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整改措施
Ⅰ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實際施工人如何保護自己利益
第一,建築業由於種種原因,非法轉包、肢解工程後再違法分包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且實際施工人多為不具有任何資質的私人。這不僅不利於工程質量和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也不利於工程施工利益鏈條上的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為保護實際施工人——農民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二,實際施工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保護自身利益。
(一)根據相關法律及時行使訴權
由於《司法解釋》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又不願起訴發包人的,實際施工人要及時提起訴訟,否則可能會失去其應有的權利。《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有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但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實際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優先受償權來追討工程款,那麼就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二) 把握發包人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的責任
首先,由於《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前,應當了解發包人是否已經向合同相對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發包人已經向轉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轉包人沒有向實際施工人付款,此時實際施工人就應當將轉包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向發包人提起訴訟。
其次,實際施工人在行使訴權時,應當按照相關的合同進行工程造價的結算。要了解和掌握發包人欠款的事實就應當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核對收付款情況,確定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難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的,實際施工人可先與轉包人結算工程款,並收集相關的付款憑證、往來函件以及涉及價款和經濟簽證等。為在法院主持下結算或司法審價鑒定時提供充分的依據。
另外,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前,要提供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司法解釋》生效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成為支付工程款的關鍵依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由於多數實際施工人是通過轉包獲得工程的,轉包合同是無效的,那麼是否能按無效合同結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了。如果工程質量不合格,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後,被發包人反訴質量問題的,實際施工人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三)制定訴訟策略
實際施工人除了可以發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外,還可直接以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作為共同被告,或要求人民法院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是否要將轉包、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應根據有利於實際施工人的利益選擇。如果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有著共同的利益或較好的合作關系,那麼可以聯合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共同起訴發包人,以便獲得更多的證據材料並增加追討工程欠款的力度。如果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權利,而發包人對拖欠的工程款無力支付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考慮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與發包人一起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
Ⅱ 法律為什麼禁止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因為會造成施抄工現場混亂、責任不清襲,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發生嚴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
在實踐中,由於一些發包單位肢解發包工程,使施工現場缺乏應有的組織協調,不僅承建單位容易出現推諉扯皮,還會造成施工現場混亂、責任不清,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發生嚴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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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Ⅲ 什麼是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及其區別
1. 非法轉包: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2.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3. 區別則主要表現在:
(1)在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在轉包中,轉包人與轉承包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2)分包行為,只要不是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等違法分包行為,則在發包人同意的情況下是為法律所允許的,而轉包行為則被法律所禁止。
工程的非法分包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責任:
(一)建設單位非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工程合同價百分之零點五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接受非法轉包的建設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民事法律後果: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解釋,分包合同違法的,分包合同無效。
(二)建設單位非法轉包的,開發商有權解除建設合同,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三)建設單位對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非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非法轉包合同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轉包的概念並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司1996年頒發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於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後,並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後,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後,在轉包人並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包人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違法分包-網路轉包-網路
