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整改整治 » 福利治理

福利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1-23 02:18:07

① 屋頂漏水怎麼處理

我覺得應該樓上的住戶的地板滲水的原因吧,可以通知樓上住戶,共同協商來解版決問題,或者找物業。1、不權排除可能是進水管滲水; 2、反正磚也起開了,檢查什麼地方濕的,把濕管的位置給換掉就可以了; 如果是舊房子一般都是預制板的縫隙漏水,那都是水泥砂漿填的縫隙,根本不起防水作用。即便你在天花板上加現在的防水材料那水也會從旁邊漏出來。除非你把整個天花板和牆面做防水處理,那工程量叫一個大。這樣的話水就進牆了,不解決問題。 另外: 1、收樓未滿五年,向發展商提出要求維修要求,因為根據國家規定:在五年之內,處於房子的保修期; 2、收樓超過五年,要看一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樓上鄰居的責任,就要請鄰居來負責; 3、若是樓體質量問題,可提請業主委員會通過,動用房屋維修專項基金,責成管理處進行維修。 你們覺得我上面介紹得好不好,覺得不錯就來給我採納一下,謝謝。

② 社會福利包括環境方面的問題嗎(如環境治理

通常情況不包括,但是當環境成為只有特殊人才能享受的奢侈品的時候,就可以算進去。

③ 轉型時期中國政府在社會福利事業中的角色定位

摘要: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但並不必然要求政府直接「生產」,其投資渠道應多元化,BOT模式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但其與現行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與銜接也是需要重視的問題。
關鍵詞:環境污染治理 市場 BOT

「環境污染」是指「被人們利用的物質或者能量直接或間接地進入環境,導致對自然的有害影響,以至於危及人類健康、危害生命資源和生態系統,以及損害或者妨害舒適和環境的合法用途」。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所列舉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是我國環境法制尤其是針對環境污染的重要原則。但是,由於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具有相伴相隨的孿生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價值正當性或社會有用性」, 因此,將環境污染完全消滅於無形是不現實的,除非實行「零增長」「零排放」。 鑒於此,「預防為主不是代替治理措施」,「對於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

