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要求
1. 公司治理的內容和意義
內容來:公司治理,從廣義角度理自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原則包含著好幾個要素:誠實、信任、正直、開放、表現導向、責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對組織有承諾。
意義:公司治理需要解決的公司的權利分配問題,而其核心就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之間的權利分配和相互監督與牽制,這些組織機構之間通過享有各自的法定權利和章定權利,共同構成了公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系統,從而保障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
(1)公司治理要求擴展閱讀
董事與管理階層如何建立治理的典範,為其它公司參與者可以依據的價值,並且能夠有效地定期評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別是,高級行政人員表現得誠實、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對利益沖突及透露財務報表的時候。
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公司治理的模型。這些不同於在資本主義的品種的差別。寬宏模型是常見於英美國家,傾向於以股東的權益來決定優先權。常見於歐洲大陸和日本的協調模型則確認工作者、經理、供貨商、顧客,和小區的權益。兩者在不同方面都有不同的競爭優勢。
2. 《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1、股東會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非常設性機構。對外不代表公司,對內不執行業務
職權:決定並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及決定其報酬(選舉產生的董事等與股東是什麼關系?未規定)
(3)審議批准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
(4)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報告預決算方案;
(5)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7)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清算等作出決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去掉了股東向外轉讓出資作出決定權)
(7)(8)(9)事項要由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其它則過半。
表決及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規定(除法律規定外),未規定的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會議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以後的股東會: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執行董事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或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提前15天通知股東,但章程規定或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規定
臨時的: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不設監事會則監事)提議召開,應當召開。
趨勢:股東會地位在下降
2、董事會、執行董事、經理
地位:業務執行機構,決定公司一般經營事務,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3—13人,每屆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兩個以上國有及國有投資主體董事會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職工代表)。
董事長為法定代有表人(產生辦法由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公司。
問題:股東會與董事會何種關系?公司法在此有變化,但仍未明確。
職權:股東會的召集權、業務執行權、決定權、提案權(多了制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權)
職權通過董事會會議行使
會議程序: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
會議決議表決:
每位董事平等有一個表決權。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具體議事規則和程序由章程規定
問題:相對於權利董事的義務重。董事的權利是什麼?
趨勢:股東會中心向董事會中心過渡
經理:
職責: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
產生:董事會聘解
職權:主持權、組織實施權、擬定製定權、決定權
3、監事會、監事
地位: 日常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產生組成:股東選舉產生。由股東代表和造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可由章程規定,但不得低於1/3)。據公司規模1—3人組成
職權(加強):
檢查公司財務權;
對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務監督(防止濫用權利)、提出罷免建議權;
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權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在董事會不召集主持時)權;
向股東會提案權;
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起訴權;
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監事會活動經費由公司承擔
4、工會及黨組織
股東有權組建工會
職權:維護職工權益,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義務:公司改制、經營、制定重要規章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意見建議(未聽取效力如何?未規定),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參加保險、培訓職工
依黨章規定設立黨組織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公司組織結構適用原則:
寡頭民主
具有強制性
典型的資合公司
1、股東大會
地位: 公司的權利機構,不是常機構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
選舉權可據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股東大會的召開:定期的每年一次
臨時性的:發生法定的情況之一可有2個月內召開(與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主持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職責,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由連續90日內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決:一股份一表決票, 一般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重要的2/3以上通過。
會議召開的通知時間、發行無記名股票通知時間變短分別20 、30日(原30、45日)
股東大會召開前10日,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會提出臨時提案,董事會收到2日內通知其它股東,並將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地位變化:
由於股權分散無法控制公司,股東不具備管理能力,組織結構上向董事會中心發展,股東會地位形式化
原因:股東會為非常設機構;一票一權的表決制為大股東順利進入股東會提供了機會;市場對經營決策的新要求,股東會的議事特點使之不能適應這一要求;股東會的種種授權給了董事會
結果:股東會保護全體股東利益機構的職能弱化。
問題:股東的得益如何保護?設計用何種制度即適應市場對決策的要求,又能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在此方面作出了努力
2、董事會
地位:常設決策權構,對外代表公司,對內負責經營管理。各國立法顯示,董事會成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中樞。
組成: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5—19人
資格:不能出現消極資格的情形
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同
會議召開:每年至少召開2次,過半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1/10以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可提議召開
董事對公司具有謹慎與忠實義務(為解決代理成本,美國公司法首先引入誠信義務)
內容:當不存在利益沖突下,公司董事應善意地、按一個通情達理的人在相同情形下表現出的勤勉、謹慎的技能。在與自身利益沖突下,必須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董事會權利擴大張
董事會權利的擴張可以滿足公司日常經營的需要,發揮董事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結果:可能董事會濫用權利,損害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問題:如何對董事長會權利制衡及對其監督?
