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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市容環境整治

發布時間: 2021-01-18 13:50:10

城管的主要職責,主要是幹嘛的,詳細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城管的主要專職責為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1)城市管理市容環境整治擴展閱讀:

城管與城管警察的區別

城管部門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接觸最多的部門,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處罰工作,具有個體損益性質。城管執法工作的高危性、突發性,已被實踐證明。

因此,公安部門設立專門機構,為城管部門提供常態化公務協助是應當的,也是必須的,法理基礎也是充分的。

城管警察還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權,不是城管權。

❷ 沈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

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處罰權;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權;
市政管理行政處罰權;
房產管理行政處罰權;
園林綠化管理行政處罰權;
工商行政管理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權,但跨市區、流動性、危險性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權,但跨市區、流動性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管理行政處罰權;
民政殯葬管理行政處罰權;
公用事業管理行政處罰權;
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行政處罰權;
煤炭市場管理行政處罰權;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職權。 黨委辦公室:負責起草局黨委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工作;負責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工作;負責管理許可權內的幹部考核、管理工作;負責黨的宣傳工作;負責黨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理論學習的組織檢查工作;負責統一戰線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社會穩定工作;負責黨的督察督辦工作;負責黨的信息工作;負責處級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處:負責行政效能的檢查及監督工作;負責行政效能案件的辦理反饋工作;負責系統內部違紀案件的查辦反饋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行風建設工作;負責系統內紀檢相關規章、制度、計劃、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負責對下級紀檢部門的業務指導考核工作。
行政辦公室:負責年度局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的起草工作;負責領導工作報告及重要講話的起草工作;負責督察督辦件的處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議提案辦復工作;負責政務信息及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局性大型會議及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局公文辦理工作;負責局文書工作;負責局印章、證件管理工作;負責局宣傳工作;負責年鑒、大事記的編寫工作;負責局固定資產采購、管理工作;負責食堂、辦公環境、車輛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值班安排工作;負責全局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檔案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處:負責法制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收集編撰工作;負責對各區分局及市局各大隊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全系統案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聽證、行政復議、訴訟工作;負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負責案卷審核歸檔工作;負責案件復核工作;負責案件審理委員會會務工作;負責公職律師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文書、證件的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業務培訓工作。
指揮中心:負責局年度執法業務工作計劃的制定工作;負責我局行政執法業務活動的內外協調工作;負責我局行政執法大型活動的指揮調度工作;負責重大案件的查處和督辦工作;負責電子指揮系統管理工作;負責執法業務統計工作;負責勤務區建設指導工作。
人事教育處:負責局年度人事勞資計劃的制定工作;負責局機構編制的管理工作;負責人員出入管理工作;負責科級以下領導幹部的考核任免工作;負責非領導職務晉升工作;負責人員交流輪崗工作;負責人才庫的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局人員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行政獎勵、處罰工作;負責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在職教育、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局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的核定申報工作;負責幹部休假組織工作;負責科級以下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財務審計處:負責局年度預決算工作;負責局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全系統財務管理、指導工作;負責罰沒票據、收入管理工作;負責暫扣罰沒(抵費)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獎金、補助、補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個人所得稅的核定、申報、匯繳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投訴中心:負責各類群眾信訪投訴案件的受理、辦復工作;負責領導接待日安排;負責系統信訪案件的統計工作;負責下級信訪部門的業務指導考核工作;負責信訪大廳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宣傳工作。城管辦綜合協調處: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計劃編制匯總工作;負責協調城管系統各部門,組織落實城管委工作安排;負責綜合整治活動的協調組織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直屬一大隊: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無照商販)、廣告、氣象等執法業務的開展、研究、拓展、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直屬二大隊:負責城市規劃、建築市場和施工(含房地產開發建設、建築材料應用管理)人防工程建設、城市供水和燃氣(僅限於小區內的地下管網)方面的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上述方面執法業務的開展、研究、拓展、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直屬三大隊:負責公共事業(包括自來水、燃氣、城市公共交通、計程車管理)、房產、環保、民政殯葬、煤炭市場等執法業務的開展、研究、拓展、監督、指導、考核工作。
市容環境執法指導處:負責對全市市容環衛、市政、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無照商販)、公安交通(侵佔道路)、氣象(施放氣球)方面執法工作的指導,負責市容環境大型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以及執法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建設市場執法指導處:負責城市規劃、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人防工程建設方面執法工作的指導,負責建設項目大型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以及執法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公用事業執法指導處:負責對全市公用事業、環境保護(部分)、民政殯葬、煤炭市場、房產方面執法工作的指導,負責公用事業大型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以及執法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

