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三違反治理
① 中國農業銀行員工違反規章制度處理辦法學習心得
中國農業銀行的規章制度還是比較全面的,它具體規定職員的操作規范及行為守則,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業競爭中,農行深知只有優質的服務才能贏得市場,所以它要求他的員工每天要有晨會及晚會,加上必要的例會,讓員工能夠在一起提高業務水平,大家互幫互學,共同面對工作中的問題。同時他要求員工要禮貌待客,微笑服務,並設立了強大的監控網路,時刻監督自己的員工要遵守農行規定,按章辦事。
其次給我留下比較深的印象的是現代銀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現代銀行已不僅僅局限於儲蓄及放貸,恰恰相反,現代銀行的服務觸角觸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險,充話費,交罰單,買基金,炒股票,外匯,理財。。。。。。誇大一點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沒有銀行辦不到的」。
現在談談我在農行的工作經歷,開始幾天主要是跟師傅後面看,看師傅具體怎麼操作,大概看來有3天,了解了銀行櫃面服務的全套流程,由於農行有規定:非工作人員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導客戶填單子,教客戶使用自助設備,有點類似於大堂經理的任務。後來,我又跟隨客戶經理了解了一下農行的信貸系統,由於市場過於激烈,各大銀行紛紛降低貸款門檻,為了在市場中求生存,農行加大了對當地企業的扶持力度,規定了對企業的合理信貸以及個人客戶的質押貸款要隨到隨辦,盡量簡化手續,充分扶持,支持當地經濟發展。
後來,由於中國基金市場紅火異常,一大批新基民湧入市場,我開始在櫃面向客戶解釋我所了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識,並提示客戶基金有風險,入市要謹慎。隨後我開始向客戶推銷農行托賣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業績。共賣出基金42萬元。在這過程中,我對基金也有了更深層次的了解。什麼是基金,買基金有什麼好處呢?通俗地說,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資金,交給銀行保管,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買基金最大的好處是借專家智慧參與股票和債券市場投資,降低了個人直接投資股票和債券風險,達到使個人資產增值的目的,最後實現您關於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財目標。簡單地說,基金就是幫人買賣股票、債券等的一種投資品種,風險和收益介於股票和債券之間。如果私下裡運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開在社會上募集資金,由正規的基金公司來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這裡面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封閉式基金,募集完錢後規模不變,你可以把它想像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凈值打折買賣;另一種就是開放式基金,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凈值在銀行等機構隨時買賣。按照收益和風險從高到低排列,大體可以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資股票,它又可以細分為成長型基金、指數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風險水平也是從高到低排列。債券基金投資債券,收益很穩定,但不高;而貨幣基金投資於到期日不超過一年的債券和央行票據等,收益更為穩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幾乎不存在虧錢的可能性。
其間,我還閱讀了大量農行內部文件,知道了現在金融犯罪很嚴重,銀行擔負起越來越重的反洗錢重任,銀行要重視防範假的匯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戶又要確保不被欺騙蒙蔽。要防止客戶利用頻繁的大額資金往來達到洗黑錢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戶造假。我還了解到轉賬電話,對公結算,銀鑒比對,電匯等等一系列銀行業務。
在農行的一個月我學到了很多在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我對中國的銀行系統有了一個粗略的了解,也發現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 人情大於制度。可能是受中國兩千年封建制度的影響,雖然銀行業的制度是比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卻很少,從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這一直是農行的一個軟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內勤主任,利用其職權,屢次指示自己的下屬職員方便其挪用資金,盜竊高達1000多萬的資金購買彩票,最終鋃鐺入獄,其下屬也因瀆職包庇縱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崗的下崗。其實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屬職員不願意去揭發他,不敢違逆他的指示,捱不過面子,最終導致了這起案件。
2. 監管不力。雖然農行在每個營業部都安裝了大量監控攝像頭,並說會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農行規定在櫃員每天接送現金箱時必須攜帶自衛武器,可就我所見到的和從農行抽查的結果來看,能做到的極少。另外,農行規定在給櫃員機加裝現金時必須關好聯動門,並打開自動報警系統。可我在農行的一個月,每天都幫忙加裝不少於三十萬的現金,也沒見一次有人按章執行,而且我敢肯定這絕不是個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鄲市農業銀行金庫發生一起特大盜竊案,被盜現金人民幣近5100萬元。經調查發現,系該行現金管理中心管庫員任曉峰、馬向景所為。分析此案,一是盜竊現金數額巨大。把五千多萬元的現金捲走,無異於搬走銀行的一個金庫。二是盜竊犯罪手段簡單。犯罪嫌疑人幾乎沒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說採取什麼高科技手段,便將大量現金盜走,足以見得,農行的管理還是比較鬆散的。
3. 銀行考核項目太多太雜,而且不科學合理,導致銀行內部為了爭業績,造假嚴重。舉例來說,我所在的農行營業廳的櫃員機,分行的規定是每天的交易筆數不得低於200筆,為了完成任務,該營業廳的職員每人備有三張卡,每天在這三張卡之間轉帳數十筆以上,以此來達到完成任務,獲得獎勵的目的。而且農行還對營業廳的儲蓄額進行排名,因此各營業廳為了自己的利益,在每個月的15號即考核日期就會打電話給大客戶,讓他們把錢先暫時存在銀行的戶頭上,以此來完成任務,弄虛作假。