經理機構——董事會領導下的日常業務執行機關,對董事會負責
現在權利中心向管理人中心發展。出現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3、監事會
地位與作用:監督董事會及董事業務執行
資格:消極資格,有關職權與禁止同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公務員、董事長、經理、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組成: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不少1/3)
職權:由法定職權、章程的規定、股東會的授予。主要是。財務監督權、職務監督權、不當行為阻止權、提議召開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權。
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
問題:監事會缺位
結果:在董事會中心下,監事會不能發揮有效作用。
問題:設計什麼樣的監督機制、約束機制?
公司法在這方面作了努力
股份制發展給人們提出的問題及解決
1、如何解決代理成本問題
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方在公司股東無力也無動機監督企業經營,專門的經營者進行管理,但由於利益沖突,產生代理成本。
科學分配權利並形成有效的制衡
2、如何解決合理的股權結構問題
3、如何在董事會中心主義下解決股東大會的地位與作用
(1)股東大會對董事會制衡
(2)股東對董事制衡
一是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二是通過投票選舉制度對董事會控制,具體:
代理投票爭奪:
累積投票制:低於一定數量的小股東可以將其累積計算的投票權全部或部分集中於某一侯選人上,而無需每一侯選人分別投票以增加選中的可能。累積投票權為擬選任的董事人數與該 小股東持有股份數的積。
小股東的派生訴權:小股東能證明董事利用控制權為不當行為並阻止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向大股東追討損失,允許多小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向大股東提起訴訟。
強調董事義務:注意義務、忠實義務
三是授權股東個人在其利益或公司利益受損時,有權對公司及董事長提起訴訟;
四是董事成員之間相互監督
關於獨立董事
2001、8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公司法將獨立董事的規定正式寫入)
獨立董事: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並與所受聘公司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要求:具有獨立性;維護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具備公司運作的知識;具有5年以上的經驗。
權利:重大關聯交易認可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騁會計師事務所;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騁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注意義務:但不必給予持續的注意,有權合理信賴董事會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對經濟的監督義務低於執行董事,對關聯交易較一般董事重
忠實義務:這是一絕對義務
對第三人義務:在公司瀕臨破產時,有義務要求公司申請破產;有義務不批准公司與他人簽訂明知是不能履行的合同;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有理由相信中介機構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
獨立發表意見
4、如何解決管理人內部控制問題
5、如何建立的效的經營者激勵制度
起源於美國的做法:管理層融資收購,即公司的管理者收購其任職的公司,從而對其控制,實現經營者和所有者合而為一。
6、如何使監事會的地位不至於形式化
3. 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這些原則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之上的,該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認識到一個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利益相關者協同作用的結果,是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特別是包括職工在內的貢獻。
實際上,一個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並非僅限於「股東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優點,並考慮本公司環境,不斷修改優化而成的。當然,這並不否認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上的分類。
4. 什麼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一詞意味許多東西。它也許描述: ·公司指揮和控制的過程,鼓勵遵照公司手則(嚴如公司治理指南內所定的) 根據合約擁有投資技術(和在公司治理資金)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最寬廣的層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規則、關系、制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託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當的規則包括了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系包括了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系,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制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制、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表團。 這樣公司治理結構明白解說為在公司事務上做出決定的規則和方法。它並且提供可以設定公司宗旨的結構,並且獲得和監測那些宗旨如何表現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 更多企業相關知識盡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5. 公司治理理論的條件