一、環境污染治理的提供者——政府

人類經濟發展史的實踐無可辯駁地證明市場是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方式。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對此作過通俗的解釋:一個完全競爭的、一般均衡的市場體系會顯示配置效率。在這一體系中,所有產品的價格都等於其邊際成本,所有的要素價格都等於其邊際產品價值,不存在外部性。在這些條件下,如果每個生產者最大化其利潤,每個消費者最大化其效用,經濟在總體上是有效率的,你無法使任何人的狀況在不使他人狀況變差的條件下變好。這意味著,在社會資源和技術既定時,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計劃者,使用最高級的計算機,制定最天才的重新配置計劃,他也無法找出比競爭市場更好的解決方案。沒有哪一種重新配置能使任何人的狀況改善。不論經濟中有一個、兩個市場,還是有二百萬個市場,這個結果都是正確的。 然而,這些結果通常都是以假設完全競爭的市場為基礎的,事實上,市場不是完美無缺的,它會失靈。市場失靈,「是指那些為取得有效的市場解決辦法所需的條件不存在,或者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相沖突」。 狹義的市場失靈,是指市場運行的結果,未能滿足帕累托最優條件,造成效率損失的狀況;廣義的市場失靈除狹義的內容外,還包括市場在解決收入分配等社會問題時的無能為力。
市場失靈的一個原因,是由於存在純公共產品,薩繆爾森(P. A. Samuelson)把純公共產品的概念定義為:「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 純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因為技術或者成本的原因,無法排斥其他人對該產品的佔有;還具有消費的非競爭性:再增加一個人也不會導致任何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考慮到產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者不具有供應公共產品的動機。因為他一旦生產了這種產品,他就無法排除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那麼,是否可以考慮消費純公共產品的人們形成一個私人合作制,達成協議共同承擔該公共產品所需的成本。這種協定對於小群體也許是可行的,可是隨著群體規模的擴大,個人成為免費搭車者的可能性也提高了,因而私人自願協定無法再起作用。因此,對一個大群體而言,「純公共產品是通過公共部門預算來提供的」。 環境污染治理即為公共產品的一個例子,所以,「供方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
現實生活中純粹的公共產品或純粹的私人產品都很少見,更多的是兼有二者性質的混合產品,外部性問題正是由此產生。 所謂外部性,指的是某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行動直接影響到另一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成本或效用。 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 它包括正、負兩方面影響,正面的影響亦稱正外部性或外部經濟性,負面的影響亦稱負外部性或外部不經濟性。前者的一個典型例子是某項新技術發明被他人公開的無償使用,後者的典型例子是環境污染問題。
要使資源有效配置,就要矯正外部性。基本的方法就是要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為外部性製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地又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按照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清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產權界定給誰並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 然而,現實的世界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有時交易費用還非常大,當牽涉的人很多時就是這樣。因此,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干預來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成本和免費搭車策略使公共產品的私人式自願供應面臨許多問題,因此,「政府一種可能角色就是干預市場的配置職能,從而糾正市場失靈或採用政策彌補其效果。」 提供公共產品(包括環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成為政府的基本職能。
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發揮到極至,形成與市場經濟體制截然相反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行政計劃機制在對資源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經濟職能不是對經濟的運行起輔助作用,而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全方位的主導者和主宰者,小到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賣給何人,大到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和參數的確定、協調,都由政府一手操辦。 「在這里,全體公民都成了國家(武裝工人)的雇員。全體公民都成了一個全民的、國家的『辛迪加』的職員和工人。」整個社會將成為一個管理處,成為一個勞動平等、報酬平等的工廠。」
以上的分析似乎一直在向我們昭示:市場是不完善的,政府幹預可以校正市場。但我們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政府幹預本身是有成本的,同樣存在「政府失靈」現象。政府作為雇員機構都具有官僚主義的弱點,運作成本高,容易導致浪費與文牘主義, 同時,間接地增加「納稅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還往往有一種「中位取向」,作為受選民委託者,它往往體現大多數選民的利益,而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中那些最弱勢群體、以及其他特殊群體的需要。例如婦女、兒童、殘疾人、赤貧者的保護等等。 尤其值得重視的是,政客和官僚們的「尋租」行為,「人們試圖尋求影響國家的方法以便使福利轉移到他們手上」。

