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金庫專項治理問題
⑴ 如何正確認識私設小金庫問題的嚴重性69
一、私設「小金庫」的危害性
其一,私設「小金庫」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只顧自己,不顧國家,私設「小金庫」不僅在某種程度上擾亂了國家對資金的全面掌握,影響了資金的合理安排和調度,而且還直接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大量稅收和國有資產流失。私設「小金庫」是為了用於財務制度不允許的開支,國家規定工資及薪金超出核定金額應按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小金庫超標准發放獎金、福利,偷逃了個稅;企業截留的經營收入,單位的出租資產收益等逃避了多種稅收。「小金庫」的資金有的是國家財政性資金,有的是一般性資金,有的則是專門的資金。不管是什麼性質的資金,都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這些資金被截留、隱匿或轉移到「小金庫」後,通過亂發錢物、揮霍浪費,私分、侵吞等「化公為私」,實際就是對國有資產的侵蝕,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其二,私設「小金庫」為鋪張浪費開了方便之門。所查處的"小金庫"幾乎每個里邊都藏著"混亂"。既藏著收入的混亂,又藏著開支的混亂,通
常用於國家規定之外一些開支,如有個國營企業每年第三產業收入中得到「小金庫」中的經費近20萬元,這些被一些領導作為「私房錢」。個人抽的名煙、喝的名酒,用的高檔消費品,私人出入豪華酒樓、夜總會等在「小金庫」中解決。
其三,私設「小金庫」是腐敗墮落的溫床。據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9月份,今年以來全國累計查出「小金庫」58225個,涉及資金266億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623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由於「小金庫」管理和支配往往掌握在少數黨員幹部手裡,並且普遍存在公款私存、隨意進出、收支混亂無賬等現象,這樣,不僅使一些人揮霍無度、無所顧忌,有的領導將「小金庫」的錢用於自己或家人、親戚辦公司、做生意;更有些領導用「小金庫」的錢大吃大喝,跳舞等「娛樂」活動,成為「蛀蟲」的溫床,使少數黨員幹部走向違規違紀甚至犯罪的道路。
其四,私設「小金庫」極易引起公款私存的現象。一方面,隨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貨幣和信貸兩個「閘門」的關系,企業單位為逃避銀行的信貸,現金管理監督,瞞過銀行的資金審查、把關,以使隨意提取使用,便有意識地轉移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為資金找到「安樂窩」;另一方面,由於個人儲畜利率比公款利率高得多,有些單位領導或財會人員便違反財經紀律將公款私存以獲取更多的利息。公款私存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助長了腐敗之風,已到了非剎不可的地步。據統計,柳州市2004年至2008年查處的141件"小金庫"案件中,涉及公款私存的單位佔87.3%。有的單位屬於預算外收入的則存入以會計、出納以及招聘員工和外單位人員等戶名開設的10多本活期存摺中。
其五,私設「小金庫」導致會計計信息失實,擾亂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搞「小金庫」違反了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致使出現 「兩本帳」、「多本帳」,甚至假帳,「小金庫」的資金游離在財務、審計監督之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企業經營秩序,甚至造成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失真,影響企業對成本控制決策和經營管理,妨礙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⑵ 企業小金庫整改報告
***(單位)對自查自糾發現「小金庫」問題的整改報告
通過今年*月至*月 「小金庫」專項回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局全體答職工充分認識了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發現的問題做出了整改,並進一步完善了相關的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現將我局對自查自糾階段發現「小金庫」問題進行整改落實的情況匯報如下:
經過近兩個月的深入自查,我局所發現的* 個「小金庫」,(把你們的問題寫出來)
此項問題已於***月前得以整改完成,具體的整改措施如下:(把你們針對問題做出的工作寫出來)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局構建起防範「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比如建立專項治理小組啊,加強制度建設啊之類的,結合你們的實際寫)
雖然我局對出現的「小金庫」問題進行了處理,目前尚未發現其他違規違紀現象,但仍然要對清理「小金庫」工作保持高度重視,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來抓。通過此次「小金庫」的清理工作,我局進一步嚴肅了財經紀律,加強了法制教育,強化了財務管理,確保了各項收入應收盡收,確保了資金合理使用。我局決定加強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力度,力爭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反腐敗工作能有更大提高。
⑶ 「小金庫」屢禁不止,是貨幣資金管理中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請你談談企業「小金庫」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
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
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專取資金
以假發票等非屬法票據騙取資金
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
(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主要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⑷ 京東小金庫的問題
問京東客服啊
⑸ 單位私設小金庫,責任人被紀委處分,檢察院還能處理嗎
單位私設小金庫18萬多元,責任人被紀委處分,一般不涉嫌犯罪檢察院不介入。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⑹ 如何更好防範小金庫問題的發生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防範小金庫問題的措施:
(一)加強一把手廉政教育和培訓。認識「小金庫」治理工作的艱巨性、長期性和重大意義,認清「小金庫」的嚴重危害性,把治理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黨員幹部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意識,黨員幹部帶頭學習制度、自覺遵守制度,養成按制度辦事的習慣。把思想政治教育和黨紀法規教育、正面示範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激勵教育和誡勉教育,拓寬教育的內容和形式,建立學習教育的長效機制。
(二)財務部門制定學習計劃,定期學習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及財經文件,掌握最新會計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財務人員自身業務和職業道德,同時為領導做好提醒、監督工作。
(三)進一步制定完善各項本單位財務制度。完善銀行賬戶管理制度、銀行存款及現金管理制度、非稅收入管理制度、「三公」經費管理制度、會議費、培訓費等費用管理制度、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票據管理制度以及會計基礎工作制度等多項制度,健全完善長效機制。
(四)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拓展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研究工作,結合實際,將治理工作與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監督相結合,從而從各個方面堵塞「小金庫」的發生。
⑺ 關於企業私設小金庫問題的答案
採用隱瞞收入不入帳,虛列費用等方法,將企業資金轉入小金庫。
私設「小金版庫」滋生腐敗,權助長犯罪。是以損害國家利益滿足小團體或個人私利為前提的,個別人打著單位的幌子據為個人所有,財務不公開,任意揮霍,公款送禮,吃喝玩樂,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有的人甚至大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小金庫」成了職務犯罪的溫床。也為單位人員從中進行各種違法行為帶來可乘之機,一些單位負責人與財會人員相互勾結,將「小金庫」視作自己的「金庫」,大肆進行貪污、挪用等職務犯罪。
⑻ 京東小金庫問題。
不用擔心,小金庫裡面的錢還是你的,這是暫時無法取出來而已,等以後你可以開小金庫了還可以提現的。
你也可以在下次在京東購物的時候用小金庫余額+銀行卡的組合支付方式把它花了。
