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整改整治 » 鄉村粗放治理

鄉村粗放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1-25 11:31:53

❶ 請結合所學,談談你對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

鄉村振興首先要解決的是農民的錢袋子問題,也就是要讓農民富裕起來。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實現鄉村產業振興,因為只有產業振興才能夠帶來農民收入的提高,增強農民消費能力。從以往的經驗看,農村產業選擇基本上離不開種養加,自從有了特色小鎮才開始擺脫種養加模式,探索休閑旅遊度假等產業模式,但是仍然沒能脫離鄉村稟賦的局限拓展更廣闊的產業空間,原因就在於鄉村缺乏吸引產業資本的投資環境,特別是產業成長所需要的後勤保障和服務體系,再加上人力資源素質較低,配套設施不健全,物流成本較高,由於農村生活質量不高,社會保障水平低,職業發展前景暗淡,使資本和人才缺乏向鄉村流動的積極性,所以投資鄉村的投入產出比較小,從而減弱了產業資本投資鄉村的沖動。正因為如此,在小城鎮和特色小鎮建設中無論是官方還是學界都在強調產業的核心地位,卻忽視了產業紮根甚至成長的基本要求和條件,進而始終沒能有效打開擺脫自然稟賦的產業空間。
其次吸引產業資本的基礎和條件就是與產業發展所需要的各項基礎設施。這些基礎設施不僅限於水電氣,還包括後勤保障和服務體系。比如產品運輸倉儲原料采購便利性等。工業生產需要大量工人還有管理人員,所以醫療服務、教育培訓等就要隨之跟進。同時還要改善人居環境。人居環境應該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基礎條件,現在的鄉村在垃圾處理、農作物存儲、能源使用、空間布局等方面還處於相對原始的狀態。改變目前這種狀況就要對鄉村進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鄉村規劃面積有限,多在幾平方公里的范圍之間,所以不可能像城市那樣非常明顯地劃分各種功能區的邊界,而是在較為有限的區域內容納比較齊全的所需功能,這就要依據鄉村的自然特點可以一村一規劃,也可以將毗鄰的幾個村統一進行規劃。
再次是鄉村振興的突破或者說關鍵問題是要在體制機制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國鄉村的經濟大多還是以農業為主,二三產業發展不夠充分,對鄉村企業的管理多為粗放式的,隨意性很大。特別是外來資本對當地鄉風民俗不了解,而現代企業與鄉風民俗環境下的本土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所以必然的帶來體制機制方面的問題。如何防止縣鄉陳舊的經濟體制向鄉村延伸,就必須對鄉村經濟體制進行預先設計。黨的十九大報告在提出鄉村振興戰略時指出:要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說明中央高層對鄉村治理體制有不同於城鎮體制的考慮。從現實情況來看,鄉村振興首先要破除阻礙各路資本和技術人才向鄉村流動的體制機制,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真正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給各路資本以更大的騰挪空間。政府行政體制改革不僅僅在於商事制度改革和壓縮審批事項方面,更重要的是避免政府隨意干預企業生產經營的行為,特別是名目繁多的檢查調研等。鄉鎮機構基於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體制機制要求進行適應性合並機構,精減人員,原則上應該大幅縮減經濟管理職能,做好商事服務就行了,把更多精力用於社會管理,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方面。而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應該在政府主導下著力探索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治理方式,合理確定自治邊界,創新自治的方式方法,使自治合理有效。以我們的理解,自治就是村民自治,而村民自治組織就是村委會,法治是國家法律法規,行事主體是政府,而德治則是農村世俗社會長期形成的鄉風民約。中國鄉村本來就是存在了幾千年的世俗化社會,現代社會由於政府過度介入破壞了世俗結構,失去了自治能力,而由政府替代,改革開放以自治為特徵的村委會由於喪失世俗基礎而變得畸形,如何恢復鄉村世俗社會自治能力是改革的關鍵。傳統是應該被遺棄的,當然也不應該不加改進的保留,而應該保留傳統世俗結構的時候,怎樣注入新的現代元素,從而煥發新的生機與活力。中國帝制時代並不主張皇權下移,也不主張皇權漫無邊際,皇權與世俗之間有一適當邊界,為了減少民眾負擔盡量減少財政開支人員,用示範而不是用行政去管理鄉村,這些經驗雖然是近代以前農業社會的產物,如果加以批判性利用,並不難與現代政府管理接軌。村委會與世俗社會建立更加緊密的聯系,會極大減少財政開支,政府管理更加有效,減輕農民負擔,發揮鄉村宗族世俗管理的自發性自律性。其實在有些農村,除了村委會,背後的宗族世俗力量仍在發揮作用,那麼為什麼不把他們整合起來,卻讓他們對立呢。對立的結果是村委會的決定無法慣徹並得到執行,而宗族世俗力量又無法公開發揮作用,本來應該有的協同效應卻互相牽制。
第四是改善鄉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鄉村振興戰略是中國農村全面實現小康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就是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所以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是應有的題中之意。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為了改善鄉村居民生活環境不斷加大對鄉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但是在鄉村治理體系還不是很完善的情況下許多基礎設施由於缺乏管理而破舊荒廢。鄉村的基礎設施按照城市基礎設施那樣由水電氣等部門多頭管理顯然不合適,所以可以考慮在鄉村建立基礎設施運營中心,對各種基礎設施進行統一管理和運營。改善鄉村人居環境重點是生活污水垃圾處理,開發利用新能源,特別要注重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比如以家庭為單元的污水回收利用設施,根據鄉村不同條件通過桔桿無害化利用,太陽能、天然氣、沼氣等開發利用改善鄉村能源使用結構,以提升鄉村空氣質量。
鄉村振興戰略的核心是產業振興,通過產業振興提高鄉村居民收入,有了較高的收入鄉村居民才有能力消費各種服務,支付各種基礎設施的使用費用。而完善的基礎設施及後勤保障服務體系則是承接產業資本的必要條件。

