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自治社區治理
⑴ 如何發揮社區青年在居民自治中的作用
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重點是社區管理和社區服務,抓好這兩項工作都必須要有一定的人、財、物作為保證,否則社區居民自治工作很難開展。目前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是:一是經費短缺。隨著社區建設不斷深入,社區居委會承擔的社會管理職能越來越多,使用的經費仍維持在社區體制改革前的水平,吃飯都難以保障。加之現在居委會不允許新辦經濟實體,原有的實體也已脫鉤,居委會自身可籌措的資金越來越少。由於沒有經濟實力,有的居委會想為社區居民開展一些相應的服務工作,也是力不從心,無從談起。據筆者調查了解,從2000年開始,某城區11個試點社區居委會中,區政府撥付辦公費40元,正職主任生活補貼100元,副職主任80元,僅靠此維持辦公和發放居委會幹部的生活補貼,困難是可想而知的。居委會幹部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福利待遇根本無法解決。在經費管理上也沒有自主權和審批權,統一歸街道辦事處管理,很大程度影響了居委會幹部的積極性。二是居委會幹部結構不合理。據筆者調查了解,在11個社區居委會中,現有居委會幹部的來源主要是退休或內退人員,市直企業、街道辦事處下派幹部,下崗或失業人員及社會招聘人員。其中:退休或內退人員佔37%,社會招聘人員佔4%,下崗或失業人員佔35%;高中文化的佔52%,大專以上文化的佔28%;年齡在50歲以下的只佔49%。人員結構不合理,給社區居委會自身建設帶來了一定的困難,也與建立現代化城市新社區的要求相差甚遠,顯然不能適應社區建設的需要。
⑵ 如何加強群眾自治組織帶頭人在社區治理工作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帶頭人就要帶頭,什麼事情帶頭人都要沖在前面
⑶ 如何推進居民自治和社區參與式治理
實現居民自治,堅持以人為本為核心,是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的第一原則。居民參與標志著對社區的認同和關愛,標志著居民既可以對社區內的利益分享,又能對社區內的責任承擔。為使社區的自治工作真正開展起來,我認為,首先要做好四方面的基礎工作:
第一,要加強對社區的歸屬感,認同感,強化社區居民「社區是我家,建設靠大家」的意識,動員和組織社區居民主動、積極、廣泛參與社區自治活動、參與社區的開發和建設。社區居委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開展工作、宣傳發動上,使社區建設的宗旨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引導社區居民樹立「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意識,踴躍參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社區自治工作。一個有活動、有創造力、工作效力高的社區,都是居民參與率相對比較高的社區。
第二,要使社區服務成為自治功能的支柱。現在的社區服務實際是要社區來解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問題,要落實居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和物質需求,而社區卻沒有足夠的力量,這就需要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支持,動員社區居民參與自理,讓越來越多的居民自己來協調和管理他們在社區的各種關系。如社區「老娘舅」志願者服務隊和觀前街道「金鄉鄰」服務聯盟,彌補了社區在服務功能上所存在的缺陷,為居民開展全方位的服務,使社區居民家裡事有人管,發生困難有人幫,使他們切身感受到社區是一個溫暖的大家庭。
第三,近年來,社區面貌發生了較大的改變,社區居民的生活環境也有了明顯改進,但我們不能否認,當前社區建設的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居民對社區工作缺乏熱情的情況,社區建設某種程度上成為社工人員而非社區居民的事情。實現居民自治,推動和諧社區建設,關鍵是要充分調動居民的積極性,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工作。居民群眾參與社區建設,其中涉及社區知情權問題,要讓居民群眾了解社區做了一些什麼工作?近期又在做什麼工作等等,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在於社區主任。社區工作者要放下架子,自覺接受居民群眾的檢查和監督,同時社區也應定期召開黨情和社情發布會,將社區重大事項、以及難點、熱點問題公布於眾,求得居民的理解和信任。一方面調動居民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社區工作的可信度。
第四,開展健康文明、豐富多彩的活動,吸引居民群眾參與和關心社區建設。每位居民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加諸如舞蹈隊、志願者服務隊、社區教育講師隊、「編外黨支部」等,由熱心群眾工作,有一定專長的居民骨幹經常組織活動。近年來,社區在這方面進行了探索,先後成立了「夕陽紅」老年舞蹈隊、書法興趣小組、讀書讀報小組等,較好地豐富了居民群眾業余文化生活,另一方面增加了這些人員對社區建設的關心和參與,增強了社區居民自治的力度。