Ⅳ 建設單位在加強分包管理,杜絕違法分包,轉包,違規分包上有何建議
(一)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建築施工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危害性的認識,加強組織,落實責任,精心安排,認真部署。
(二)全面檢查,從嚴執法。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嚴格依照《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進行處理。在自查自糾階段,企業發現問題,並積極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責任;對於自查自糾不積極,或發現問題後拒不整改的,要嚴厲處罰。在全面檢查階段,對所有在建的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或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電視電話會後新開工的項目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三)形成合力,務求實效。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市場准入、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合同備案、質量安全、行政執法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力量,建立綜合執法機制。要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法律法規教育,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增強自覺抵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意識。
(四)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建築市場監管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被查處的違法行為單位和人員,一律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平台和新聞媒體上公布,形成失信懲戒和社會監督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要逐一登記,認真查處。
Ⅳ 鳳岡縣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推進計劃及工作措施的整改問題、查處案件
(2010年4月—2011年10月) 按照「每個部位和環節都要查找和解決一批問題,什麼問題突出就解決什麼問題」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確定以下需要重點排查解決的問題及其責任部門:
縣發改局組織各行業主管部門集中排查解決項目決策方面未批先建、違規審批以及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等問題;
縣發改局和建設局應按國務院「國辦發[2004]56號」文件確定的職責范圍集中排查解決招標投標方面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增加工程量等問題;
縣國土局集中排查解決土地使用權、礦業權審核和出讓方面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違規征地拆遷、土地出讓金收繳以及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等問題;
縣建設局集中排查解決城鄉規劃管理方面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擅自改變城鄉規劃、改變用地性質以及違規調整容積率等問題;
縣安監局在排查中督促、指導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建築行業法規和規章制度,檢查施工企業、施工監理不嚴格和安全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縣建設局集中排查解決工程建設實施和質量管理方面轉包和違法分包、偷工減料、施工監理不嚴格和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不落實等情況;
縣財政局集中排查解決物資采購和資金安排使用方面工程嚴重超概算、超決算和資金管理使用混亂等問題;
縣發改局和建設局集中排查解決建設項目信息不公開或公開不規范不透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設領域信譽缺失等問題;
各牽頭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深刻分析問題原因,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從主觀認識、法規制度、權力制約、行政監管、程序環節、市場環境等方面,查找存在的主要漏洞和薄弱環節,拿出改進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明確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責任要求,逐一加以解決。排查和解決突出問題的計劃和措施等情況要以專題書面報告的形式於2010年5月20日前報「縣治工辦」。2010年5月前,「縣治工辦」開展一次對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排查和解決突出問題的抽查。 各部門要把查辦案件工作貫穿於專項治理的全過程,集中時間和力量查辦一批違法違紀案件,推動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
1、梳理排查的重點案件:
(1)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插手干預城鄉規劃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審批和出讓以謀取私利等權錢交易、商業賄賂的案件;
(2)違法違規審批立項,規避和虛假招標,非法批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變更規劃和設計、改變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積率,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案件;
(3)在工程項目規劃、立項審批中因違反決策程序或決策失誤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案件。
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和查辦案件工作機制。在縣紀委監察局的統籌下,聯合檢察院、審計局等部門盡快安排以下工作:
(1)公布專項治理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站。縣紀委監察局擬於2009年12月10日前通過媒體反復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對相關舉報投訴進行專門收集並按規定程序處理;
(2)健全舉報投訴處理機制,通過信訪、項目稽查、財政監督、項目審計、執法監察和新聞媒體等渠道梳理案件線索,深挖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背後的腐敗問題;
(3)健全辦案協調機制,完善情況通報、案件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等制度;
縣紀委監察局擬對已制定的相關制度進行審核修改後,於2010年元月30日前,根據即將出台的《遵義市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問題舉報投訴及辦案協調規定》,召集縣信訪、檢察、司法、發改、財政、建設、審計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鳳岡縣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問題舉報投訴及辦案協調規定》,進一步規范有關問題的投訴處理、辦案協調、情況通報、線索移送、案件協查、信息共享等工作。
