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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防護的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1-27 08:17:54

① 職業衛生的防護措施包括哪些

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包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設施、裝置或用品。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組織制度管理落實:(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因素作警示說明:(1)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3)用人單位在設備及材料放置及使用處設立警示標識。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勞動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5.定期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對未成年工和女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防護措施 1.加強設施防護與配備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2.公告與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緊急救治措施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禁止職業病危害轉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② 護理人員的職業防護措施主要有哪些

1 護理人員職業損傷的危險因素
1.1 物理性危險因素
1.1.1 銳器傷 護理人員在臨床護理工作中,經常接觸到各種銳器,如各種注射針頭、手術刀片、針劑安瓿、碎玻璃等。有時在搶救危重患者過程中,為爭分奪秒,護士進行護理操作時極易受到不同程度的銳器損傷。不規范的操作行為,也可導致針刺傷的發生率增高[1]。如加葯過程粗心、徒手分離針頭、操作後重新回套針帽、拔針時處理不當等,特別是掰安瓿可導致24%的銳器傷[2],處理使用過的針頭時刺傷率高達36%[3]。可見,護理人員面臨著高危的職業損傷的危險。
1.1.2 電器意外傷害 護理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經常進行搶救,如使用電擊除顫或電動吸引器等,因儀器設備老化或操作不慎,可能出現漏電或短路現象,有潛在的觸電或電灼傷的危險。
1.1.3 電離輻射 護理人員經常協助患者做各種輔助檢查,因此護理人員會因多次少量接觸各種放射線而受到電離輻射的危害。機體的蓄積作用可造成不同程度的致癌、致畸。對血液系統也會造成慢性損傷。
1.2 化學性危害因素 醫院是各種疾病集中的場所,為預防交叉感染,對醫院環境的消毒,儀器設備的消毒保養,以及醫療垃圾的清理等,需要經常使用各種化學消毒劑。化學消毒劑的揮發,對人體的皮膚、黏膜、呼吸道、神經系統均產生不良影響。可引起變態反應疾病,哮喘,甚至導致流產。紫外線等消毒設施,因使用不當可引起紫外線眼炎或皮炎。吸入過多可引起胸悶、氣短、肺水腫等。
1.3 生物性危害因素 醫院內患者多,病種復雜,人流量較大,各種細菌、病毒可在空氣中形成溶膠,造成空氣污染,並難以控制,因為手部、眼睛、鼻腔、皮膚等這些暴露部位不易保護,因此,造成損傷的幾率較大,尤其護理人員呼吸道感染的機會明顯增加。又因護理人員服務於患者,與患者密切接觸,例如,在搶救危急重症患者時,為患者行氣管插管、吸痰、洗胃、包紮止血、抽取血標本、靜脈穿刺等,不可避免地經常接觸到患者血液、體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增加了感染各種傳染性疾病的機會,多種經血液傳播的疾病也經此途徑傳播,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艾滋病、冠狀病毒等,都是護理人員常見的職業傷害。
1.4 心理社會性危害因素 護理工作突發事件多,護士長期處於應激狀態,大腦緊張,情緒壓抑,得不到宣洩,極易導致身心疲勞,抵抗力下降,出現各種症狀,如頭痛、周身乏力、胃腸部不適、睡眠障礙、抑鬱、血壓升高、心悸等。當急診患者病情急重,患者本人或家屬情緒不穩定,容易對護理人員的言行產生誤解,護理人員工作繁忙或搶救工作中沒有過多的解釋時間,易引起爭端,遭到辱罵,甚至受到毆打,使護理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導致嚴重的心理創傷,產生恐懼、焦慮等心理損傷。
2 防護措施
2.1 制定防護法 將護理人員的職業防護問題上升到法律高度,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部門制定職業防護法,改善工作環境,更新防護設備、用品,加強防護教育,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學習職業安全防護知識。美國CDC規定,醫務人員操作時,常規實行適當的保護,預防皮膚、黏膜同患者血液及體液接觸,操作應戴手套。當手或其他皮膚、黏膜表面被血液及體液污染時,應立即徹底沖洗,摘除手套後洗凈雙手,督促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養成良好的操作行為[4]。
2.2 物理性危害的防護 護理人員在進行護理操作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專心致志,小心謹慎。在搶救過程中,忙而不亂,防止被各種銳器傷害。我國傳統護理教育的理念是為患者服務不能怕臟,但隨著疾病譜的改變,經血液、體液等傳播的疾病,促使護理人員必須在為患者服務的同時,也應保護自己,以便保持持久的工作能力。戴手套可以起到屏障作用。有研究表明,如果一個被血液污染的鋼針刺破一層乳膠手套或聚乙烯手套,醫務人員接觸血量比未戴手套時可能減少50%以上[5],可見操作時戴手套的重要性。對醫療廢棄物不能亂丟亂放,應嚴格按要求銷毀處理,一旦不慎被帶血針頭刺傷,應立即對傷口進行處理,必要時注射乙肝、丙肝疫苗,並隨診3~6個月。
2.3 化學性危害的防護 為加強空氣流通,定時開窗通風、換氣。在配製和使用消毒液時可使用手套、口罩、防目鏡等防護用品,以盡量避免消毒液對眼睛、皮膚、黏膜的直接刺激,對於揮發性消毒液,要加蓋密封保存。
2.4 生物性危害的防護 護理人員要了解各種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對有潛在接觸血液、體液的操作,必須戴手套,穿隔離衣等。同時,洗手是預防細菌感染最簡單、最基本的方法,洗手時嚴格按照六步洗手法。
2.5 心理社會危害的防護 護理人員應具備專業修養和職業道德,還應加強心理調控能力的鍛煉,具有較強的判斷、應急、溝通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學習專業知識,熟練掌握各種疾病的護理及急救技術,還必須有良好的服務態度,為患者提供全身心的護理服務,而且,還要學會自我心理疏導,放鬆情緒,把自己的心理調節到最佳狀態,適應不斷變化的醫療環境,建立和諧醫院,積極投身於護理工作中,減少職業損傷的發生。

