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公司治理
① 請問: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三個理論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那麼,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呢?顧名思義,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盡管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漸有泛化的趨勢。關於現代公司的概念國際上並無一個標準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著名企業管理史學家錢德勒所給出的定義,即現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層經理人員管理的多單位企業。上述定義揭示了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徵,那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職業經理人員。。現代公司之所以被稱為「現代」,關鍵就在於它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者控制權)的分離,而與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古典企業相區別。
歷史地看,現代公司的出現是生產社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得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規模超過了私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客觀上要求資本的集中;而大規模的投資如果由單個投資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資風險。因此單個投資者存在著分散投資風險的內在需求,從而以有限責任為基礎的股份公司應運而生,這正是現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每個企業所有者人數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行為;同時由於個體之間存在著能力的差異,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業家。因此從市場上選擇一個善於經營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業就是理性的選擇,委託一代理關系由此產生,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
但是由於委託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經營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因此二者之間潛在地存在著激勵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經營者)擁有關於其自身知識、才能、掌握的機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這都很難為委託人(所有者)所觀察和監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經營者)又具有偷懶和機會主義動機,因而在委託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經營者)相比處於信息劣勢的情況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勵問題的產生。斯密最早觀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這種委託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進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和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經營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馳的現象。
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託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
按照米勒的定義,公司治理是為了解決如下的委託一代理問題而產生的:「如何確知企業管理人員只取得為適當的、盈利的項目所需的資金,而不是比實際所需多?在經營管理中,經理人員應該遵循什麼標准或准則?誰將裁決經理人員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公司的資源:如果證明不是如此,誰負責以更好的經理人員替換他們?」
梅耶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科克倫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問題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①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②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錢穎一認為:「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並從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②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③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吳敬璉更進一步將公司治理結構具體化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張維迎在闡發扭力的觀點時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狹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問題。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准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所有機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
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上述定義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公司治理問題的產生,根源於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由此所導致的委託一代理問題;
(2)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物理層次」的組織架構,及聯結上述組織架構的責權利劃分、制衡關系和配套機制(決策、指揮、激勵、約束機制等)等游戲規則構成的有機整體;(3)公司治理的關鍵在於明確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關系。
2.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由上文可知,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根源在於現代公司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託一代理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觀點,不妨舉例說明之。假定某投資人(所有者)投入資本建立了一家企業,出於各種原因(比如,這個投資者只有錢,但無經營才能;或者他覺得選一個代理人去經營更能使其投資獲得好的回報等),這個投資人並沒有直接經營這個企業,而是選了(或從市場上招聘了)一個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去經營這個企業。這時,這個投資人將面臨兩個重要問題需要解決,一是他怎樣才能選到高素質的經營人才,二是他如何使這個選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為他創造效益。如果這兩個問題解決不好,這個投資人的投資將會面臨很大的風險,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決不是物理的「結構」或機械的「結構」,而是所謂的制度。但這種制度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寫在紙上的制度,而是一種權力分配的安排。這種權力分配 由於依託於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各種組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而這些組織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權力的制衡,有利於保障公司正常的決策和管理秩序。
從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很自然地就會想到,如果這個投資人自己就是企業經營者,那麼上述復雜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就會變得很簡單?答案是肯定的。試想,由於企業的經營收益是屬於投資人的,那麼他一定會有積極性努力工作把企業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會自我約束自己,避免作出錯誤的決策,使企業受損,因為投資的損失也是由他來承擔的。顯然當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的時候,公司治理結構處於理想狀態,因為激勵和約束可以實現匹配和自我強化。推而廣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當子公司不能達到母公司期望的收益的時候,母公司往往有減少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轉由自己來經營的沖動,雖然這樣做未必會使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為激勵和約束子公司經營者費腦筋。
遺憾的是,雖然所有權和經營權相統一的古典業主制企業不存在復雜的公司治理問題,但實踐證明這種企業形態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才有了所謂現代公司制企業的出現。這種現代企業,出於資本集中的目的匯集了眾多的投資人,已不可能由這些投資人自己來經營企業了。這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如果都參與企業經營,其經營角色的安排會很難實現意見一致;另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願直接參與企業經營。其結果最後就演化成,由投資人設計制度,選擇合適的代理人來委託經營,相應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就凸現出來,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看,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對代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激勵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有積極性為投資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約束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不至於由於自利而損害投資人的利益。為了激勵,就要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為了約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威脅,二者之間的制衡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有效與否的關鍵。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代理人成為傀儡,二是內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良好的權力制衡關系依賴於分散化的公司股權結構。只有公司股權具有相當的分散度,才不至於出現大股東大權獨攬控制公司管理層,從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股東過少,由於缺乏其他股東的力量平衡,股東之間爭奪企業控制權的權力斗爭的概率迅速增加,從而使企業經營陷入困境。但過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也不利於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因為如果股東過多且股權比例高度分散(如歐美等國的上市公司),那麼每一個股東都不會因自己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努力而獲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選擇只能是「搭便車」(free rider),於是大家就都沒有積極性去監督企業的經營者,從而形成經營者大權獨攬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企業經營陷入無序狀態。因此,理想的股權結構應當是股權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過度分散的中間狀態,這樣相對的大股東就會有動力去監控企業經營者,使之不偏離正常的軌道。
