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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1-27 10:09:25

⑴ 對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勞動法》都有什麼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1)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做好2019年元旦春節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強調:「帶著對農民工的真摯情感,扎實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強化欠薪違法懲戒,確保農民工及時足額拿到工資。」

各地區各部門要有清晰認識,切實保障好農民工工資支付,是黨中央的要求,是政治任務,必須不折不扣貫徹執行。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農民工拿不到血汗錢,向政府部門求助,相關方面如果置之不理、不擔當不作為,甚至如前述通報中描述的,農民工多次在東城區人力社保局勞動監察投訴窗口舉報或了解處置情況,並多次討薪。

「相關部門工作進展緩慢,未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問題解決」,這就不是小問題了。如此這般,寒了農民工的心,破壞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

⑵ 如何建立健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

一,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二,嚴格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督促各類企業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嚴格履行,建立職工名冊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

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

三,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

四,完善企業工資支付監控機制。構建企業工資支付監控網路,依託基層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路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員和基層工會組織設立的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轄區內企業工資支付情況實行日常監管,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企業實行重點監控並要求其定期申報。

五,完善工資保證金制度。在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逐步將實施范圍擴大到其他易發生拖欠工資的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2)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擴展閱讀:

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建設領域市場秩序不規范。工程項目違法分包、層層轉包、掛靠承包、墊資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問題仍大量存在,無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帶隊伍參加施工的現象比較普遍,導致建設單位與農民工之間形成了很長的「債務鏈」,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難以落實。

二是建設領域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不規范。施工企業普遍採取平時只給農民工發基本生活費,工程竣工後或春節前結清工資等做法,將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款捆綁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極易導致欠薪。同時,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流動性大,使農民工在追討工資時往往缺乏證據。

三是當前一些勞動密集型加工製造業、煤炭等行業的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逐步成為新的欠薪風險源。四是保障工資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執行剛性不足,發揮作用不到位。企業拖欠工資的違法成本過低,最高罰款不超過2萬元,與用人單位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拖欠工資數額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⑶ 如何查找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文件

秦皇島市政府門戶網站和秦皇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有《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秦皇島市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施辦法》
秦政辦發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緊緊圍繞保護農民工勞動所得,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著力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優化市場環境、強化監管責任,健全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制度建設的意見》(冀辦〔2014〕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6〕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和礦業開采、加工製造、餐飲服務等易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工資,是指招用農民工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下應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全市各縣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以及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所轄區域內信訪維穩工作和職能范圍內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建立並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

第五條 加強組織領導。繼續發揮秦皇島市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領導小組的作用,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全市治理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政策制度;督查各縣區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情況;督辦領導批示、上級交辦、媒體曝光和群眾舉報投訴的重大欠薪案件。
市城鄉建設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教育局、市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工信局等部門要成立專門的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辦公室,履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行業監管責任,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受理農民工投訴的拖欠工資案件。各縣區要抓緊建立相應的領導機制。各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責任分工和工作職責,做好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各項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牽頭做好重點欠薪案件督辦、督查等工作。督導相關成員單位認真履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職責。

第七條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的移交工作。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確保受理案件在規定時限內妥善辦結。

第八條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規范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督促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規定,落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儲金制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准入清出制度,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查處涉及掛靠、違法分包、轉包行為。

第九條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嚴格執行房地產領域預售監管制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管,對因工程款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督促建設單位立即還款。

第十條 信訪部門負責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來訪辦理和來訪接待工作,並督促協調縣區、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答復;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圍堵黨政機關、交通要道等群體事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置。在元旦、春節等農民工討薪高發時期,負責召集人社、建設、房管、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單位集中辦公,共同處置欠薪集體上訪案件。

第十一條 公安部門負責維持社會治安秩序,依法處理討要農民工工資突發事件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有關部門移送的欠薪涉嫌犯罪案件,處理惡意討薪等違法行為,及時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水務、教育、衛生、農業、林業、國資、國土、工信等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處理本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工作,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在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嚴格審查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牽頭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管理和應急周轉金的設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並通過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司法部門負責法律宣傳以及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八條 人民銀行秦皇島支行應當依法將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企業納入徵信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情引導,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相關報道,加強對網路媒體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輿情管控和疏導。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負責對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發現拖欠工資問題及時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的基礎上,交通、水利以及其它發生過拖欠工資問題的工程建設領域和行業要全面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門要在2016年8月底前制定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收繳部門、繳納比例、動用標准和退還辦法。實行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管理制度,對市內注冊且兩年內未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拖欠工資問題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工資保證金收繳部門要嚴格執行收繳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減免收繳比例,確保工資保證金應收盡收。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要按照規定足額繳存工資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工程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時,經查實責令限期支付拒不支付的,動用工資保證金先行直接支付所欠工資。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在30日內補繳動用部分款項。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退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六個月後,由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提出申請,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出具無拖欠工資證明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審核、返還。