③ 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我國煤礦職業危害的主要問題
1.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體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煤礦盡管基本上都設有職防管理機構和專兼職職防工作人員,並建立了相關管理制度,但存在著職業危害防治專業技術人才不足,管理水平低,檢定、監測儀器設備不足或嚴重老化等問題,基礎工作十分薄弱。職業病防治工作基本處於空白狀態。
2.經費投入不足
煤礦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儀器、裝備不能及時更新和增加,有的企業缺少必要的粉塵監測儀器,不能按規定對作業場所產生的粉塵進行定期監測,不能及時了解和掌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狀況,更談不上及時採取防護和整改措施。
3.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差
一方面,部分職工對自身所處的環境、職業危害造成的後果、職業病防護手段缺乏必要的了解,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漠;另一方面,防護用品質量沒有保證、發放數量不足,使用不當、甚至不使用,這也是造成塵肺病多發的重要原因。
4.防塵設施不健全
煤礦作業場所普遍存在防塵設施不健全、設備老化,防塵措施不落實,粉塵濃度超標等問題。礦井綜合防塵投入不足,防塵灑水管路失修、銹蝕嚴重;巷道和採掘運輸設備的灑水噴霧設備維修管理不到位,降塵效果不好;煤層注水、濕式作業及沖洗岩幫、巷幫等降塵措施沒有嚴格落實到位;雖然配有各種防塵設備,但時開時停,管理不到位。據調查統計和現場檢測,部分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標十幾倍乃至幾十倍,有的甚至超過標准幾百倍。
煤礦職業危害的防治對策
做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應本著「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在預防」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
1.提高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通過各種有效手段,積極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領導有關「要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從以控制傷亡事故為主向全面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轉變,把職工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指示,提高對做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2.加強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
深入宣傳《職業病防治法》,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和勞動者健康權益保護意識,切實保護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促使生產經營單位增強職業危害防治意識,保證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提高煤礦職工的職業衛生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忽視職業病防治,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公開曝光,切實把職業病防治工作置於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使職業病防治工作深入人心。
3.加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培訓,使全體從業人員了解粉塵等職業危害導致塵肺病的嚴重性,嚴格執行防、降塵及健康監護等措施,增強職工的防範意識,樹立安全與健康理念;組織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接塵工人等各類人員的培訓,提高企業職防工作管理水平和工人自我保護技能;開展對職工上崗前和工作中的定期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培訓,教育和督促職工遵守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治設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察技術支撐體系
樹立資源共享、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觀念,建立、完善職業衛生監察技術支撐體系,充分利用和發揮當地現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大型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院所的作用,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整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源,形成較為完善的職業衛生監察技術支撐體系,為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技術咨詢,定期對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為職業衛生的監督、監察及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服務。
5.加強配套法規建設,加大監察力度
研究制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辦法》《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礦井綜合防塵標准與檢查評定辦法》等相應的配套法規,使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范化開展。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把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納入煤礦安全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內容之中,依法對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開展執法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強化管理,落實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督促煤礦企業制定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健全防護設施、配置檢測設備、落實檢測制度;監督企業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預防知識教育和提供專門的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定期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發現勞動者存在健康損害的,立即進行相關治療和工作調動;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如實記載並監護好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狀況。
6.健全煤礦防塵系統,強化源頭治理
堅持「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嚴防職業病的發生,加強井下現場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和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生產性毒物、雜訊、放射線及其他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建立健全防塵系統,完善綜合防塵措施,實施煤體注水、濕式打眼,採用巷道噴霧降塵等綜合防塵技術,控制粉塵危害程度,改善小型煤礦井下作業環境,實現煤礦生產由安全型向健康型的轉變。
7.推進塵肺病治療康復工程
積極開展以肺灌洗為主的煤礦塵肺治療、科研和新技術推廣工作,提高塵肺病患者的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遏制塵肺病的發展。工作依法依規。

