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㈠ 國家審計目的是什麼
一、國家審計通過保持其先進性實現審計目的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成立20多年來,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究其原因,銳意進取、不斷創新使我國國家審計始終保持了與時俱進的先進性。劉家義審計長曾多次強調,「各級審計機關要牢固樹立科學的審計理念,不斷推進審計創新發展」。通過創新為推動審計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科學的指導。目前各級審計機關必須掌握審計創新的核心,即以科學發展觀作為靈魂和指南,牢固樹立科學審計理念,准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審計發展規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與審計監督的內在聯系,准確認識社會主義國家審計的本質、目的、內涵和要求,充分發揮「免疫系統」功能。
二、國家審計通過突出其政府性實現審計目的
傳統上,我們往往習慣於將國家審計作為經濟領域的問題來研究,審計工作暴露出的問題雖然絕大多數發生在經濟領域,但其根源卻可以追溯到政治領域,且大都帶有鮮明的政治意義。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十分重視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並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審計之路,即始終堅持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將審計工作自覺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一切從實際出發,不斷開拓創新、積極探索中國特色審計之路;始終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圍繞中心、突出重點、求真務實」的審計工作方針,充分有效地履行審計監督法定職責;始終堅持體現黨和政府的意志,服務大局、圍繞中心,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國家審計必須加強獨立性以實現審計目的
國家審計機關的高度獨立性是保證客觀和有效財政監督的基本前提。關於國家審計獨立性,我國在《審計法》及《國家審計准則》等法律、法規、規章中均有規定。
㈡ 國家審計作用
國家審來計作為黨和國家監自督體系的組成部分,具有預防、揭示和抵禦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
任情況的審計監督,摸清真實情況、揭示風險隱患、反映突出問題和體制機制性障礙,並推動及時有效解決,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
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
持續組織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把財政審計的著力點放到促進提高公共資金績效上。保障和改善民生,既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是增強內需對經濟增長拉動力的需要。
㈢ 如何發揮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淺析
一、促進政府責任法制化,建立健全問責機制。
根據社會主義發展規律,政府應是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提供者。政府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明白權力源於人民。在人民與政府的關繫上,政府為人民存在,人民政府應始終是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者、實現者和維護者。為實現政府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轉變,國家審計應相應發展其權力制衡功能,從現在聚焦於經濟活動層面的審查監督深入落實到人員責任層面。
也就是說,國家審計不僅對各個政府部門和各項具體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有效性進行審計,查錯防弊,還要對發現的問題進一步追溯到個人責任。對存在問題者,無論是領導幹部還是普通公職人員,國家審計都須依法查處;對依法行政者,國家審計則應解脫其對民眾的責任。這種追究制度,能使政府重視其在各項公共服務中對民眾所承擔的經濟責任,並為解脫責任將任務細化層層分解落實到個人,形成責權對等的體制,實現責任政府的蛻變。
首先,國家審計監督要關注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的責任。因為審批預算的權力來自人民,這種權力的最終實現必須依託於預算的有效執行,否則,人民的權力就會旁落。其次,國家審計監督要關注政府部門履行責任的有效性,積極開展效益審計。因為取之於民的資源,只有用之於民,並用出成效,才能滿足納稅人的要求,這才是政府責任的最終歸宿。
再次,國家審計監督要關注一切受託經營者的責任,促使這些受託經營者在使用人民賦予的權力時,時刻不忘對人民承諾的責任。
二、努力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發揮保障作用。
宏觀調控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運行,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環節。由於各級政府出於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往往不能正確執行中央的調控政策,從而使國家的宏觀調控經常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國家審計要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發揮促進作用,首先要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科學決策提供及時、客觀、可靠的信息,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要注重分析和反映國家相關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項目的執行和管理情況,以及政策和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為國家科學決策和完善宏觀調控政策,加強公共投資項目管理提供支持;其次要在審計工作中發現和查處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問題,保障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落到實處。
三、國家審計應該為公眾參與國家治理提供保障。
