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培訓
『壹』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的直屬機構
(一)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承擔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江西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
受委託依法調查、制止和處理國土資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以及省內跨地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信息中心
受國土資源廳委託承擔全省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含金土工程、數字國土工程)的組織、規劃、實施工作,承擔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動態數據的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工作,負責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提供有關基礎信息、資料信息和管理信息等。
(四)江西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
在省國土資源廳的領導下,參與土地管理技術規范和省級土地利用規劃的擬定;開展土地估價、測量、土地動態監測、土地信息系統建設和土地管理科研技術服務;負責全省土地管理系統的業務培訓。
(五)江西省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受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中心的委託,承擔全省財政撥款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任務;提出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耕地佔補平衡的措施並負責有關項目的實施。負責全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現場踏勘、勘測定界、規劃設計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六)江西省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承擔我省國土資源網上交易的技術性、事務性等相關工作,承擔我省礦業權二級市場轉讓和鑒證服務工作。
(七)江西省建設用地事務服務中心
受國土資源廳委託承擔全省重點建設征地事務性、技術性服務工作
(八)江西省國土資源檔案館
受省國土資源廳的委託,接收、驗收國土資源資料及文書檔案;建立健全館藏國土資源資料管理和利用制度,按規定整理、保管資料;建立和維護全省國土資源資料信息服務系統;開展國土資源資料綜合研究,按規定為社會提供國土資源資料服務等。
(九)江西省國土資源培訓中心
承擔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幹部的培訓和教育工作。
(十)江西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組織實施省地質勘查基金投資項目的立項、監管、評審驗收和成果處置;監督、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股權;申請登記省地質勘查基金獨資項目的礦業權;研究實施礦產資源戰略儲備制度。
(十一)江西省國土資源宣傳教育中心
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的統一部署,為組織開展國土資源宣傳活動提供服務,並參與「世界地球日」、「全國土地日」和國土資源國情國策、省情及法制等重大社會宣傳活動;負責國土資源影視、文藝、文化、音像、宣傳畫(圖片、畫冊)等宣傳品的製作、發行及展覽活動;負責國土資源宣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並開展理論研究;協助省國土資源廳開展對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廉潔自律和遵紀守法等教育工作。
(十二)江西應用技術職業學院(地址:贛州市)
隸屬於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是一所以工科為主,工、經、管、文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專科層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被確定為江西省首批示範性高職學院。
(十三) 江西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
江西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是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下屬專業應急機構,是保障省國土資源廳履行地質災害防治職責的技術支撐,是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的直屬事業單位。其職責是負責全省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技術處置和應急平台管理工作,按要求承擔地質災害調查、監測預警、巡查排查、宣傳培訓、防治工程監管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和防治工作,是公益性地質環境專業技術單位。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團結路66號[330025]
『貳』 農村土地確權最新政策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2)土地整治培訓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確權證據依據: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