二、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BOT模式

市場和政府存在著各自的優越性,同時,也都可能出現「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因此,我們的任務無疑便是找到兩者的平衡點,使其各自充分發揮作用。根據OECD市場經濟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環境管理經驗,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要作用是規制和監督,同時提供必要的環境公共物品。 但是,這並不必然意味著由政府來生產,政府「可以把生產該產品的合同承包給私人生產廠家」, 吸納商業資本、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資金來參與,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局面。在國際上,從80年代開始,歐美開始倡導和鼓勵私人部門積極參與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力圖在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建立夥伴關系,這一作法後逐漸被東亞許多國家所重視和應用。美國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的較大部分由私人部門承擔;馬來西亞將全國劃分為幾個區域,把垃圾和污水處理業務全部委託給幾大公司;日本過去曾把政府環境預算的80%以上投入到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中,現在也感到力不從心,弊端甚多,因而開始變革。 而我國,環保投入機制基本是延續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投資主體仍然主要是國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們苦苦尋覓的「平衡點」的天然物,「驀然回首,她在燈火闌珊處」。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營運-移交)投資方式是由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基礎設施的建設、營運權讓渡給項目發起人並對部分項目風險提供商業支持和政府承諾;項目發起人則設立項目公司,並由項目公司通過一系列協議(合同)聯接眾多的項目參與者對項目進行建設、營運,通過經營所得收回投資,償還貸款,獲取收益;特許期滿後,項目公司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投資方式具有融資能力強,自有資本需要量小,投資收益有保障等眾多優點,因而,「自土耳其1983年設立世界上第一個BOT項目到1993年,世界范圍內有近150個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OT投資方式,總投資額超過600億美元」。
BOT投資方式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眾多當事方,規范當事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亦為數不少, 其法律特性在我國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與私人資本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為標的的合作關系。 BOT所涉及的領域一般為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及壟斷專營帶來的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等原因,這些本應有國家投資、壟斷專營的領域,不得不引入私人資本。因此,從本質上講,BOT是將本國和本地區的那些本應由公營機構承建和運營的公用設施項目,通過政府授權方式特許給某個私營機構來建設和經營,「是業主國政府的一項具體的獨立的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的政府職能由私人代為實現」。 我國BOT項目大都分布在火力發電廠、高速公路、隧道、鐵路等基礎行業,而又以地鐵、港口、火力發電廠和交通運輸投資額巨大的項目居多,其他類型的項目少。然而,1998~2000年間,中央政府增發國債3600億元,國債投放的重點就是公路項目。各地電力市場也在「強電政策」的推動下很快趨於飽和。 與之相反,據國家環保部門最新統計,目前我國城鎮日排放污水總量近1.4億噸,但達到國家二級排放標準的污水處理總量只有約0.1億噸, 全國城市垃圾的年產量達1.5億噸,且每年以8%至10%的速度遞增,全國歷年垃圾存量已超過60億噸, 僅憑政府財力顯然難以完成治污使命。環保產業已成為朝陽產業。但我國環保產品與巨大的市場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BOT投資方式在環保產業,尤其是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將大有可為。
2、BOT以政府特許為核心和基礎,政府以合同中的行政特權方式保留和行使公共職權。BOT模式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系統法律關系群,這種關系群是由公法和私法合作調整的。在這龐大的法律關系群中,核心是政府特許,其表現載體即為特許權協議,其他所有合同均以特許協議為基礎,為實施其內容服務。特許權協議在法律性質上為公法契約(行政合同), 協議目的具有公益性,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有不對等性,政府在特許權協議中既是一方當事人,同時又以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管理機關身份出現,其地位具有雙重性,具體表現為:第一,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以盈利為目的的私人資本進入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經營,必須首先得到政府特別授予的專營權;第二,政府有權監督私人履行特許協議的行為,有權為維護公共利益,變更、終止合同;第三,經營期結束,政府無償取得基礎設施的所有權。 環境污染治理是政府的職責,雖然政府可以通過BOT模式將其「承包」給私人,但顯然政府不能據此放任自流,不能放棄其監管職責。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文件都相應的規定有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
3、BOT是一種特殊的私人直接投資方式。BOT投資方式具有私人直接投資的本質特徵,這是毫無疑義的。私方當事人以盈利為目的,以私人名義參與公共工程,自行籌資,自享收益,自擔風險。而且,目前我國所稱的BOT往往僅指國際BOT(外資BOT),沒有包括國內私人以BOT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能性。 我國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設的城市污水處理廠2001年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竣工,投資方為美國金州集團北京金源環保公司,美國金州集團與北京市政府磋商,擬投資建設北京北小河污水處理長二期工程。此外,法國蘇伊士集團也准備投資建設北京盧溝橋和小紅門兩座污水處理廠。 鼓勵內資參與BOT投資將是我國環境污染治理的發展方向。目前我國民間資金充裕,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實際民間金融資本存量不少於10萬億元,僅浙江省就有3500億元民間資金閑置; 同時還有一批資金和技術較為雄厚的民營企業,而且對投資環保產業有巨大的熱情,因此,具備發展內資BOT的客觀基礎。實踐中也確有其事。國內民營企業中宜環能環保技術公司與河北省安新縣達成了意向性協議,採用BOT方式建設垃圾處理廠,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另一家民營環保企業桑德集團,更是雄心勃勃,推出「中華碧水計劃」:與全國12個省市簽約,宣布以BOT模式承建這些地方的污水處理廠。
BOT方式的設計,成功地把基礎設施分成投資建設、經營回報和無償移交三個階段,並將前兩個階段成功地與政府直接職能分離,推向市場,辟為可以投入產出的領域。利用私人經營機制和市場經營機制獲得高效率和高質量,避免了國家作為主體直接進入經營領域所帶來的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同時政府作為標的物的最終所有權人自始至終所享有的監督權和其他一系列特權,保證了BOT方式不改變基礎設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公共產品,所要求的「政府提供」和「私人生產」在這里完全得到了滿足,政府和市場找到了各自合適的定位。