4. 工作重擔全部落在內勤主任身上,責任也全部落在內勤主任身上,影響了辦事效率,也容易導致職業犯罪。內勤主任作為一級主管,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同時也肩負太多的責任。銀行的幾乎每一筆大額資金往來都需要一級主管來授權,同時內勤主任還要列印每天的報表,隨時解決工作中的問題,把每天的櫃員工作流水賬裝訂成冊……諸此種種不枚盛舉。然後出現任何事情或事故,責任先追究內勤主任的,再追究櫃員的,每天我能看到的就是內勤主任在不停的奔波,忙得焦頭爛額。我覺得農行有必要將權力下放或讓更多的人來分擔內勤主任的工作。
5. 櫃員服務態度有待提高。經常可以看到櫃員打瞌睡,對客戶不理不睬或大聲訓斥,這都極大的降低了農行的社會影響力,以及在人們心中的形象。在銀行業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以人為本,以客戶為上帝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這次實習給了我一次很好的學習機會,我覺得銀行業還是應該加強自身的管理力度,做好監督工作,完善管理條例及施行方法,做到以客戶為上帝,堅決杜絕職業犯罪,在日益開放的中國銀行業大環境下才能立於不敗之地
② 什麼是銀監會提出的「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
1、三違反: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
2、三套利: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
3、四不當: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
所謂「三三四」專項治理是銀監會2017年提出的一系列專項治理行動的簡稱。專項治理,同時實施治亂象、防風險的綜合治理方案,堅決整治市場亂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督導金融機構嚴守市場秩序、依法合規經營。
(2)銀行三違反治理擴展閱讀
2017年8月18日,銀監會審慎規制局局長肖遠企在「銀監會近期重點工作通報」通氣會上表示,目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三三四」專項治理已經完成自查,將對屢查屢犯的機構依法從嚴、從重採取監管措施。
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副局長李琳介紹稱,下一步,銀監會將按照工作部署,從多方面推進專項治理工作:首先是開展問題整改。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立查立改、邊查邊改、舉一反三,深挖問題根源,全方位「查漏補缺」,切實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著力構建內控合規文化。
其次依法從嚴監管。堅持違法必究、糾查必嚴,堅持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並重,堅持機構處罰與人員處罰並舉,重拳整治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治理各種銀行業亂象。
同時還要彌補監管短板。針對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加強頂層設計,缺什麼補什麼,完善法規制度。同時,進一步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和約束力,全面提升監管有效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③ 我在銀行工作,因為違反單位的規范化服務3次罰款.單位處罰我待崗.確又一直讓我在原崗位上班.這合理嗎
如果你不想下崗的話,就按照單位安排執行,要去哪裡就去哪裡,別想著待崗還用不用上班。
④ 工商銀行違規責任人應由哪個部門處理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第三條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第五條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
中國工商銀行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依法合規治行,加強內部管理,防範操作風險,懲治違規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行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本行員工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行相關制度,應受到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 處理遵循的原則:實事求是,程序規范;錯罰相當、懲教結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員工(境內機構全體從業人員和境外機構的外派人員),境外機構的當地雇員適用所在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已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現所在單位作出處理;對勞務派遣人員的違規行為,可書面建議其勞動合同所在單位作出處理。
第二節 處理的種類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處理方式包括:違規積分、批評教育、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
(一)違規積分:包括一級(積1分)、二級(積3分)、三級(積6分)、四級(積16分),由內控合規部門負責;
(二)批評教育:包括告誡和通報批評等,由各單位及轄屬部門負責;
(三)日常處理:包括待崗管理、扣減績效收入、責令辭職或引咎辭職、取消任職資格、解除勞動合同等,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
(四)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由監察部門負責。 以上處理方式可合並使用。
第七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處分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二)受到記過處分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三)受到記大過處分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四)受到撤職處分之日起, 按照新崗位等級確定工資等級,新工資等級應當低於原工資等級;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且不得晉升管理職務、工資等級及檔次;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不得重新錄用、聘用。
受到行政處分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三節 處理程序
第八條 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規行為,需積分的,應根據《違規積分
