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排污整治
㈠ 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是從哪一年開始的
2011年,環境保護部抄、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和電監會,將繼續在全國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現將《2011年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㈡ 對大型化工廠排污不達標有什麼看法應當怎樣治理
污染物排放不達標是他們的環保設施有問題啊。運行不合理、不穩定造成的。超標排放環保局是會罰款的。
治理方法無外乎兩種。第一、工藝改造。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第二、完善環保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㈢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是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保護好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有利於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了又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必要的條件。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確立這樣的原則,是由環境污染與危害的特性決定的:環境污染一旦發生,一般在短期內難以消除,不少環境要素遭到破壞後,要恢復正常極為困難,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復的,所以要以預防為主;
環境污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潛伏期長,不易被發現,發病以後難以根治;環境受污染和破壞後,治理和恢復的代價很高;要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著眼於對新污染的「防」尚不夠,還要對已有的污染與破壞採取綜合性的措施進行積極治理。
(3)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很多環境污染問題,是由於缺乏整體規劃、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布局一旦錯了,鑄成了事實,要想糾正就很不容易。現有還有一種現象,工業布局中搞地方保護,損人利己,如各地將污染工業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導風之外,只管自己的發展,不管別人、別的地區的死活(市交接邊界、省邊界),釀成跨地區污染糾紛,逃避監管,增加了處理難度。
《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關於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和綜合平衡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於自然保護區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於城市規劃和城鄉建設的規定等條款的內容,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4)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3)違法排污整治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㈣ 如何用外部性理論解釋環境治理問題
經濟活動的外部化(外部的不經濟性)是指人們從事經濟活動時不注意到對環境內造成的容影響,造成的環境成本不計算入產品和交易的成本中去。這是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產生的主要動因,也是發展與環境問題產生的症結所在。現在普遍認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是環境成本外部化的原因,所以解決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把環境成本內部化。
比如說,肉聯廠或造紙廠將污水排入河流中,無意識地提高了下游釀酒廠的生產成本或居民的生活成本。與正常的市場交易相比,如果某一河流是私有的,那麼它可以通過禁止向其中排污或索取補償的方式來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而在不存在明確的產權或產權所有人不到位的情況下,就不存在流水質量的市場,因而也就沒有協調個人行為的價格機制。因此,在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常常會導致一種非帕累托最優的資源配置,外部性的存在是對政府幹預的一種傳統解釋。
㈤ 如何治理工廠排放廢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