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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垃圾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20 00:47:51

A. 廢物處理處置制度

鈾、釷、鐳分析實驗室分析處理試樣時會伴隨固體和液體廢物的產生。有些廢物具有放射性或其他化學毒性,必須對這些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地管理(處理和處置)。

(1)廢物管理原則

廢物管理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准。放射性廢物是指依法律或審管的目的,可以將放射性廢物定義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濃度或活度已大於審管機構建立的清潔解控水平),並且預期不再使用的物質。實驗室廢物處理可依據國家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法規進行處理。依據《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五、六、七條將其按照放射性活度結合半衰期進行分類,分類依據如下: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污染物,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看待。小於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應妥善處置。表面污染水平超過國家輻射防護規定限值、又不進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視污染的具體情況,或作放射性廢物送貯,或妥善處置。

根據廢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將城市放射性廢物分為3類:

短半衰期廢物(T1/2≤60d);

中等半衰期廢物(60d<T1/2≤5.3a);

長半衰期廢物(T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要求收集、包裝、儲存放射性廢物,最後交由放射性廢物庫統一管理。

實驗室責任人需要對其產生的廢物進行安全、可靠和合適地儲存,直至單位安防部門轉運。實驗室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分類存放,在每個存放容器上需標注有明顯的標簽,如將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普通固體廢物」、「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有機液體廢液」和「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6類。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實驗室鼓勵進行綠色操作,盡可能避免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沒有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不要放入放射性廢物容器內。長壽命核素廢物容器和短壽命廢物容器應分開放置,以免混淆。

(2)固體廢物處理處置

試樣分析固體副樣在試樣庫房保存期間,不按固體廢物管理。保存期(一般2a,特殊試樣另定)後,按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實驗室將固體廢物分為「低放固體廢物」和「普通固體廢物」兩類。鈾產品、鈾礦石、鈾礦物處理和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低放固體廢物桶」的50L鐵質容器內。普通岩石、土壤、沉積物等處理分析產生的固體廢物放置在標注有「普通固體廢物桶」的30L纖維質容器內。不能將任何生物試樣、液體、器皿和鉛固體放入上述廢物桶內。當廢物量到達最大容量位置時,需要移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3)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實驗室產生的無機液體廢物分為「低放液體廢液」、「非放有毒液體廢液」。對不同類型的液體廢液採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處置,禁止向下水道直接排入上述任何一種廢液。實驗室採用10L專用容器分類收集上述廢液。每種廢液容器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標簽標志。10L容器最多可儲存8L液體廢液,必須保持2L的空間,以防氣體產生使液體溢出。

收集的廢液一般採用中和方法調節其pH為7~9,並不含環保部規定的危險品。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當收集容器裝滿到位後,應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不能將任何危險混合廢物與液體廢液共存。不能將紙、塑料、移液頭、動物組織或其他固體廢物置於廢液桶中。處置酸和鹼之前,應將pH調至7~9,使用pH試紙檢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應在通風櫥內進行。如果廢物含有生物組分(如血、尿等),必須進行化學處理以防止發出異味和凝塊。如果廢物含有生物危險毒素(如病原體),在處置前必須對該危險毒素進行滅活處理。不能將漂白劑和放射性碘廢物、強酸或氨水混合。不恰當地選擇滅活劑可能導致揮發性放射性釋放。使用苯酚溶液對放射性碘和15%漂白劑溶液對其他放射性同位素進行滅活處理。如果使用漂白劑對廢液進行滅活,需要將該廢液中和到pH7~9。

特別注意:如果有任何液體或固體廢液溢出廢物容器及其周邊區域,且污染程度大於250dpm/污塊,應通知安防部門。

(4)有機廢液處理處置

實驗室研究和分析使用的各類萃取劑(如TBP、N235、N263)、各種溶劑(煤油、環己烷、醇類)等,使用後均產生有機廢液。有機廢液採取分類收集,安防部門集中處理的管理原則。將有機廢液置於2.5L玻璃廢液容器中。有機廢液容器必須有專用標簽,該標簽不易被有機試劑腐蝕。每個2.5L玻璃廢液容器最多可裝1.7L有機廢液。每種有機廢液必須使用其專用的廢液瓶收集,不能將各種廢液混裝,以免發生化學反應危險。不能將無機酸、鹼和固體廢物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有機廢液容器中。有機廢物產生者有責任保證盡可能少的產生有機廢液。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有機廢液容器裝到位後,填寫「有機廢物收集申請單」,辦理移交手續,交安防部門處理處置。

(5)化學危險放射性液體廢物處理處置

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混合廢物)是指包含放射性材料和環保部管制的危險化學廢物的混合物總稱,如鈾鈹礦石試樣分析產生的廢物就屬於化學毒性和放射性兼備的危險廢物。將污染廢物置於合適的廢物容器中。不要將化學危險放射性廢物和非環保部管制危險化學品混存。使用單獨的放射性廢物容器將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化。不能將酸、鹼和固體廢物和易燃液體混存。不能將紙、塑料或動物組織放入廢液容器。實驗室主任有責任保證不使用或將產生的混合廢物體積最小。向容器內倒廢液時,應當仔細以免濺出瓶外。如果發生濺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廢液容器不能從實驗室收走。廢液容器不能裝滿,10L容器只能裝8L廢液。裝滿到頂的容器不能從實驗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將液體儲存,並填寫另一張「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對每種廢液應當填寫「放射性廢物賬目清單」。所有「混合廢物」在提交收集申請之前,應附加危險廢物記錄單。當廢物容器裝滿後,填寫「放射性廢物收集申請單」和「危險廢物記錄單」,並將其拷貝上交安防部門。「危險廢物記錄單」原始單用膠帶貼在廢物容器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廢物管理的各項規定。違反規定向下水道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將觸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違規排放者需承擔法律和行政責任。