三、BOT模式與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沖突和協調

BOT模式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中是新生事物,因此,其與我國現行環境法制的沖突將是不可避免的,兩者之間的協調、融合也就顯得格外重要。
1、BOT模式與排污收費制度
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費的非競爭性,但是,非競爭性產品未必是非排他的,有時,可以採用很簡單的排他手段,如收費就可以使排他成為可能。 BOT模式中的投資方之所以願意投資於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就是因為能通過收取污染處理費的制度將環境污染治理這一公共產品具有排他性,以實現其盈利的目的。為了保證這一穩定的並且也是唯一的利潤渠道,排污收費制度就顯得頗為重要。
排污收費制度(徵收排污費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或地方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徵收一定的費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的具體體現。 排污費的使用,按《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 的規定,作為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下列3個方面:①補助重點排污單位治理污染源。②用於區域性綜合污染治理。③用於補助環境保護部門檢測儀器設備的購置、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在環境污染治理項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費的使用就需要重新分配。項目公司直接向排污者收取污染處理費,或者由政府從排污費中列支,這兩種都是可行的方案。
與「污染者負擔原則(PPP)」相對應的為「使用者負擔原則(UPP)」。1999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發布了《關於加大污水處理費的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污水處理費是水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用戶用水數量,各城市要在用水價格上加收污水處理費,以補償城市排污和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處理良性運行機制。」在美國,自來水費中有55%是污水處理的費用;在丹麥,污水處理費為自來水費的1.6倍。 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環境污染治理一直被當作公益事業,使用者無需交費,在BOT模式下,環境污染治理已不再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因此,向使用者收費也自然顯得理所應當。浙江省杭州市物價局自2002年9月1日起,對杭州市自來水價格進行結構性調整,但所有水價均包括每噸0.4元的污水處理費。
2、BOT模式與「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小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其他工程項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一項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是我國首創的,是一項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也是「預防為主」原則的具體體現。
1986年3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1998年新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並且,從1989年起,我國「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率連續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 由此可見,「三同時」制度已經深深紮根於我國環境法制。然而,「三同時」制度出台於1970年代初, 經濟、社會體制已出現重大轉型的今天,對「三同時」制度的價值可能需要重新估量。環境污染治理開始出現市場化、集約化道路的新形勢下, 還是嚴格要求「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三同時』制度」是否還有必要?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應該淡化。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時候,應對該建設項目適合污染集中治理還是單獨治理作出評價,適合集中治理的,就不必強制要求其執行「三同時」制度,當然,其若選擇執行「三同時」制度,法律亦不禁止。
3、BOT模式與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在特殊保護區域內超標排放的已有設施,由人民政府決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治理並達到規定要求的一整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是減輕或消除現有污染源的污染和污染嚴重的區域污染,實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的體現。限期治理制度同樣誕生於1970年代初, 實現的是「誰污染誰治理」原則,而目前,更為科學的「污染者負擔」原則 已取而代之,其在「限期治理污染」領域的表現即為「代履行」。代履行,是一種行政法上的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僱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而強制義務人繳納勞務費用的行政強制方式。」 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即為由他人代為履行限期治理任務,向履行方支付治理費用。 此處「他人(履行方)」的最合適人選莫過於以BOT模式投資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一方面,此類BOT項目所成立的污染治理公司更具專業化和集約化,可以減少限期治理任務的成本,從而減少整個社會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理污染代履行也為BOT模式中的投資者提供了一條利潤渠道,因此可謂「雙贏」。
4、BOT模式與環境法律責任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其重要特徵之一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表現為對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綜合性的法律責任,包括私法責任(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無論私法責任還是公法責任,其責任主體均為環境違法者,這是無疑義的,然而,在環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誰是環境違法主體,誰該承擔環境法律責任,卻變成一個困難的問題,目前學者亦是眾說紛紜。 我們認為,在這一問題上,應區分私法責任與公法責任。私法責任,主要是因環境侵權而生,而在環境侵權領域,采無過錯責任主義歸責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律上的通制。 因此,因污染造成的環境侵權,排污者和污染治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受害者可以向兩者中的任何一方提起訴訟,要求承擔民事責任。當然,若屬於另一方過錯引起,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先行承擔責任方可以行使追償權。而在公法責任中,行為人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 因此,只能令排污者或者污染治理者中的過錯方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區分方式在實踐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受害者在實踐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無力追究真正的責任人,而公法責任的追究者——行政主體或者司法機關——是完全有能力做到也應該做到這一點的。

