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相關政策
㈠ 土地整治如何規避風險
土地方面的風險,主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原因而導致的合同風險。所以,首先要警惕以下5類無效的土地流轉合同。
1、未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簽訂的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方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經發包方同意後,當事人可以要求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或重發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的必須經發包方村委會同意才能有效,否則轉讓合同無效。
2、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追認,無處分權人私自流轉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在農村存在很多無處分權人流轉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親把外出打工兒子的地包給他人了,兒子把父親讓他耕種的地包給他人了,代管人把別人讓他代管土地轉讓給他人或過戶到自已名下等情形。這些情況都屬於無處分權人未經授權私自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如果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人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以地抵債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在農村,有的農民朋友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簽訂一個抵押借款合同,還有一些農民朋友借款到期償還不上了就簽訂一個「以地抵債」合同用土地償還借款,按照法律規定這類合同都是無效合同。
4、超過承包期限流轉土地超過部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發生在1998年,第二輪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結束。因此土地流轉不能超過剩餘期限,也就是不能超過2027年年底,如果流轉期限超過這個期限,那麼超過部分無效。
5、已簽過流轉合同的合同:
進行土地流轉的一方(農戶或者村集體),之前已簽合同,即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已經轉移,再簽訂轉流協議的話,合同無效。
6、法律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其次,是村委會對土地承包合同疏於管理而導致的土地糾紛,原因在於:
一是村委會將屬於本村的流動地對外發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當土地期限已經到了的時候,農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會卻找借口不予收回,實際內幕就是村委會人與承包商私下對土地承包期限進行了更改;
二是村裡承包給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較長,隨著村委會換屆,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現有承包合同,重新發包,借口以前簽訂的合同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法律問題;
三是某些村委會將農民的土地流轉給他人從事非農業後未恢復土地原狀,農民要求恢復原狀繼續耕種土地或要求增加補償費,由此引發的糾紛。
㈡ 土地整理和土地整治有什麼區別
上面的人答的廢話太多了!其實土地整治包含土地整理,土地整治包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土地整治是大的概念,土地整理是小的概念,兩者是包含關系。
㈢ 關於土地復墾、整理、開發,國家有哪些政策規定
法律法規
a)《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b)《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c)《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10月;
d)《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
e)《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f)《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12月;
g)《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第592號令,2011年3月。
政策文件
a)《關於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文,2007年4月12日;
b)《關於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225號文;
c)《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1999年4月;
d)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的通知》(財建[2005]169號),2005年4月;
e)《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環發[2005]109號。
還有標准 規程 、通則等等
㈣ 安徽省土地整治相關法律法規
是落實國家規劃管理規定的需要。我國經濟發展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專發展階段,屬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因此,解決發展在空間布局上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嚴格保護資源,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引導國土空間利用方式轉變,必須要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原國土資源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國土空間規劃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於2017年廢止了43號令,出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第72號令),因此,必需對原有的管理制度作相應修改。二是管理水平提升的需要。2017年,我省建成了全省統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作為建設用地審批、規劃計劃審查、土地執法監管等各項土地管理業務的依據。原來基於紙質規劃成果的管理制度,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條件和審查重點、資料庫應用和維護以及規劃實施監督檢查等未作規定,不能適應全面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三是適應客觀條件變化的需要。本輪規劃將到期末,在實施中遇到的規劃確定的規模空間不足問題,脫貧攻堅支持政策與規劃執行之間的矛盾問題,國家下放審批許可權等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佔用補劃問題等,需要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等等。
㈤ 請問國家在土地綜合整治方面出台哪些政策
主要有"土地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2010年)和"關於開展土地整治規劃修編工作的通知"(2010年),「省級土地整治規劃修編的指導意見」
國家的土地整治規劃技術規范和編寫要求正在制定中
㈥ 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徵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㈦ 什麼是土地整治實施監管
土地整治實施監管是指具有法律地位且相對獨立的政府或專業監管機構,為實現土地整治工作預期目標,採取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綜合手段,對土地整治活動涉及的相關單位、部門人員和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為。它是政府履行職責的一種制度性安排,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約束力,以保證土地整治規范運作,取得實效。 土地整治實施監管的目標是確保土地整治項目布局符合土地整治規劃,土地整治各項工作與資金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管理政策規定,項目規劃設計任務按計劃全面完成,工程建設質量和補充耕地質量符合要求,農民群眾對土地整治工作滿意。 土地整治監管模式是「部級監管、省負總責、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家層面按照「把權力和責任真正放下去,把服務和監管切實抓起來」的原則,主要是完善土地整治制度設計,強化監管和服務。土地整治項目立項、資金分配與使用、實施監管等權力與責任下放到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監管與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
㈧ 國家對土地整治有什麼標准和要求
日前,國務院公布《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通知》要求,要嚴肅查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一律叫停,進行整頓、規范和限期整改;對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超出試點范圍開展增減掛鉤和建設用地置換或擅自擴大掛鉤周轉指標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通知》指出,近年來,各地開展農村土地整治,有效促進了耕地保護;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土地整治過程中,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加掛鉤試點,對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少數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擅自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突破周轉指標、違背農民意願強拆強建等一系列亟需規范的問題,侵害了農民權益,影響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擴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要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堅決扭轉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堅決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嚴禁侵害農民權益。
要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推進以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建設為重點的農田整治,規范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積極組織實施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進國家糧食核心產區和戰略後備產區建設,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基礎性保障。未批准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的地區,不得將農村土地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嚴禁以整治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禁在農村土地整治中,違法調整、收回和強迫流轉農民承包地。
《通知》還對做好這項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規定。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地方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搭建平台、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國土資源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全程指導和有效監管。二是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三是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管理。四是嚴格監督管理。要加強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管理信息化建設,實行全程監管;要完善項目在線備案制度,對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實行網路直報備案,及時向社會公示;要做好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土地督察和土地執法監察的作用,完善發現問題和查處機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五是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清理,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