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保險整改方案
A. 社會醫療保險存在哪些主要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可以有咋樣的改進設想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回利益。
最大誠信原答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益。
B. 對企業工傷保險有什麼不足和改進建議
一、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強制措施力度不夠。
1、對用人單位不辦社會保險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條例》都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在上述規定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制裁措施僅僅是「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罰款」,對於擁有強大經濟實力的用人單位而言,這些措施顯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造成用人單位不能積極的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這種現象在非公有制企業尤為突出。
2、對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缺乏剛性的懲罰措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見,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其法定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履行,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在現實中,不能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的往往是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工傷待遇本來就只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所以,《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懲罰措施對其毫無意義,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違法行為。
(二)缺乏配套規定,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形同虛設。《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也需要為其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僱工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但在實踐中,由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沒有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僱工無法參加工傷保險,致使僱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成為虛空,無法實現。
(三)程序繁瑣,維權成本高。 按照《條例》的規定,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需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需要在工傷認定之前先確認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各是2個月,勞動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審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要走完這些程序少則需要一年二個半月,多則要二年以上的時間。因為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由於程序煩瑣、時間過長,部分受傷害職工被拖得精疲力盡,甚至中途放棄。
(四)超期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待遇難以保障。 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同時工傷認定也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用人單位是30日,勞動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那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會以超過受理時效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沒有工傷認定決定就無法進入勞動能力鑒定,即使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會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得到保障。在實踐中,對於沒有取得工傷認定決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會適用司法不幹預行政的慣例,認為法院無權認定工傷,判決駁回工傷職工的訴訟請求。
(五)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勞動者難以獲得雙重賠償。由於《條例》沒有對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事故怎樣獲得救濟進行明確規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時,曲解立法精神、設置障礙,限制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例如:湖南省《關於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職工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以及職工工傷涉及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取得人身損害賠償。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總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根據所在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由工傷保險基金或所在單位核定補足差額部分」。可見,該《意見》突破了上位法的規定,限制了工傷職工獲得雙份賠償的權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造成工傷保險參保率不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一些用人單位認為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的利潤。為了追求經濟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視職工的合法權益,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其實,工傷保險制度創設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另一方面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可見,國家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心懷僥幸,認為自己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小,參加工傷保險不劃算。由於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不高,即使勉強參保,中途退保現象也十分嚴重。此外,也有因為勞動者不配合而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鑒於農民工流動性強,工作不固定,認為只有把錢放進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對工傷保險的正確認識、維權意識差,給工傷保險擴面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二)守法成本高於違法成本。 成本比較是人們做出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守法的成本比違法的成本還高,作為追求經濟效益的用人單位當然會選擇不去守法。由於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期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懲罰力度不夠,不能起到足夠的威懾作用,故一些用人單位寧願選擇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等違法行為。
(三)地方政府弱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由於工傷保險一般實行市級統籌,工傷保險是否啟動,覆蓋范圍多大,往往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想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雖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但畢竟要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徵收工傷保險費。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搞活地方經濟,往往對投資方給出一些承諾、提供某些保護。這就決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縱容」企業或僱主在社會保險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犧牲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很少去企業實地調查、檢查,根本不了解企業用工、工資等實際情況。導致一些用人單位不報、少報應保人數,降低繳費基數,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分的消極態度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不守法行為的滋生。