公眾參與國家治理是一個法制國家的重要特徵,也是廣大民眾的願望和訴求。國家審計加強與公眾參與治理的良性互動,是有效地化解和防範社會風險及隱患,加強社會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權力來源於公民的授予,因此國家權力必須服務於社會和公眾的需要。國家權力並非無限,政府等管理部門執行國家權力必須合法、高效、廉潔、透明和負責任。
因此我國人民民主和依法行政等憲政基本原則,決定了作為國家權力部門之一的國家審計機關,必須以滿足人民的利益的和需要作為工作的首要目標。國家審計保障公眾參與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實行審計信息公開,審計機關應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通過透明審計行為,公布審計結果,擴大公眾的知情權,為公眾參與國家公共領域治理活動提供正確的指引信息、客觀的評價標准等,充分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
四、積極促進規范權力的配置和運行,推動反腐倡廉建設。
廉潔是人們對於政府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正當性的根基。只有一個廉潔的政府才能履行好維護社會公正的責任,促進機會均等,保障公民自由權利。而腐敗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敵,政治腐敗的直接結果損及政治的結構功能,削弱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損及政府的形象、合法性及其權威,破壞公民對國家的認同感和向心力,造成社會秩序混亂,引起社會成員對政府的強烈不滿,從而導致政治不穩定。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廉潔與否還直接關繫到國家的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因此,建設廉潔政府意義重大,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國家審計要在反腐倡廉工作發揮重要作用,就必須對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依照中國憲法、審計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國的審計機關對所有管理和使用公共資金的單位、項目和事項進行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並對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主要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國家審計要充分利用這一職能,通過審計的監督、揭示和評價,將政府和官員的權力約束在人民的授權范圍之內,並將政府和官員履行受託責任的程度和水平公開披露,接受人民的監督,促進權力與責任匹配,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度性約束。同時通過揭示和分析違法違紀行為背後的深層次原因,查找制度上和管理上的漏洞,更好地從機制上、源頭上懲治和預防腐敗。
五、推進法制、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治以及法律的公正性對善治而言都很重要。法治指一個完善的法律框架,公正合理而且能夠被嚴格地執行。法治的內涵包括對個人和群體的權利同樣地保護,違法必究。法治保證所有公民人人平等,公民所服從的是法律,而不是當權者的想法,法律保護弱勢群體不受剝奪和壓迫。
以依法執政、執政為民為核心的法治政府必定會制定法律和制度來約束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力,防止權力的隨意擴張而損害社會公眾的合理訴求,維護社會公正。構建法治社會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國建治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目前社會上以權代法、損害公眾利益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國家審計要利用其自身職能充分為推進法制、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服務,在日常審計工作中要堅決查處違法亂紀和破壞公平正義的行為,為構建法治社會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做出貢獻。
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催生不同的利益主體,形成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逐步由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變為裁判員,政府的職能定位於調節、監督、管理和服務,需要國家審計機關對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情況、對市場的監管情況及其服務社會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反映。國家審計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銳利武器,這是因為審計是經濟發展的產物,市場經濟的法制性、自主性及自我調節性特徵客觀上需要審計扮演經濟執法的重要職能;
市場經濟自身存在缺陷,需要政府通過審計監督加以彌補和糾正;市場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需要運用審計監督手段揭示和處理;經濟全球化形勢下出現的跨地區、跨國界的經濟結果,需要審計部門相應的監督措施。市場越發展,越要加強審計監督,通過加強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審計監督,促進良好市場競爭環境的形式,從而謀求市場主體間的利益和諧。
㈣ 如何發揮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中大網校回答:
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權力制約作用
制約公權是國家治理的著力點。「權力傾向於腐敗,絕對的權力傾向於絕對的腐敗」,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黨的十六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並要求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同時提出「發揮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審計等職能部門的作用」。國家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綜合經濟監督的高層形式,必須而且能夠在權力制約機制中發揮重要作用。首先,國家審計作為民主與法治的工具,是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中的工具性要素,這一性質決定了其在政府治理中的作用與地位。其次,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是對國家財政和公共資金配置的決策權與執行權的監督。最後,法律賦予國家審計獨立的監督權,即各級審計機關必須不受外界干擾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客觀地對各級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以及相關資金使用效益情況做出公正的評價。