當然,在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針對上述情況,股東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來影響企業經營者的行為。「用腳投票」,即如果股東認為企業經營不善,他可以選擇拋出股票,從而引起股價下跌;這樣一來,其他潛在的股東就可以通過兼並、收購方式來掌握企業的控制權,進而撤換不稱職的經營者;另外,由於經理市場的存在,大量職業經理人對現職經營者形成無形的壓力,因為如果他經營無方,其他經理人就會取而代之,實現所謂的「代理權競爭」,而一旦一個企業的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而失業,他將很難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這也迫使他在職期間努力工作。以上三種方式(用腳投票、兼並收購、代理權競爭)通常被稱之為企業的「外部治理」,與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相區別。研究表明,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同時發揮作用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西方國家還發展了很多復雜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關於董事會獨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在美國標准普爾1500家大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為全部董事的62%,對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幾乎已成了一種職業。而且,在美國大公司的董事會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而這些委員會的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成員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在上述三個核心委員會中,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對下一屆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人選的提名,報酬委員會主要研究和制訂對經理人員的薪酬計劃,審計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的監事會,美國公司中沒有獨立的監事會)主要負責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審計和監督。由於這三個委員會基本上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東的干預,容易作出獨立的、客觀的職業判斷,有利於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依賴於股權結構、市場環境和內部組織機構設計等多方面的因沒,但其核心仍然在於權力的制衡,即任何權力都必須有另外的權力予以,監督、制約,如此形成聯動關系,使備種行為都能在各自職權的范圍內活動,以保證公司運轉的順暢。國內常見的「一人說了算」的體制都是對現代企業制度的背叛(因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權力制衡的根據在於法治,即依制度、規則行事,而不是從個人喜好出發故意牽制),從根本上與公司治理結構不相容,是必須予以澄清和反對的。
3.法人漢理結構所能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近年來隨著很多有公司之名而無公司之實的所謂現代企業的經營失敗而得到了高度的強調。研究者普遍認為,很多改制後的所謂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現經營失敗,雖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卻在於這些企業大多還「穿新鞋走老路」,即沒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這個觀點無疑抓住了問題的本質,因此,我們雖然不能說「一股就靈」,但我們也不能因為有些企業改製成了股份制公司,卻沒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戲規則去運作並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動搖改制的決心、延緩改制的步伐。
當然,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並不是沒有成本的,首先,在企業內部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是有管理成本發生的;其次,也許是更重要的,由這種組織架構實現決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損失的。與經理層說了算的企業相比,決策程序增加了,形成決策的多數原則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家才能的發揮(因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人但對於大企業而言,由於業務眾多,經營者不可能對每一項業務都有正確的判斷,因此需要集中集體智慧;另一方面,由於只有重大投資才需要董事會來決議,因.此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損失,必須由代表股東的董事會進行決策,因為這是董事會的責任所在。由此可見,在大企業內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是必要的,在犧牲一定效率的代價下獲得了減少風險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對於規模不大、經營比較單一的小企業而言,建立復雜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必要就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也許一人說了算對這、種小企業的發展更合適(事實上,這種小企業的投資者往往就是經營者)。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法人治理結構的需求迅速上升,當前許多發展壯大了的民營企業正在進行的「創業者的自我革命」就是這種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與企業的規模和發展階段相聯系的,是狀態依存的,而不是絕對的。
另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只是為企業運行機制的高效創造了一種可能、一種制度保證,但它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由於企業內部的上下科層組織之間也存在一系列的委託一代理關系,而這種委託一代理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加強管理。因此,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恆的主題,即使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建立,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權分配關系還沒有理順,也不能妨礙企業內部加強管理,因為它與法人治理結構是兩個層面的問題(雖然企業內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結構的影響)。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得是否規范反映的是股東之間的協調關系和法治意識,而內部管理的水平則反映的是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頗。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本來可以通過加強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業,卻一味地埋怨體制不順;也有許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的所謂現代企業,由於忽視管理而難以走出困境。這充分說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不是萬應靈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進,才是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的正確選擇。
② 把「獨立董事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作為財務管理專業畢業論文題目好嗎
論獨立董事制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我們這里主要討論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所存在的問題,其根本原因並不是有沒有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制度,而是產權主體的虛置和剩餘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的不對稱。其實,獨立董事對於一個公司和投資人而言,他只能算是一個局外人。從理論上講,如果財產的主人都對自己的財產負責任,那麼,與財產基本不存在直接關系的局外人即使不是一種多餘也會是一種擺設和點綴;反過來講,如果財產的主人都不關心自己的財產,那麼,局外人再怎麼關心也是白搭。況且,作為「局外人」的獨立董事,又有什麼理由要去對與自己無關的財產盡心、盡力、盡責呢?所有這一切都決定了獨立董事制對完善中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作用非常有限,它不是也不可能是點石成金的「魔杖」。
一、投資主體多元化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在股份制企業中,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以及由這種委託代理關系所帶來的激勵約束問題,構成了公司治理結構中最主要的問題
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得到保護,經營者的積極性要調動,如何使得以個人效用最大化為目標的經理們像照顧自己的財產那樣去管理公司的財產,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的一個永恆的主題。然而,實際的問題還遠遠不止於出所謂「投資者」,是一個集會的概念,作為現代公司制企業的主要特徵之一,投資主體多元化必然存在著一個多元投資主體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問題。董事會和董事原來是為了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而設計和設立的,但作為一種「用手投票」的機制,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不可能反映全體投資人的意志而只能反映一部分投資人的意志、他們不可能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而只能代表一部分股東的利益。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小股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傷害。作為一種補償機制,證券市場的存在為小股東們提供了「用腳投票」的機會(而這種機會對大股東來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這是一種典型的智豬博奕:大股東必須選擇主動「作為」,也就是說,必須非常用心地關注公司的發展、監督公司的運營、干預和控制公司的行為。盡管這樣一個過程是需要支付成本的過程,但卻是大股東的一個最優選擇;小股東的最優選擇則是被動的「不作為」,既然他們的意志和利益不可能在董事會得到充分的體現、既然他們不可能改變和左右公司的運營和發展,那麼,他們就不會也不必非常用心地去關心公司,同時也就無需為此支付成本,如果大股東們的利益與他們的利益趨於一致時,他們就選擇「跟風」,如果大股東們的利益損害到他們的利益時,他們就選擇「拋售」而拔腳走人。應該說這是一種相對公平的安排。在這樣的安排下,無論是大股東還是小股東,都同樣承擔著相應的風險。但相對來講,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還是處於弱勢地位,有時可能要面對著大股東和管理層的雙重侵害,所以要給以特別的關照和保護。有些國家和地區對關聯交易的特別規定就屬於這種情況。獨立董事制實際上也就是從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角度而提出來的,盡管其基本職責定義在「協助確保董事會考慮的是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其一特定部分或團體的利益」。從一般常理來講,財產的主人關心自己的財產、通過某種安排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是所有者的一種權利,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處置自己的財產,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能對自己的財產負責任的人來經營管理,這是一個理性的結果。所以,大股東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和利益,肯定是要通過董事會來行使「監護權」和其他相關權力的。這本身就是公司制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保護機制,也是與經濟人、理性人假設相一致的。如果沒有外在的強制力,大股東們就不可能有積極性去聘請一個或多個不代表自身利益的獨立董事來限制自己的權力。事實上,任何財產的主人都不可能主動去請一個不相乾的人來對自己的財產以及與財產有關的權力來指手劃腳、說三道四。如果存在著某種外在的強制力,大股東們就一定會去尋找和聘請服從自己意志。維護自身利益的獨立董事,這時,獨立董事制也就變成了一種形式和擺設而不能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作用,有關資料顯示,中國不少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要麼是具有出資人的背景,要麼是演變成了技術顧問,根本沒有起到獨立董事應該起的作用。就是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多年的美國,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獨立董事可以顯著地改善公司的治理水平和提高業績。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一項研究甚至顯示出那些董事會中只有12名內部董事的公司實際上比其他公司在財務上表現得更差。其實,現代公司制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已經考慮到了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差別並為他們分別提供了某種保護機制,如果這種機制還不足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的話,那就需要在這種機制以外來提供額外的保護,但是,獨立董事制卻無法達到這一目的。