(四)法制宣傳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來,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傳、普法工作沒有很好的落實。特別是在一些落後地區,很多的勞動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該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更不知道應該怎樣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法律的無知,造成對自己權益的漠視,權益被侵害不知道去舉報、投訴,發生事故或職業病不能在規定的期限申請工傷認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確規定,導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過申請時效不能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職工是否喪失了救濟的途徑,能否在「先仲裁、後訴訟」後得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工傷保險頗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但是,一直以來,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都沒有出台相應的規定對此進行明確,導致各個法院判決不一,有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也有判決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條例》沒有明確應該怎樣實現賠償。有人主張是可以獲得雙份賠償的;有人主張差額填補。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出現了這兩種意見分歧,造成司法混亂。一些地方制定《實施辦法》時就要求勞動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存在差額的情況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配套規定。由於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對實踐中存在的爭議需要通過立法、司法解釋或部門規章加以明確。 1、各省應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 為有效貫徹執行《條例》的規定,切實保障僱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按照《條例》的授權,盡快制訂相應的「關於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辦法」。惟有這樣,地方工傷保險機構要求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辦理工傷保險才有法可依,僱工的權利才能得到切實的維護。
2、明確超期工傷認定的救濟途徑。《條例》規定工傷認定是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權;同時又規定對於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那麼,這是否意味著超過一年的工傷事故不能獲得工傷賠償呢?筆者認為,超期申請工傷認定的,只是喪失了通過行政途徑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職工可直接以用人單位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理由如下: (1)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否則將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等費用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未能履行此項義務,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例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而對於勞動者來說,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即使勞動者未能主張也不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理應受到民事法律的調整。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因為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致使工傷職工喪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造成職工遭受經濟損失。根據民法理論,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然對職工構成侵權,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工傷職工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3)「不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不 屬於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因用人單位未按期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導致無法進行工傷認定的。按照舉證規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工傷職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用人單位存在沒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違法事實,且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職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確認用人單位侵權違法行為成立,並參照工傷待遇標准確定工傷職工的經濟損失,判令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3、明確第三人侵權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制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產生了三個主體: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勞動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權人),兩個法律關系: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民事賠償。國家設置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根據《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工傷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因此,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系,而不論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受害者,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了侵權之債的法律關系。作為受害者,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由於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即使勞動者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責任。可見,勞動者之所以能夠獲得雙份救濟是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和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者)先行獲得了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4、簡化程序。 鑒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程序繁瑣,不利於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相關部門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以簡化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用人單位自覺參保的意識。 為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識,勞動保障部門不僅要開展上街咨詢、散發宣傳單的活動,還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進行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營造參加工傷保險利國利民的濃厚氛圍,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對高危行業和事故多發用人單位進行重點關注,切實解決企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認識上的不足和觀念上的誤區,增強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積極性。同時,發動群眾參與擴面,把發動群眾、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作為擴面的重要舉措。總之,通過政策宣傳,讓企業和勞動者從「要我參保」成為「我要參保」的自覺行動,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標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種時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現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認定難問題,進而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執法力度,嚴懲違法用人單位。隊伍建設是保障。通過加強勞動保障執法隊伍的建設工作,全面提高隊伍素質,提高服務水平。執法部門要不斷深入基層、深入企業耐心細致的開展工作,了解工傷保險實施的基本情況,有步驟、有針對性的幫助企業規范勞動用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幫助勞動者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管重罰,增加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在執法的過程中要突出重點、抓住難點、以點帶面。對企業用工人數多、擴面難度大的企業要重點突破,強制參保,防止企業之間的觀望、攀比心理發生。只有這樣,方能營造良好的勞動保障執法環境。
(四)建立弱勢群體維權機構。鑒於民工整體素質不高、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及工傷保險索賠程序復雜,很多的農民工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組建弱勢群體維權機構,免費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幫助他們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考慮到工傷保險涉及的面廣,建議弱勢群體維權機構由律師、工會成員、勞動保障執法人員共同組成,以利於工作的開展。工傷保險制度的設立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是有利的,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大意義。盡管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終究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
C. 我國的社會保險還有哪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如何讓個復人、單位、國制家三個層面上解決低收入人未來退休待遇能夠彌補在職時的低收入、低社保的先苦後甜,讓窮人能夠看到未來的希望才是硬道理,不是說「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的社會層面上的不公平問題!因「多交的」最大可能是行業、職務、職級的現象,不是個人能夠左右的,同樣「少交少得」最大原因不在於是個人的原因,因社會保險繳納絕大多數不是個人原因造成的,是民間講的投胎到好的單位是一輩子的幸福源泉,相反則是人一輩子的痛苦源泉,這個道理難道制定政策的人會不知道?總在強調「多交多得、少交少得、不交不得」說不過去吧?