❸ 城管能對發傳單的人進行怎樣的處罰

未經允許發傳單違反了城市管理的相關條例,城管有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具體處罰標准因地而異。
如果對於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部門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3)城市管理市容環境整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❹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執法大隊什麼關系他們的行政執法職位

市容局和執法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下面細分為城管大隊和保潔大隊。

❺ 誰能告訴我市容局與環衛處什麼關系謝謝啦

主要職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是負責本市城鄉環境建設綜合協調、城市綜合管理協調和相關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市市政市容委(首都環境建設辦)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市關於市政管線及附屬設施、燃氣、供熱、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市政市容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相關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擬訂相關地方標准和規范,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承擔綜合協調、管理本市地下管線、輸油氣地下管道、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及井蓋設施、架空桿線的責任;參與城區防汛工作。
(三)負責本市燃氣、供熱的行業管理;負責市加油(氣)站管理的綜合協調;負責加氣站經營資格的審查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責任;負責管理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置;組織協調落實重點地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夜景照明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五)負責本市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責任;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核准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關閉、閑置或拆除;制定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利用或處置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承擔綜合協調、督促落實本市城鄉環境建設、環境秩序整治責任;承擔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本市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統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處理城市管理問題;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運行保障的監測工作。
(八)承擔本市市政管線及附屬設施、燃氣、供熱、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相關重要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督促行業內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負責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理;承擔北京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城市公共設施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九)負責本市相關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管理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直屬單位
北京市市政公用事業技術服務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人才交流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培訓中心 北京市環境衛生設計科學研究所(環境衛生監測站)
北京市使館清潔運輸管理處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處
北京市市政管理學校 北京市第六十五職業技能鑒定所
北京市市政管委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機關老幹部活動站
北京市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站 北京市鍋爐供暖節能中心(北京市供熱服務中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信息中心

❻ 有沒有精通行政法的說一下,北京市石景山區市政管理委員會是行政機關還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呢

北京市石景山區市政管理委員會是行政機關。
北京市石景山區市政管理委員會是行政機關的直接上級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市政管委)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而設置的機關單位,首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簡稱市環境綜合整治辦)設在市政管委。市市政管委是負責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上述職能的調整,市市政管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市政、公用、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和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本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研究制定行業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四)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統一協調、調度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擬定本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的綜合整治工作。
(六)負責本市市政、公用、環衛方面政府投資或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立項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本市城市道路、橋梁、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管理;研究擬定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的管理標准和規范;參與城區防汛工作。
(八)負責本市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事業的管理;制定公用事業的技術、運營、服務、供應等管理標准和規范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本市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規劃市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十)負責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擬定城市市容市貌標准、環境衛生質量標准,並組織監督檢查;負責統籌、協調和管理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
(十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管理工作;組織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擬定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技術標准。
(十二)負責本市經營性停車設施行業的管理;組織擬定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政策。
(十三)負責編報市級城市市政、環衛等方面的維護及專項費用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本系統依法徵收的費用。
(十四)組織制定市政、公用、環衛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十五)指導區、縣市政管理的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❼ 如何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