從委託代理的角度來看,獨立董事的產生不外乎幾種情況:如果獨立董事是受中小股東的委託而產生的,那麼,他們才有可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但因為所謂的「中小股東」又是一個相對鬆散的利益集團,其利益目標也並不完全一致,加之並沒有任何這方面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獨立董事不可能是中小股東們委託的代理人。如果獨立董事是受全體股東的委託而產生的,那麼,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結果一定是占優勢的大股東意志的又一次體現,也就是說,獨立董事實際上還是一個大股東們選擇的代理人。這就從根本上使獨立董事失去了意義。換一個角度看,如果獨立董事是按照某種法律規定接受政府的委託而產生的話,理論上倒是可以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來保護公司利益、全體投資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但這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主管部門(如體改委、證券監管機構等)來完成。又何必在每個公司制企業派駐一個常駐代表?換句話說,如果法律法規不健全、相關主管部門失去作用,一個派駐的代表又能有多大的作用?因此,由誰來引入獨立董事制、由誰來選擇和聘請獨立董事,從一開始就決定了這種制度的利益取向和目標傾斜,使得獨立董事既不可能真正代表和維護中小投資人的利益,也不可能代表和維護全體投資人的利益,只能是也必定是要麼代表和維護大股東或者管理層的利益,要麼誰的利益都代表和維護不了。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希望寄託在獨立董事制上純屬是一廂情願。讓大股東去聘請獨立董事。引入獨立董事制來限制自己的權利、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是獨立董事制中的一個榜論。
二、利益無相關與獨立董事責權缺失
獨立董事是沒有剩餘索取權的董事,其主要的職責應該是監督同樣是作為代理人的內部董事,扮演一個對所有投資者的財產負責任的監護者的角色。在這當中,存在著一個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不對稱問題。按照亞當。斯密的看法,「作為別人的錢而非自己的錢的經營者,我們不能希望這類公司的董事像私人合夥中的合夥人通常照看自己的錢財一樣十分小心地照看別人的錢財」;在詹森和麥克林的企業資本最佳結構理論中,也注意到了不同的籌資方式與不同的代理費用之間的關系問題。如果企業的經理持有本公司50%的股票,而另外50%的股票由不參與管理的人分散擁有,那麼,經理就不會像他持有100%股票那樣賣力,也就是說,和一個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業主制企業相比,這個經理就會「偷懶」,因為在他看來,公司多賺1元錢,經理只不過分到5毛錢;公司損失1元錢,經理也只不過損失5毛錢。因此,為了減少「代理費用」、防止經理偷懶,應該讓經理持有100%的股份,籌資則應該採取發放債券的方式。這里討論的都還是與企業有著某種直接利益關系的財產所有人、經理層的積極性和激勵問題,哪怕是擁有著部分財產而不是全部,都有可能存在著「偷懶」。
那麼,與企業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沒有剩餘索取權同時也無需承擔風險的獨立董事又有什麼積極性去關心與自己無關的財產、又有什麼動力去認真負責地行使其「投票權」呢?這其實是一個兩難的選擇,要使獨立董事積極工作並關心財產,就應該讓他們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就要使他們個人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成為緊密相連的共同體,或者說,就是要讓他們在擁有控制權的同時也擁有剩餘索取權。張維迎教授曾經說過,董事並不是因為成為董事而關心財產,而是因為關心財產而成為董事。作為一個獨立董事,他既然與公司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也不擁有剩餘索取權,他肯定就不會真正地去關心財產,至少不會像關心自己的財產那樣盡心盡力。有資料顯示,截至2000年底,滬深股市約有0.5%的董事會設立了獨立董事,這其中有相當一部分的獨立董事很少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也很少按時參加董事會會議,這不僅是缺少足夠精力和時間的問題,還主要是一個缺少積極性和責任心的問題。如果希望獨立董事依靠自身的職業道德和自律來維持積極性和責任心的話,那將會是十分脆弱的,也是不能持久的,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可以依靠獨立董事的職業道德和自我約束來維持他們對他人財產的關心,那麼,也就完全有理由指望非獨立董事和其他內部人通過自我約束以及職業道德來維護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這樣一來,獨立董事也就完全沒有必要存在了。所以,獨立董事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不可能靠個人素質而只能靠制度來維持,這里的制度主要就是利益分配製度、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應制度、責權利相匹配的制度。然而,如果依靠薪酬制度來建立起對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那又可能出現獨立董事被大股東和其他內部人「收買」並與之「共謀」的情況,一旦獨立董事不獨立、獨立董事對大股東及其他內部人形成一種利益上的依附性時,那麼他們也就肯定是服從大股東和其他內部人的意志、並維護這一部分人的利益的,這也就與設立獨立董事制的初衷不相符合了。因此,獨立董事要麼是缺少激勵而缺少責任心和積極性,要麼是有了激勵而失去了獨立性。要一個利益無相關的人來履行對財產的監護或者讓一個利益相關的人來限制和控制自身的利益,這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假設,也構成了獨立董事制中的第二個修論。
三、超越獨立董事制,優化宏觀環境與公司治理結構
獨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理論缺陷導致了獨立董事制在實踐中的局限性,或者說,導致了獨立董事制在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業績和保護投資者方面的作用缺失。獨立董事制不僅解決不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問題,更解決不了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的問題、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其實,作為主要的投資人,大股東們總應該是對自己的財產認真負責地去照看的,絕對不會有人有興趣挖空心思把自己的錢從一個口袋轉移到另一個口袋中去,除非這兩個口袋不屬於同一個人。如果說通過各種合法的和非法的手段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來實現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在動機上還能夠成立的話,那麼,國有控股股東蛀空上市公司的做法就令人匪夷所思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僅中小股東們受到損害,國家也沒有得益。很顯然,有另外一部分人從中獲得了好處,這一部分人就是國有資產的代理人,他們同樣擁有著剩餘控制權卻不擁有剩餘索取權,因此,他們同樣不會為國家的資產去盡心盡力,如果可能,他們就會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犧牲國家的利益,其他中小股東們的利益損失只不過是這種犧牲的一種陪葬。於是,問題的關鍵就不是獨立董事制的設立與否問題,也不僅是一個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和完善的問題,而是一個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經濟環境進一步健全與成熟的問題。如果連財產的主人是誰都不明確,或者說財產的主人是一個虛置的概念,那麼就不可能有人有積極性去認真地找尋能夠對財產負責的代理人,也就是說,在國有資產的框架內,不僅存在著代理人激勵的問題,還存在著或者說首先存在著委託人的激勵問題,而且存在著多重「委託-代理」關系。多重委託代理關系鏈上的問題所產生的累積效應導致了最終公司層面上的結構失衡和制度失效。不難看出,問題的根子還是一個國有資產產權主體缺位的問題。
我們都承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對中國企業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意義,但對於什麼是現代企業制度、怎樣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踐中還存在著誤區。現代企業制度並不僅僅是一個產權制度,它還包括了現代企業組織制度和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對國有企業來講,完成了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並不等於就完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具有了上市公司的形式或者股份企業的形式並不意味著就一定是現代企業。國有企業也有成功的,私營企業也有失敗的,這就足以證明產權並不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全部。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並不僅僅是一個企業內部的事情,它涉及到整個的宏觀經濟環境問題。狹義地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從一個寬泛的角度來講,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也就是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僅意味著一個公司如何去做,還包括著這個公司所處的法律、文化和整個社會政治、經濟的大環境。因此,中國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決非一個企業所能解決。從目前的情況看,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就是國有資產從相當一部分經濟領域的退出問題,就是產權明晰和產權主體到位,就是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相對應、利益與風險相匹配的問題。盡管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國家的公司治理機制已經開始出現一種趨同的傾向,但中國公司治理結構卻面臨著很多以現行國情為基礎的制約因素。相應的市場環境、法律環境制度與事業文化環境的培育,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而且是一個艱巨而漫長的過程。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對獨立董事制寄予過高的期望是不切實際的。從這一角度來說,國有股減持不失為一種可行的思路和選擇。盡管由於多種原因使得國有股減持的方案實施暫時停了下來,但我們認為這只是一種暫時的現象和做法,從中國國有企業的改革、產業結構的調整、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成熟的需要來看,國有股減持是一件遲早要做的事情,也許在操作方法上可以做一些變通,但基本思路不會改變,也不能改變。這里其實是一個長痛與短痛的問題,是一個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的選擇問題,理論上講,用最小的成本來完成這樣一個過程是我們最理想的目標;從發展態勢上看,這樣一個過程完成得越快,我們的成本就會越小。中國已經完成入世的全部法律手續從而成為「WTO」這樣一個「經濟聯合國」的成員,這就要求我們在觀念上、在政府的職能和效率上。在宏觀與微觀經濟環境上作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一切都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來運作,大家都必須接受競爭法則的考驗和篩選。我們的改革要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割裂模式轉變為全方位多領域寬層次的系統模式。經濟體制的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艱巨而漫長的過程,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它的成功與否決不是一個企業的事情,也決不僅僅是一個經濟的問題,它與整個社會的政治、文化。技術、制度等方面都有著緊密的聯系。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放到這樣一個框架中去考慮,我們就會看到,獨立董事制對解決中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國有股東為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所存在的種種問題和不正常現象,其作用是相當有限的(盡管我們不否認獨立董事制在有些情況下、有些企業中的一定作用)。只有在解決了產權明晰、產權主體到位、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對應、風險與利益匹配這樣一些根本性的問題之後,獨立董事制才有可能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入世將給中國一個機會(當然也是一種挑戰),將為我們提供一個建設開放市場經濟的契機,這樣一個機會留給我們的時間不會很多,我們的政府、我們的企業如果不能抓住這個機會、不能很好的利用這個機會,我們就很難成為21世紀的世界強國。
③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
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3)斯密公司治理擴展閱讀: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④ 作為一個企業主,或者經營一個企業有什麼難處
金融危機給企業帶來經濟滑坡。
⑤ 舉例說明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1.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責任考核。一是繼續實行蘇州市建設局與五市、五區建設局(蘇州建築業安全監督站)簽訂安全生產共保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目標、任務、責任分解量化,建立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體系;二是繼續推行施工企業向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遞交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責任書制度,繼續推行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安全生產共保制度,由建設、施工、監理三方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簽訂施工安全保證書。三是進一步完善目標考核辦法,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考核,逐步形成年初責任目標明確,年中過程檢查、考核,年底綜合驗收、評價的安全生產預控目標考核機制。