⑼ 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以下簡稱《意見》)和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為了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切實將重點檢查階段查出的「小金庫」問題的懲處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中央政策的嚴肅性和治理工作的有效性,按照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研究起草了《中央單位「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意見》,供各檢查組在代擬處理處罰決定書時執行,並供各省(區、市)參考。
一、「小金庫」的概念和認定
根據《意見》和《實施辦法》的規定,本次治理工作「小金庫」的定義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與以往「小金庫」概念相比,這次治理工作「小金庫」的界定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二是「小金庫」不僅僅局限在資金,強調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資產; 三是就認定而言不強調設立「小金庫」的手段和方法。
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關鍵看資金或資產是否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這是認定是否屬於「小金庫」的唯一標准。所謂「單位賬簿」就是指本單位的會計賬簿。
《會計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法》還對會計核算單位設置會計賬簿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必須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不允許不設置會計賬簿。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是指由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或者由財政部審核批準的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會計規章、准則、制度、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第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依法設置,不允許相互替代。
第三,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或賬外賬。
第四,必須保證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真實、完整。會計賬簿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證明該經濟業務是合法的並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薄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各會計核算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生成也必須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小金庫」不是法律用語。因此,在研究起草處理處罰決定書時,還是要根據《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引述「賬外資金」、「賬外資產」、「賬外賬」等法定用語,確保處理處罰決定書具體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一致性、規范性。
同時還要注意的是,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超范圍、超標准發放獎金、津貼,公款旅遊、請客、送禮等,只要是在符合規定的賬簿內登記、核算,就不能認定為「小金庫」,按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處理、處罰。
二、處理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紀,寬嚴相濟原則。
堅持依法依紀、寬嚴相濟的原則是《意見》和《實施辦法》的明確要求,也是此次專項治理處理處罰工作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區分從寬或從嚴的政策,必須堅持以查實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及政策為准繩,決不能因人而異、因地而異,也決不能片面強求從寬、從嚴或從重,既體現政策的嚴肅性,又體現政策的統一性。
(二)統一審理,分別處理原則。
此次「小金庫」重點檢查工作檢查新情況、新問題較多,為統一政策,統一尺度,在各檢查組研究起草處理處罰決定的基礎上,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初步會審,再按照檢查組的隸屬關系及各自的程序、方法、步驟分別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三)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原則。
各檢查組在起草處理處罰決定書時,既要嚴格把握政策,以法律、法規、制度為准繩,又要區別違法違紀的手段、情節、性質、金額等多種因素,將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研究並作出恰當的處理處罰意見。
(四)處理事與處理人相結合原則。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既要重視對財政違法問題的處理處罰,該調賬的調賬,該收繳的收繳,該沒收的沒收,該罰款的罰款;更要重視對相關的責任人員,包括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的黨紀、政紀和組織責任追究,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還要充分運用行政處罰的其他手段,對單位該通報的通報、對會計人員該吊銷會計證的吊銷會計證。
三、處理處罰從寬、從嚴、從重的相關規定
(一)從寬處理相關規定。
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
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有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3.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從嚴處理相關規定。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要嚴格依法依規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處罰,同時,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設立 「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以及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三)從重處理相關規定。
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辦法》(財政部令第10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1.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2.屢查屢犯的;
3.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4.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5.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6.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7.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准、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8.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9.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2.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3.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5.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6.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四、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依據
(一)「小金庫」問題定性依據。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依據。
「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的規定。
此外,還包括預算、財務、稅收、資產、現金、商業保險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五、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
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處理處罰根據「小金庫」資金來源和「小金庫」支出情節、性質、金額綜合考慮,並參考以下意見:
(一)「小金庫」來源。
1.私存私放設立「小金庫」。