(4)向社會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縣紀委監察局將適時向群眾公布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通過向社會公布案件的查處情況,表明對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堅決懲治腐敗的決心,形成懲戒和震懾的氛圍。
(5)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據查辦案件實際情況,縣紀委監察局將選擇一些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在全縣工程建設領域組織開展警示教育,並認真落實「一案雙報告」制度,幫助發案單位認真查找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處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幹部,完善一套制度。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查辦案件工作進展情況按縣紀委查辦案件管理規定實行月報,重大問題和案件隨發隨報。 對查實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於依法行政方面有欠缺、依法監管不到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根據問題大小、後果輕重嚴肅認真地作出處理。對問題較小、後果較輕的,責任人能主動認識和糾正的,可不予以處分,由部門黨組織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警示誡勉。對問題較大、後果嚴重,造成一定損失和負面影響的,要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的黨政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在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的同時,要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對部門有關領導進行問責。
2、對屬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方面的問題線索,由所在部門將問題初步核實後,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調查核實,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3、對存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問題的涉案人員,在治理期間能主動交代問題、積極挽回損失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或減輕處分;對避重就輕、隱瞞嚴重問題的,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4、對壓案不查、瞞案不報的部門,一經發現,將嚴肅進行追查,並追究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5、對問題嚴重或情況復雜、糾正難度大的,各部門記錄在案,慎重進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據實上報「縣治工辦」研究處理意見。
各鄉鎮、縣直各相關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紀和違規問題,要隨時、逐一上報,對排查違法違紀問題及處理情況的書面綜合情況,於2010年6月30日前上報「縣治工辦」。2010年6—7月,「縣治工辦」將組織一次對各部門排查違法違紀問題及處理情況的普查或抽查。 各鄉鎮和各牽頭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負總責,各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落實對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監管責任。著重加強對項目建設程序的監管,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程序,規范項目決策,科學確定項目規模、工程造價和標准,認真落實開工報告制度、施工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確保工程項目審批和建設依法合規、公開透明運行。
具體開展以下工作:
1、嚴格法定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加大執法力度,查處違法行為。
(1)縣發改局要嚴格執行項目建設基本建設程序,配合國土、建設、環保和城管等部門查處和糾正未經審批、環境評價、用地預審,擅自從事項目建設等行為。
(2)縣發改局和建設局要加強對招標活動的監管,不斷完善招標方式確定、招標文件編制、資格審查、標段劃分、評標定標、招標代理等行為的監督,改進和完善評標辦法,並按國務院「國辦發[2004]56號」文件確定的職責范圍堅決查處和糾正建設單位規避招標、投標單位圍標串標、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專家評標不公、違法分包和轉包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增加工程量等問題。
(3)縣國土局要著重加強土地、礦產供應及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管,完善土地及礦業權審批、供應、使用等管理的綜合監管平台;縣國土和建設局要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著重加強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和實施監管,嚴格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嚴厲查處非法佔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調整容積率、違法拆遷等問題。
(4)縣建設局要著重加強項目建設實施過程的監管,嚴格依法征地拆遷,堅持合理工期、合理標價、合理標段,嚴格合同訂立和履約,規范設計變更,科學組織施工,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落實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質量與安全管理法規制度,明確質量標准,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監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發生,嚴肅查處和糾正不認真履行施工監理責任、建設質量低劣和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5)縣安監局要督促建設部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細化安全措施,強化施工管理,防止重、特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查處和糾正不認真履行施工監理責任和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問題。
(6)縣交通、國土、水利、財政、環保等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相關環節的監督。
(7)縣審計局要按照《遵義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試行辦法》(市政府43號令)的規定,對2008年以來全縣規模以上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國有資金項目特別是擴大內需項目進行審計,並及時、逐一向「縣治工辦」報送項目審計情況。審計發現違法違規情況的,應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予以調查,並向「縣治工辦」報備,涉及有關監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將有關線索移送縣紀委監察局調查處理。
縣建設、國土、安監、交通、環保、水利等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政執法責任單位還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機制。