2.貫徹落實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制度。一是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以創新安全監管的思路和辦法措施為目標,改進安全監管方式,著力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監管制度,堅持防治並重,以防為主,提高依法監管能力;二是以落實建設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為重點,著重落實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制度,有針對性地作出符合實際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推動施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化,推進施工工程重大危險源公示整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信用檔案;三是強化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層級監督,把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和制定各項監管措施情況作為年度共保責任目標考核和評選先進的條件。
3.完善監管機制,規范監管工作程序。一是加強施工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根據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管的新形勢、新特點、新要求,結合實際,修訂建設工程文明(平安)工地考核標准等制度,制定工程竣工安全生產評估等規定;二是按照即將出台《江蘇省建築施工安全監督規則》的要求,完善和規范安全監督工作程序,規范監管人員的行為;三是加強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建設,充實監管人員,開展監管人員素質教育和培訓,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履行。
4.推行差異化監督管理。從安全監管的機制著手,把施工安全監督轉為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項目安全保證體系的監督,促使企業和工程項目部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實施不同層次和力度的監督管理,把監管資源轉變為差異化管理,提高安全監督的效能效率。對安保體系完善的,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的項目納入「綠色通道」,減少檢查的頻率頻次;對重點工程、重點企業以及安保體系不健全,存在「三違」或現場安全隱患較多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的項目納入「黃(紅)色通道」,實行重點監管,提高檢查頻率頻次,加大監管和行政處罰力度。實時記錄安監情況,及時錄入企業、「三類人員」的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行為一律曝光並與市場准入、招投標、評優評先掛鉤。
5.強化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一是嚴把市場關,要依法審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嚴禁承攬工程;二是認真做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換證工作,把企業安全許可證的延期換證與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考核緊密聯系;三是嚴格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把項目與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形成聯動,實現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達標與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等情況掛鉤,達到動態監管。對違反許可證管理規定,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及時建議發證機關將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6.深入開展建設工程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部、省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訂有針對性的,切實可行的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方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進一步深化防高處墜落、防坍塌、防物體打擊的專項整治方案,深化對深基坑工程、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塔吊和施工升降機等機械設備的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加強對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的過程檢查,對組織不力的施工企業,要通報批評,並嚴肅查處。切實提高我市建築安全的管理水平,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減少我市建築施工以高處墜落為主要特徵的安全生產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
7.以創建文明工地為抓手,全面推動企業安全質量標准化。一是擬訂「建築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准化指導意見」,在特、一、二級建築施工企業中抓好試點,培育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示範企業」、「示範工地」,樹立典型,適時召開觀摩現場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二是完善文明(平安)工地評選辦法,把文明(平安)工地的申報與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准化結合起來,與節能、環保、綠色施工結合起來,提高文明(平安)工地的水平,全面提升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三是通過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和創建文明(平安)工地活動,增強建築施工單位的創優意識,逐步實現建築施工安全的標准化、規范化;四是加強建設工地施工揚塵污染控制,強化建築工地環境管理,推行環保綠色施工。
8.大力推動「科技興安」工作。一是貫徹落實《建設部關於發布建設事業「十一五」推廣應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術(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堅決淘汰落後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藝、技術和設備,大力倡導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推廣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設備設施,嚴禁使用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施、勞動保護用品和材料,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推進安全科技開發,引導和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安全科技產品,定型化、工具化、標准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為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改造提供技術支撐,促進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促進施工現場防護設施水平的提高;三是加大安全生產科技培訓,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活動,培養工程技術與安全的復合性人才,推動安全生產科技的學習、研究、應用工作,提升建築行業安全管理的整體素質。
9.推動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一是進一步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監督和安全管理簡訊群發系統,通過安全監管信息採集,實現安全監管標准化、規范化,提高施工安全預警預告和處置效率;二是逐步推行和建立施工現場遠程監控系統,在重點工程、關鍵環節推行電子安全監控,在重點監控項目強制推行電子安全監控,提高安全生產科技監管水平;三是建立施工大型機械設備管理軟體系統,加大施工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備案制度的落實力度,強化建築施工大型機械設備管理工作。四是大力推行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軟體,不斷完善擴大工程項目安全監管信息庫,通過項目安全監管信息的管理來提高安全監管能力。
10.積極培育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充分利用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為施工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咨詢、技術、危險源評估等服務。採取「管理部門推行、施工企業負責、中介組織參與」的方式,組織開展施工企業和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將作為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的重要依據,促進施工企業不斷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中介機構的管理措施,規范行為,提高安全中介水平。
11.落實監理單位安全責任。調動監理企業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現場監理機構作用,加強監理安全責任落實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監理規劃的編制,施工過程中履行監理安全職責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切實提高監理單位依法履行監理安全責任的能力和水平;完善監理報告制度,強化監理安全意識,進一步推進監理安全工作,落實監理安全責任。
12.探索軌道交通工程現場施工安全監管模式和工作方法。隨著我市輕軌交通一號線的動工,軌道交通工程進入了實質性的施工階段,通過學習和借鑒外地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管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方案,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辦法,確保軌道交通工程安全生產。
13.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一是在建築行業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宣傳培訓,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形式多樣宣傳教育活動;二是大力推行工地現場舉辦「民工業余學校」活動,開展民工、勞務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切實提高施工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三是認真抓好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抓好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上崗工作,著重抓特種作業人員實踐操作的培訓和考核,嚴格落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四是開展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適時組織監理人員就如何做好現場監理的安全進行專題研討,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提高監理安全的業務素質;五是開展安全監管隊伍培訓教育活動,通過組織學習培訓、參觀等多種方式,不斷增強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制意識、廉政意識和服務意識,提高安全監管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建設安全依法監管水平和能力。
14.加強外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進一步加強對外地施工單位的現場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嚴格持證上崗制度,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嚴格審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市場准入、清出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和違法違規行為,一律予以曝光,依法嚴肅查處。
15.進一步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積極探索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管理制度,在費用支付單列、合同備案、現場考核、竣工評價、決算審(核)計等環節嚴格把關,落實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確保施工措施費落實到位,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⑥ 公司治理理論的評析
