行費用。
Ⅶ 水污染和大氣污染治理有何異同
1、減少耗水量:當前我國的水資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資源緊張,另一方面浪費又很嚴重。同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許多單位產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僅造成了水資源的浪費,而且是造成水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通過企業的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降低單位產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等,都是在實踐中被證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2、建立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為了控制水污染的發展,工業企業還必須積極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單獨處理或預處理。隨著工業布局、城市布局的調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網的建設與完善,可逐步實現城市污水的集中處理,使城市污水處理與工業廢水治理結合起來。
3、產業結構調整: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業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環境的自然能力,變惡性循環為良性循環,起到發展經濟,控制污染的作用。關、停、並、轉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價高的企業。也要對耗水大的農業結構進行調整,特別是乾旱、半乾旱地區要減少水稻種植面積,走節水農業與可持續發展之路。
4、控制農業面源污染:農業面源污染包括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畜禽養殖業、水產養殖的污染。要解決面源污染比工業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難度更大,需要通過綜合防治和開展生態農業示範工程等措施進行控制。 天貓美國進口普衛欣
5、開發新水源:我國的工農業和生活用水的節約潛力不小,需要抓好節水工作,減少浪費,達到降低單位國民生產總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調工程的實施,對於緩解山東華北地區嚴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庫、開采地下水、凈化海水等可緩解日益緊張的用水壓力,但修建水庫、開采地下水時要充分考慮對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
6、加強水資源的規劃管理:水資源規劃是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工農業發展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應與其他規劃同時進行。 合理開發還必須根據水的供需狀況,實行定額用水,並將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資源統一開發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實做到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積極保護、科學管理。 利用市場機制和經濟杠桿作用,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化,促進污水管理及其資源化。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應從濃度管理逐步過渡到總量控制管理。
要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必須在污染源調查的基礎上,運用技術的、經濟的、法律的以及其他管理手段和措施,對大氣污染源進行控制.大氣污染控制包括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治理凈化已產生的污染物兩個方面.
主要措施為:調整能源結構,採用無污染和低污染能源;對燃料進行預處理,以減少燃燒時產生污染大氣的物質;改進燃燒設備,提高燃燒效率;改革生產工藝,優先採用無污染和低污染工藝;合理利用能源;利用凈化裝置去除煙塵和各種工業粉塵;利用物理、化學方法凈化尾氣中的有害成分;回收利用有用物質;加強監督管理,減少事故性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制定地方排放標准、合理的能源價格和分配政策等.
Ⅷ 對於氣、水之間的變換是怎樣的
遠在先秦的《莊子》、《禮記》等書已有「積水上騰」、「下水上騰」等說法版。「上騰」指權水的蒸發,即氣化。對於水氣凝結成水的過程也是十分注意的。自從春秋戰國以來,和「陽燧取火於日」,相配對的有所謂「方諸取水於月」。
「方諸」有不同的說法,有說是「大蛤」,有說是銅盤,有說是方解石,總之是一個對水不浸潤的物體,夜晚把它放在露天,結上露水。
為什麼說要「方諸取水於月」,大概是因為既是有月,必是無雲,地表沒有隔熱層,熱量易於發散,氣溫容易下降,到了露點之下,可以得到露水。
這樣取得的露水,叫作「明水」,據說有神奇的功效,漢武帝很喜歡飲用這種水,並名之為「甘露」。
這個「方諸取水」在古代是十分鄭重的事,所以人們要進行研究,從中得到不少關於凝結方面的知識。
Ⅸ 我國對水和大氣的環境治理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舉措
我國對水和大氣的環境,這里主要是制定的很多的法律法規。比如水污染防治法。此外,對污染企業加強監管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