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河道危害
A. 農村河道整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這個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要結合你當地的情況才能夠寫出來的。
B. 河道整修和河道治理的區別
一個是單一性的 一個是綜合性的 一個時原有基礎上的 一個是有可能有原有基礎 也包含創新措施的
C. 什麼是長江采沙,有什麼危害
長江采沙是指在長江河床上進行采沙作業。
長江采沙的危害:
河床砂石是河道穩定、水沙平衡的物質基礎。可供開採的床沙質每年是有限的,無限制地、掠奪式地開采江砂,將會破壞長江的河勢,破壞長江河床的沖淤平衡。
一是影響防洪安全。在河道過量采砂,致使河床嚴重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腳,造成險堤險段;臨近堤岸采砂,使深泓貼岸,堤身相對高度加大,岸坡變陡,極易引起堤岸坍塌,危及堤防安全;靠近河堤采砂,使堤基透水層外露,造成汛期高水位,容易出現翻沙鼓水險情;靠近涵閘、泵站、擴岸工程等水利工程附近開采河砂,嚴重威脅這些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和防洪功能;采砂遺留的棄渣堆體,成為新的河道障礙物,影響河道排洪防洪,容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
二是影響河勢穩定。河道在長期演變過程中,通過挾沙水流與河床的相互作用,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河床形態。大規模無序的非法采砂破壞了河床形態及河道整治工程,改變了局部河段泥沙輸移的平衡,引起河勢的局部變化和岸線的崩退,對局部河段的河勢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如果濫采亂挖采砂量過大,且多在主河道迎流部位及江心洲灘,就會引起河床下切,造成河流流勢改變、水位降低,將會影響水文觀測等工程設施的功能,降低原有工程效益的發揮,嚴重影響防洪總體規劃和區域供、灌、排體系。
三是影響橋梁和通航安全。過度採挖河砂造成河床涮深,容易造成橋梁基礎外露,甚至造成橋梁崩塌;在航道內亂采亂挖河砂,破壞了航道的自然形態,改變了航道兩岸固有的河勢,使本來比較好的航道變得復雜,最終使通航受阻;采砂船打失航標,占據錨地,干擾助航設施的正常運用,影響航道正常維護;采砂船擠占航道,易發生海損事故。
此外,偷采、亂采河砂形成的砂坑,容易誘發游泳人的溺水事件;不按規定擅自在中午、晚上進行采砂作業,影響附近居民的休息,容易造成糾紛,不利於構建和諧社會。
D. 河流斷流的壞處與好處
河流斷流以後,下游地區的河道會逐漸乾涸。人們把廢棄的河道進行整治,使地專面變得平坦,這樣的土屬地可以用來耕種或者作為其他用途的土地。
河流斷流以後,下游缺乏河水的滋養,生態環境可能逐漸惡化。原來生活在這里的生物可能死亡。如果這條河本來流經的地區氣候乾旱,河流斷流可能導致這里的人們不得不搬遷到別處生活。
E. 應該怎樣保護河道
一、河道的定義:
河道是指河水流經的路線,通常指能通航的水路。
二、河道保護措專施:
1、修建河道整屬治建築物控制、調整河勢:如修建丁壩、順壩、鎖壩、護岸、潛壩、魚嘴等,有的還用環流建築物。對單一河道,抓住河道演變過程中的有利時機進行河勢控制,一般在凹岸修建整治建築物,以穩定灘岸,改善不利河彎,固定河勢流路。對分汊河道,可在上游控制點、汊道入口處及江心洲的首部修建整治建築物,穩定主、支汊,或堵塞支汊,變心灘為邊灘,使分汊河道成為單一河道。在多沙河流上,還可利用透水建築物使泥沙沉澱,淤塞汊道。
2、實施河道裁彎工程:用於過分彎曲的河道。
3、實施河道展寬工程:用於堤距過窄的或有少數突出山嘴的卡口河段。通過退堤以展寬河道,有的還以退堤和擴槽進行整治。
4、疏浚:可通過爆破、機械開挖及人工開挖完成。在平原河道,多採用挖泥船等機械疏浚,切除彎道內的不利灘嘴,浚深擴寬航道,以提高河道的通航能力。在山區河道通過爆破和機械開挖,拓寬、浚深水道,切除有害石樑、暗礁,以整治灘險,滿足航運和浮運竹木的要求。
河道在行洪、蓄水、航運、水生態保持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河道的治理也是一項新的嚴峻的任務。
F. 河道治理的重要性是什麼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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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簡述防洪對河道整治的基本要求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變規律,因勢利導,調整、穩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運動和河床沖淤部位,以適應防洪、航運、供水、排水等國民經濟建設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調整河勢,裁彎取直,河道展寬和疏浚等。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提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設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並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I. 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加快和工農業的快速發展,河流人類破壞的影響更加嚴重。那麼河道治理的意義有哪些
一、大量中小河道被填埋
隨著城鎮化的加快和經濟的發展,工業、商業和居住用地不斷擴張,導致許多中小河流被縮小甚至填平,使中小河流數量、面積急劇縮減,而且這種情況在一定時期內將長期存在。河流的萎縮致使原有的生物多樣性和河道景觀被破壞甚至消失,缺失了河流這一重要的生態載體,生態系統變的更加脆弱,而且河道行洪斷面的縮減,導致洪澇災害更加頻繁發生。
二、自然地貌被改變,河流功能簡單化甚至完全喪失
自然河道受到人類的強烈干預,河流形態幾何化現象普遍存在,使得河流景觀多樣性消失。河流中各種水生動植物對水溫、有機物濃度等有著不同的要求和適應能力,由於堤岸採取了硬質化的護岸材料,使得原有的動植物棲息地消失,並且導致水流速度減緩,環境狀況惡化,失去了城鎮河道本身的景觀價值,原有的社會、經濟和人文價值也喪失,城鎮河道演變成簡單的泄洪溝和灌溉溝渠。
三、河道自凈功能受損
自然河道具有良好的自凈功能,豐富的好氧微生物能快速分解污染物,但重污染河道的水體都處於缺氧或厭氧狀態,好氧微生物無法良好的生存,河道自凈功能嚴重受損。並且部分不恰當的水利工程破壞了河流原有的自然凈化能力,如大量修建的閘壩使活水變成了死水,人工修建的護坡工程破壞了河道周圍天然濕地,降低了河流對污染物的吸附能力和凈化能力。
四、 水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一方面,城鎮河道水體流動性差,缺水客水,導致被污染的河道無法及時循環更新;另一方面,我國眾多的中小河流位於鄉鎮和農村,由於監管的缺失,這些水域往往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眾多居民區聚集,但排污管網與設施並未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大量的農村生活污水未經任何處理即被排入了河道中,中小河流變成排污溝,另外城鎮中小河流多瀕臨農田,氮磷營養豐富的農業面源污染被肆意排入河道,導致污染加劇,對周圍居民的身心健康產生了嚴重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