公司治理理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代理問題的論述,他認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從而應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Berle和Means於1932年的一篇開創性研究成為公司治理理論文獻的開山之作,他們在對大量的實證材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分離,控制權從所有者手中轉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應該強調股東的利益,實現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制衡。從此,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公司治理問題受到理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在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產生了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和以「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共同治理兩種代表性的治理理論。
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
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擁有企業的全部所有權,企業的目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從而主張「資本僱傭勞動」即物質資本主導治理模式的穩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認為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向公司所提供資金的供給者能夠從投資中獲得收益; Tirole認為公司治理的標準定義為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單邊治理的理論依據是現代企業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回答了為什麼企業必須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經營的問題,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經從團隊生產的監督差別角度解釋了最優的契約形式是由監察者擁有古典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從而為資本家得到企業利潤提供了證據;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從資產專用性和不完全契約的角度證明了由於物質資本的專有性和不可證實性使得物質資本的所有者應該掌握企業的所有權(即剩餘控制權)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別從代理成本角度、風險分擔和決策程序角度證實了企業為股東所有並為股東利益最大化經營的合理性。可見,企業理論的成熟和完善為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提供了最強有力的理論支持。而委託—代理理論則為如何進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機制的構建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託人如何設計激勵—約束機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對於為何只有股東才擁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權,即公司治理的權力來源問題,「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主要有兩種理論流派:一是剩餘索取權理論;二是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誰承擔剩餘索取權,就承擔了剩餘風險,從而具有對公司進行治理的權力,並認為所有者是剩餘索取權的天然擁有者,佔有剩餘的動機促使所有者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所有者追求的是剩餘最大,而經營者追求的是自身報酬最優,在給定企業收益的情況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蝕使得所有者產生對經營者治理的需要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剩餘索取權」理論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紀末法國庸俗政治經濟學的鼻祖薩伊。薩伊認為,勞動、
資本和土地是商品生產的三個要素,是其價值的源泉,每一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應得到他們各自創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資、資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當事人行為和企業的產出均可測,可以依據各個要素所有者的貢獻來給予這些當事人應該得到的收入,這樣,企業生產分配效率達到最優,帕累托最優分配均衡實現。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主體行為不可測、產出不可測或二者均不可測成為現實世界的主要特徵,人們無法准確地判定企業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各種狀態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貢獻,這樣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最優帕累托分配均衡無法實現。「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讓某一類或幾類人承擔剩餘索取權,並且由不同的人承擔帶來的效率也不一樣,企業產權安排和產出效率以及物資資本更高的償付能力等原因決定了資本提供者有佔有企業剩餘的可能。具體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東才能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
但是,用「剩餘索取權」理論來指導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剩餘索取權」本身不是一個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約分析框架中,他們用剩餘索取權來定義企業所有權和投資者權力,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要求權[3] 。但是,剩餘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別是在新經濟②背景下,不單只有投資者,其他人比如經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參與剩餘收入的分配,從而也具有剩餘索取權。這使得在很多情況下誰是剩餘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兩方都獲得一個變化收入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說一方是另一方的剩餘收入索取者。其實, Hart就曾對剩餘索取權的概念進行過批評,因此他轉而用剩餘控制權來定義投資者的權力。
(2)將本來作為分配理論的「剩餘索取權」理論用在公司治理理論上也存在著重大的問題。剩餘索取權的分配理論屬性使得其研究范圍狹窄,它只能將企業收入分配者納入研究范圍,而將那些不參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排除在外,比如承擔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險機構,它們只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外部者,並不參與企業收入分配,但卻要參與商業銀行的治理。
(3)顯然,「剩餘索取權」理論不是將實際中是否獲得剩餘收入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標准,因為現實中不僅僅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那麼怎麼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呢? 該理論沒有回答。
「剩餘索取權」理論沒有提出一個在現實中如何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方法,只是有一個股東先天就應該獲得剩餘索取權的先驗假設,這樣,該理論便無法從現實中檢驗,這是其最大的一個理論缺陷。綜上所述,「剩餘索取權」理論的缺陷使得運用它來指導公司治理實踐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如果僅僅依靠自有資本佔比較少的商業銀行股東來掌握對一國經濟具有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的治理權的話,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後果也極其嚴重。但是「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由於股東承擔剩餘收入從而承擔風險才會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卻是對的。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餘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於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餘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麼,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該理論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餘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於相關變數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並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復博弈而非一次靜態博弈時,契約相關變數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餘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4]。
(2)「剩餘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5] ,但是,由於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合同中作了規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餘控制權和控制權經常混用,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並不區分合同規定的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餘控制權等同於完全控制權」。
(3)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剩餘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范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帶來這種權力。並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餘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勢的代理人對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餘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餘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餘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經營狀態好時企業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7] 。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控制權」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權力也包括管理的權力,將二者統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佔有「控制權」。可以看出,「剩餘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萌芽始於Dodd,但是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理論分支則得益於Freeman的開創性研究。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理論不同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認為公司是一個責任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還必須承擔社會的責任,企業追求的不能僅僅限於最大化股東利益,而且也要考慮其社會價值方面。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當這些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注入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後,他們或是分擔了一定的企業經營風險,或是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就應該參與治理並分享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關者」理論其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認為在公司治理中應該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位置。「專用性投資」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最主要的權力觀之一, 代表性觀點主要有:Freeman和Evan認為由於利益相關者也投入了專用性資產,所以也應該考慮其利益; Blair從人力資本專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關者向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由此承擔了公司的剩餘風險,那麼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即應該參與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認為企業是市場不能完全復制的專用性投資的聯結,誰掌握了這種決定企業准租金生產的專用性投資,誰就獲得權威。可以看出,與科斯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外生的、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團隊生產中監督的需要不同,「專用性投資」理論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專用性的投資。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關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應該充分肯定的。該理論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結構演變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現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無論從邏上還是從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問題:
(1)利益相關者很難界定。一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無限擴展到所有的人,但是,顯然我們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為企業的治理主體。即便按照利益相關度和相關形式的差異來詳細劃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關者。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個公司若乾股票的個人更與這個公司利益相關,因為該公司對政府的納稅額遠遠超過此人對該公司的投資,難道我們就能說政府比這個人更有參與該公司治理的權力嗎?
(2)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夠確定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主體,那麼肯定不會是一個小的數目。如果他們都參與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也許非常大,這難以保證公司運作給利益相關者帶來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通過相對股東來說更加完備的契約來保護。「專用性投資」理論認為每個利益相關者都為公司貢獻了關系專用性資產,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利益相關者來說,這種專用性相對於其通用性來說是很弱的,與股東投入資產的專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這不足以成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依據。而且,雖然利益相關者都承擔了公司的風險,但是他們要麼承擔的風險可以通過某種契約得到補償,要麼具備優先償付權,這樣,如果賦予他們公司治理權力的話,他們就可以通過「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後風險承擔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後的風險承擔者,才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即公司治理的權力。
(4)現有文獻中也缺乏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從而不能為「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提供有力的證據。可見,「利益相關者」理論雖然認識到風險在決定公司治理主體中的作用,但是沒有認識到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導致其承擔主體參與公司治理。
⑦ 什麼是公司冶理結構
是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版績,公司所有權與權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結構性制度安排。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
公司內設機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組成,分別履行公司戰略決策職能、紀律監督職能和經營管理職能,在遵照職權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觀、公正、專業的開展公司治理,對股東(大)會負責,以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的經營業績!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皆以形成決議的方式履行職能,總經理則以行政決定和執行力予以履行職能。
⑧ 要寫一篇會計專題的論文,方向是公司治理的理論。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
推薦你一個網站,那裡有不少相關論文,都是公開發表的專業論文,你上去搜搜,參考一下吧,應該能解決你的問題 中國知網 www.cnki.net 你上去輸入關鍵詞「現代公司治理 信託責任」,搜索一下就有了 1. 現代產權制度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李保民 文獻來自: 國有資產管理 2004年 第05期 CAJ下載 PDF下載 <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和必然要求 最初關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概念可追溯到亞當·斯密的《國富論》(1776年)。該書指出,股份公司由於勞動與資本用途的不同,受雇管理企業的經理 被引用次數: 4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2. 基於公司治理的信託投資公司風險控制 魏華 文獻來自: 經濟與管理研究 2003年 第02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即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和信託項目治理結構的完善,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框架如圖l所示:圖l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機制圖2 信託投資公司的雙重治理機制的初始目的是不同的。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機制的目的是為了?... 被引用次數: 2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3. 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現實選擇 梁士江 文獻來自: 黑龍江社會科學 2000年 第02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後 ,仍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監控機制失衡。現代公司治理結構 ,其核心內容是基於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客觀現實 ,建立一整套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總經理組成的相互制衡機制 ... 一般都要經過社會審計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現實選擇@梁士江$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 被引用次數: 4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4. 什麼是公司治理? 費方域 文獻來自: 上海經濟研究 1996年 第05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公司治理就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以經理組成的論,公司治理被看作信託責任關系。一個結構?... 他們認為廣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參與冶理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來指公司治理是什麼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 被引用次數: 140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5. 利益相關者理論與現代公司共同治理框架構建 陳敏 文獻來自: 湘潭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3年 第04期 CAJ下載 PDF下載 探討利益相關者與現代公司治理的關系,並在此基礎上構建現代公司共同治理的框架。[1]李維安.現代公司治理研究[M] ... 被引用次數: 3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6.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 陳清泰 文獻來自: 中外企業文化 2004年 第01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意義目前公司治理是微觀經濟領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意義在於:(1)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關系國企改革的成敗。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保障投資者權益。這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的制度基礎。 ... 被引用次數: 3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7.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吳敬璉 文獻來自: 天津社會科學 1996年 第01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吳敬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化改制的核心。在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三個需要解決的問題:(1)要使公司治理結構發揮效力,首要的條件是所有者(股東或股東代表)必須在產權明確界定 ... 被引用次數: 69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8. 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 李崢,孫永祥 文獻來自: 經濟評論 2002年 第04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四、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 :中國的特點以上對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關系的闡述 ,表明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存在密切的關系。然而 ,這一結論獲取時的隱含前提是 ,我們分析的對象——銀行與公司均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本主義企業 :銀行對公司 ... 被引用次數: 83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9.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 陳清泰 文獻來自: 現代企業教育 2003年 第09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干預經理人都會使經營管理者無所適從結果必將使企…公改善公司治理應注意四個問題 一…是所有權要到位。這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條件,目前很多企業的公司治理被扭曲重要原因要補現代企業教育撇鬢黔2003 ... 被引用次數: 1 文獻引用-相似文獻-同類文獻 10. 從公司治理結構透視財務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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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求解答
關於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三個理論問題
1.法人治理結構
在人們簡單的理解中,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幾乎就等於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階層的權力分配模式。然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含義決不止此,甚至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一詞也並不準確。從其英文原文看,更為嚴謹的用語是「公司治理結構」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業(即所謂的現代企業)的治理問題,而很少涉及合夥制和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企業形態。