管理規定(試行)》(工銀辦發[2007]481號)進行積分認定,移送同級內控合規部門辦理;需給予日常處理和行政處分的,應根據本規定提出建議,分別移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監察部門辦理。
第九條 辦理部門應對責任人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違規行為性質及應負責任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是否恰當進行審核或審理。
第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由監察部門辦理,處分決定應抄送同級人力資源部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門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十一條 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解除違規員工勞動合同,應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核,聽取當事人申訴,將理由通知工會後提交行長辦公會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該決定違反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出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二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的,檢查(含調查,下同)和審理應實行查審分離。檢查人員負責查清違規的事實,對收集的材料及證據的可靠性、真實性負責,並提出初步處分意見;審理人員負責認定違規行為的性質,審查違規事實及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適用行政處分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三條 檢查部門應在從錯誤事實材料與責任人見面、簽字之日起(司法機關和監管部門移送的從收到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檢查材料移送審理部門審理。
第十四條 移送審理的材料應包括:檢查依據、檢查報告、證據材料、責任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責任人對錯誤事實見面材料的意見及調查組對其意見的說明、移交部門給予責任人處分的建議及依據等。
第十五條 行政處分由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監察部門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分級審理;50萬元(含)以上經濟案件責任人由總行負責審理,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責任人由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負責審理。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審理部門應在受理後四個月內作出決定;給予其他處分的,應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 給予員工開除處分的,應將理由通知工會後作出決定。工會有不同意見時,行長辦公會應研究工會意見後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工會。
第十八條 行政處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處分人員提出申請,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按其表現決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處分決定的機構直接決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處分期間,被處分人員工作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時間不得少於規定的行政處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現良好,無其他違規行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規定所稱解除是指解除被處分人員在處分期內晉升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對原處分決定的撤銷。解除撤職處分的限制不是對原職務、工資等級或檔次的恢復。
第十九條 行政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理人簽收。 第二十條 一級(直屬)分行、直屬學院、直屬機構對部門副總經理(含)、二級分行副行級(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總行監察室備案;二級分行對部門副經理(含)、支行副行長(含)以上管理人員作出行政處分的,應報
上一級行監察部門備案。
第四節 申訴程序
第二十一條 不服處理決定的,應在接到處理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有關機構應在受理後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應在接到復審決定三十日內向作出復審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出復核決定。上一級主管部門或總行作出復核決定後,申訴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的,一般不再受理。違規問題重大、復雜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作出復審復核的決定時間。復審復核期間,不影響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 員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以向本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章 運用規則
第二十三條 積分標准按每項違規行為的積分級別所對應的標准值分別進行積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分則未明列的違規行為,且未造成後果的,按《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執行;凡造成後果,或本規定分則明列違規行為與《違規積分管理規定(試行)》所列重復的,按本規定執行,不再累計積分。
第二十五條 對責任人同一錯誤事實不得重復處理,但可對處理明顯偏輕的予以糾正。
第二十六條 每次扣減績效收入下限為本人當年月平均目標績效工資的10%,上限為40%,但不得超過當月應發工資的20%。