D. 有一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就是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整改報告。請大家幫幫忙,應該怎麼寫
整改報告就是將不符合國家社保規定的做法改正成符合國家規定。該上的上,該補的補,足額、足量、足人
E. 社會責任驗廠發現社保不足如何改善
以下信息由思航驗廠提供:
社會責任驗廠中的社保繳納比例,確實是工廠的頭疼問題。當然,也不是所有的社會責任驗廠項目對社保都那麼嚴格的,這個是要看客戶要求、第三方審核公司的側重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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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司社保整改書怎麼寫
公司部分員工未購買社會保險的整改方案
我司近幾年來在園區管委會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管委會建設「和諧社會」、「和諧XX」、「爭創四川省首批文明城市」的總體部署,認真做好企業的發展和員工的培訓與使用工作,積極倡行愛崗敬業的宣導,在完善組織機構、員工就業、勞動關系保障等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具體工作。但在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生產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推進各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細節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現將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就部分員工未購買社保的整改方案和措施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公司面臨的實際情況
我司從創建以來,一直面臨如下諸多問題。一是企業的生產成本居高不下,高物耗、高成本,加重了企業發展的負擔;二是企業屬精密機械類產品的製造與加工,人才使用與發展困難。雖重視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素質,增強就業能力方面下了很大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但收效甚微。從2010年至今,就精密車間為例,已培訓員工近110人,但到目前為止,老員工僅留下2人。原因在於:新入職員工通過培訓和實際技能提升之後,就主動離開了公司,造成了人才的流失,導致企業周而復始地從人才市場招人和社會招聘、熟練後又自動離開公司的惡性循環的境況中,更導致了企業人力資本使用的巨增;在員工由學工、試用、到熟練的過程中,導致了產品報廢率之大讓企業成本增加,加重了企業發展的步伐,使企業舉步維艱;三是企業技術類員工普遍反映薪水偏低,我們雖加大了生產一線員工的福利待遇的改善,但這類員工學成後大多數到了沿海一帶的工廠工作,致使企業在進一步改善員工福利待遇方面任務艱巨;四是企業管理中有的制度落實不到位,細節管理不力,個別員工違章違紀行為時有發生,企業基礎管理非常薄弱,加重了公司管理成本;五是在企業管理和生產經營方面缺少專業人才和機制,企業各類資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制約了企業的有效發展。
二、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障情況
截止2014年7月底統計,公司6--7月份在崗人員66人,已簽訂勞動合同人數55人,占總員工數的83.3%,其中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17人,占已簽訂勞動合同數的31%,參加醫療保險16人,占已簽訂勞動合同數的29%。主要原因是:一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人中,已於6月底辭職離開了公司,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如果按目前在冊員工55人計算,已簽訂勞動合同數達100%。二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比例為何這樣低,原由有三:1、已參加社會保險人員17人中,屬已經在公司上崗之前就購買了的,公司已按規定在每月工資中發放了養老保險金;2、其他38人未買養老保險的,並不是公司不買,而是員工自己去繳納社會保險金,公司每月實行補助140元的辦法由員工自行繳納社保金。3、在七月份招聘的員工中,還處於試用期的由幾名員工,經思想和技能考核合格後,公司將依法保證其合法權益。
三、社保整改計劃
我司將採取有力措施和多種宣傳手段,全方位開展社會保險宣傳,深入各部門、車間廣泛宣傳社會保險政策知識,引導全司員工依法維權、自覺參保,促進公司依法參保繳費。計劃在以下時間段規范好員工思想意識,落實好員工福利:
1、 公司計劃在10月份,決定購買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工傷保險金;
2、 公司計劃在10月份,決定購買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部分失業保險金;
3、 公司計劃在12月底,全面推行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女職員的生育保險金;
4、 公司計劃在12月底,決定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且思想好、技術好、又願意留下的部分員工施行強行由公司購買其養老保險金。
在整改期間,我司將實施以下步驟:
一是將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行動落實。我司已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將進一步制訂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確保此項工作領導到位、人員到位、措施到位、經費到位,達到預期目標;
二是將加強宣傳,營造氛圍。要加大宣傳力度,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和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並把宣傳活動貫穿於整個工作的始終,對不願意購買社保的員工要進行思想發動;