那麼,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呢?顧名思義,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是伴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產生的,盡管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漸有泛化的趨勢。關於現代公司的概念國際上並無一個標準的定義,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著名企業管理史學家錢德勒所給出的定義,即現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層經理人員管理的多單位企業。上述定義揭示了現代公司的重要特徵,那就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職業經理人員。。現代公司之所以被稱為「現代」,關鍵就在於它實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或者控制權)的分離,而與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的古典企業相區別。
歷史地看,現代公司的出現是生產社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使得生產所需要的投資規模超過了私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限度,這客觀上要求資本的集中;而大規模的投資如果由單個投資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資風險。因此單個投資者存在著分散投資風險的內在需求,從而以有限責任為基礎的股份公司應運而生,這正是現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每個企業所有者人數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業成為一種成本高昂的行為;同時由於個體之間存在著能力的差異,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業家。因此從市場上選擇一個善於經營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業就是理性的選擇,委託一代理關系由此產生,所有權和經營權實現分離。
但是由於委託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經營者)是不同的利益主體,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數,因此二者之間潛在地存在著激勵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經營者)擁有關於其自身知識、才能、掌握的機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這都很難為委託人(所有者)所觀察和監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經營者)又具有偷懶和機會主義動機,因而在委託人(所有者)與代理人(經營者)相比處於信息劣勢的情況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勵問題的產生。斯密最早觀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這種委託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進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和由此所產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經營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馳的現象。
為了解決現代公司中廣泛存在的委託一代理問題,就必須設計一套相應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這種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
梅耶則將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科克倫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問題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①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②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吳敬璉更進一步將公司治理結構具體化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張維迎在闡發扭力的觀點時指出:「公司治理結構狹義地講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麼狀態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成員之間分配等問題。因此,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企業所有權安排幾乎是同一個意思,或者更准確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只是企業所有機安排的具體化,企業所有權是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抽象概括。」
通過公司治理結構的上述定義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公司治理問題的產生,根源於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由此所導致的委託一代理問題;
(2)司治理結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物理層次」的組織架構,及聯結上述組織架構的責權利劃分、制衡關系和配套機制(決策、指揮、激勵、約束機制等)等游戲規則構成的有機整體;(3)公司治理的關鍵在於明確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關系。
2.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由上文可知,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根源在於現代公司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託一代理關系。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觀點,不妨舉例說明之。假定某投資人(所有者)投入資本建立了一家企業,出於各種原因(比如,這個投資者只有錢,但無經營才能;或者他覺得選一個代理人去經營更能使其投資獲得好的回報等),這個投資人並沒有直接經營這個企業,而是選了(或從市場上招聘了)一個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去經營這個企業。這時,這個投資人將面臨兩個重要問題需要解決,一是他怎樣才能選到高素質的經營人才,二是他如何使這個選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為他創造效益。如果這兩個問題解決不好,這個投資人的投資將會面臨很大的風險,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決不是物理的「結構」或機械的「結構」,而是所謂的制度。但這種制度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寫在紙上的制度,而是一種權力分配的安排。這種權力分配 由於依託於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各種組織(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而這些組織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權力的制衡,有利於保障公司正常的決策和管理秩序。
從上面這個例子我們很自然地就會想到,如果這個投資人自己就是企業經營者,那麼上述復雜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就會變得很簡單?答案是肯定的。試想,由於企業的經營收益是屬於投資人的,那麼他一定會有積極性努力工作把企業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會自我約束自己,避免作出錯誤的決策,使企業受損,因為投資的損失也是由他來承擔的。顯然當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的時候,公司治理結構處於理想狀態,因為激勵和約束可以實現匹配和自我強化。推而廣之,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當子公司不能達到母公司期望的收益的時候,母公司往往有減少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轉由自己來經營的沖動,雖然這樣做未必會使子公司的經營狀況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為激勵和約束子公司經營者費腦筋。
遺憾的是,雖然所有權和經營權相統一的古典業主制企業不存在復雜的公司治理問題,但實踐證明這種企業形態很難有大的發展,因此才有了所謂現代公司制企業的出現。這種現代企業,出於資本集中的目的匯集了眾多的投資人,已不可能由這些投資人自己來經營企業了。這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如果都參與企業經營,其經營角色的安排會很難實現意見一致;另一方面是因為,投資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願直接參與企業經營。其結果最後就演化成,由投資人設計制度,選擇合適的代理人來委託經營,相應地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就凸現出來,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從公司治理結構的演化過程看,公司治理結構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對代理的激勵和約束問題,激勵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有積極性為投資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約束的目的是為了使代理人不至於由於自利而損害投資人的利益。為了激勵,就要使代理人有職、有權、有利,為了約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職位、權力、利益時刻受到監控、威脅,二者之間的制衡成為公司治理結構有效與否的關鍵。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兩個結果,一是代理人成為傀儡,二是內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於企業的發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結構的良好的權力制衡關系依賴於分散化的公司股權結構。只有公司股權具有相當的分散度,才不至於出現大股東大權獨攬控制公司管理層,從而損害小股東權益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股東過少,由於缺乏其他股東的力量平衡,股東之間爭奪企業控制權的權力斗爭的概率迅速增加,從而使企業經營陷入困境。但過度分散化的股權結構也不利於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因為如果股東過多且股權比例高度分散(如歐美等國的上市公司),那麼每一個股東都不會因自己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努力而獲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選擇只能是「搭便車」(free rider),於是大家就都沒有積極性去監督企業的經營者,從而形成經營者大權獨攬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企業經營陷入無序狀態。因此,理想的股權結構應當是股權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過度分散的中間狀態,這樣相對的大股東就會有動力去監控企業經營者,使之不偏離正常的軌道。
當然,在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針對上述情況,股東還可以通過其他一些方式來影響企業經營者的行為。「用腳投票」,即如果股東認為企業經營不善,他可以選擇拋出股票,從而引起股價下跌;這樣一來,其他潛在的股東就可以通過兼並、收購方式來掌握企業的控制權,進而撤換不稱職的經營者;另外,由於經理市場的存在,大量職業經理人對現職經營者形成無形的壓力,因為如果他經營無方,其他經理人就會取而代之,實現所謂的「代理權競爭」,而一旦一個企業的經營者因經營不善而失業,他將很難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這也迫使他在職期間努力工作。以上三種方式(用腳投票、兼並收購、代理權競爭)通常被稱之為企業的「外部治理」,與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內部治理相區別。研究表明,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同時發揮作用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為了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西方國家還發展了很多復雜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較重要的一項就是關於董事會獨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公司董事會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獨立董事。在美國標准普爾1500家大公司中,獨立董事的比例為全部董事的62%,對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幾乎已成了一種職業。而且,在美國大公司的董事會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而這些委員會的全部或者絕大部分成員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在上述三個核心委員會中,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對下一屆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人選的提名,報酬委員會主要研究和制訂對經理人員的薪酬計劃,審計委員會(相當於我國的監事會,美國公司中沒有獨立的監事會)主要負責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審計和監督。由於這三個委員會基本上都是由獨立董事擔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東的干預,容易作出獨立的、客觀的職業判斷,有利於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效率。