④ 對於職業防護有哪些建議或想法

對於職業防護,要取決於你在那個職業工作來進行相對應的防護措施

⑤ 如何做好職業病防護措施

一、勞動者就業前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勞動者在就業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培訓,一是由企業組織進行就業前的職業衛生培訓;二是勞動者自己參加職業衛生培訓。職業衛生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如《職業病防治法》、《塵肺病防治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保護條例》等,勞動者學會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了解生產工藝過程、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環節、怎樣防護、應急處理等知識。

二、生產過程中的自我防護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應嚴格按科學規律辦事,不能蠻干;要自覺遵章守紀、嚴守操作規程;應保持良好的思想情緒,排除一切干撓;應自覺使用好個人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又稱勞動保護用品,一般是指個人防護用品。一般情況來講,改善勞動條件、排除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根本性的措施,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只是一種預防性的輔助措施。但在一定條件下,如勞動條件差、危害因素濃度(強度)大或集體防護措施起不到防護作用的情況下,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則成為主要的防護措施。個人防護用品即使作為預防性的輔助措施,在勞動過程中仍是必不可少的生產性裝備,不能忽視。

常見的勞動防護用品有:防護頭盔、防護服、防護眼鏡、防護面罩、呼吸防護器及皮膚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正確選用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應針對接觸危害因素的種類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及時更換報廢勞動防護用品。

四、健康檢查

通過健康檢查,勞動者可以知曉自身的健康狀況,用人單位能了解勞動者能否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健康檢查可分為就業前、在崗期間(定期)、離崗時和應急時的健康體檢。不同的健康檢查,其內容、目的和意義各有區別。

五、個人衛生和生活習慣

人的健康與個人衛生和生活習慣密切相關。應注意勤洗澡、勤換衣服,保持皮膚完整清潔。不吸煙、節制飲酒或不飲酒、合理營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還是講究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的人,生活質量比較高,身體健康(有時間可登陸中國職業病網,對職業病防護進行相對應的了解及專業咨詢)