❷ 中國農村污水治理還存在哪些問題

每年產生污水90多億噸,處理率卻僅為22%,遠低於城鎮污水90%以上的處理率;污水治理設施「建好不用、只曬太陽」的現象普遍存在;排放標准日趨嚴格與地方經濟可承受能力矛盾增加……農村污水治理陷入重重困境。


政策密集落地激發巨大市場


農村污水治理已經成為今年水污染治理的重頭戲。2018年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明確,今年將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


緊隨其後,中辦、國辦聯合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進一步提出,積極推廣低成本、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採用生態處理工藝。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將農村水環境治理納入河長制、湖長制管理。


在今年5月舉行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再次提及以農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推進鄉村環境綜合整治,同時國家對農村的投入要向這方面傾斜。


地方層面,農村污水治理步伐也在加快。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湖南、湖北、江蘇、福建、雲南、安徽等近20省份相繼出台一系列推進村鎮污水治理的政策。例如,湖南省提出,到2020年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0%以上,全省農村廁所污水治理和資源化利用率達到70%以上。山東省提出,到2020年,5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其中,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示範縣80%以上的村莊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農村新型社區基本實現污水收集處理。
重金投入是一大亮點。例如海南省提出,2018-2020年,計劃籌措約190億元資金用於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國家及地方層面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也推動著村鎮污水領域市場加速釋放。據E20研究院測算,到2020年村鎮污水處理率將達60%,後「十三五」時期預計市場空間剩餘1200億。
「城鎮污水處理市場已趨於飽和,而村鎮污水處理市場呈現一片藍海。」桑德國際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村鎮環境集團總經理王俊安表示。


另據不完全統計,今年1至5月,共有18個投資額超5億的村鎮污水治理項目釋放,累積投資額度超165億元。

❸ 我是農村的 現在在整治違章搭建 唯獨的就是搭建在自家旁副舍用房 我怎麼樣申請保留這間副舍房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

❹ 農村違章建築怎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對歷史和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❺ 鄉村公園綠地應該用什麼草皮好,管理粗放,少雜草。