通過做好上述四項基礎工作,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了一個平台,但這還僅僅是一個方面,我認為要真真實現社區居民自治,除抓好基礎工作之外,還應抓好社區內部的建設,使社區居民自治不僅是停留於表面,而是進一步拓展自治的空間。在這方面還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選舉配備居民群眾信得過的具有一定能力和工作水平的社區居委會成員班子。(二)實現社區工作者的述職制度。(三)實行居民群眾評議社區工作者制度。(四)、實行社區事務公開制度。(五)發揮退休工人自管小組的作用。
⑷ 網格化基層社會管理存在哪些問題
在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的話語背景之下,城市網格化管理獲得了政府行政系統的青睞,成為中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領域日漸流行的模式。毫無疑問,「網格化」管理運用科層理念和全新的治理技術,在打造「數字城市」、創新社會管理體制以及城市管理服務規范化等方面發揮了特殊的功用,值得肯定。但這並不意味著網格化在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領域可以無條件地收到「一網就靈」的效果。城市管理網格化模式要想真正深度地嵌入城市基層社會,還必須克服一些局限。
1、網格運行成本及其持久性
網格化管理啟動於社會群體性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頻發的社會轉型期,因而它的提出及運行實際上依託於網路技術和科層治理技術、是一種以權責明晰劃分和監督考評為制度保障,將政府公共行政管理服務系統與基層社區組織結合起來的管控模式,帶有一定的應急性。毫無疑問,網格化管理為在基層社會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建立起暢通的信息溝通反饋機制,避免政府各主管部門之間的扯皮推諉從而縮短問題解決的時間,提高政府科層系統的行政績效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城市網格化管理的編織及其運行也潛藏著行政成本膨脹的風險。如在一些網格內設置多名網格指導員,增設各級網格管理指導中心辦公室,這就使其人力和設備投入勢必增加。此外,網格化管理系統的建立雖然可使政府的社會治理力度得到一定的加強,但其效能是否能夠持久則令人懷疑。近年來,在一些大城市中,其網格化管理往往是作為大型活動的配套機制而出台的,而每當這些大型活動結束後,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社區組織,都不可避免地出現倦怠和鬆懈,從而導致嚴重的城市管理事故。上海「後世博」和北京「後奧運」時期出現的種種問題,即是明證。所以,如何將網格化的「非常之舉」變為「尋常行動」,則是問題的關鍵。
2.網格化與社區自治
近年來,在學界關於社區研究的成果中,很多學者都對社區行政化持一種批判的態度,認為「社區行政化」是「城市政府為尋求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的平衡,依靠行政權力,自上而下地實現社會再組織化的過程。其基本表現是:社會空間行政化、社區組織行政化、社區事務行政化」。從本質上講,社區建設的行政化傾向是中國傳統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
在現實的社區發展建設中,網格空間的誕生存在著削弱社區自治能力的可能性。正如有的論者所言:「政府行為的全面回歸,不僅使公共服務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行政強制的傾向:行政體制儼然成為一部設計合理、運轉有效的龐大機器,但面對社會出現的突發事件和具體矛盾,則需要每個部件、每個齒輪都隨同這一機器系統調整方向,連帶運行,失去了靈活多變、敏銳出擊的應對能力。」
當然,強調網格化對社區自治的消極影響,並不是要拒斥網格,而是要對兩者關系展開復雜的理解和分析。在現實社會中,社區自治與行政化之間是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在現階段社區自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網格化管理的推進和加強可能導致行政力量的強化、社區自我管理的弱化,而弱化社區自我管理則會對社區自治的進程產生消極影響。但筆者認為,在現實中,完全意義上的社區「去行政化」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社區實際上是作為「政府」和「居民」之間的聯結組織而存在的。
社會是一個高度復雜的聯結系統,以至於我們很難用簡單的話語完全揭示其中的奧秘。但我們必須關注那些基本的關鍵性聯結環節,因為一個社會如果其關鍵的聯結處被破壞了,便會發生社會解組的悲劇。因此,我們應從社會聯結的角度來理解社區性質,這樣就不會簡單地將社區置於與政府相對的立場之上而提出「去行政化」的思路了。
在社會管理領域,最高級的管理境界實際上是「自我管理」,所以我們要大力培育各種社會組織、中介組織,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社會管理。當然,我們這樣說並不是要切斷社區與政府的關系,而是要弄清行政系統與自治組織之間的關系聯結,追問兩者是「協動」關系還是「服從」關系,是「聯結」還是「從屬」。
3.網格的泛化問題
網格化治理風靡於當下的中國社會,主要是緣於政府為加強社會管理而彌補現有體制的不足,加強各部門間的協動。但隨著網格化治理的推行,「網格化的功能與實施范圍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網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經被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似乎與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相關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網格化來解決,網格化的范圍被大大泛化」。當人們確信一切依賴網格、一切通過網格來解決之後,勢必形成嚴重的網格依賴症,其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必然弱化,其直接後果就是將社會管理簡單化。
