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與公司績效的關系研究
㈠ 論文題目是中小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績效相關研究,要答辯了,老師可能會問哪些問題呢
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的關系一直是國內外學者研究的熱點, 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重 要內專容。股屬權結構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部分,對公司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機制 的選擇以及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有著重要的影響。 本文將以我國深滬中小企業板上司公 司為對象,研究其股權結構特點及股權結構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從而提出對我國中小企 業板的發展有利的政策和建議。首先,本文對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了回顧和評析,並在 此基礎上,闡述了我國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特點,並分析了中小板上市公司 股權結構形成的原因。其次,以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 為樣本,以其2008-2010年報數據為基礎,實證檢驗了股權集中度、股權制衡度、股權 屬性等股權結構特性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中小企業板;股權結構;公司績效
㈡ 公司治理理論的評析
公司治理理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代理問題的論述,他認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從而應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Berle和Means於1932年的一篇開創性研究成為公司治理理論文獻的開山之作,他們在對大量的實證材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分離,控制權從所有者手中轉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應該強調股東的利益,實現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制衡。從此,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公司治理問題受到理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在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產生了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和以「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共同治理兩種代表性的治理理論。
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
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擁有企業的全部所有權,企業的目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從而主張「資本僱傭勞動」即物質資本主導治理模式的穩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認為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向公司所提供資金的供給者能夠從投資中獲得收益; Tirole認為公司治理的標準定義為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單邊治理的理論依據是現代企業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回答了為什麼企業必須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經營的問題,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經從團隊生產的監督差別角度解釋了最優的契約形式是由監察者擁有古典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從而為資本家得到企業利潤提供了證據;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從資產專用性和不完全契約的角度證明了由於物質資本的專有性和不可證實性使得物質資本的所有者應該掌握企業的所有權(即剩餘控制權)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別從代理成本角度、風險分擔和決策程序角度證實了企業為股東所有並為股東利益最大化經營的合理性。可見,企業理論的成熟和完善為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提供了最強有力的理論支持。而委託—代理理論則為如何進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機制的構建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託人如何設計激勵—約束機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對於為何只有股東才擁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權,即公司治理的權力來源問題,「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主要有兩種理論流派:一是剩餘索取權理論;二是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誰承擔剩餘索取權,就承擔了剩餘風險,從而具有對公司進行治理的權力,並認為所有者是剩餘索取權的天然擁有者,佔有剩餘的動機促使所有者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所有者追求的是剩餘最大,而經營者追求的是自身報酬最優,在給定企業收益的情況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蝕使得所有者產生對經營者治理的需要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剩餘索取權」理論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紀末法國庸俗政治經濟學的鼻祖薩伊。薩伊認為,勞動、
資本和土地是商品生產的三個要素,是其價值的源泉,每一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應得到他們各自創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資、資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當事人行為和企業的產出均可測,可以依據各個要素所有者的貢獻來給予這些當事人應該得到的收入,這樣,企業生產分配效率達到最優,帕累托最優分配均衡實現。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主體行為不可測、產出不可測或二者均不可測成為現實世界的主要特徵,人們無法准確地判定企業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各種狀態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貢獻,這樣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最優帕累托分配均衡無法實現。「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讓某一類或幾類人承擔剩餘索取權,並且由不同的人承擔帶來的效率也不一樣,企業產權安排和產出效率以及物資資本更高的償付能力等原因決定了資本提供者有佔有企業剩餘的可能。具體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東才能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
但是,用「剩餘索取權」理論來指導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剩餘索取權」本身不是一個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約分析框架中,他們用剩餘索取權來定義企業所有權和投資者權力,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要求權[3] 。但是,剩餘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別是在新經濟②背景下,不單只有投資者,其他人比如經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參與剩餘收入的分配,從而也具有剩餘索取權。這使得在很多情況下誰是剩餘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兩方都獲得一個變化收入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說一方是另一方的剩餘收入索取者。其實, Hart就曾對剩餘索取權的概念進行過批評,因此他轉而用剩餘控制權來定義投資者的權力。
(2)將本來作為分配理論的「剩餘索取權」理論用在公司治理理論上也存在著重大的問題。剩餘索取權的分配理論屬性使得其研究范圍狹窄,它只能將企業收入分配者納入研究范圍,而將那些不參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排除在外,比如承擔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險機構,它們只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外部者,並不參與企業收入分配,但卻要參與商業銀行的治理。
(3)顯然,「剩餘索取權」理論不是將實際中是否獲得剩餘收入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標准,因為現實中不僅僅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那麼怎麼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呢? 該理論沒有回答。