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1)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款,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予以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繳國庫。
(2)違反規定收費、罰款以及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給當事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3.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1)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繳應當上繳的收入。
(2)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超范圍、超標准列支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掛賬消費或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6.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列支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7.以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1)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 「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
(2)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取得發票等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以假發票超范圍、超標准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不完全相符,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
(4)以假發票列支與實際經濟業務事項金額相符的,責令改正,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8.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1)除《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其他公有資金轉入工會賬戶的可以認定為「小金庫」,但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序的補助除外。
對在規范津補貼之外,利用工會經費直接向職工個人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如休假休養消費券、體育用品等),或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津貼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回,收繳國庫。
(2)上級單位撥款到下級單位,列支上級費用的,限期追回轉移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支上級津貼補貼的,追回有關款項。
9.賬外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股權債權、對外投資)。
(1)賬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責令限期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利用職權以應收不收或放鬆監管為交易手段,讓相關單位購買計算機、車輛等大宗物品等行為,責令改正,限期處置,收繳國庫。
(2)賬外股權和債權(包括對個人借款和貸款)。責令限期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3)賬外有價證券。責令改正,限期處置,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二)「小金庫」支出。
「小金庫」支出的處理處罰,應綜合考慮:一是 「小金庫」支出與「小金庫」來源緊密相聯,處理處罰時原則上以「小金庫」來源適用的法律法規為主;二是「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性質、情節,是研究確定處理處罰「從嚴」或「加重」政策的重要依據;三是「小金庫」來源、支出處理處罰適用法律法規依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為標准進行處理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理處罰。
1.彌補經費。
(1)解決正常經費不足的,原則上不再追回,責令規范經費渠道,將全部經費支出納入單位賬簿。
(2)提高標准、擴大范圍支出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2.購建資產。
(1)購建資產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重新履行報批手續,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
(2)超過規定標准,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傢具、高檔辦公用品,高檔裝修辦公用房等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3)購建資產供個人使用的,限期處置賬外資產,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3.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支出。
對利用「小金庫」資金發放的津貼補貼,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發放的實物及購物卡等,追回己經發放的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接待宴請、公款旅遊支出。
接待宴請支出,視情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用於集體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用於個人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
5.禮品禮金支出。
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數額較大的,追回資金;對己購買尚未發放的禮品,責令限期處置,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6.私分。
責令改正,追回資金,收繳國庫。
六、關於移送問題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都要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凡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原則上要按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09〕20號)和即將下發的《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特別是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必須移送。
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移送司法機關。
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它包括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節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共12種;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共33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應向公安機關移送。
(三)移送財政部門。
審計檢查組檢查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部門處理。
(四)移送相關職能部門。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金融、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五)移送程序。
各檢查組在下達「小金庫」處理處罰決定的同時,對需要移送的應提出移送意見。移送時要做到事實清楚、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情況特殊的,經辦公室報領導小組領導批准,也可在檢查過程或處理處罰過程中提前移送。
各檢查組將需要移送案件的工作底稿、檢查報告、處理處罰決定(代擬)和移送意見等材料報辦公室,辦公室研究提出移送意見後,報領導小組領導同志批示後再移送。
各檢查組根據領導小組領導同志的意見,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移送。對一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可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組織力量直接調查處理。
辦公室應及時將檢查組移送的案件內容、移送時間、接受部門等情況備案。
檢查組應及時向移送單位了解移送案件調查處理的進展和結果,重大情況及時報辦公室,辦公室及時記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