總之,新時期的社會治理正在發生一些值得注意的重要改變,其具體表現是:社會治理的主體由單一的政府向多主體、多中心轉變,社會治理的手段由平面社會向網路社會轉變,社會治理的目的由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轉變。我們應以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城市管理的網格化模式,處理好「網格管理」與「政府治理」、「網格管理」與「社區自治」之間的關系,尋找「政府社會治理」與「社區自治」之間有效的聯結點,調適好「國家」與「民眾」間的距離構造。所以,我們應「廣泛吸收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特別是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它們承擔更多的公共服務,努力營造官民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
⑸ 如何理解社區治理的最終目的是走向自治
和農村基層組織一樣,實行村民自治。這是中國民主的表現。社區就是城市中的最基層組織,其黨支部與農村的支部是一樣的,民主政治建設也是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方針,最終實現人民大眾民主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
⑹ 現代社會治理處理除了政府之外,還需要社區的自治.對嗎
是的,社區建設是我國城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這是一個由政府推動的社會體制的改革,又是政府由權力、責任、利益中心脫離出來,通過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形成政府與社區組織共同服務和管理社區的過程。由於長期以來城市街居體制孱弱,民間組織不發達,政府把社會穩定置於首要目標,因此將權力和責任向街居體制轉移並實現服務到位,保持社會穩定並不是容易的事。社會的急劇變化也使社區建設面臨著眾多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求有強有力的推動,一方面又要實現政府權力的下放甚至過渡,這對政府是一個考驗。
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1、社區建設中的「行政化」、「形式化」現象;2、社區建設中的居民歸屬感問題;3、社區工作者隊伍的整體素質、工作能力、工作方法還未完全適應社區建設發展的客觀要求。
解決社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的對策:1、清除體制性障礙;2、做好社區居民歸屬感的培育;3、提高社區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
我國的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社區管理本著「以人為中心尋求發展」的思路,宗旨在於謀求城市文化和市民素質的提高。文明社區建設在我國正呈燎原之勢,它的發展將大大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
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社區建設是我國城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建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社會組織方式的需要。這是一個由政府推動的社會體制的改革,又是政府由權力、責任、利益中心脫離出來,通過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形成政府與社區組織共同服務和管理社區(社會)的過程,即由單位體制主導轉向社區體制主導的過程。由於長期以來城市街居體制孱弱,民間組織不發達,政府把社會穩定置於首要目標,因此將權力和責任向街居體制轉移並實現服務到位,保持社會穩定並不是容易的事。社會的急劇變化也使社區建設面臨著眾多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求有強有力的推動,一方面又要實現政府權力的下放甚至讓渡,這對政府是一個巨大的考驗。
一、社區建設的歷史回顧及其意義
在我國,社區建設這一概念由民政部於1991年5月首次提出。按照民政部負責人的解釋,社區建設是從我國國情出發並借鑒了國外先進經驗提出的。改革開放以來,民政部在城市廣泛開展社區服務,但它又難以包含政府希望的城市基層社區組織所要承擔的職能。在這種情況下民政部提出社區建設的概念,並力圖以此去開拓民政工作。隨著我國城市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城市的社會問題及服務、管理體制中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在這種情況下,中央將城市社區建設提上議事日程,江總,書記也於1996年指出,「要大力加強城市社區建設,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的作用」。在這之後,社區建設作為民政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被納入議事日程。1998年國務院的政府體制改革方案確定民政部在原基層政權建設司的基礎上設立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進一步推動了社區建設在全國的發展。現在政府已將社區建設上升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高度」,即適應城市企業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保證社會穩定,促進城市社會發展。在這里,可以明顯發現政府對社區建設目標的訴求:支持和保障企業體制改革,化解社會壓力,保障城市社會穩定。同時我們不應忽略其中的另一重要涵義:城市社會組織方式、社會管理方式的轉換。