「剩餘索取權」理論沒有提出一個在現實中如何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方法,只是有一個股東先天就應該獲得剩餘索取權的先驗假設,這樣,該理論便無法從現實中檢驗,這是其最大的一個理論缺陷。綜上所述,「剩餘索取權」理論的缺陷使得運用它來指導公司治理實踐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如果僅僅依靠自有資本佔比較少的商業銀行股東來掌握對一國經濟具有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的治理權的話,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後果也極其嚴重。但是「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由於股東承擔剩餘收入從而承擔風險才會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卻是對的。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餘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於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餘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麼,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該理論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餘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於相關變數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並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復博弈而非一次靜態博弈時,契約相關變數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餘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4]。
(2)「剩餘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5] ,但是,由於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合同中作了規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餘控制權和控制權經常混用,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並不區分合同規定的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餘控制權等同於完全控制權」。
(3)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剩餘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范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帶來這種權力。並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餘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勢的代理人對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餘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餘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餘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經營狀態好時企業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7] 。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控制權」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權力也包括管理的權力,將二者統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佔有「控制權」。可以看出,「剩餘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萌芽始於Dodd,但是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理論分支則得益於Freeman的開創性研究。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理論不同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認為公司是一個責任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還必須承擔社會的責任,企業追求的不能僅僅限於最大化股東利益,而且也要考慮其社會價值方面。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當這些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注入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後,他們或是分擔了一定的企業經營風險,或是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就應該參與治理並分享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關者」理論其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認為在公司治理中應該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位置。「專用性投資」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最主要的權力觀之一, 代表性觀點主要有:Freeman和Evan認為由於利益相關者也投入了專用性資產,所以也應該考慮其利益; Blair從人力資本專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關者向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由此承擔了公司的剩餘風險,那麼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即應該參與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認為企業是市場不能完全復制的專用性投資的聯結,誰掌握了這種決定企業准租金生產的專用性投資,誰就獲得權威。可以看出,與科斯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外生的、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團隊生產中監督的需要不同,「專用性投資」理論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專用性的投資。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關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應該充分肯定的。該理論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結構演變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現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無論從邏上還是從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問題:
(1)利益相關者很難界定。一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無限擴展到所有的人,但是,顯然我們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為企業的治理主體。即便按照利益相關度和相關形式的差異來詳細劃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關者。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個公司若乾股票的個人更與這個公司利益相關,因為該公司對政府的納稅額遠遠超過此人對該公司的投資,難道我們就能說政府比這個人更有參與該公司治理的權力嗎?
(2)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夠確定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主體,那麼肯定不會是一個小的數目。如果他們都參與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也許非常大,這難以保證公司運作給利益相關者帶來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通過相對股東來說更加完備的契約來保護。「專用性投資」理論認為每個利益相關者都為公司貢獻了關系專用性資產,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利益相關者來說,這種專用性相對於其通用性來說是很弱的,與股東投入資產的專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這不足以成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依據。而且,雖然利益相關者都承擔了公司的風險,但是他們要麼承擔的風險可以通過某種契約得到補償,要麼具備優先償付權,這樣,如果賦予他們公司治理權力的話,他們就可以通過「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後風險承擔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後的風險承擔者,才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即公司治理的權力。
(4)現有文獻中也缺乏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從而不能為「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提供有力的證據。可見,「利益相關者」理論雖然認識到風險在決定公司治理主體中的作用,但是沒有認識到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導致其承擔主體參與公司治理。
㈢ 上市公司業績與公司治理結構之間有什麼內在關系
公司治理結構好壞是公司業績好壞的一個因素!公司業績好,一般來說,公司的治理結構也會很好,但公司的治理結構好,公司的業績未必一定好!