(二)利益協調作用
協調利益是國家治理的根本要求。國家的本質是一種協調社會各界利益沖突的機構,
具有對社會進行管理的職能。依據沖突理論,審計也是一項協調利益沖突的活動。由於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目標存在著不一致,因此,這種實際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導致財務報表存在不實報道的可能性,而審計是協調沖突的活動。國家審計具有憲法賦予的獨立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職責,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及其結果的審計,以協調各地區、各部門的利益,為人大審核下年預算和監督政府行為提供及時、客觀、可靠的決策信息。
(三)機制創新作用
創新機制是國家治理的極終目標。 國家治理的戰略目標是不斷推動國家體制機制的持續優化與創新,為國家實現長治久安夯實制度基礎。
國家審計無論開展財政收支審計還是政府績效審計,都需要通過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進而評價其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國家治理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並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以促進國家治理的不斷創新。
(四)風險防範作用
防範風險是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任何國家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風險,即國家風險。
所謂國家風險是指國家主權行為所引起的與國家社會變動有關的各種不確定性。在主權風險的范圍內,國家作為交易的一方,通過其違約行為(例如停付外債本金或利息)直接構成風險,通過政策和法規的變動(例如調整匯率和稅率等)間接構成風險,在轉移風險范圍內,國家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參與者,但國家的政策、法規卻影響著該國內的企業或個人的交易行為。國家治理的首要任務是加強風險防範,以控制和降低國家風險。國家審計通過開展財政金融審計、外資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及其結果審計、環境績效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業務類型,可適時揭示和反映經濟社會運行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維護國家安全。
三、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路徑
(一)開展宏觀經濟效益審計,促進政策貫徹落實
宏觀經濟效益審計是指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各項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開展的審計監督活動。政府既是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執行者。雖然有學者認為政府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上不會有多大的作用,甚至是在阻礙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但是,國家審計作為一種憲制安排,通過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必將起到對政府的經濟監督作用。為此,國家審計的工作重點應當放在促進規劃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上,加大對宏觀經濟政策執行情況跟蹤審計的力度,關注政府投資、財政支出和銀行貸款的結構及政策實施效果等情況,及時揭露和查處在貫徹宏觀經濟政策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弄虛作假、不作為和亂作為等問題,確保中央決策和部署落實到位。
(二)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強化對政府公權的制約
國家治理的核心是對「人」特別是「領導人」的治理,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人格化」的審計類型,它雖然不是直接對政府部門的審計,但通過對領導人的審計,進而評價政府受託公共責任履行情況,為進行有效治理界定了責任范疇。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民主與法制的產物,更是民主與法制的工具。為此,一方面要通過對被審計人所在單位控製程序、控制方法與手段以及會計與管理控制制度的審計,
發現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促使政府部門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政府部門的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能力,減少政府隨意行為與腐敗現象,促進加強政府自我控制能力建設。同時,要通過審查領導人所在部門的預算執行及決算、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國有資產以及內控等的審查,查清該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分清領導人應負的主觀責任,並查清其有無侵佔國有資產、違反廉政規定以及其他違紀行為。另一方面,要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將審計出的問題以及應該進一步追究的責任訴諸公眾,從而 「讓陽光和社會為問責導航」,促進政府責任的法制化和行政透明化。
(三)加強政府績效審計,夯實公共管理基礎