具體說來,社區建設有以下重要意義。1、社區建設適應了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由於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單純的社區服務功能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城區工作的需要。只有全方位地開展社區建設,才能保證城市社會經濟穩定健康的發展。2、社區建設適應了社區工作發展的需要。社區工作是一項積極的社會工作,它要求社區服務功能不斷地向縱深擴展。過去的社區工作僅僅停留在解決居民的實際困難上,而社區建設中的社區工作應延伸到社區居民家庭中,讓社區的所有家庭都感受到社區工作者提供的服務。3、社區建設適應了政府服務的需要。「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在城市管理體制中,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體現了政府面向基層、面向居民的服務意識。進行社區重組,實行小機構大服務,使政府找到了社區工作的落腳點,從而使政府工作更加貼近居民的生活。4、社區建設適應了創建文明城市的基礎在社區,而社區建設的目標就是創建文明社區。
二、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社區建設中的「行政化」、「形式化」現象。
社區作為城市最基礎的社會組織實體,應實行社區居民自治,讓社區居民自己處理社區內的事情,這也是社區建設的內在要求和主要目標。但在一些地方,舊的行政管理體制仍然繼續發揮作用。一是區街政府部門仍然「大包大攬」,對社區各項工作指令性多,指導性小;二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紛紛在社區內設置組織機構,對社區派任務、下指標,「費不隨事轉」、「權不隨責走」現象大量存在。
⑺ 如何從社會治理角度看新時代城市社區居民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
新時代城市社區居民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群眾自治的重要形式,從社會治理的角度,主要是讓群眾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發展自己。
⑻ {轉}是走向社區自治還是建立社區治理結構— —關於我國城市(一)
一、問題的提出 自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以來,我國開始了大規模的城市社區建設,社區自治確定為社區建設的基本目標。我國理論界廣泛接受的社區自治概念的基本內涵為:社區自治是指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自治,即政府管理行政事務,社區自治組織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它強調社區的自主權,主張通過政府與社區分權,使社區成為獨立的權利主體,獨立管理社區公共事務。與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區管理理念相比,它突出了社區的自主地位,有著積極意義。但是,在實踐中,它也存在很多的缺陷:一是理論上的困惑。其關鍵點是社區自治的現實形態是什麼?我國現在正在進行的社區建設的實踐是在實現社區自治嗎?很多學者認為,既然是走向社區自治,就應該通過相關的制度配置來確保目標的實現,而不是強化社區的行政性質,於是就出現了關於「是社區自治還是社區行政化」的爭論,焦點是社區有沒有自主權,社區能否在社區公共事務中發揮主體作用,社區自治目標能否實現?二是實踐中的難題。首先是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之間的對立化傾向。在社區建設過程中,主張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各行其是,互不幹涉,把兩者對立起來,從而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從原來政府對居委會的絕對控制走向政府與居委會絕對分離。其次是社區「全能化」傾向,認為社區組織可以包攬政府行政事務之外的所有社區公共事務,可以獨立地解決所有社區公共問題。這種傾向一方面存在於政府中,認為政府不需要介入社區公共事務,另一方面也存在於社區組織成員當中,他們反對政府介入社區公共事務,結果是社區組織在解決社區公共事務時遇到了各種難題,很多社區公共問題得不到解決。 總體看來,社區自治這個概念的缺陷在於它過於強調政府與社區之間的分權,強調社區組織的自主性,而忽視了兩者之間的合作與協調,也就是說,在解決社區公共問題的時候,政府組織與社區組織之間首先應當是加強合作,發揮各自的功能,其次要注重加強兩者之間的溝通與協調,缺少這一點,就無法消解政府與社區之間的張力,無法解決實踐中產生的矛盾和問題。 二、分析框架 本文的分析框架建立在「社會控制論系統的治理(社會政治治理)」的基礎之上。