其實,這要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這種風險必須是該企業的經營風險。眾所周知,保險公司的一項財產保險承擔了某個企業的汽車財產的風險,但是該保險公司不能由此向上追溯對該企業的公司治理的要求權;承擔一個分公司經營風險的主體不能向上追溯對該公司集團的治理要求權。我們可以把這種滿足治理主體要求的風險特性稱為風險在空間上的不可上溯性。風險在空間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擔公司的經營風險的單位或個人才有可能成為該公司的治理主體。
二是這種風險必須是最終風險。雖然很多主體都面臨企業經營的風險,但是他們在時間維度上是分先後的,當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時,都是股東最先承擔風險,股東承擔不了的再由債權人、員工等其他主體承擔,這樣,當企業正常運行時,只有股東是真正的風險承擔者,其他主體都是潛在的風險承擔者,他們並不真正承擔風險或者承擔的風險已經被某種風險報酬所彌補,從而沒有資格稱為治理主體,只有承擔最終風險的主體才有資格成為治理主體。我們把這種滿足治理主體要求的風險特性稱為風險在時間上的不可上溯性。風險在時間上的不可上溯性要求只有承擔最終風險的單位或個人才有可能成為該公司的治理主體。
綜合這兩方面的要求,可以得知,只有承擔公司最終經營風險的單位或個人才是公司的治理主體。這種標准並不先驗的認為只有股東才有資格進行公司治理,而是按照是否承擔公司最終經營風險這個標准來判斷。如果的確只有股東承擔公司的最終經營風險,那麼股東就是至上的;如果還有其他主體和股東一起承擔公司的最終經營風險,那麼股東便和其他主體一起作為公司治理主體進行公司治理。比如,在商業銀行的經營中,由於存在隱性或顯性的存款保證制度,使得政府或其他機構也承擔了商業銀行的最終經營風險,從而也應該參與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理論綜述
有關公司治理的研究很早就已存在,但是對其進行系統性的研究則始於20世紀80年代。綜觀國內外有關文獻,可以發現人們對於公司治理的研究已經非常廣泛,本文試圖把它們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
6. 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該是什麼樣的
在中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開和公司制改造的深化,公司治理這個過去幾乎聞所未聞的概念,現在似
乎已廣為人知。但是,究竟什麼是公司治理的確切涵義?它在本質上是個什麼東西?它的基本功能是什麼?它
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對於這些問題,人們卻很少談及,因為體驗時間畢竟太短。本文的目的,是想把國內外文
獻中有關什麼是公司治理的論點作一綜述,同時提出自己的評論性意見,以使感興趣的人們能從中得到一些啟
發。
一、公司治理的各種定義
公司治理有著許多從不同角度給出的定義,歸納起來,可以分成這樣幾類:
1.根據公司治理具體形式的定義。
在《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大詞典》的「公司治理」條目中,接管市場被看作是過去25年裡英美公司治
理的有效的、簡單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質使經營者忠於職責。因為沒有接管市場的壓力,經營者就會玩忽
職守,侵蝕股東權益。而且,在其他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不起作用的環境下,比如說,在董事會、經理
市場、產品市場、資本市場、貸款人約束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接管卻仍能發揮作用。但是,由於決策失誤和成
本高昂,近年來它的影響已經下降,人們重新對董事會發生興趣。把它作為監督經營者,協調股東與經營者關
系的精緻工具。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被視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盡管它們本身存在自己的代理問題。
這個詞條沒有直接給出公司治理的定義,但對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
這類定義還有下得更窄的,比如,不少的人認為,公司治理就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以經理組成的一個結
構。或者,認為公司治理就等同於董事會,董事會就是專司公司治理的組織形式。
2.根據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定義。
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把公司治
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
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斯坦福大學經濟系教授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文載《轉軌經濟中的
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4)中也說,「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
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並從
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
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他的《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一書中則更具體地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
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
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
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
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一些公司人員的看法更簡單明了。Jon Aisbitt是Goldman Sachs公司的執行董事,他在倫敦的一次研討會
上認為,公司治理就包括兩個因素:一是長期性關系。它必須解決經理激勵和經理與投資者之間的制衡和溝通
等問題。另一個是交易性關系,包括與信息提示和權威有關的問題。
3.根據公司治理理論基礎的定義。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論依據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是所謂的管家理論,它植根於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
論的附庸。它是規范性的,建立在信託責任基礎之上:公司(即股東大會)將責任和權力委託給董事,同時要
求董事忠誠,並能及時對自己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解釋。這個理論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和誠實的,都是
願意為他人謀利益的。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信託責任關系。