㈣ 資本結構與公司績效是怎麼分析的
1.問題提出
資本結構是企業利益相關者權利義務的集中體現,影響並決定著公司治理結構,甚至企業價值。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規范企業行為,提升公司價值。長期以來,理論界對資本結構與企業經營績效之間關系的探討從未間斷。現代資本結構理論對資本結構與公司價值之間關系的研究,經歷了「從無關到有關的過程」。MM理論(不考慮公司所得稅)在完善的資本市場條件下,認為資本結構的選擇不會影響公司價值。而此後的MM理論(考慮公司所得稅)、米勒模型、權衡理論、代理成本理論、信號傳遞理論、控制權理論等等一系列資本結構理論,都認為資本結構的選擇會影響公司價值。
我國對於資本結構與企業經營績效的相關性研究,陸正飛、辛宇(1998)通過對滬市機械及運輸設備業的35家上市公司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分析得出,不同行業的資本結構有著顯著的差異,獲利能力與資本結構之間有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規模、資產擔保價值、成長性等因素對資本結構的影響不甚顯著。李義超、蔣振聲(2001)應用1992至1999年的混合數據,採用截面分析與TSCS分析方法,得出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的結論。於東智(2003)通過研究股權結構、治理效率與公司績效關系發現,資產負債率與公司績效表現出較強的負相關關系。劉志彪等(2003)是國內最早將產業經濟學與資本結構研究相結合的,他們的研究結果證實,企業的資本結構與其所在的產品市場上的競爭強度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同時資本結構與績效之間存在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肖作平(2005)對上市公司資本結構與公司績效互動關系進行了研究,得出了資本結構與公司績效存在互動關系,財務杠桿與公司績效負相關以及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績效成反向的U型關系的結論。
從資本結構理論的發展過程來看,除少數研究認為企業資本結構與績效無關以外,西方的理論和研究普遍認為企業經營績效與資本結構正相關。而針對我國的研究除了少數結論(洪錫熙和沈藝峰,2000;王娟和楊鳳林2002),普遍認為企業經營績效與資本結構是負相關的(陸正飛,1996;劉志彪,2003;於東智,2003;肖作平,2005)。
經典理論在中國「水土不服」,首先可能是因為制度環境的不同。西方具有發達的資本市場,嚴格的監管體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成熟的經理人市場,這些條件為資本結構理論的成長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而中國並不具備這些條件。
其次,對公司績效指標的選取也存在一定的差異。很多學者選取凈資產收益率衡量公司績效,凈資產收益率(ROE)是反映資本收益能力的國際性通用指標和杜邦系統中的核心指標,優點是綜合能力強,但缺點是易被人為操縱,其有效性會受到影響。
最後,未全面考慮公司績效影響因素。影響績效的因素有很多,除受資本結構影響外,還受行業、公司規模等因素影響,漏掉重要影響因素容易導致有偏誤的估計結果,甚至會掩蓋資本結構與公司績效之間的真實關系。因此我們在研究中應該加入相關的控制變數。
基於上述分析,本文利用我國滬深A股2005—2009年64家房地產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採用主成分分析和線性回歸的方法,期望在研究模型建立、數據選擇方面進行新的嘗試,以彌補上述研究的不足,驗證資本結構與公司業績的關系。
2.理論分析及研究假設
2.1債務結構與企業績效
西方理論普遍認為,企業的高負債並不一定就會導致企業的低績效,關鍵在於債務的治理是否有效[1]。負債影響公司績效,主要是通過影響經營者行為來達成的,作為企業的直接管理者,經營者的行為與公司績效息息相關。首先,負債是一種具有約束性的債權,一般是固定支付,但必須按時還本付息,否則將面臨訴訟甚至破產的威脅。因此,當一個企業負債比率過高時,經營者要考慮減少企業的自由現金流量,這樣一來,也抑制經營者利用企業過多的自由現金流量來進行有利於自己的各種行為。其次,在企業融資總額及經營者持股量不變的前提下,採用負債方式融資,等於降低股權融資比例,相當於提高經營者的持股比例,從而提高經營者的積極性。因此,我們可以得到:
假設1:資產負債率與企業經營績效正相關。
權衡理論認為,企業價值先隨負債比例增加而增加,當負債比例達到某一點時,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的作用顯著增強,企業價值開始下降。隨著負債比例的增加,企業價值有一個最大值,此時的負債比例為最佳負債比例。本文根據國外研究的結論以及經典理論的結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提出:
假設2:企業績效與資產負債率存在著一個倒U型二次拋物線關系,即當企業負債達到一定程度之前企業績效隨負債增加而增大,當企業負債超過一定程度時,企業績效隨企業負債的增加而減少。
2.2股權結構與企業績效
代理成本認為,股權相對集中可以有效的節約代理成本。在股權相對集中的條件下,控股股東有監督的激勵,可以分散股東「搭便車」的問題。
大股東具有限制管理層犧牲股東利益、謀取自身利益的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監督管理者,從而增強市場運行的有效性,降低經理層的代理成本。另外,由於這屬於公司的內部控制,花費相對較少,治理成本低。但是,Shleifer和Vishny於1997年進一步提出,大股東發揮良好作用的前提是具有一個良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法律環境,以免大股東通過手中的控制權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然而,我國的法律環境不容樂觀,相關的法律不完整而且執行不得力,因此我們提出假設3:
假設3:企業經營績效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負相關。
從第三章的分析我們看到,我國房地產行業存在明顯的「一股獨大」問題,而在我國的特殊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往往是國有控股,盡管近幾年,國有股本所佔比例有所下降,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仍很明顯。因此我們提出假設4:
假設4:企業經營績效與國有持股比例負相關。
3.研究設計
本文以房地產上市公司2005—2009年的財務數據為基礎進行分析。為了減少其他因素對公司業績的影響,保證數據對於研究的有效性,本文設定了以下標准對樣本進行篩選:(1)為了部分消除因上市公司上市額度制度,而導致虧損企業資源價值偏高,以及虧損企業資本重組等非經營性影響因素,故剔除ST和PT板塊企業。(2)另外,由於一些公司某些年度的財務數據無法取得或者存在異常,故也予以剔除。
3.1變數的設計
3.1.1經營績效指標的確定
從緒論的分析中我們看到,績效指標一般有兩類方法進行衡量,一類是單一指標的績效衡量,如ROA、ROE、EVA、TobinQ等;另一類是多重指標的績效衡量,當前關於多重指標的方法主要有因子分析法、平衡記分卡以及層次分析法等。但單一指標往往具有一定局限性,無法充分反映企業的治理效率,且主觀性較強,易遭到人為操縱,從而大大降低實證分析的准確性。因此本文選擇了多重指標作為績效衡量的方法,運用因子分析法來評價績效。本文的因子分析從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成長能力以及運營能力4個方面選擇了11項財務指標衡量企業績效。
3.1.2資本結構指標及控制變數的確定
本文所研究的資本結構皆以其廣義上的定義為基礎,因此包括股權結構和債權結構。本文選擇資產負債率[2]、長期負債率以及流動負債率作為債權結構的衡量指標;選擇第一大股東股權集中度、前十大股東股權集中度及國有股比例衡量股權結構。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其他影響企業經營績效的因素,為了控制其他因素的影響,本文引入了公司規模作為控制變數,具體變數的選擇及其衡量方法見下表:
表2 房地產上市公司指標體系
變數名稱
符號
變數定義
被解釋變數
因子分析績效
P
通過因子分析法衡量
解釋
變數
債權
結構
資產負債率
RDA
自變數,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長期負債率
Ldar
自變數,長期負債率=長期負債/總資產
流動負債率
Sdar
自變數,流動負債率=流動負債/總資產
股
權
結
構
前五大股東持股比
Hsp10
自變數,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和
最大股東持股比
S1
自變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
國有股比例
Sp
自變數,國有股比例=國家股數/總股數
控制變數
公司規模
Size
控制變數,期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
3.2研究設計
為了研究地產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如何影響經營績效,本文在前文分析的基礎上,參考借鑒國內外相關資本結構的研究,建立了如下回歸方程:
P=β0+β1 RDA+β2 RDA²+β3 ldar +β4 sdar +β5 s1+β6 hsp10 +β7 sp+β8 size+ε
此模型是一個二次曲線回歸模型,可以檢驗是否存在一個最佳的資本結構,使得上市公司的財務績效最佳,因此它可以為我們提供變數之間的最優組合區間。其中P為企業綜合經營績效指標,RDA表示資產負債率,ldar表示長期負債率,sdar表示流動負債率,s1表示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hsp10表示前十大股東持股比例,sp表示國有股比例,size表示公司規模大小,β0表示截距項。
