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業業務整改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1-24 14:36:10
⑴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律師協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版為:2、同業競爭的權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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