績效審計是民主政治的產物,同時又是推動政治民主化發展的動力。國家審計引入績效審計模式,不僅符合了國家審計自身發展的需求,也為有效促進國家治理開拓了視野,激發了活力。國家審計通過開展政府績效審計,對公共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管理行為的效果進行審計,以促進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有效實現,夯實公共管理基礎。具體而言,一是通過對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和測評,以考察政府所採取的宏觀經濟手段是否符合理想的預期、宏觀經濟政策對國家發展的影響等等,從而促進政府加強宏觀經濟調控職能,實現經濟結構的優化;二是通過對政府投資項目、稅收政策和財政轉移支付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評估,分析其是否充分發揮了作用,取得了預期的成效,進而評價政府的具體經濟行為是否產生了積極影響;三是通過對政府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分析,判斷制度安排是否形成了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屬於政府重大決策事項,體現公共資源受託責任性。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有利於監督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公共資源使用的效率與效果性。為此,首先要加大對政府建設項目工程竣工結算的審計力度,高度關注政府熱點建設項目,抓住竣工結算的關鍵環節,科學、合理地審核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預決算、招投標等,有效遏止建設工程實施中的投機取巧、亂簽證、隨意變更等現象,促進工程建設及資金使用的進一步合規、合法、有序。其次,要強化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將審計關口前移,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拓寬投資審計領域,完善重大項目跟蹤審計制。對投資規模大、工程子項多、建設周期長的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最後,要積極探索項目招投標審計監督。工程的招投標是工程建設過程的重要環節,為確保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得以有效運用,審計部門要提前介入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實行招投標工作事前、事中、事後的全程同步監督。
(五)開展風險管理審計,高度關注金融運行風險
金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核心,金融安全是保證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的第一道防火牆。 國家審計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審計,高度重視金融風險。
審計機關可通過以下方面實施對金融風險的管理審計:一是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的情況,開展對重大金融活動的專項審計或調查;二要關注金融資產質量和風險。
審計機關既要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進行相對准確的把握,同時要關注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案件,注重發現大案要案線索,果斷打擊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國家宏觀調控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三是對監管機構的績效進行監督評價,關注建立安全、高效、穩健的金融運行機制,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四、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的保障條件
(一)創新審計觀念
為使審計這個「免疫系統」依法、獨立、專門、主動去預防、揭示和查處問題,促進其他各系統的功能平衡,為宏觀調控服務,維護國家經濟社會健康安全,就需要不斷創新審計觀念,實現從「就審計論審計」的觀念向「就審計論國家治理」的觀念的轉變,通過審計工作,促使有關部門轉變管理理念,走集約化管理之路。同時,要積極推進審計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決策科學、權責對等、分工合理、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審計管理體制,盡快建立能有效促進國家治理的審計管理體系。要對國家審計職責定位和職能劃分進行改革創新,增加和強化審計為宏觀管理服務職能,為促進國家治理提供有效服務。
(二)創新審計運作機制
首先,要實現由以事後審計為主向以事前審計與事後審計並重的轉變。事前審計對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尤為重要。其次,要實現從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主向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效益審計並重的轉變,從以賬表導向型審計向制度基礎型和風險導向型審計轉變。最後,要實現從微觀審計為主向微觀審計和宏觀審計相結合的轉變。
(三)完善審計法規制度
審計機關要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有關宏觀經濟調控管理政策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審計在促進國家治理中發揮有效作用的專門法規制度,從法律上確定國家審計機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地位和職能,從法律上保障國家審計人員行使正當的監督職能。
如制定《政府績效審計准則》、《經濟責任審計准則》等,修改不適應國家審計機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的法律法規,對國家審計機關如何為宏觀經濟管理服務、如何在國家治理中發揮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國家治理為國家審計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而提高審計人員素質是國家審計適應新環境新要求的必然選擇。為此,需要將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放在首位,不斷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國家審計人員的培訓主要包括專業知識、審計技能和學歷教育等方面,其中應當對審計人員進行終身的專業知識和審計技能的教育。發展中的審計手段,除了加強審計人員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外,更要加強軟體的開發應用,這也是提高審計效率的關鍵環節之一。必要時,探索實施審計幹部到財政、金融、發改委綜合經濟部門的交流制度,掌握這些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五)創新審計技術方法