第二十七條 對因違規給本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信譽損失的員工(含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可以要求其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違規情節輕微,所造成的損失較小且能夠主動賠償的;
(二)主動報告或檢舉揭發他人重大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自查發現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資金的;
(四)自查發現違規問題並落實整改的;
(五)案發後積極提供有價值破案線索,及時抓獲潛逃嫌疑人或追繳涉案資金的;
(六)主動報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有效避免、減輕損失或主動賠償大部損失以及上繳非法所得的;
(七)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或向上級報告的;
(八)其他具有從輕、減輕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下限處理;減輕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處理:
(一)已按業務操作流程審慎操作,但以現有條件無法識別偽造變造身份證
件、鑒章、票據、支付憑證、存單(折)、本外幣等,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二)在業務操作中由於制度、系統缺陷形成風險或損失的;
(三)國家法律、法規、宏觀產業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貸款劣變並已積極採取相關措施的;
(四)形成資金損失或發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規定充分履行管理職責的;
(五)有證據證明,對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其違規有抵制行為並向上級報告的;
(六)受到暴力脅迫時的失當行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毀損的;
(八)有證據證明,發現事故、案件前,檢查人員已指出問題、隱患或向被檢查機構下發整改建議,並向上級行主管部門和本行領導報告的。
第三十條 網點發生案件,二級分行及以上機構、部門負責人任職不足六個月,且到職後認真履職的,可視情況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同一違規行為已受到處理再次違規的;
(二)推卸責任、誣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虛假或偽造的報表、賬冊、憑證等資料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檢查人、處理人打擊報復的;
(五)強令、脅迫他人違規的;
(六)直接或間接強迫檢查人員修改檢查結論,強迫檢查人員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的;
(七)其他具有從重、加重情節的。
本規定所稱從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內按上限處理;加重處理,是指在規定的處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處理。
同時違反本規定兩條(含)以上的,按處理較重的條款執行。
兩人以上共同故意違規的,對主要責任人從重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不良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導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計形成個人客戶不良貸款50萬元以下、法人客戶不良貸款500萬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機具被盜用、丟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憑證、有價單證、電子銀行客戶證書及視同空白重要憑證管理的卡、證、票樣等被盜用、丟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物的權利憑證、質押物、保險單據等重要資料、物品以及檔案資料丟失、毀損、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統二級或三級生產事件的;
(六)對本行形象、商譽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
(七)致使抵債資產損毀、滅失50萬元(評估價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萬元以下經濟案件或100萬元以下責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詐100萬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後果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嚴重後果是指因違規行為給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損害
⑤ 什麼是銀監會的"三三四"專項治理
銀監會的"三三四"專項治理:
「三三四」特殊治理是中國銀監會今年提出的一系列特殊治理行動的簡稱。
中國銀監會組織了「三違規」(違反金融法規、違反規章制度、違反內部法規)、「三套利」(監管套利、閑置套利、關聯套利)、並「四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不當)專項治理,同時實施綜合治理方案,治理混亂、防範風險,堅決整頓市場混亂,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監督金融機構嚴格遵守市場秩序和法律。
」三三四十「:
針對銀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2015年「兩強兩壓」的基礎上,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7年初先後啟動了「三三四十」(「三違規」指違法行為);「三套利」指監管套利、閑置套利、相關套利;「四不當」指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不當;「十亂」是指股權與外資、機構與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誠信風險、監管、內外勾結與非法市場混亂等)治理行動。
特別治理取得分階段成果:
2017年,中國銀監會大力開展一系列治理行動,其中中國銀監會發布了「3340」政策,針對當前銀行業混亂較為突出的領域。其中,「三違規」是指違法、違規、違規;「三套利」是指監管套利、閑置套利和相關套利;「四不當」是指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以及不當收費;「十亂」是指股權與外資、機構與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誠信風險、監管、內外串通、非法金融活動等十方面的市場混亂.