第二個是委託代理理論。它把企業看作是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合同網路,股東是委託人,董事是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是理性(或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力濫用,
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委託代理關系。
第三個是產權理論。它認為所有權規定了公司的邊界,是控制公司的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
舉為股東利益管理企業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作出決策並給予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
師檢驗公司帳務的准確性及對董事的報告和帳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於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
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是產權或控制關系。
4.根據公司治理基本問題的定義。
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對公司治理很有研究,他們在1988年發表的《公司治理——文獻回顧
》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
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了公司治理問題核心的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
(2 )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
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為了進一步解釋公司治理領域中包含的問題,他們引述Buchholz(1986)的論述,將公司治理分為四個要
素,每個要素中的問題都是由與高級管理階層和其他主要的有關利益人集團相互作用有關的「是什麼」和「應
該是什麼」之間的不一致性引起的。
具體來說,就是管理階層有優先(preempted)控制權, 董事過份屈從於管理階層,工人在企業管理上沒
有發言權,和政府注冊規定過於寬容(資料來源:Rogene A.Bucholz(1986),《企業環境和公共政策》,第
268頁)。 每個要素關注的對象是這些有關利益人集團中的一個,如上,則分別是股東、董事會、工人和政府
。對於這些問題,辦法可以分別是加強股東的參與,重構董事會,擴大工人民主和嚴格政府管理。他們認為,
「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麼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
5.根據公司治理潛在沖突的定義。
他們還認為,回答這一問題的另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構成公司治理問題基礎的潛在沖突。這些潛在沖突可
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1)治理和管理,(2)所有和控制的分離。
治理和管理的區別依賴於傳統的法律模型: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股東因供給資本而擁有公司,他們最
基本的權利是選舉董事會作為他們在公司決策中的代理人。據此,治理被看作與機構的內在性質、目的,和整
體形象有關,與該實體的重要性、持久性和受託責任等內容有關,與機構的戰略方向、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
外部性和組成要素的監督有關。而管理則更多地與活動有關,在它的傳統意義上,管理是進行或監督採取明智
的手段完成某些目標的行為。管理階層主要關心在一具體的時間和既定的組織內具體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
1 )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管理的中心是內部的;2)治理是一個開放系統, 管理是一個封閉系統;3)治理是
戰略導向的,管理是任務導向的。一言以蔽之,治理關心的是「公司向何處去」,而管理關心的是「使公司怎
樣到達那兒」。
對許多人來說,管理和治理的這種活動導向的區別過於廣泛和抽象,並會由於有人既參與管理又參與治理
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來指董事會藉以監督執行人員行為的過程、結構和關系;而以公司管理
來指執行人員為實現公司目標執行人員的所作所為。按照這一結構導向導向的觀點,則治理是董事會的工作,
而管理是執行人員的工作。
所有與管理從而與控制的分離,是治理問題的產生的根源。控制問題是管理階層和股東之間的斗爭焦點,
董事會成為這場斗爭的場所。一方面,有人認為管理階層在根據自身利益作決策,他們所需要的只是安撫股東
。董事會作為緩沖層,既為管理階層利益服務,又抗衡股東的需求。由於股東的私有產權只附於他們股票之上
,而且所有權又非常分散,所以管理層對公司資產的使用幾乎不受股東影響。另一方面,有人認為股東通過他
們在金融市場上的行為,控制著公司資產的使用。股票的買賣是股東控制權的反映,它的作用不應該被低估。
作出了違背股東利益決策的管理層將在這一市場受到懲罰。
二、公司治理的多重涵義
對於公司治理這樣一個復雜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用一句二句話就給出完整定義的。而且,隨著人們
對它的認識的深入,對它作出的解釋也將更加豐富。在辯證的即綜合各個側面抽象研究的意義上,這個概念應
該是一個知識體系。知識的最小表述單位是判斷,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為補充的判斷來加以說明。
1.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一種合同關系。
從合同論,交易成本論或產權論的觀點看,公司是一組合同的聯結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
使得交易成本低於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於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
特徵,所以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行為
利益、違約處罰都作出明確規定的合同。為了節約合同成本(預期、起草、監督、執行),不完全合同常常采
取關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說,合同各方不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
的決策規則,誰享有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實際上就是
這種關系合同。它們只給出關系框架,確定用於決策和利益分享、成本分攤的機制,而不對具體行為作預先規