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和操縱,主要用於與社會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自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者對治理做出了許多新的界定,概括起來,其理論要點有:1、治理的主體的多元性,它的主體不僅是政府,也可以是民間機構,還可以是政府機構和民間機構的合作;2、主體關系的多樣性,它反映的是各種參與主體之間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強調協作與依賴,而非市場競爭,亦非科層(hierarchy)等級式的上級命令與下級執行關系,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3、治理過程的持續性,它強調的是一個各方參與者持續的、互動的過程;4、治理手段的多樣性,在按照治理模式管理公共事務時,參與者主要通過合作、協商、確立相互認同的目標等手段來實現,體現的是自覺、自願的主動行為,體現的是參與社會管理的責任感;5、治理結構的多樣性,為實現共同目標,治理過程往往體現為主體間多樣化的行動、干預和控制,主體間可以是契約性合作,也可以是國家讓渡部分管理權給社會其他組織;可以是正式的制度約束,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制度約束。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型,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伴隨著這個過程而出現的是一體化的社會管理模式被打破,多元利益主體逐步形成。隨著政府職能轉變,政府開始從很多社會生活的領域中退出,要有效解決眾多的社會問題,政府必須與其他的社會組織結合起來共同行動,逐漸形成制度性的持續互動,所有這些與治理理論的理論前提完全相符,治理理論對我國正在進行的社區建設具有很強的適用性。本文重點從政府對社區建設的目標追求、社區居委會的雙重性質、社區治理的相關主體、社區公共事務的性質以及政府社會職能轉變等方面展開論述,試圖論證我國社區建設的目標應該定位為建立合理的社區治理結構而不是走向社區自治。 三、國家對社區建設的目標追求 當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制逐漸失靈,國家對社區建設的目標追求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制,以有效解決改革過程中面臨的一系列社會難題。1、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管理方式 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城市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單位制度和街道居委會制度這兩種方式來完成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後,為了實現國家的發展目標,以戶籍制度為核心,以城鄉分割為特點,建立了城鄉二元結構,實現了對整個社會的管理;在城市中建立起單位和街道——居委會制度,以實現對城市社會的管理。單位制度以部門和行業為主線,將城市居民組織到各個單位之中。各個單位有按照行政級別的高低分為不同層次,並賦予相應級別的資源分配權力,這樣,整個城市社會就以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為頂點,形成了多個相互平行的「類蜂巢」結構。在單位內部,設立了與單位行政級別相對應組織,如黨的組織、行政組織、共青團組織、婦聯、工會等,以便完成黨和國家下達的各項任務、分配本單位所擁有的各種資源。單位依賴國家的分配計劃獲得各種資源,同樣,單位中的個人依賴所在的單位獲得各種生存的資源,在實際上就形成了「國家——單位——個人」這種依附鏈條,國家正是依靠這種依附鏈條,把城市中的居民整合到不同的部門和行業之中。城市中的各個單位除了完成其本身承擔的經濟任務外,還承擔了對本單位成員及其家屬的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的任務,為他們提供諸如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各種服務,在這種體制下,單位是一個「全能性」的組織。街道——居委會制度主要是管理單位制度以外的居民,將他們劃分到不同的街道、居委會中,國家通過這套制度實現對資源的配置和對單位體制外居民的管理。應當明確的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單位制度以外的居民數量較少,所以,街居制度在城市社會中並不佔居主導地位,只是起到「拾單位之遺,補單位之缺」的作用。這樣,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以資源分配為主軸,通過城鄉分治、單位制度和街道——居委會制度,國家實現了對城市社會的有效管理。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城市社會管理遇到了新挑戰 隨著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各類改革的進行,我國城市社會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具體表現在:一是城市人口發生了巨大變化,一方面,原有城市居民的「單位」屬性逐漸減弱,大量「單位人」轉為「社區人」,另一方面,城鄉人口流動加劇,大量農村人口湧入城市,給城市的人口管理提出了新課題。二是隨著國有企業深化改革、轉換經營機制和政府機構改革、職能轉變,我國進入了「後單位時代」,企業剝離出來的社會職能和政府轉移出來的服務職能,客觀上要求建立一個獨立於企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網路。三是隨著住房、醫療、養老、就業等制度的改革,城市居民與所在社區的關系愈來愈密切,他們對社區服務、居住環境、文化娛樂、醫療衛生等方面提出多層次、多樣化的要求。