2、創新監管方式。縣發改局要充分發揮招標投標部門聯席會議機製作用,健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招標投標從業機構和人員的規范管理;縣審計局要組織實施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縣建設局要探索推進項目標准化、精細化和規范化管理,發揮工程監理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的過程監管,積極推行管理骨幹基本固定、勞務用工相對靈活、職責明確、高效運作的勞務管理模式;縣監察局要積極推行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建立綜合監管平台,健全各部門有效聯動、密切監控的監督機制,防止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以權謀私。各單位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積極協調新聞媒體加強對工程建設領域的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各有關部門對加強法定監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領域行政執法考核評議機制、創新監管方式等情況每年定期報送兩次,分別於2010年、2011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報「縣治工辦」。 全縣各級和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機制和制度的創新力度,著力做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市場建設、推進信息公開和健全誠信體系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對已經出台的相關制度進行認真清理,對不適應的規定要及時修訂完善,對尚未建立的關鍵制度要抓緊建立。縣發改局要研究制定和完善規范工程項目決策行為、咨詢評估、公示和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投資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確定規程等制度,在縣「五項制度」基礎上,出台《鳳岡縣工程建設領域若干規定》;縣建設局要抓緊按照國家和省、市即將出台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細化實施方法,完善限額以內建設工程的相關管理規定,制定出台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管理辦法和規劃變更、建設用地容積率調整審批規程;縣國土局要制定出台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確定規程;縣紀委監察局要制定出台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建設項目監管失職瀆職責任追究辦法和防止領導幹部打招呼干預工程項目招投標的規定;各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均要制定出台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上述制度草案各負責部門要抓緊調研製定,於2010年8月30日前報縣「縣治工辦」審定並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核把關後,報縣政府研究出台。
2、加強市場建設。按照政府建立、規范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要求,整合和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築和建設市場等資源,重點建立健全全縣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和土地、礦業權要素市場。縣建設局負責縣建設工程招標協會的建設完善工作,在現有的建設水平和運行模式的基礎上,積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使全縣限額以內建設工程均實行統一進場、行業監管和行政監察;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建立健全縣統一規范的土地、礦業權交易中心和綜合監管平台,進一步落實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縣發改局和建設局負責建立全縣統一的限額以內建設工程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國家和省、市制定的評標專家分類標准和專家管理辦法,制定評標專家管理辦法並嚴格實施,同時建立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工程監理單位、投標企業備案庫,制定出台相應管理辦法並嚴格實施。各有關牽頭部門研究擬定的相關工作方案,於2010年9月30日前報縣「縣治工辦」審定後,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3、推進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縣建設局負責聯系縣信息中心和工商局等部門共同建立全縣工程建設領域信譽評價、項目考核、合同履約、黑名單等市場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建築企業、消防設備公司、監理公司和代理機構的信譽評價體系,形成綜合性資料庫,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守信激勵和市場准入制度;各職能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信息、招標過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約情況、質量檢查和竣工驗收結果等情況,並將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監管信息等通過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盡快形成全縣工程建設項目信息的共建共享。各有關部門研究擬定的相關工作方案,於2010年11月30日前報「縣治工辦」審定後,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Ⅵ 工程監理怎樣打擊違法分包,轉包
1、工程監理違法分包轉包確實影響建築業得健康發展,給工程質量安全回方面的監督留下答隱患,因為掛靠的隊伍一般都是小公司或社會游擊隊,沒有很強的責任心,專業技術也參差不齊。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處罰可以參照勘察設計單位的處罰標准,甚至更高的處罰。
5、加強行政監督,要求中標的總監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與現場派駐的一致。發現一人就直接處罰20%-30%的監理費用,並將企業信譽等級降低。發現2人就直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招標停工等損失。只有這樣才能規范監理市場的行為。
Ⅶ 如何界定和查處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
只能和你簡單說一下,畢竟法律條紋比較復雜,違法分包分為幾種,一種就是將關鍵部分分包給他人,自己不做,另一種就是未像甲方說明,將工程分包給他人,不管他人做的有沒有資質,質量驗收是否通過都算。還有一種就是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做。轉包自然就是全部給別人做,現場沒有自己的管理人員,掛靠就是把資質借給別人或者是自己借別人的
Ⅷ 什麼是轉包,什麼是違法分包,如何進行區分
所謂轉包,是指抄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目倒手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違法分包主要有: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包人認可,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施工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區分轉包與違法分包主要是中標人是否直接參加了承包項目的施工與管理,參加了並存在上述行為的屬於違法分包,沒有參加的屬於轉包。
Ⅸ 住建局對招標代理違規整改措施
《招標投標法》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較為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