第二十二條 落實農民工工資預儲金制度。嚴格落實《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冀建市〔2014〕19號)、《秦皇島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秦建〔2015〕24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預儲金賬戶應向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2016年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要全部實行農民工工資預儲金管理,農民工工資由簽約銀行根據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和建設單位出具的確認文書,按月足額支付到農民工工資個人賬戶。未按規定足額繳存工資預儲金的工程建設項目,視同建設資金不到位,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不得開工建設。各級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要嚴格落實工資預儲金制度。

第二十三條 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制度。要嚴格按照市級不少於2000萬、縣(區)級不少於500萬的標准儲備應急周轉金,重大欠薪案件高發地區要適當提高儲備標准,動用應急周轉金墊付農民工工資後要及時補足,確保應急周轉金足額儲備。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應急周轉金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使用條件、規范動用程序、落實追回責任,在充分發揮應急周轉金應急兜底作用的同時,確保政府財政資金安全。墊付工資動用的應急周轉金本息由所在地財政部門依法向欠薪企業和個人予以追償。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推動農民工工資與工程材料款等相分離。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用,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應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應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並委託開戶銀行負責日常監管,確保專款專用。開戶銀行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信息公示制度。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業主單位(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屬地行業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現所有施工場地全覆蓋。

第二十六條 欠薪停工制度。建設單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超過約定期限一個月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工期延誤,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並對施工企業予以補償。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款未支付到位情況下,不論備案合同之外是否另有約定,繼續施工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發現違法分包、轉包問題的,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下達責令停工整改指令並立案查處。對無故拖欠工資數額大、時間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到吊銷營業執照並清除我市建築市場。

第二十七條 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委託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在工程建設領域,鼓勵實行分包企業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代發的辦法。分包企業負責為招用的農民工申辦銀行個人工資賬戶並辦理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交施工總承包企業委託銀行通過其設立的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個人工資賬戶。

第二十八條 建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含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須全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編制施工現場所有勞務人員(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業招用人員)用工手冊,記錄進場施工農民工身份、勞動考勤和工資支付等信息,由農民工本人確認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實時掌握施工現場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各類企業須依法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在工程建設領域,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後進場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明確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支付方式等內容並嚴格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並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章 農民工工資發放責任機制
第三十條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建設單位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監督責任制和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第三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主體,對所承包工程的工資支付負總責,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直接支付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後再向分包企業追償。任何施工企業,不得以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全程監控分包企業工資支付制度的落實。
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設專人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工資發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民工工資問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並由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單位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發放給「包工頭」、「班組長」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否則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與建築施工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企業應承擔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並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將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單位的賬戶,嚴禁直接支付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要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加強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管理,督促用人單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發現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及時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章 農民工工資案件處置機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對本地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負總責。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的項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許項目開工建設;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未批准開工報告,默許施工的建設項目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管委會)直接組織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欠薪引發農民工集體上訪或其他突發事件,施工總承包企業必須承擔平息事態的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並進行妥善處置。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不能第一時間到達現場,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視其情節輕重,各相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該施工企業在我市范圍內的市場准入,發生越級群體性上訪的,各級政府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會要直接組織接訪,並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 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妨礙公共事務、阻礙交通、影響他人利益的群體性堵門、堵路事件後,公安部門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疏導、勸解,恢復道路暢通和正常的社會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煽動群眾堵門、堵路及採取其它以極端方式惡意討薪的組織者、實施者,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體性事件,公安機關根據事態發展,要依法採取驅散、帶離及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妥善處置。