目前,專項治理已取得階段性成效。數據顯示,「30340次」檢查發現約6萬個問題,涉及金額17.65億元。其中,各級監察機關在「三通」專項治理中共發現問題11534個,涉及資金415萬元;在「三通」專項治理中發現問題4060個,涉及3.78萬億元;在「四大不當」專項治理中,發現各類問題1.28萬個,業務616萬億元;在「十大幹擾象」治理中,發現問題(次)31300個,涉及資金3560億元。
從中國銀監會對「三違規」的整頓來看,信用、票據、同行、財務管理等具體業務領域的問題最為突出,內部控制和管理也存在諸多問題。同時,也發現了許多問題,如處理不當、設立機構、利益傳遞、信息披露、報告等,其中有些是典型的。
資料參考:央視新聞網
⑥ 銀行業常說的「三違貸款」是指「違法、違規、違紀」,還是違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
三違是指違規、違紀、違法。
違規,是指違反了某些規定。但是「專違規」一詞中的屬「規」字並不是指指定的某項規定,這個「規」字是指所有雙方協商好達成的規定。
違紀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違法: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違法是指特定主體實施了與現行法相沖突的行為,引起相應的損害事實,法律對之進行否定性評價的狀態。 這是作為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之一的違法。
⑦ 商業銀行違反銀監會下發的[2012]3號文中的規定如何處罰越詳細越好!
有重疊,如保險公司用資金買賣股票,保監會和證監會對其資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程度都有規定。處罰時三者分別按各自規定對公司分別處罰。
⑧ 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是什麼
1、「三違反」即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
2、「三套利」即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
3、「四不當」即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
2017年,為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銀監會組織開展了「三三四十」等系列專項治理行動。「三三四十」具體指,三違反、三套利、四不當、銀行業存在的十個方面問題。
(8)銀行三違反治理擴展閱讀:
2017年,銀監會組織開展了「三三四十」等一系列專項治理行動,下大力氣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各級監管機構發現問題5.97萬個,涉及金額17.65萬億元。
同時處罰金額和行政處罰責任人數創歷史紀錄,全系統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452件,罰沒29.32億元,處罰責任人員1547名,對270名相關責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銀行從業和高管任職資格。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金融風險高發多發態勢依然復雜嚴峻,市場亂象生成的深層次原因沒有發生根本轉變,打贏銀行業風險防範化解攻堅戰的任務仍很艱巨。
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具有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是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的一項常態化重點工作。銀監會將落實強監管的政策導向,充分考慮到金融市場的敏感性、脆弱性和外部性,合理把握力度和節奏。同時,總的來看,當前金融創新不是過快,而是相對滯後。
不是過多過度,而是相對不足。銀監會將鼓勵銀行業發展那些有利於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有利於防範化解風險、有利於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創新業務,同時,也列出明令禁止的負面清單,對於以套利為主要目的的「偽創新」,堅決予以整治和取締,讓違法違規者得到應有懲處,讓套利者無利可圖。
⑨ 什麼叫銀行「三套利」「三違反」「四不當」「十亂象」
三違反「違法、違規、違章」行為;三套利「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四版不當「不當創新、不當交權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行為要求是:銀行先自查、銀監再檢查、最後整改問責。十亂象:這包括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和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行為,行業廉政風險,監管履職,內外勾結違法行為,非法金融活動。
⑩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票據法的規定,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票據法規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
1、給予處分;
2、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票據法中,關於玩忽職守的定義:
是指對某項工作負有特定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敷衍塞責,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的行為。
三、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是什麼意思?
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和業務操作規程應審查而不審查或不認真審查票據的格式要件、出票人簽章、記載事項是否欠缺、辨析票據的真偽以及票據的背書是否連續、票據的付款期限、票面金額、持票人是否為票據記載的權利人等事項,而輕率予以承兌、予以付款、予以保證的行為,造成工作的重大失誤。對此,應當給予處分。
三、處分的種類
是指金融機構內部的紀律處分,一般可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四、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89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五、賠償責任
票據法還規定,因上述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金融機構作為被委託人,因自己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而承兌、付款或者保證的,使委託人仍然要對真正的票據權利人承擔票據債務,資金受到損失,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金融機構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也要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5條規定,由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玩忽職守,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貼現或者保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是指金融機構與直接責任人員二者都負有賠償的責任,當其中一方履行了這一賠償義務時,有權要求另一方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這樣規定,對於促使金融機構嚴格管理與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