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國家審計應當不斷創新技術方法,廣泛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努力降低審計風險。具體而言,國家審計應當從傳統的賬表導向審計、制度基礎審計向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轉變,通過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對國家財政金融運行風險進行預警,對政府的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評價,以充當國家治理的「吹哨人」。
另一方面,通過開展風險導向審計,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工作質量。為此,需要修改現行國家審計准則,廢止制度基礎審計內容,嵌入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以規范和引導國家審計工作;同時,加大對審計人員技術培訓的力度,使其理解並掌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與方法,並能夠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
㈤ 如何有效發揮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需要准確界定審計事項屬於何種治理。以最近我辦正在進行的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審計項目為例,審計中就碰到太原市政府在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中按照統一稅率,如45%來收取土地出讓金的情況,與國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實行劃撥的政策明顯不符。究其原因,太原市政府財力較弱;當地通行的做法是企業以土地與房地產商合作開發,開發所得房屋一部分分給企業,一部分流向商品房市場,房屋要上市必須取得出讓地,否則就會帶來很多後遺症。這兩個原因導致太原市政府出台了統一稅率來對企業集資建房土地採用了「一刀切」的辦法來處理,地方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對國家的規則進行了修正,這就屬於一種過程性治理。同樣是在該項目的審計中,就碰到國家2011年對全國各省市進行的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考核。國家2011年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秩序,治理居高不下的商品房價格,同時為了改善和提高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條件,給地方政府下達了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跟蹤、檢查、督促,確保中央政策落到實處。這就是一種結果性治理。
二、針對不同的治理方式採用不同的審計處理。對於國家審計來說,上述兩種情況該怎麼處理呢?筆者認為對於地方政府「一刀切」對經濟適用房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做法,應該看到,這是地方政府考慮了開發商及商品房買家、地方財政這些因素,卻沒有考慮,國家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劃撥供地主要是考慮城市低收入者利益,是一種讓利行為,但在地方政府「一刀切」稅率徵收的過程中卻沒有體現出來。審計對這種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為,需要修改地方政府「一刀切」比率收取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出讓金的規定,此類項目以後的土地仍然要進行劃撥供地,如果要配建商品房,就要在前期規劃設計中予以明確,商品房部分土地出讓金100%收取,這樣既符合國家政策,也使商品房能夠名正言順上市交易。這就是對地方政府錯誤規則的一種修正,提高了政府運作效率。對於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審計中也發現存在虛報、多報目標任務等情況,原因是地方政府自加壓力,目標任務是政治任務,地方政府房管部門保障性住房規劃沒有來得及調整,甚至地方政府為了改善城市面貌,將舊城改造、重點工程建設拆遷改造等項目都放入了保障性住房目標任務上報。對於這種情況,審計提出的處理意見是,按照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規,對這些項目或項目中套數進行對照,不符合法規的堅決剔除,對於舊城改造、重點工程建設拆遷改造中符合條件的也納入保障性住房,從而達到了提升效果的目的。
三、審計處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調整變化。筆者認為,按照馬克思辯證法的原理,過程性治理和結果性治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過程性治理的某個階段就會存在結果性治理,將不同階段的結果性治理整合在一起就可能是過程性治理。因此,在審計中切忌死板硬套,教條使用法規,要了解審計事項是什麼?為什麼?只有弄清楚這兩個基本情況,才能夠對症下葯,提出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才能夠做到實事求是。就拿上述保障性住房的兩個審計事項來看,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劃撥地後,國家要求2011年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在2012年有一個完成指標,則這些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量、建設程度就變成了2012年保障性住房後續審計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轉變為成了結果性治理。因此,我們就需要在審計中改變修改規則的思路,重點對地方政府為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採用了什麼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與國家法規政策要求符不符合,符不符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對於國家給各省市下達的目標任務,2012年後續審計就變為對這些已完成的待分配住房,在分配給保障對象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分配的方式、方法、程序是否存在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審核不嚴等問題,這種分配的過程也就轉變為了過程性治理,審計重點也變為了對過程的監督。