⑥ 職業衛生的防護措施有哪些

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包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設施、裝置或用品。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組織制度管理落實:(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因素作警示說明:(1)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3)用人單位在設備及材料放置及使用處設立警示標識。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勞動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5.定期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對未成年工和女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防護措施
1.加強設施防護與配備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2.公告與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緊急救治措施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禁止職業病危害轉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⑦ 職業病防護的措施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均應
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
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
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
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
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產或使用。
4.3 材料和設備管理
4.3.1 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
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 年本) 》的規定,
選擇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包括選擇清潔無害的原
材料,生產工藝密閉化、自動化,勞動者遠距離操作、機械操作,體力勞動強度和緊張度較
小,在整個生產工藝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較小而且容易通過工程技術加以控制。
4.3.2 不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用人單位應了解國家明令禁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並不生產、經營、進口和
使用這些設備和材料。
4.3.3 企業使用的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單位在選擇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時,應要求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承諾遵守《職業病防治
法》,並出具與用人單位同等的職業衛生方針的承諾文件主導原材料供應商應建立相關的職
業衛生管理制度,採取相關的職業病防治措施,並為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法》的
有關原材料的完整、真實、可靠的中文物質安全數據清單(MSDS)。
4.3.4 對所採用的技術、工藝和材科不隱瞞其危害
用人單位應在醒目位置對有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和材料用中文公示,並採取各種措施
告知勞動者,包括以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有中文說明書
設各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物理、化學、生物和放射性等職業有害因素.因此.用人
單位購進或售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時,應索取或提供中文說明書。中文說明書應符
合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建立設備台賬,包括型號、廠家、廠家聯系方式,責任人、維修記錄、中文說明書、是否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中文警示說明是否規范。
用人單位應使相關的勞動者了解中文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4.3.6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用人單位購進或售出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時, 應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
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
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設置或指
定專職(兼職)人員負責做好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管理工作。
4.3.7 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有中文說明書
用人單位購進或售出有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時, 應索取或提供中文說明書用人單位應建
立化學品的台賬包含化學品化學式、商品名、產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儲存地的管
理是否安全、規范,包裝是否具有規范的標識,是否具有中文說明書,中文說明書是否規范。
規范的中文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的後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使用、生產、經營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應在工作地點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
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人,做好化學品管理的工作。
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應有中文說明書
用人單位購進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 應索取或提供中文說明
書。用人單位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台賬,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化學式、商品名、產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儲存地的管理是否
安全、規范.包裝是否具有規范的標識,是否具有中文說明書,中文說明書是否規范。
規范的中文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的後果、安全使用
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還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
管理工作。
4.3.9 不應將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嫁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
人 用人單位若將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時, 應告知接收者將要外包的作業所存在的職
業病危害以及相關的防護條例,並要求接收者採取措施達到這些防護條件,如配置通風、除
塵、消聲、防暑、隔離等防護設施,或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接收者沒有條件或不願
採取措施達到上述防護條件,用人單位不能將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外包。
4.3.10 不得接受不具備防護條件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若承包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要求發包商書面告知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
病危害以及相關的防護要求,並採取措施達到防護條件,如配置通風、除塵、消聲、防暑、
隔離等防護設施,或配備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若達不到相應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承包該作
業。
4.3.11 有毒物品的包裝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有毒物品包裝上應具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規范的中文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 存
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的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
內容。
4.4 工作場所管理
4.4.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
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產布局合理
生產布局應按照 GBZ1 的規定,盡量考慮機械化、自動化和遠端操作,加強密閉,避免
直接操作。並應結合生產工藝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生產布局應包括總體布局和車間內生產
工藝設備的布局。
總體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豎向布置。平面布置廠房或車間時,應重點考慮在滿足主體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將污染危害嚴重的設施遠離非污染設施.雜訊聲級高的車間與低的車間
分開,熱加工車間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生粉塵的車間與產生毒物的車間分開,並在產生職
業病危害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廠房為多層建築物豎
向布置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作業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高層;雜訊與和振動較強的設備
應放置在底層;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廢水排放管道不能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布局應重點考慮達到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雜訊與振動、防
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質的
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性大的作業與毒性小的作業應隔開,無毒的作業和有毒
的作業應隔開;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
建築物內時,逸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來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無毒和有毒作業的分開方式可以採取有毒作業密閉化、管道化,或者將有毒作業局限在
某個獨立的操作間,並採取通風凈化的方式將有毒氣體排出。
4.4.4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
性物質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時間接觸可能產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組織損傷、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傷害影響目救能力並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質。具體有毒有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
物品目錄》及 GBZ2.1。
上述報警裝置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並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
班前及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
4.4.5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現場急救用品包括發生事故時急救人員所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攜氣式呼吸器、
全封閉式化學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靴等:以及對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單向閥防護口罩、現場止血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給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備
急救車、防護小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應根據現場防護的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考慮生產條件、化學物質
的理化性質和用量。急救用品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
10 秒內能夠獲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應有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應使勞動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現場急救用品應安全有效,並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日巡
檢,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燒灼錢、
有腐蝕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
且不妨礙工作,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在 10 秒內得到沖洗。沖洗用水應安全並保證
是流動水。設置沖洗設備的地方應有明顯的標識,醒目易找。
上述沖洗設備應保證能正常使用,並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
日巡檢,及時維修。
4.4.7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應急撤離通道
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置應急照明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撤離通
道的寬窄應根據需要設置,如需用車輛、擔架的,寬度應能保證車輛、擔架順利通過。
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應急通道暢通。
4.4.8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必要的泄險區
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泄險區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材。
泄險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
泄險區四周的選材不應與泄險物發生反應,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應在泄險區周圍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定期泄險要在中文
警示說明中說明定期泄險的時間、泄險的物質和注意事項;事故性泄險應制定泄險預案,明
確泄險的條件、泄險命令的發布人、泄險時如何進行人群疏散、泄險物質的無害化處理、消
除發生次生事故的危險、泄險後的善後處理工作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
泄險的日常管理,並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入泄險區。

⑧ 職業粉塵防護措施有哪些

可概來括為「革、水、密、源風、護、管、教、查」八字方針。
「革」即改革落後的生產工藝設備及技術措施,從根本上杜絕粉塵的危害;
「水」即採用濕式作業,防止粉塵飛揚;
「密」是用密封方法防止粉塵進入空氣;
「風」是加強作業場所的通風,將粉塵抽離現場,使之降低到國家標准允許濃度以下;
「護」即加強個人防護,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高等級防塵口罩保護勞動者;
「管」是加強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措施及防塵設備維護、維修制度;
「教」是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職業健康教育和防塵教育;
「查」即執行粉塵作業工人就業前和定期體檢制度。

⑨ 職業防護措施方面,具體有什麼規定

職業病是抄可以預防的。企業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依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審查、竣工驗收;用職業衛生的防護設施來控制並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對健康的影響。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從組織管理措施、設備技術措施和個人衛生防護、保健措施等進行綜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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