四是隨著各項任務向社區集中,相關的制度配置又沒有到位,導致社區內部的矛盾和問題不斷增加,單一的行政手段已經很難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情況表明,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以單位制度為主的社會管理體制已經失靈,迫切需要找到一種新的管理體制以有效地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在原有的單位體制無法使用的情況下,街道——居委會制度就成為現有條件下國家可以直接利用的組織資源和制度資源。而面對新情況和新問題,街道——居委會體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有利方面表現在城市社會管理工作的重心在逐步下移,街道日益成為地區性事務的管理責任主體,對街道而言,機遇與挑戰並存;不利方面是居委會力量薄弱,很難適應新的形勢,具體表現在:一是居委會規模太小,資源共享難度大;二是居委會工作人員素質低下,工作能力差;三是社區組織力量薄弱,無法承擔城市社會發展變化帶來的繁重任務;四是政府對社區居委會管理過死,社區缺乏相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國家要完成目前的管理任務,必須通過加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建設,並以此來解決城市社會中出現的新問題。 在 「兩辦」轉發的關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意見》的通知中,明確社區建設的目標:(1)適應城市現代化發展的要求,加強社區黨組織和社區自治組織建設,建立以地域性為特徵、以認同感為紐帶的新型社區,構建新的社區組織體系;(2)以拓展社區服務為龍頭,不斷豐富社區建設的內容,增加服務項目,促進社區服務的網路化和產業化,努力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3)加強社區管理,理順社區關系,完善社區功能,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4)堅持政府指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社區力量,合理配置社區資源,大力發展社區事業,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素質和整個社區的文明程度,努力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生活便利、治安良好、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社區。由此可見,國家開展社區建設的目標就是重構城市社會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政府、社區自治組織和其他相關組織的功能,實現對城市社會有效管理和調控,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城市社區居委會的雙重屬性與社區建設目標 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社區居委會是一個具有雙重性質的組織,一方面,它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具有「民」的性質,另一方面,它又是一個類似行政性的組織,具有「官」的性質,所以, 「官民二重性」成為社區居委會的組織特性。 自《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頒布以來,居委會首先是作為一個法定的居民自治組織而存在。作為社區的一個主體組織,居委會在解決社區事務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是居民參與社區性事務,解決社區問題的重要組織形式,在為方便居民生活、維護居民權益、表達居民要求、調節民間糾紛、增進居民福利、實現社區生活和諧等方面發揮著其他社會組織無法替代的作用。 在扮演社區居民自治組織角色的同時,現實生活還賦予了居委會類似行政組織的角色,使其帶有官方組織的色彩。這主要表現在:其一,居委會是我國政治體系的重要補充部分。我國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從中央到基層,我國政府的組織層級有:國務院——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地級市)人民政府——縣(旗、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的是,我國的基層政府只到鄉鎮這一級,城市中的街道辦事處並不是一級政府,而是市(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在這個組織形式中,從橫向上看,每一級政府都在自己的轄區范圍內擁有相應的管轄權,從縱向上看,每一級政府都是這個組織體系中的一個環節,上級政府運用行政方式對下級政府進行領導和管理,這種管理從上到下是一貫的。與這種政府組織形式相適應,在每一級政府組織中都設立有黨的組織,對同級政府實行政治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現在的問題是,最基層的政府組織和黨組織怎麼實現與社會的有機結合,以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要解決這個問題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在基層社區中建立類似的組織形式實現與政府的基層組織和黨相應組織的對接。因而,城市社區居委會就成為黨和國家組織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是有了這個組織,才使得國家的整個組織形式完美而有效。