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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倒簽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1-27 09:30:49

1. 倒簽合同的案例分析

「一到二手房買賣紅火的時候,房東就頻繁跳價,很多時候經過我們多次磋商,眼看著就要簽合同了,房東一跳價,我們的傭金就黃了。」不少房產經紀人都有這樣的抱怨。為此,省城很多中介開始「倒簽合同」,通過鎖定賣家的出售價格,提高成交率,最終斬獲傭金。
所謂「倒簽合同」,就是房產中介和賣家事先約定一個賣家單邊滿意的出售價格,然後中介與賣家單方面訂立一份合同,在這份合同中將最終成交價格事先確定下來,然後由中介根據這一價格來尋覓潛在的買家,在這個過程中就能避免賣家頻頻漲價。由於這一做法有別於傳統的先撮合買賣雙方再簽署合同的正常買賣流程,業內將其稱為「倒簽合同」。
21世紀不動產的房產經紀人劉金梅給記者講了她最近操作的一個案例:山大南路一單位宿舍的業主將其一套97平方米的房源掛牌出售,報價為「60萬到手價」。有多名意向客戶在尋求類似房源,但報價略低於市場價位,中介遂與該業主達成一致,溝通後「倒簽」了合同,鎖定了「60萬元」。不到一周,即有買家接受這一報價,成功交易。
「去年房產市場低迷的時候,根本不會出現『跳價』的情況,現在市場好了也導致誠意出售減少,多數二手房業主將房子掛牌就是先試探市場的行情,一旦出現購房意向,業主隨即漲價,令中介和買方都無所適從。」劉金梅說,被逼無奈,現在省城的中介大部分都嘗試了「倒簽合同」。
事實上,「倒簽合同」的做法最受益的無疑是買家和中介公司。但記者了解到,不少賣家對這一做法還有抵觸,他們擔心萬一中介最終以高於約定的價格成交,溢價部分不會歸自己。

2. 倒簽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需要防範

(一)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對於合同簽訂前的履行過程,由於存在較大的不確回定因素,雙方的權利義答務不明確、法律責任界限不清,容易產生法律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後由於證據難以取得,解決起來又比較困難,合同的事前控製作用無法體現,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風險。補簽合同違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規定,導致合同管理質量及效率的下降,擾亂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三)存在企業內控審計風險。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內控管理流程中明確規定了項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審批、簽訂、履行等管理環節和流程,規定了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倒簽合同無論是否給公司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都違反了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導致內控制度的執行偏差或發生漏洞,應當避免發生。(四)存在財務信息失真風險。若不簽訂書面合同,則會影響財務部門的及時入賬管理,在財務部門的成本、應付賬款、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上無法如實顯示項目相關的費用列支情況,導致會計信息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成本狀況,形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容易引發成本失控、決策失誤等經營風險。

3. 你好我看到您的一篇關於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知道,我現在的情況是單位3個月後補簽了合同,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補簽不影響勞動補償的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計算即可,?需要注意區別勞動合同的補簽和倒簽。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後果區別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在補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 合同簽訂日期可不可以倒簽

倒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內段時間後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容倒簽不違法,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過程,是雙方自願協商並達成共識的過程,無論是從用工開始就訂立的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後補簽的合同(即倒簽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上,對於倒簽合同,法律也並沒有明文規定無效,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於倒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已經涵蓋了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勞動者在同意倒簽勞動合同的時候,不僅僅是補簽一個勞動合同,而且也意味著要對是否放棄雙倍工資請求權作出決定。在補簽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同時提出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即表明雙方已就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達成了和解協議,勞動者原諒了用人單位的過錯,已對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進行了追認,表明勞動者已放棄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權利。勞動者的行為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5. 倒簽合同的風險類別

(一來)存在源一定的法律風險。對於合同簽訂前的履行過程,由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法律責任界限不清,容易產生法律糾紛,而一旦產生糾紛後由於證據難以取得,解決起來又比較困難,合同的事前控製作用無法體現,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二)存在一定的管理風險。補簽合同違反公司的合同管理規定,導致合同管理質量及效率的下降,擾亂企業正常的管理秩序。(三)存在企業內控審計風險。公司在基本管理制度和內控管理流程中明確規定了項目管理流程以及合同的起草、審批、簽訂、履行等管理環節和流程,規定了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倒簽合同無論是否給公司造成實際的危害後果,都違反了公司內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導致內控制度的執行偏差或發生漏洞,應當避免發生。(四)存在財務信息失真風險。若不簽訂書面合同,則會影響財務部門的及時入賬管理,在財務部門的成本、應付賬款、資產負債表等會計報表上無法如實顯示項目相關的費用列支情況,導致會計信息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成本狀況,形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容易引發成本失控、決策失誤等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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