綜上所述,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依賴於股權結構、市場環境和內部組織機構設計等多方面的因沒,但其核心仍然在於權力的制衡,即任何權力都必須有另外的權力予以,監督、制約,如此形成聯動關系,使備種行為都能在各自職權的范圍內活動,以保證公司運轉的順暢。國內常見的「一人說了算」的體制都是對現代企業制度的背叛(因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權力制衡的根據在於法治,即依制度、規則行事,而不是從個人喜好出發故意牽制),從根本上與公司治理結構不相容,是必須予以澄清和反對的。
3.法人漢理結構所能解決的問題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近年來隨著很多有公司之名而無公司之實的所謂現代企業的經營失敗而得到了高度的強調。研究者普遍認為,很多改制後的所謂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現經營失敗,雖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卻在於這些企業大多還「穿新鞋走老路」,即沒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這個觀點無疑抓住了問題的本質,因此,我們雖然不能說「一股就靈」,但我們也不能因為有些企業改製成了股份制公司,卻沒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戲規則去運作並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動搖改制的決心、延緩改制的步伐。
當然,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並不是沒有成本的,首先,在企業內部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是有管理成本發生的;其次,也許是更重要的,由這種組織架構實現決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損失的。與經理層說了算的企業相比,決策程序增加了,形成決策的多數原則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業家才能的發揮(因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人但對於大企業而言,由於業務眾多,經營者不可能對每一項業務都有正確的判斷,因此需要集中集體智慧;另一方面,由於只有重大投資才需要董事會來決議,因.此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損失,必須由代表股東的董事會進行決策,因為這是董事會的責任所在。由此可見,在大企業內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是必要的,在犧牲一定效率的代價下獲得了減少風險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對於規模不大、經營比較單一的小企業而言,建立復雜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有必要就很難有確定的答案。也許一人說了算對這、種小企業的發展更合適(事實上,這種小企業的投資者往往就是經營者)。但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法人治理結構的需求迅速上升,當前許多發展壯大了的民營企業正在進行的「創業者的自我革命」就是這種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與企業的規模和發展階段相聯系的,是狀態依存的,而不是絕對的。
另外,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只是為企業運行機制的高效創造了一種可能、一種制度保證,但它沒有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由於企業內部的上下科層組織之間也存在一系列的委託一代理關系,而這種委託一代理問題的解決就必須加強管理。因此,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恆的主題,即使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建立,也就是說企業的所有權分配關系還沒有理順,也不能妨礙企業內部加強管理,因為它與法人治理結構是兩個層面的問題(雖然企業內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結構的影響)。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得是否規范反映的是股東之間的協調關系和法治意識,而內部管理的水平則反映的是經營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頗。經常可以看到許多本來可以通過加強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業,卻一味地埋怨體制不順;也有許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的所謂現代企業,由於忽視管理而難以走出困境。這充分說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不是萬應靈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進,才是我國國有企業走出困境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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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代產權制度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李保民 文獻來自: 國有資產管理 2004年 第05期 CAJ下載 PDF下載
<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和必然要求 最初關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概念可追溯到亞當·斯密的《國富論》(1776年)。該書指出,股份公司由於勞動與資本用途的不同,受雇管理企業的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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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於公司治理的信託投資公司風險控制
魏華 文獻來自: 經濟與管理研究 2003年 第02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即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和信託項目治理結構的完善,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框架如圖l所示:圖l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機制圖2 信託投資公司的雙重治理機制的初始目的是不同的。信託投資公司治理機制的目的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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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現實選擇
梁士江 文獻來自: 黑龍江社會科學 2000年 第02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後 ,仍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公司的治理結構內部監控機制失衡。現代公司治理結構 ,其核心內容是基於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客觀現實 ,建立一整套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總經理組成的相互制衡機制 ... 一般都要經過社會審計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現實選擇@梁士江$哈爾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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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麼是公司治理?
費方域 文獻來自: 上海經濟研究 1996年 第05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公司治理就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以經理組成的論,公司治理被看作信託責任關系。一個結構?... 他們認為廣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參與冶理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來指公司治理是什麼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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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益相關者理論與現代公司共同治理框架構建
陳敏 文獻來自: 湘潭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3年 第04期 CAJ下載 PDF下載
探討利益相關者與現代公司治理的關系,並在此基礎上構建現代公司共同治理的框架。[1]李維安.現代公司治理研究[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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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
陳清泰 文獻來自: 中外企業文化 2004年 第01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意義目前公司治理是微觀經濟領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重要意義在於:(1)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關系國企改革的成敗。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保障投資者權益。這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可以分離的制度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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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吳敬璉 文獻來自: 天津社會科學 1996年 第01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吳敬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化改制的核心。在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三個需要解決的問題:(1)要使公司治理結構發揮效力,首要的條件是所有者(股東或股東代表)必須在產權明確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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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
李崢,孫永祥 文獻來自: 經濟評論 2002年 第04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四、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 :中國的特點以上對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關系的闡述 ,表明融資結構與公司治理存在密切的關系。然而 ,這一結論獲取時的隱含前提是 ,我們分析的對象——銀行與公司均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本主義企業 :銀行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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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
陳清泰 文獻來自: 現代企業教育 2003年 第09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干預經理人都會使經營管理者無所適從結果必將使企…公改善公司治理應注意四個問題 一…是所有權要到位。這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條件,目前很多企業的公司治理被扭曲重要原因要補現代企業教育撇鬢黔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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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從公司治理結構透視財務管理目標
周守華,楊惠敏 文獻來自: 會計研究 2000年 第09期 CAJ下載 PDF下載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corporategovernance) ,或稱公司治理結構 (structure)、公司治理系統 (sys tem )、公司治理機制 (mechanism ) ,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構。現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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