四、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中可以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對於社保領域來說,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財政收入的不斷增長,國家在民生領域投入越來越大,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投入到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過程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改善城市最低收入群體、低收入群體居住環境。這些大額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建成房屋的分配都離不開國家審計的監督和檢查。這就為國家審計提供了一個發揮作用的平台,同時也給國家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國家審計人員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加強對保障性住房的監督,發揮審計「免疫系統」功能,真正在保障性住房建設前、建設中、分配等階段發揮審計的預防功能、抵禦功能、揭露功能,進行全方位的監督,促進國家治理的不斷完善和發展。
㈥ 國家審計的審計作用
1、監督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
2、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保證社會主義專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3、維護財經法紀屬,加強廉政建設;
4、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對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進行指導、監督。
㈦ 從國家治理如何影響國家審計的視角,分析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國家審計制度
國家抄治理主要關注制度建設過程及制度機制的實際運行效果。缺少對制度及其結果的評價,就不能保證制度一定會被正確地執行,也不能保證制度的缺陷會被及時發現並得到修正與完善,就會降低相應領域國家治理的效果甚至招致治理失敗。
國家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綜合性經濟監督、評價與鑒證職能的活動。審計合乎邏輯地構成了國家治理活動中不可缺少的制度和政策評估子系統。
在我國社會主義審計制度建立後,國家經濟政策的統一性與地方政府執行的靈活性之間建立起了常規型動態治理機制。在開展審計時,對制度中的紀律性規定側重執行力度的評價;管理性規范側重執行效果的評價;指導性條款側重創新性的評價。
審計應當對因政策適應性而在執行中引發的群眾首創性活動特別加以關注。審計變通不是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情況隱瞞不報,而是應當如實反映,作出客觀公正的審計。
㈧ 國家治理對國家審計有哪些作用啊具體的
國家治理的需求決定了國家審計的產生,國家治理的目標決定了國家審計的方向。世界各國在不同歷史時期,從政治制度、國家治理和國家審計的關系來看,政治制度的內涵較廣,主要是關於國家性質與形式的問題,是國體與政體的結合,其核心是政體,主要包括國家組織形式、結構形式和治理形式。國家治理是特定政體下的統治手段與管理方法,是某個特定國家一定時期內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國家審計是在特定的國家治理模式下,為推動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實現國家治理的目標服務,也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三者都與國家的職能密切相關,均為實現國家的職能服務。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傢具有二重性,即具有政治統治的階級性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社會屬性,與之相對應,國傢具有兩類職能,一是政治統治職能,二是公共事務管理職能。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的發展,國家的政治統治職能逐步弱化,利用公共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愈加突出,作為國家政治制度和國家治理重要組成部分的國家審計,要推動國家治理由專制統治朝著民主治理的方向發展,使國家治理與國家職能轉變相適應。在現代國家,由於政府與市場在不同領域內所具有的相對優勢不同,存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現象,體現在現代國家治理理念上,對治理主體的選擇上強調國家、市場與社會的合作治理,治理的目標是實現以合法、法治、透明、責任、回應、有效、參與、穩定、廉潔、公正為特徵的善治,其核心問題是建立一個對人民負責政府,治理過程不只是以國家為單一主體管理社會公共服務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而是各主體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約與競爭的過程。產生於現代民主政治環境中的國家治理,除承擔起傳統的政治統治、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外,更需要將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適應國家治理的要求,國家審計要將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目標,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對國家相關部門及其成員進行經濟監督,保障公共權力正確使用,推動國家治理的改善。
㈨ 如何理解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保障
國家治理簡而言之就是「用人、管權、理財」。人用好了,權管住了,財理好了版,經濟社會權就能有效地運轉,國家治理也就會實現良性循環。國家審計一直是圍繞「用人、管權、理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的,而且這種作用是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基石。
國家治理是由若乾子系統組成的大系統,審計是其中監督系統的一部分,並對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具有重要支撐、促進和保障作用。同時,國家審計發揮著預防、揭示、抵禦的「免疫系統」功能,能夠揭示風險隱患、反映突出問題、找到體制機制障礙和制度缺陷,並推動問題及時有效解決,因此是國家治理的重要保障之一。
㈩ 國家審計在政府治理中有哪些獨特作用
國家審計在政府治理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國家審專計是強化公共受託責任的屬監督機制。
2.國家審計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銳利武器。
3.國家審計是實現社會公正公平的調控杠桿。
4.國家審計是提高經濟效率效益的重要工具。
5.國家審計是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