定。例如,它們對股東的許可權,董事產生的程序,職權范圍、責任,以及與經營者的關系作出概括性的規定,
但卻不去預期可能發生哪些情況,也不去具體描述在這些情況出現後各方應該如何行為。公司的勞動合同,也
是關系合同,它在法律和習慣許可的條件下一次性地將用工權賦予用工方,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
7. 如何進行有效的公司治理
結構日本模式的董事會結構
英美模式的董事會結構
常見的單層制董事會結構圖
證券市場與控制權配置
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控制權配置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對於公司技術進步、產品結構調整、競爭能力提高以及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控制權配置包括兼並收購和資產剝離兩種形式。
兼並與收購定義兼並:是指兩個或多個企業按某種條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收購:是指一個企業以某種條件取得另一個企業的大部分產權,從而居於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區別:兼並指一個企業與其它企業合為一體;而收購則並非合為一體,僅僅是一方對另一方居於主導地位
德魯克成功並購五法則
(1).收購必須有益於被收購公司;
(2).必須有一個促成合並的核心因素;
(3).收購方必須尊重被收購公司的業務活動;
(4).在大約一年之內,收購公司必須能夠向被收購公司提供上層管理;
(5).在收購的第一年內,雙方公司的管理層均應有所晉升。
公司剝離1.公司剝離的方式部門出售(Sell-off)股權分割(Spin-offs)持股分立(EquityCarve-outs)
2.公司剝離分析
3、國際上有哪幾種通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依照:1、資本市場發育程度的不同、企業與銀行關聯的差異、
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作用的大小;
2、最終所表現的投資時間維度和評估標準的迥異。
公司治理大致劃分為英美治理模式和德日治理模式。亞洲新興工業國家和地區的成功,使得東南亞家族式企業治理模式也成為理論研究的重點之一。
英美治理模式:股東主權加競爭性資本市場
德日治理模式:主銀行與雙層制董事會結構
家族企業治理:大股東控制與不完全的信息披露
英美治理模式:股東主權加競爭性資本市場德日治理模式:主銀行與雙層制董事會結構
8. 如何進行公司治理
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內容包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廣義的還包括外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內外部各方面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
治理方法:
組織管理:就是通過建立組織結構,規定職務或職位,明確責權關系,以使組織中的成員互相協作配合、共同勞動,有效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
管理幅度:指在受認識和情報處理能力的制約下,管理者的有效協調人數的客觀限度。
制度規范:組織管理過程中藉以約束全體組織成員行為,確定辦事方法,規定工作程序的各種章程、條例、守則、規程、程序、標准、辦法等的總稱。
計劃是為了實現決策所確定的目標,預先進行的行動安排。
控制就是按照計劃標准衡量計劃的完成情況和糾正計劃執行中的偏差,以確保計劃目標的實現,或適當修改計劃,使計劃更加適合於實際情況。
前饋控制:又叫預先控制,是主管人員運用所能得到的最新信息,包括上一個控制循環中所產生的經驗教訓,反復認真地對可能出現的結果進行預測,然後將其同計劃要求進行比較,從而在必要時調整計劃或控制影響因素以確保目標的實現。
間接控制:即影響控制,由上級管理者對操作人員工作過程實施的控制。
目標管理:是一個全面的管理系統,它用系統的方法,使許多關鍵管理活動結合起來,並且有意識地瞄準,有效地和高效地實現組織目標和個人目標。
全面質量管理:是指在全面社會的推動下,企業中所有部門,所有組織,所有人員都以產品質量為核心,把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數理統計技術集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學嚴密高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控制生產過程中影響質量的因素,以優質的工作最經濟的辦法提供滿足用戶需要的產品的全部活動。
平衡積分卡:企業的發展不僅依賴於企業內部因素,還有賴於外部環境,企業不僅要注重短期目標,而且應注重長期發展的需要。平衡積分卡方法打破了傳統的只注重財務指標的業績管理方法。平衡積分卡認為,傳統的財務會計模式只能衡量過去發生的事情(落後的結果因素),但無法歐諾該股組織前瞻性的投資(領先的驅動因素)。在工業時代,注重財務指標的管理方法還是有效的。但在信息社會里,傳統的業績管理方法並不全面的,組織必須通過在客戶、供應商、員工、組織流程、技術和革新等方面的投資,獲得持續發展的動力。正式基於這樣的認識,平衡積分卡方法認為,組織應從四個角度審視自身業績:學習與成長、業務流程、顧客、財務。平衡積分卡將企業戰略置於核心地位。
激勵:又稱積極強化,即利用強化物質刺激行為主體,來保持和增強某種積極行為重新出現的頻率。如表揚、獎勵、提薪、提升等。
激勵是指影響人們的內在需求或動機,從而加強、引導和維持行為的活動或過程。
正強化:就是獎勵那些符合組織目標的行為,以便使這些行為得到進一步加強,從而有利於組織目標的實現。
領導:就是指揮、帶領、引導和鼓勵部下為實現目標而努力的過程。
領導者必須具備三個要素:(1)領導者必須有部下或追隨者 ;(2)領導者擁有影響追隨者的能力;(3)領導的目的是通過影響部下來達到企業的目標。
溝通:藉助一定的手段把可理解的信息、思想和情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群體中傳遞或交換的過程,目的是通過相互間的理解與認同來使個人與群體間的認知與行為相互適應
9.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
1.股東大會
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
2.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3.首席執行官(CEO)
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
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 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
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
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