三是將建立部門整體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加強社會保險基礎宣傳管理,由總經辦牽頭、財務部具體實施的方式,參與員工的思想管理,推動在公司合同簽訂制度中,把落實好職工參保作為重要內容,加大公司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
四、以人為本,關愛員工,積極構建和諧新XX
公司面臨嚴峻的市場形勢,生產任務低下、員工思想渙散、基礎管理薄弱、連續負債情況下,每月15日都按時發放了員工工資,且在執行XX市最低工資標准方面做得較好,更無使用童工和非法用工現象,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做得非常完善,讓所有員工感覺到公司盡善盡美的服務。在此基礎上,企業克服困難,提倡「以人為本」的治企理念,對學徒工在學習期間,還發放基本工資,大大提高了學徒工從學習到熟練的積極性,為公司的發展儲備人才,也為學徒工的就業拓展了施才的領地。對試用員工,每月由公司總經辦組織人力對其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後轉為正式員工,不但待遇有所提高,還將增加工齡工資、崗位津貼、獎金外,將進一步為其購買社保或推行補貼辦法,完善勞動合同的用工情況,確保員工利益。 努力造就「我們必須成為學習型、工作型團隊中最合格的成員,學習、進步、提升一天也不間斷」員工家園,在逐步推行「擎特色大旗作強作精作品牌,持企管利劍求真求實求發展」的企業精神中,總結經驗教訓,開拓工作,加強管理,努力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和矛盾。 進一步落實工資調整方案。根據企業經營實際,力求保證工資調整工作落到實處,提高員工生產經營積極性。力求確保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和生育保險金的的繳納,認真落實勞動用工合同,做好工資的按時發放,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企業效益提高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改善和提高員工的福利待遇。爭取做園區關愛員工的標桿企業,為積極構建和諧XX、文明XX做好我司的不懈努力。
G. 社會養老保險現收現付模式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是什麼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由國家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支付,任何人無權用於其他。一般財務所指版的現收現權付是現金收與支,但是社會養老保險很早就不存在現收現付模式了,問題不是太明確,希望可以幫到你。有事可以旺我號同網路。
H. 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hroem.5d6d.net; G. f5 @1 |- M1 C+ {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
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理師二級, 助理人力資源管理師三級,人力資源管理員四級& y) m1 n7 ~5 n8 P" m }; d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0 j8 H& p7 h+ _* r* z/ B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發布上海最權威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信息4 U/ o- w) R$ e: _# V' a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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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7 _. g B. q1 b- x( Q! H* |/ R A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9 n7 ]! c. T$ u4 O0 r
發布上海最權威的人力資源管理師考試信息7 \! H+ o. m- ~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 有一份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就是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整改報告。請大家幫幫忙,應該怎麼寫
當然是趕緊自我檢查一下,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重新修訂工時制度和休息回休假制度,在最短的答時間內執行到位,最後在規定時間內將已修訂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與書面的整改報告一起報到給你下指令書的勞動監察部門去咯~~不行的話直接找給你下指令書的監察員咨詢啦,看他們有什麼具體要求。
J. 請問各位,誰知道如何書寫關於對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的異議有模版可以提供的最好了~~
很簡單,就是一個函件文書。
題目《關於對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專書(京社保稽2012第屬3號)所提整改意見的說明》
然後是 收文單位:(寫整改意見書的發文單位,例如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說兩句客氣話,比如:在收到京社保稽2012第3號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後,我單位高度重視,認真對照意見書所列內容進行了自查自糾…………等等
然後筆鋒一轉,例如:但是,對該整改意見書的部分內容,我們存在異議,分列如下。
再就按照原意見書順序一條一條提出異議,重要的是說明自己的理由
沒有異議的條目跳過。
最後是本單位落款、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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