居委會雖然不是政府組織,但是在政府的直接授權下,它代行了基層政府委託的部分行政職能,協助政府完成各項任務。其二,社區居委會的性質、設立、變更及其基本職能得到了憲法和法律的確認。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六項。其三社區居委會成員的選舉都是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的,其成員的當選一方面是社區居民認同的結果,另一方面也是政府認同的結果。其四,從社區居委會的財力支撐來看,其經濟支持主要來自政府。雖然從理論上說政府的財政收入來自納稅人,政府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是政府的職責之一,但是,在實際運行中,政府往往通過對社區居委會財務的控制從而實現對社區居委會控制。最後,社區居委會各項決策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除了居民的認可外,還必須得到政府的認可,否則,居委會也同樣難以實施。 在現實生活中,居委會好像首先是一個行政性組織,其次才是一個居民自治組織。正是居委會這種雙重組織特徵,決定了在社區建設過程中,它不可能走向自治,而是首先作為國家管理社會組織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存在,其次才是作為居民自治組織在社區事務發揮重要的作用。
⑼ 當前基層社區治理,居民自治面臨的主要需求和突出問題是什麼
社區治理還面臨著治理主體發展不均衡、居民自治機制不完善、利益表達訴求不通暢、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社區人才的建設滯後等問題和矛盾
⑽ 如何全面深化改革視野下的社區治理方式創新
社區是社會的根基,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推動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於實現全面深化改革目標具有重大戰略意義。黨的十八大明確將社會管理與民生並列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提出「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明確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推進「城鄉社區治理」等改革任務,形成了從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到社區治理一體貫通、一脈相承的治理體系,為推進社區治理創新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江蘇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求,按照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框架指引,加快轉變治理方式,推動社區建設和發展從「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從由政府單一主體向政府、社區居民和社會組織多元主體轉變,從政府管理、控制社會向政府調控、引導、服務和整合社會轉變,逐步構建起政府、社區居民、社會組織多元參與的社區治理模式。
優化政府治理結構,增強政府服務能力。積極推動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規范鄉鎮(街道)職能,明晰基層政府與自治組織的權責,回收政府行政性事務,為社區「松綁」。南京玄武、秦淮等地推行「街道中心制」和社區公共服務「整體外包」改革,推動大中城市城區街道去「經濟化」,強化其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深化社區去「行政化」改革,聚焦自治和服務。無錫、鎮江等地通過社區「扁平化」、「網格化」服務管理,最大限度整合社區內外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政策資源,推動公共資源向社區下沉,強化服務管理責任,切實增強社區綜合服務功能。
推行「政社互動」模式,改進社區治理方式。太倉市自2008年起,率先開展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簡稱「政社互動」)的創新探索,實現了基層政府轉職能、基層自治組織增活力、居民群眾廣受益多方共贏的效果,被專家譽為繼審批制度改革後行政體制改革「第二次革命」,得到中央領導和民政部等有關部委的充分肯定。自去年下半年,我省全面部署和推廣「政社互動」,通過編制《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事項》和《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工作事項》「兩份清單」,明晰責任主體和權責邊界,變「上下級關系」為「平等對話關系」;鄉鎮(街道)與村(居)民委員會協商簽訂「協議書」,實行「契約化」管理,變「行政命令」為「依法協助」;改進考核方式,變「單向考核」為「雙向評估」。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已有337個鄉鎮推行了「政社互動」,占總數的26.6%。
建立「三社聯動」機制,創新服務管理模式。以社區為平台,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三社聯動」機制。南京玄武區、建鄴區、鼓樓區等通過「三社聯動」機制建設,增強社會組織承接功能,促進專職社工活力釋放,形成公益創投、購買專業服務的典型經驗。無錫崇安區通過「夯實平台、提升品質、強化參與、放大效應」,構建「四聯治理」工作體系。南通崇川區將公益創投理念應用於社區服務領域,積極探索政府購買、社會資助等資金來源渠道,賦予「三社聯動」新的內涵。