樓主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2005年,是我縣創建重慶市衛生城鎮,構建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的目標年。縣政府決定召開這次動員大會,主要是進一步深化認識,統一思想,全面部署我縣衛生城鎮創建工作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促進人居環境不斷優化。文秘部落 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創建重慶市衛生城鎮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確保創建重慶市衛生城鎮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順利推進
搞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是重慶市委、市政府交給開縣縣委、縣政府的四件大事之一。我縣是重慶庫區最大的淹沒縣,生態環境特別是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的成效,對減少庫區水體污染,改善庫區發展環境,至關重要。2003年,投資近兩億元的污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投入運行,極大地改善了我縣城市人居環境。隨著趙家、長沙、溫泉、臨江等水污染防治項目的建設和運行,我縣的城市生態環境將進一步得到改善。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我縣城市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與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眾的要求相比還有明顯的差距。水環境項目建設和運營中還存在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特別是生活垃圾處理,缺乏經費和制度保障,質量較差;城市水環境質量雖然保持了基本穩定,但形勢不容樂觀,有些地方的水污染仍然比較嚴重,社會反映非常強烈。當前,市政府已經把創建衛生城鎮,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保證城市生活垃圾得到無害化處理,防治庫區水體污染,納入了庫區環境保護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必須抓緊、抓實、抓好。
為確保創建重慶市衛生城鎮和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工作目標順利實現,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縣政府成立了由我任組長,宣傳部、縣政府辦、縣建委等單位負責人為副組長,縣財政局、物價局、公安局、工商局、衛生局、文廣局、漢豐鎮政府、水務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創建重慶市衛生城鎮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面協調衛生城鎮創建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領導小組在縣建委設立了辦公室,具體負責衛生城鎮創建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的日常工作。各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實行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以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站在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堅持以人為本,扎實抓好創建衛生城鎮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上新鮮的空氣」。
二、廣泛宣傳,規范管理,努力營造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的良好環境
200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同年5月1日施行,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確定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對象、標准、費用繳納方式及管理辦法。2005年縣政府第2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開縣貫徹〈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開縣府發[2005]39號),將於今年5月1日施行。目前,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開征不到20天,時間非常緊迫,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和具體負責徵收工作的單位,要馬上行動起來,做好開征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一)深入宣傳,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政策家喻戶曉。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涉及到千家萬戶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廣泛利用報紙、有線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採取印發資料定點宣傳,到學校宣傳,將宣傳資料送到各社區居民戶等方式,廣泛宣傳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重要性、必要性,讓群眾弄清楚收費為了什麼?收來做什麼?使徵收工作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要通過宣傳,消除群眾存在的兩個方面認識上的誤區:一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與物管清潔費的認識誤區。相當多的市民不理解,已經繳納了物管清潔費,為什麼還要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這是不是重復收費?實際上,居民清潔費是一種有償服務費用,用於支付物管企業或居民委託人將居民區內的垃圾逐家收集到環衛部門規定的垃圾轉運設施而發生的費用;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屬國家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城市生活垃圾從垃圾轉運設施運往垃圾處理場(廠)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處理場(廠)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二是委託收費與搭車收費的誤區。為了降低徵收成本,部分對象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工作,分別委託給了屬地鎮人民政府、水務有限公司、自供水單位。這個委託是依據市政府的行政規章,經縣政府批準的,屬於合法的工作委託,而不是搭車收費。
(二)協調配合,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落到實處。縣建委作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定期研究、解決徵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做好與委託代收單位的協調、溝通工作,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應收盡收。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縣文廣局、各鎮人民政府、相關單位,要按照縣政府的文件及今天的會議精神,組織專門力量,集中開展對居民的宣傳教育,把政策交給群眾。各代收單位,要及時研究費用徵收、管理及解繳辦法,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三)嚴格管理,確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規范運行。一是嚴格收費范圍和標准。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徵收范圍和類別,《開縣貫徹〈重慶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徵收標准由縣物價局、財政局按照重慶市規定的標准制定,必須嚴格執行。絕不允許超標准、超范圍收費或應收不收。各鎮政府要認真核查單元集裝戶、物業小區實際居民戶及應減免的優撫戶、特困戶、五保戶的情況,各單位要如實統計本單位的職工人數,確保應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不重收、多收、少收、漏收。