④ 我國社會福利的整體治理思路是什麼

加快推進社會福利體系的全民覆蓋與城鄉統籌。現階段我國社會福利體系建設與發展所進入的全新階段,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低水平、廣覆蓋」向「共享型」和「發展型」的轉變階段。毋庸諱言,「低水平、廣覆蓋」的社會福利體系建設,盡管符合社會福利水平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根本原則,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撒胡椒面」現象。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現階段完成「廣覆蓋」向「全覆蓋」轉變的時機已經成熟。根據黨的十八大所設定的「社會保障全民覆蓋」的戰略目標與時間表,目前我國的社會福利體系正處於逐步走向「制度」「人員」和「服務」全覆蓋的過程之中。為此,當前需要在鞏固已有福利保障項目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業、住房、教育、健康等方面的福利制度,同時通過深化戶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來實現城鄉統籌和應保盡保。
強化第三部門在社會福利社會化中的重要作用。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就開始興起了多種所有製成分和多種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進程。結合目前社會福利社會化發展程度依然不夠理想的現實,以及觀念、體制、政策和資金等方面的困難,當前是需要進一步強化「第三部門」重要作用的關鍵時期。一是應進一步完善第三部門參與社會福利提供及社會化發展的門檻和標准,以此明確具體的服務對象、范圍和標准;二是應以社會成員的福利需求及其變化發展為導向,科學合理地規劃和引導第三部門的平衡發展和有序參與;三是加強對第三部門的宣傳與監督力度,持續提高其自主性、影響力和自律水平。
著力構建和完善社會福利服務傳遞與輸送網路。在日趨混合或多元化的福利供給與治理模式之下,社會福利服務傳遞與輸送網路的構建與完善,主要需要把握好行動能力提升、合作機制構建和輸送路徑優化等方面的具體問題。從行動主體能力的提升角度來看,政府部門的角色轉變與市場和社會組織所承擔的責任與功能的變化是同步的過程,而政府部門所設定的福利制度與具體政策,又影響和制約著市場與社會組織的活動范圍與行動方式,因此就需要各個行動主體能夠堅持創新變革和審時度勢;從合作機制構建的角度看,各個主體間的平等互信是實現有效治理的最基本前提,而進一步理順政府部門與第三部門之間的關系實現合作與共贏,則是當前有效整合多元主體和實現治理目標的關鍵;從社會福利服務輸送路徑的角度來看,多元主體的多層次參與和有效供給,是社會成員多樣化福利需求得到更好滿足的根本保障,因此應在破除角色困境和理順相互關系的基礎上,運用政策、資金和人才方面的扶持與績效評價等手段來推動和實現福利服務輸送路徑的不斷優化。

⑤ 如何深化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事業改革

健全社會福利制度,支持發展慈善事業」;「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切實保障殘疾人權益」。

這次三中全會《決定》直接論述社會福利和慈善工作主要體現在兩處文字上:

一處,在第七部分「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里,《決定》強調要「放開育幼養老、建築設計、會計審計、商貿物流、電子商務等服務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這對於我們運用外資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出了新要求。

另一處,在第十二部分「推進社會事業改革創新」里,《決定》強調要「完善慈善捐助減免稅制度,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和發展老年服務產業。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殘疾人權益保障、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這對於我們做好養老服務業,健全老年福利制度、殘疾人福利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提出了新要求。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決定》中有許多地方雖然不是直接論述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工作,但對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的改革發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這大體體現在七個方面的論述上:

第一,關於市場功能的新提升。以往講市場的功能和作用,一般是講它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即使是去年黨的十八大報告也是說「更大程度更廣范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而這次《決定》在多處地方都講,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一個新的重大理論觀點,把我們對市場作用的認識提到了新的歷史高度,這對於我們放手讓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二,關於「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決定》在多處用「治理」概念替代了「管理」概念,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社區治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從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種公共的私人的機構共同管理事務的過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強調發揮多個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搞好各種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三,關於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的新闡述。《決定》指出,「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要「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機構管理特別是公辦養老機構與民辦養老機構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對於我們破除一些地方在彩票公益金使用上厚此薄彼的做法,也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第四,關於政府職責的新界定。《決定》指出,「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持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准確把握公辦養老職能定位,發揮好公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作用,搞好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五,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的新要求。《決定》指出,「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於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搞好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六,關於改革試點的新規定。《決定》指出,「鼓勵地方、基層和群眾大膽探索,加強重大改革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寬容改革失誤,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貫徹落實好今年國務院35號文件規定的4項改革試點任務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七,關於簡政放權的新啟示。《決定》指出,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進一步搞好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職能轉變,下放和轉移事務性職責,支持部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⑥ 國家規定哪些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國家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必須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指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第四條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是指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項目: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五條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以實行監理,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為了保證住宅質量,對高層住宅及地基、結構復雜的多層住宅應當實行監理。
第六條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下列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民航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發電、引(供)水、灘塗治理、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設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從下列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一)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中的大型項目;
(二)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
(三)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或者區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四)對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五)其他骨幹項目。

⑦ 如何深化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事業的改革

第一,關於市場功能的新提升。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一個新的重大理論觀點,把我們對市場作用的認識提到了新的歷史高度,這對於我們放手讓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二,關於「治理」概念使用上的新突破。用「治理」概念替代「管理」概念,像「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有效的政府治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社區治理」、「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等。管理一般是從上到下的行政式的,而治理是各種公共的私人的機構共同管理事務的過程。「治理」替代「管理」,最核心的是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強調發揮多個主體的作用和積極性。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搞好各種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三,關於市場主體一律平等的新闡述。「國家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依法監管各種所有制經濟」。要「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破除一些地方在福利機構管理特別是公辦養老機構與民辦養老機構上厚此薄彼的做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四,關於簡政放權的新啟示。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要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准等制定實施,加強市場活動監管,加強各類公共服務提供。」我們認為,這對於我們進一步搞好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司職能轉變,下放和轉移事務性職責,支持部直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⑧ 中國輻射防護研究院三廢治理研究所總待遇怎麼樣,各種福利怎麼樣。出差常駐辛苦么

他說讓你常駐哪裡嗎?紅沿河還是秦山?福利沒有,待遇實習2400,轉正3500,還回有300倒班費和一百全答勤,差不多就這,住宿不要,吃飯要,不辛苦,就是想家,而且偏,而且要學習,是真學和大學混不一樣的,每天8小時的班,三班倒,一般上一7天就休息3~4天。

告我去哪,能告訴你更詳細,
我說的夠詳細了吧?好評吧。

⑨ 工程法規定多少萬以上必須公開招標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於2018年3月27日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1、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2、 第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①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②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3、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①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②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4、第四條不屬於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5、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招標: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並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國家政策為准。
應答時間:2021-01-2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⑩ 社區具體工作內容

1、管理功能:管理生活在社區的人群的社會生活事務。

2、服務功能:為社區居民和單位提供社會化服務。

3、保障功能:救助和保護社區內弱勢群體。

4、教育功能:提高社區成員的文明素質和文化修養。

5、安全穩定功能: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保證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維持社區的政黨動作,社區設有各種層次的管理和服務機構。這些機構管理社區的各種事務,發展和穩定,為社區成員提供相關服務。各級政府部門、基層管理服務組織都是社區的管理和服務機構。

(10)福利治理擴展閱讀:

加強社區的作用:

1、加強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引導社區治理與社區服務相協調

隨著社區服務業的迅速發展,社區治理的工作也不斷面臨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社區服務業內容、規模的擴展對社區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社區治理的水平也影響著社區服務業的發展狀況。

2、政府掌舵、社會劃槳,鼓勵扶持社會組織為社區服務

隨著社區服務專業化程度的加深,通過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方式,有效地提供優質專業的服務逐漸成為一種潮流。在這種背景下,社會組織也逐漸成長為提供社區服務的重要主體。

目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面臨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壓力、收入分配改革阻力及人口老齡化提前等問題,應把社區治理與服務提升到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高度,在推進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不斷創新模式,推進社區治理與服務綠色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紅利。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