B. 醫療垃圾處理制度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2)治理垃圾制度擴展閱讀:

醫療廢物的處理技術在我國還處於摸索階段,優選方法仍不夠成熟。相關的處理技術大體分為三類:①高溫處理法,如焚燒法、熱解法和汽化法;②替代型處理法,如化學消毒法、高溫高壓蒸汽滅菌法、干法熱消毒法、微波處理法和安全填埋法;③創新型技術,如等離子技術、放射技術。[6]

用於處理醫療垃圾已有多種技術,根據處理原理不同,一般可分為滅菌消毒法、焚燒法、等離子體由於醫療廢物具有全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污染等特徵,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廢物的幾十、幾百甚至上千倍,如處理不當。

會成為醫院感染和社會環境公害源,更嚴重可成為疾病流行的源頭。醫療廢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細菌、病毒和有害物質。而且廢物中的有機物不僅滋生蚊蠅造成疾病的傳播,並且在腐敗分解時釋放出的氨氣(NH3)、硫化氫(H2S)等惡臭氣體,生成多種有害物質,污染大氣,危害人體健康。

同時也是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和空氣污染的主要原因,由醫療廢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會交叉感染率的20%。法、熱解法和衛生填埋法等。

C. 明清時期為何垃圾治理的這么好他們有什麼制度

在明清時期會有管理垃圾的部門,對垃圾進行處理,所以明朝的城市和鄉村垃圾處理都非常好。

D. 如此的垃圾制度

戶籍制度是從蘇聯學來的,當時的目的是保護一部分人的地方福利

E. 垃圾處理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法》,加強我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堅持推行5S清潔生產、實行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的原則;實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為員工建造適宜的工作和勞動環境、保障群眾健康、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應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貫徹「遵守環保法規,生產綠色產品,發展循環經濟,節能降耗減廢,清潔安全生產,不斷持續改進」的環境方針。
第四條 搞好環境保護,要堅持預防為主,以管處治,防治結合的原則,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解決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使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做到經濟利益、社會效益,環境保護三統一。

第二章 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 污水處理廠要根據環保局下達的《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監測時如有超標情況,要緊急啟動《魏橋鎮污水處理廠環保應急預案》,立刻分析原因,跟蹤現場,直到達標排放為止。
第五條 每月26日上報前一個月的《污水廠運行月報表》。
第六條 污水廠除開展常規監測外,要承擔對突發性的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

第三章 環境保護工作日常管理
第七條 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實現全過程、全天侯、全員的環保管理,在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必須有環保工作內容。
第八條 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保知識,提高全員的環保意識。重點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環境日」的宣傳工作。
第十條 完善環保各項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 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環境管理,承攬環保設施施工的單位,要持有上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在施工過程要防止產生污染,施工後要達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對有植被損壞情況的,施工單位要採取恢復措施。
第十二條 污染防治與三廢資源綜合利用:
(一)對生產中產生的「三廢」進行回收或處理,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對暫時不能利用而須轉移給其它單位利用的三廢,必須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嚴格執行逐級審批手續,防止污染轉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開展節水減污活動,採取一水多用,循環使用,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
(三)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檢查,減少跑、冒、滴、漏現象。對檢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集中收集和處理,防止二次污染。對檢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設備材料要進行處理,避免造成污染轉移;
(四)在生產中,由於突發性事件造成排污異常,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污染擴大,並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匯報,以便做好協調工作;
(五)對於具有揮發性及產生異味的物品,要採取措施防止揮發性氣體造成污染環境或產生氣味,避免污染環境或氣味擾民事件的發生;
(六)凡在生產過程中,開停工、檢修過程產生雜訊和震動的部位,應採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雜訊達標排放。

第四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為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採用清潔生產工藝。
第十五條 凡由於設計原因,使建設項目排污不達標,設計單位除負設計責任外,還應免費負責修改設計,直至排污達標,並承擔在此期間由於排污不達標造成的排污費和污染賠款,對由於施工質量造成生產裝置污染處理不能正常運行,施工單位應免費限期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在此期間,發生的環保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 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辦要將環保設施的管理納入設備的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環保設施需檢修或臨時搶修,要對其處理或產生的污染物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保證污染物得到有效處理和達標排放。

第六章 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條 污染事故是由於作業者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污染事件,事故的處理按鄒平縣環保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污染事故級別劃分根據國家污染事故劃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凡發生污染事故後,必須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態的發展,並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開展事故調查等工作(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將事故以郵件或報告上報集團企管部,公司安全環保部按照有關事故處理規定分級負責,逐級上報,接受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外來施工的承包單位,在簽訂工程合同時,簽訂雙方要明確環保要求及規定,施工隊伍主管部門要監督檢查,發生污染事故,一切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地方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魏橋鎮污水廠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F. 城市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採取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准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准,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准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准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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