二是完善徵收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有利於工作的原則,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月收取,單位和個人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繳納。具體怎麼繳納?縣建委要會同相關單位認真調查研究,拿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辦法。漢豐鎮、鎮東鎮城鎮范圍內的居民和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縣建委委託縣水務有限責任公司代收。其餘建制鎮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縣建委委託屬地鎮政府代收。自供水單位供水范圍內的居民和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縣建委委託自供水單位代收。其餘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由縣建委徵收。
三是依法實施收費行為。在徵收工作中,要嚴格按照重慶市關於收費管理的規定,出示《收費許可證》、《收費工作證》,使用規定的票據,接受當事人和市、縣行業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項用於垃圾處理場(廠)、垃圾中轉設施的建設、運行、管理,絕不允許截留、坐支。徵收所需工作經費及各鎮環衛設施建設的補助問題,縣政府將另行專題研究。
三、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逐步建立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
2005年,縣政府與市政府簽訂了《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目標責任書》。按照責任書的規定,今年我縣縣城要達到重慶市衛生城市標准,建制鎮要部分達到重慶衛生城鎮標准。今天,縣政府也將與各建制鎮、相關部門、單位簽訂《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目標責任書》。各鎮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要嚴格按責任書的要求,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落實責任,逐步建立我縣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機制。
(一)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城鎮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要求抓好五大環境工程。即:環境清潔工程、環境規范工程、環境安全工程、環境改造工程、環境美化工程。
環境清潔工程。清理和消除城鎮道路兩側的暴露垃圾和衛生死角,使城鎮道路干凈整潔。清潔城鎮各居住小區,社會單位、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的環境衛生,使市民居住環境和工作環境有較大改善。清潔城鎮各公廁、垃圾站、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做到專人管理、定時清洗、定期消毒,確保環衛設施整潔衛生。認真落實《重慶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規定》,加強城鎮水域垃圾管理,減少水體污染,保持水域清潔。採取強有力的措施,依法查處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亂貼、亂掛、亂刻、亂畫街道等違法行為。
環境規范工程。取締縣城各主幹道、窗口地區的佔道攤點,規范城鎮各背街小巷的佔道攤區、集貿市場。規范經營人員的衛生行為,做到經營設施、經營時間、衛生管理「三統一」;按文明施工要求,硬化建築工地出入口,設置施工圍牆、沖洗設施、沉沙井、排水溝,加強對施工車輛帶泥上路、沿途灑漏等行為整治。
環境安全工程。加強對城鎮引水、制水和配水等各環節的監督管理,落實各項環保和防疫措施,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推放垃圾、停靠與供水無關的船舶和設置碼頭;強化對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確保水質安全。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全程監督,規范建築垃圾清運,生活和醫療垃圾實施封閉清運和限時清運,嚴禁醫療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及時對垃圾、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強化消毒和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垃圾、糞便處理場等重點場所衛生安全。
環境改造工程。著力實施縣城道路暢通工程,規范、完善人行橫道線和紅綠燈等設施,搞好人車分流,確保城市道路暢通。搞好城市道路設施改造,對已形成街(市場)的道路配備環衛設施,實施邊溝封閉,建成排水系統和人行道。對已形成人行道的路段,栽植行道樹,形成道路綠化環境。
環境美化工程。進一步加快城市綠化建設,逐步建設質量較高的城市主、次幹道綠化帶,對城市入口處的景觀地帶實施全面綠化。對城區高層建築物頂部霓虹燈廣告、字招店牌等實施環境美化工作。對主幹道、繁華地區、窗口地區,逐步實施拆牆透綠,擴大透視率。繼續大力實施燈飾工程,著力打造獨具特色的靚麗夜景。
當前,我縣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基礎相對薄弱,要把工作重點放在五個方面。一是抓好主幹道、繁華窗口地區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二是抓好支、次幹道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三是抓好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居民區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四是抓好水務管理,確保安全優質供水,完成年度污水處理費徵收任務;五是狠抓水域環境衛生管理和垃圾處理工作,完成年度垃圾處置費徵收任務。
(二)落實各項工作責任。總的來講,縣建委作為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強化服務、協調、監督職能,牽頭負責我縣市容環境衛生的綜合整治工作。各鎮政府、社區居委會、居民小區要層層明確責任,落實整改措施。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本單位和職能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具體地講:
縣建委負責全縣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考核;牽頭負責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和「久建不完」工程的整治和拆違工地的容貌管理,主幹道的行道樹、綠帶、城市公園綠地等的整治,城區市政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城區主次幹道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垃圾清運、流域垃圾的治理和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執法工作。
縣國土房管局牽頭負責各類「久劃不建、久拆不建、久拆不完」工程的整治。縣工商局牽頭負責設置市場內垃圾臨時存放箱,市場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及市場監管和執法工作,配合縣建委對佔道攤區的整治。縣公安局牽頭負責道路暢通工程,會同環保局負責汽車尾氣的整治。縣交通局負責城市過境道路的日常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城市過境道路(含委託建委管理地段)的路面、排水溝、地凼的清污及維修,車站的清掃保潔、設置果皮箱及公廁管理。縣環保局負責建築施工雜訊、餐飲油煙等的整治,牽頭負責城區運輸易揚塵物質車輛密閉加蓋運輸實施工作。縣愛衛辦牽頭負責搞好愛國衛生運動和受理市民衛生問題投訴的治理。縣民政局負責路牌的規范工作。縣教委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整治和教育學生要講清潔、愛衛生、爭當文明市民。縣文廣局負責搞好各類文化娛樂場所的整治。縣衛生局牽頭負責對城區各醫院的醫療垃圾進行清運和無害化處理。
漢豐鎮負責轄區內的社區居委會、背街小巷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及門前三包的管理。其他各建制鎮負責轄區內的鎮容鎮貌、環境衛生、道路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沿河垃圾的治理、醫療垃圾無害化處理及門前三包工作。各社區居委會要積極作好協調配合工作,抓好職能范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工作。
(三)嚴格考核獎懲。對各建制鎮和相關部門、單位職責范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的情況,特別是長效管理目標的落實到位情況,要加強督查督辦和考核獎懲。對市容環境衛生長效管理目標落實到位,成績顯著的單位要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的(本文權屬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www.網路.com查看)物質獎勵;對工作不到位,流於形式,考核不達標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在政府城市管理目標責任制項目中予以扣分。要通過嚴格的過程督導和考核獎懲,確保我縣創建重慶市衛生城鎮工作目標順利實現,並逐步建立起城鎮市容環境衛生的長效管理機制。