4.實證研究結果分析
4.1通過因子分析法評價企業的經營績效
通過因子分析法我們得到了六個解釋變數的因子,分別用Y1、Y2、Y3、Y4、Y5、Y6來表示,綜合計量指標P為各主成分的加權平均值權數為各因子方差貢獻率,表達式為:
P=(26.479%Y1+20.421%Y2+10.224%Y3+9.202%Y4+8.825%Y5+8.471%Y6)/83.622%
4.2經營績效與資本結構模型的回歸結果分析
利用最小二乘法對模型進行回歸,回歸結果如下:
表3 模型回歸參數
模型
B
標准誤差
t
Sig
(常量)
-.181
.083
-2.185
.032
S1
-.078
.047
-1.675
.101
SDAR
.039
.028
1.371
.175
SIZE
.003
.003
1.055
.295
HSP10
.062
.046
1.337
.186
RDA
.494
.169
2.922
.005
RDA*RDA
-.362
.155
-2.731
.007
LDAR
-.086
.046
-1.859
.068
SP
-.037
.023
-1.687
.111
從上表的分析結果中,我們得到資產負債率企業與績效顯著正相關;企業績效與資產負債率存在顯著倒U型二次拋物線關系;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與企業績效顯著負相關;國有股比例與企業績效顯著負相關。
5.研究結論
(一)企業存在一個最優資產負債結構
從上文的回歸結果中,我們得到企業綜合經營績效與資產負債率之間存在顯著的開口向下的二次曲線關系,這表明了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確實存在著一個最佳的資本結構。一般來說,債務成本低於權益成本,因此通過舉債可以降低資本成本,提高企業價值,但是若負債過度,還款壓力增大,企業的困境成本及破產成本增加,將會影響企業效率,降低企業價值。
(二)一股獨大對企業績效產生負面影響
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看到,我國房地產上市公司存在普遍的一股獨大現象,Shleifer and Vishny認為大股東的存在可以解決公司內部人的控制問題,但大股東發揮良好作用的前提是具有一個良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法律環境,以免大股東通過手中的控制權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然而,我國的法律環境不容樂觀,相關的法律不完整而且執行不得力,因此,「一股獨大」並不是一個有效的措施。從實證角度看,我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對企業總體績效產生了顯著的負面影響。
(三)國有控股不利於企業績效的提高
在房地產上市公司中,國有控股雖然一直呈下降趨勢,但其一股獨大的局面並未改變,這些股份的所有權是國家,但國家無法直接行使所有權,一般通過委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為行使經營權。從另一方面來看,我國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缺乏對經營者的約束機制,因此代理人卻沒有被很好的監督,企業的經營業績與經營者自身的經濟利益並未掛鉤,經營者也就並不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從實證角度看,國有控股對企業總體績效產生了顯著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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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躍武:「基於控制權利益的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與融資方式研究」2008年博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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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文、馮濤:「國外資本結構綜述及我國上市企業資本結構問題分析」,《學術論壇》,2007年第9期
㈥ 公司業績和公司績效一樣嗎公司治理結構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績效是個包括業績以及其他方面在內的一個更廣闊的概念。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