一般可以用丹麥草,不用修剪,耐高溫,耐旱,耐寒,抗病蟲,綠期長,比較粗放。

❻ 農村粗放使用資源有哪些

什麼?講清楚些

❼ 農村違法建築有哪些,以及如何處理農村違法建築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

❽ 查尋農村污染物帶來的害處及治理

一、我市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1、農村水環境污染 農村用水主要是生活用水、農田、蔬菜等農作物灌溉。除部分近郊的農村已採用自來水,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還是飲用地下水、井水或溏庫水,採用水庫和圍堰提灌河溝的水灌溉農作物。但這些水源都逐漸遭受到來自鄉鎮企業和農村生活污水的污染,使重金屬、氨氮、總磷、化學需氧量、大腸桿菌、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等指標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標。 2、農村大氣環境污染 農村大氣污染主要來自生活燃料——煤、柴、秸桿等的直接燃燒排放,同時露天焚燒生活垃圾使得低空中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惡英、苯系物、惡臭等污染物濃度短時間內成幾十上百倍超標,積聚到一定程度,更嚴重影響和威脅到我們子孫後代的未來。 3、農村土壤環境污染 農村土壤環境污染主要受重金屬的污染較嚴重,土壤毒性劇增,進而對地下水造成污染,水質惡化。有的過度施用農葯、化肥,土壤中氮、磷、鉀比例失調,造成土壤富營養化,導致土壤板結硬化,品質下降。 4、農村生活垃圾、農廁等環境污染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嚴重不規范,基本是處於自生自滅的無組織狀態,採用空地、河溝沿線丟棄、農舍土壤邊隨意填埋或直接焚燒的方式。生活垃圾的污染帶來的是整個環境的污染如大氣、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進而影響周邊和自身的生活環境。90%以上的家庭漏天廁所,禽、豬、牛圈糞便未經生化處理,直接用作農作物肥料,或者直排入水庫、河溝、江河中,使得病菌滋生蔓延,農村消化系統疾病如痢疾等發病機率遠高於城市,呼吸道疾病如肺癌、肺結核,甲肝、乙肝等發病率在我市農村年輕人中呈上升趨勢。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原因 1、農村的貧窮落後,不潔生活方式和習慣使其環境保護意識差。農村青壯年人口逐步流向城市,老弱病殘長住農村。這種勞動力、知識空心化從而導致農村環境污染越來越沒有勞動力和資金治理,環境污染問題則越來越突出。 2、對農村環保工作重視不夠,環保資金對農村投入少。近郊區農村雖基本解決了飲水問題,但對污水的排放無管理,長期處於無序、任其自流狀態。 3、工業化向農村擴展的同時,也帶來農村新的工業化污染。我市有些鄉鎮只重眼前利益,引進的多為粗放型、技術含量低、污染重的中小企業,沒有統一的市政排污管道,廢水(有的經過處理或處理不達標或未經處理等等)只有直接排向農田、河溝、水庫直至飲水水源地江河等。 三、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建議 1、提高對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認識,加強宣傳教育。在我市廣大的鄉村地區,廣泛普及環保科技與法律知識,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自覺維護農村的生態環境。 2、進一步摸清我市農村水體環境、土壤環境、大氣環境的承載力,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土壤進行質量評價,功能劃分,制定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依據不同的功能合理利用和開發。對我市農村生態環境的變化進行適時監測,為農村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3、政府增加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加強農村飲用水建設與管理,建立一批集中飲用水源地,確保農村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 4、在污染嚴重的地區,建立農田與河流、溏、庫間的生物緩沖帶; 5、平衡施肥,科學使用農膜,推廣可降解農膜,提高農膜回收率,加強對農用化學品施用量、施用方式及施用時間的規范和管理; 6、大力推廣生物農葯和低毒、低殘留農葯,嚴格禁止高毒、高殘留農葯在我市的生產和施用;以地定畜,合理規劃畜禽養殖業布局,鼓勵畜禽糞便資源化; 7、嚴格控制秸桿、生活垃圾等露天焚燒。研製、開發低成本、高效益,適宜農民推廣應用的農業廢棄物資源化新技術和新產品;推廣利用較成熟的垃圾堆肥及資源化技術,有機無機復合肥生產技術及秸桿氨化飼料生產技術; 8、啟動一系列的農村生態工程。大力推廣和啟用新型沼氣池,推進農村廚房、廁所、豬圈的改造,使環境衛生得到改善,農民得到實惠。 9、加強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環境安全的監測與監管,嚴格農業污染監督管理,鼓勵集約化、無污染的農業生產方式;對污染嚴重的鄉鎮企業,要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嚴格執法,不能以罰款代替治理。 10、在大力發展小城鎮建設時,政府要投入資金,建立一批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以防止生活垃圾對周邊農村環境污染。( 2006年9月)

❾ 農村的違章建築罰款多少國家有法律規定嗎

「《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 」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 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