4.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5.日本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日本銀行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監控權力中,發揮領導的作用。日本銀行及其法人股東通過積極獲取經營信息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公司的主要股東,在盈利情況良好的條件下,銀行只是作為「平靜的商業夥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開始下降,主銀行由於所處的特殊地位,能夠很早就通過營業往來帳戶、短期信貸、與公司最高管理層商業夥伴的長期個人交往等途徑獲取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如果情況繼續惡化,主銀行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來更換公司的最高領導層。 日本的董事會與美國很相似,基本上是實行業務執行機構與決策機構合二為一。但是日本董事會的股東代表特別少,從總體上看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9.4%(主要股東為5.7%,股東代表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別是大公司中,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3.9%,其餘大部分都是內部高、中層的經理管理人員等,從董事會成員構成可以看出,董事會不是股東真正行使監控權力的機構。另外從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會也沒有銀行的代表,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會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銀行的前任主管,這是日本商業銀行的通行做法。這位前任主管實際上就是為主銀行收集信息,並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監控,當對公司主管經理的經營業績不滿意時,就可以利用股東大會罷免這些經理人員。 日本公司還通過定期舉行的「經理俱樂部」會議對公司主管施加影響。盡管「經理俱樂部」會議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結構,但它實際上是銀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東真正行使權力的場所。在「經理俱樂部」會議上,包括銀行和法人股東在內的負責人與公司經理一道討論公司的投資項目、經理的人選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由於國情和企業所處的成長與發展環境的差異,使得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中,有些特徵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徵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內容上卻是不相同的。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徵都歸諸於韓國與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於內容上的不同則在闡述相關特徵時加以區別說明。同時,有些特徵只存在於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徵只存在於韓國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這樣的特徵歸諸於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徵上的差別。下面從共性和差別兩個方面分別闡述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
1.企業所有權或股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的所有權或股權表現為五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單一創業者擁有,當創業者退休後,企業的所有權傳遞給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擁有。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參與創業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擁有,待企業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經營時,企業的所有權則由創業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擁有。第三種情況是,企業的所有權由合資創業的具有血緣、姻緣和親緣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然後順延傳遞給創業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員,並由他們共同控制。第四種情況是,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與家族外其他創業者或企業共同合資創辦企業時,由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控股,待企業股權傳遞給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形成由家族成員聯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種情況是,一些原來處於封閉狀態的家族企業,迫於企業公開化或社會化的壓力,把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業,或把企業進行改造公開上市,從而形成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但這些股權已經多元化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著。上述五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都大量存在著,而且上述五種情況包括了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所有權或股權由家族成員控制的基本概況。
2.企業主要經營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族成員控制,另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和有親緣、姻緣關系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
3.企業決策家長化