第三十八條 依法嚴懲拖欠工資違法行為。
(一)堅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加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執法合作,採取聯合檢查、聯合辦案、聯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查辦效能。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發生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早介入,及時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業賬戶,有效防範欠薪逃匿和轉移財產等行為;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情況通報制度,推動完善檢察院立案監督和法院及時財產保全等制度,確保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打擊和震懾惡意欠薪和欠薪逃匿違法犯罪行為。
(二) 及時處理欠薪爭議案件。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要對拖欠工資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對符合終局裁決條件的要一裁終局,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要裁決先予執行,並移送法院執行,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充分發揮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就近做好欠薪爭議的調解。加強調裁、調審、裁審銜接,及時辦理欠薪爭議調解協議書仲裁置換或法院確認手續。對重大集體欠薪或涉案金額較大爭議案件要及時上報,由上級機關掛牌督辦。各級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動為農民工討薪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三) 妥善處置突發性群體事件。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指揮許可權和部門分工,規范分級響應和處置流程,發生重大群體討薪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進京「非訪」和進京赴省集體上訪的,當地政府要迅速派人將上訪人員安全接回並妥善處理,必要時動用政府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部分工資或發放基本生活費,防止事態蔓延擴大。強化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體討薪事件防控機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組織、串聯越級集體上訪信息的監測監控,及時掌握信息動向,提前做好預防工作,力爭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依法嚴厲打擊以討要工資名義、虛報冒領等手段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建立失信企業聯合懲戒機制。
(一)按照《河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安排,加快全省勞動用工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企業守法誠信管理,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拖欠工資企業「黑名單」制度,將嚴重拖欠工資失信企業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河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和河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築施工企業同時納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築業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由多部門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懲治格局,提高企業失信違法成本。
(二)嚴格落實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城鄉建設部門要與人社、房管、交通運輸、水務、國資等部門靈通信息,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落實勞務用工實名制和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記錄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並逐步將評價結果應用到招投標環節,對存在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和以討要工資名義惡意討要工程款的建築業企業,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各行業主管部門可限制其投標資格,直至清出秦皇島建設工程市場;建設單位未清償拖欠工程款的,相關部門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設項目。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未解決的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四十條 完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信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委、公安、司法、財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交通運輸、水務、國資委、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總工會等部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積極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第四十一條 暢通司法救濟渠道。相關責任單位應當積極引導和幫助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推動法院開通討薪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審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和農民工工資民事案件。對欠薪事實清楚的迅速發出支付令。
推動檢察院利用「兩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訴、立案監督等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⑷ 關於處理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般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加強民工工資發放監督。

(二)嚴格執版行民工工資維穩機制。

(三)創新民權工維穩工作方式方法。

(四)加強法制宣傳,努力提高農民工維護自身權利的能力。

(五)聯合司法部門懲處惡意肇事者。
(六)激發勞動力市場活力。

⑸ 2016年如何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家有哪些措施

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國家措施的如下:

(一)全面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目前,有些省市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的建築行業試行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要求所有參與建設項目招投標的建築業單位和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

(二)穩妥地組織農民工進入工會組織,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力已經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把農民工正式列入產業工人的隊伍,這就為組建農民工工會提供了政策依據。

(三)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功能農民工問題受到全社會普遍關注,新聞媒體的作用功不可沒,對農民工權益受損案件的披露凸顯了新聞媒體在維護農民工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當今社會,新聞媒體作為社會監督的重要力量,在維護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弱勢群體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四)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規為農民工權益保駕護航
1、建立施工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是施工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納職工工資保障金,工資保障金在工程合同價款中列支,專款專用。
二是施工單位招收農民工,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依法享有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保險福利的權利,並在規定期限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三是施工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工程期限小於一個月的或者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於一個月的,另其約定。
四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及工程竣工後60日內,有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啟動工資保障金,及時發放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嚴格規范新建項目的審批手續。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建設項目不辦理項目審批,不予立項、不予開工建設,做到新帳不欠,老帳限期付清。
3、建立單位信用檔案制度。對存在拖欠農民工資問題的房地產和建築業單位,主管部門記入單位信用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清欠不力,沒有及時完成清欠任務的房地產和建築業單位,將向社會公布進行曝光,讓拖欠行為無處遁形。
4、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財政出一部分資金,組成欠薪保障應急基金,專門用於應付突發性、群體性的欠薪糾紛。其主要針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對抗市場風險能力比較弱,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存在時間成本和程序復雜難以讓農民工接受的情況下,有效地保證農民工群體臨時性的生活救濟。
5、完善相應法律法規,讓農民工維權有法可依。通過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規定各部門的法律義務,「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切忌籠統規定多個部門聯合執法,這種規定的後果只能是各個部門相互推諉,誰都不會站出來為農民工說話。

⑹ 關於國務院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有什麼規定

嚴格執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版,本工程權工資性

工程款合同價佔比為 20% % (不得低於 20% ),每月 5 25 日前足額支付 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為

元(合同價* * 佔比÷工期月)。發包人連續兩次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性工程進度款的,總包單

位有權停工,直至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撥付到位,停工期間所產生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該項

目農民工工資專用帳戶設立及管理詳見發承包雙方按規定簽訂的《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

帳戶資金託管協議》)。

⑺ 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有關意見的通知怎麼回復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的性質是什麼

企業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將被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內布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七容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這七類違法行為包括:(一)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對被社會公布的用人單位,一是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信用體系;二是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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