推動社區減負增效,完善社區服務體系。通過推動社區減負增效,完善社區服務體系,不斷加強社區治理主體之間的平等合作與協商,為社區治理與和諧善治奠定基礎,讓基層政府回歸公共服務本份、自治組織回歸自治管理本位、居民群眾回歸自我服務本元。省級出台政策性文件,規范社區考核評比,從行政層面為社區減負、「松綁」。省財政從2011年起每年預算1億元社區建設專項資金,採取「以獎代補」引導方式,推動和實施城鄉社區「兩大平台」建設,為促進社區「減負增效」創設載體。南京市出台社區減負七項規定,取消25項工作任務,48類評比,42個機構,72項台賬,整合20條社區網路,增加自治服務、便民服務,改進考核方式,較好解決了社區負擔重的問題,為全省乃至全國提供了鮮活經驗。
發展基層協商民主,推進社區民主自治。強化以黨的領導為核心,開展形式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最大限度激發自治活力,推動實現從「為民做主」到「讓民做主」,由「社區管治」到「社區善治」的轉變。太倉、邳州、連雲港、泰州、江陰等地積極探索,形成了「政社互動」、村級「四權」建設、「三會村治」、「直評村官」、「以民主促民生」等基層協商民主的有效形式,促進了基層和諧穩定。
近年來,我省各地以改革創新為著力點,積極培育社區治理主體、創新社區治理方式、明晰社區治理目標、豐富社區治理內容,不斷提高社區治理成效,推動社區治理不斷向深度和廣度發展。但是,對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新形勢下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要求,我省社區治理的發展還不平衡,比如在社區經費保障問題上,《意見》明確要求,將社區建設「五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但不少地方還沒有完全落實。社區人員待遇較低、工作經費較少,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區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社區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在社區服務設施建設上,《意見》明確了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三級社區服務中心的建設標准和提供方式,但目前一些地方仍有一定數量的城鄉社區「硬體」不達標,甚至還有少數空白點。在社區准入上,《意見》要求大力壓縮針對社區的各種會議、台賬、材料、報表,規范面向社區的各類檢查評比和創建達標活動,但落實效果不是很好,社區負擔依然很重。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省社區治理必須邁出新的步伐。一是深入開展社區創建,不斷提高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水平。以「創建考核」為抓手積極推進社區治理創新,深入開展全國和諧社區建設示範單位和省級和諧社區建設示範單位創建活動。二是全面推行「政社互動」,積極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方式。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行「政社互動」的總體部署和安排,全面推進「政社互動」工作。釐清行政事務和社區自治事務,明晰「行政權力」與「自治權利」界限,促進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管理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推動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力爭到今年底,蘇南50%、蘇中30%、蘇北20%的縣(市、區)實行「政社互動」模式,至2017年全省實現全覆蓋。三是加快實現社區減負增能,大力提升社區服務管理效能。按照「能刪則刪、能調則調、能並則並、能壓則壓」的原則,大力壓縮影響社區工作、增加社區負擔的各種會議、台賬、材料、報表,進一步規范面向社區的各類檢查評比和創建達標活動,嚴格社區工作準入,讓社區工作者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來服務居民、搞好自治,切實提高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效能。積極推廣南京市社區減負經驗和模式,省級層面出台社區減負相關文件。同時,加快社區信息化平台建設,運用現代化手段,真正提升社區服務功能,減輕社區負擔。四是深化拓展「四個民主」,穩步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提升村(居)委會成員能力素質,完善基層協商民主機制。建立健全「三社聯動」機制,努力提升基層社區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按照「政府扶持、社會運營、專業發展、項目合作」的原則,建立健全「三社聯動」機制,大力培育發展貼近城鄉社區居民需求的公益慈善、文體娛樂和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引導社會組織有效承接政府及相關部門面向社區的公共服務事項。今年,省民政廳將制定出台促進「三社聯動」機制建設的扶持政策,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稅收減免、政策支持等有效途徑,為推動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條件和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