同志們,市容環境衛生關乎千家萬戶的身體健康,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乎我縣對外開放的形象,是全縣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大事,馬虎不得,必須做好。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落實好工作責任,研究好工作措施,把城鎮市容環境衛生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徵收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還人民群眾一片藍天碧水。
蓮山課件 原文地址:http://www.5ykj.com/Article/ldjhcjhb/10394.htm

❽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城管嗎

可以說是!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市容局, 而城管是市容局的下設單位。

❾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市關於市政管線及附屬設施、燃氣、供熱、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環境建設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市政市容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相關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擬訂相關地方標准和規范,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承擔綜合協調、管理本市地下管線、輸油氣地下管道、城市地下設施檢查井及井蓋設施、架空桿線的責任;參與城區防汛工作。
(三)負責本市燃氣、供熱的行業管理;負責市加油(氣)站管理的綜合協調;負責加氣站經營資格的審查工作並進行監督管理。
(四)承擔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責任;負責管理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置;組織協調落實重點地區、重點街道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會同市規劃部門編制夜景照明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負責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五)負責本市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責任;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核准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關閉、閑置或拆除;制定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利用或處置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承擔綜合協調、督促落實本市城鄉環境建設、環境秩序整治責任;承擔首都城市環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本市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統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處理城市管理問題;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運行保障的監測工作。
(八)承擔本市市政管線及附屬設施、燃氣、供熱、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監管責任;負責相關重要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督促行業內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在職責許可權范圍內負責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理;承擔北京市城市公共設施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城市公共設施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九)負責本市相關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業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管理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❿ 市容環境衛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士、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士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刑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務院發布日期:1992年06月28日實施日期:1992年08月01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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