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有取得規劃用地許可的違法佔地和沒有取得規劃建設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進行拆除和恢復原狀,並處以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五到十的罰款。
⑵ 違法佔地違法建設怎麼處理
對已經規劃復驗收的建設項制目出現的違法建設作以下處理:
(一)機關事業單位違法建設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取消單位當年評先資格。
(二)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建設的有關部門按規定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三)住宅小區內違法建設的,責令業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則依法拆除並處罰款。
對於下列違法佔地、違法建設行為進行依法及時拆除處理:
(一)對在已接受徵用的土地內突擊進行違法亂搭亂建的;
(二)違法多佔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違反城市規劃經過調查確認的無主建築物、構築物;
(四)影響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佔用耕地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⑶ 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屬於違法建築還是違章建築
違法使用土地上任何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
⑷ 違法佔地,違法建設有何異同
非法佔地與違法佔地有何區別所謂非法佔地是指:佔用土地沒有合法的批准依據,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
⑸ 違法建築什麼部門有權拆除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但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5)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