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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整改

發布時間: 2021-01-21 17:43:23

Ⅰ 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和解所謂來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自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Ⅱ 發生醫療事故和糾紛怎麼辦醫療糾紛怎麼處理和解決

1、建議申請法醫來學鑒定是否存在因自果關系、是否過錯等;
2、如法醫學鑒定結論是存在因果關系,有過錯,建議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只有訴訟解決,具體委託律師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Ⅲ 如何處理醫療事故糾紛

1.醫鬧入刑了,鬧肯定是不行!2.拿交通事故做個比較:如果不能認定肇事司機有責任,請問人家會賠錢嗎?當然不會,這年頭誰也不是傻子!那麼醫院呢?醫院有嚴格的財務制度。如果沒有讓醫院的醫學專家與法律顧問無可辯駁的證據,他們會拿出一筆錢隨便給某個人?至少當事醫生說了不算吧!那麼院長呢?也不能!如果辦得到還給別人幹嘛,裝自己兜里多好呀!所以要得到賠必須要有證據。很多人會說:我們去的時候好好的,到醫院治療後人就這樣了,這不是明擺著醫院給我們治壞了嗎?還要什麼證據!其實不然,試想如果在商場買衣服時突發心梗患者死亡,一般情況下很少有人找商場,因為大家都能理解這事兒和買衣服關系不大。商場里能發生心梗,那麼輸液的時候是不是也能發生呢?所以很多人看來明擺著的事情其實根本沒那麼簡單。要得到賠償必須要找出診療過程中的醫療過錯,而判斷過錯的標準是各種疾病的診療規范、診療常規、專家共識。一個對醫學知識一知半解的人提出的所謂過錯會讓醫院的人兩句話就給你駁回去,什麼葯該用,什麼葯不該用,為什麼用、怎麼用,人家會問得你啞口無言。因為人家是專家而您不是。所以出現醫療糾紛必須找專業人員分析事情的經過,查閱所有證據材料,找出讓醫方很難辨駁的證據。有證據在手就不怕得不到賠償!可以拿好證據到醫院醫務部或醫務科協商解決,也可以去當地醫調委協調解決,實在不滿意就到法院起訴。還是那句話:有證據就不怕得不到賠償!

Ⅳ 怎樣解決醫療事故糾紛,醫療事故糾紛可以協商解決嗎

可以。
首先,由醫患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沒有特定的第三人參加。這種協商簡單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別在雙方法律知識欠缺,協議書漏洞較多的情況下,往往達成協議後雙方再起爭端。
其次,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這種辦法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衛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行政機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從目前情況看,這種辦法能及時平息事態,穩定雙方的情緒。
再者,當爭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可由人民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一經送達立即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並不得上訴。它的好處是法律效力高,規范性強。但醫患雙方要經歷較長的時間。
除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協商解決爭議方式外,筆者認為還有兩種新型方式可以嘗試,即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律師參與或見證下的調解。

第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

這種調解程序規范,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但目前,調解委員會對調解醫療糾紛爭議肯定缺乏經驗,需大膽實踐。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不但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解,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協議符合合同的訂立原則,協議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將予以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包括:(1)當事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

Ⅳ 醫療事故、糾紛防範處理預案

醫療事故賠償標准怎樣算

我國的醫學科學發展越來越先進,醫療技術越來越完善,但因各種因素造成的醫療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和標准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然而,在我國,很多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賠償標准卻不清楚,導致他們在訴訟或索賠時,要麼高價索賠,無辜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費用及其它開支;要麼索賠金額低於所受損失的賠償標准,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中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准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並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Ⅵ 如何應對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的解決方式有

經濟時代,沒德與信仰時期,沒有相護責任和理解之心,只認錢想和平解決方式,就只有賠進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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