由於受儒家倫理道德准則的影響,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中,企業的決策被納入了家族內部序列,企業的重大決策如創辦新企業、開拓新業務、人事任免、決定企業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時是企業創辦人的家長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員做出的決策也須得到家長的首肯,即使這些家長已經退出企業經營的第一線,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員做出的重大決策,也必須征詢家長的意見或徵得家長的同意。當家族企業的領導權傳遞給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前一代家長的決策權威也同時賦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們做出的決策,前一輩的同一輩的其他家族成員一般也必須服從或遵從。但與前一輩的家族家長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長的絕對決策權威已有所降低,這也是家族企業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現矛盾或沖突的根源所在。
4.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經營者受到了來自家族利益和親情的雙重激勵和約束。對於家族第一代創業者而言,他們的經營行為往往是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為自己的子孫後代留下一份產業。對於家族企業第二代經營者來說,發揚光大父輩留下的事業、保值增值作為企業股東的家族成員資產的責任、維持家族成員親情的需要,是對他們的經營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機制。因此,與非家族企業經營者相比,家族企業的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利己的個人主義傾向發生的可能性較低,用規范的制度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約束已經成為不必要。但這種建立在家族利益和親情基礎上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家族企業經營者所承受的壓力更大,並為家族企業的解體留下了隱患。
5.企業員工管理家庭化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不僅把儒家關於「和諧」和「泛愛眾」的思想用於家族成員的團結上,而且還推廣應用於對員工的管理上,在企業中創造和培育一種家庭式的氛圍,使員工產生一種歸屬感和成就感。例如,馬來西亞的金獅集團,在經濟不景氣時不辭退員工,如果員工表現不佳,公司不會馬上開除,而是採取與員工談心等形式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種家庭式的管理氛圍在公司中產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亞林紹良主持的中亞財團,對工齡在25年以上的超齡員工實行全薪退休制,使員工增加了對公司的忠誠感。再如,韓國的家族企業都為員工提供各種福利設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車、職工醫院、浴池、托兒所、員工進修條件等。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對員工的家庭式管理,不僅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忠誠感,提高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親和力和凝聚力,而且還減少和削弱了員工和企業間的摩擦和矛盾,保證了企業的順利發展。
6.來自銀行的外部監督弱
在東南亞,許多家族企業都涉足銀行業。其中,一些家族企業的最初創業就始於銀行經營,然後把企業的事業領域再拓展到其他產業;也有一些家族企業雖然初始創業起步於非銀行領域的其他產業,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再逐步把企業的事業領域拓展到銀行業。作為家族系列企業之一的銀行與家族其他系列企業一樣,都是實現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銀行必須服從於家族的整體利益,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業服務。所以,屬於家族的銀行對同屬於家族的系列企業基本上是軟約束。許多沒有涉足銀行業的家族企業一般都採取由下屬的系列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的形式向銀行融資,這種情況也使銀行對家族企業的監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韓國,銀行作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才會獲得銀行的大量優惠貸款,否則就很難得到銀行的貸款。所以,韓國的家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都紛紛圍繞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從事創辦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使得韓國的家族企業得到了沒有來自銀行約束的源源不斷的貸款。除籌資功能外,銀行在韓國只是一個發放貸款的工具,而對貸款流向哪些企業,獲得貸款企業的金融體質是否健康則很少關心,使得韓國家族企業受到來自銀行的監督和約束力度較小。
7.政府對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制約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在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一般存在於華人中間,而華人又是這些國家的少數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著國家的經濟命脈;華人經濟與當地土著經濟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華人家族企業經常受到政府設置的種種障礙的限制。為了企業的發展,華人家族企業被迫採取與政府及政府的公營企業合作,與政府公營企業合資以及在企業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員和政府官員親屬任職等形式,來搞好與政府的關系。而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的制約主要表現在政府對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上。凡家族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各種優惠政策進行引導和扶持,反之,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限制。因此,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的發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但在東南亞,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則是引導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