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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方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1-18 06:52:13

⑴ 在地方官的設置上,明清兩代有哪些本質上的不同

清代官制沿襲明代,與明代相比,中央機構增設較多,而地方除廳的設置外,其省、府、州、縣的統治層級設官,基本與明代相同。但在統治制度上,清代比明代有更多完善和發展、補充,呈現出諸多特點,大致有十個方面的不同。

⑵ 結合材料二清代治理地方的特點

中國自古以農立國。清末民初,中國城市與農村人口之比為3.5%比96.5%[1]412,農業、農民、農村一直都是中國社會自然與人事的主體,因而舊時「我國地方政府,素重鄉治而忽市政」[2]43。長期以來,學術界有一種主流觀點:中國封建政治、官治行政只到縣級政權為止,即所謂「王權止於縣政」,縣以下之廣大鄉村社會,統治者采無為而治之策,聽民自為、自營①。中國歷代封建王朝修纂的卷帙浩繁的典籍記述的大多是朝政和州縣以上的官治行政,州縣以下廣大的鄉村社會,其權力結構、運行機制,往往略而不記,或廖廖幾筆,語焉不詳,以致廣大鄉村社會的實情在官方文獻中堙而不彰。這種情形支持了上述觀點。上世紀三十年代以來,一些學者開始關注封建時代州縣以下鄉村社會的情形,考察其權力結構、權力生成與運行機制、及其對鄉村社會的影響等諸多方面的內容②。費孝通先生在上世紀四十年代即認為從縣衙門到(鄉問)每家大門之間的一段情形是最有趣、也最重要的,不明白這個關鍵,就無法理解中國的傳統政治[3]338。
實際上,在傳統中國社會,維系和支撐國家的是兩種秩序和力量,一種是縣以上的官治行政秩序和力量,另一種是縣以下的的鄉土秩序和力量,只是後一種秩序和力量沒有像前一種秩序和力量那樣受到統治者的重視罷了,而後一種秩序和力量,性質和情形更為復雜。
清代的鄉村社會既在傳統鄉村社會軌道上繼續滑行,深深地孕含著傳統基因,同時也呈現出鮮明的時代特色。清代鄉村社會可從自然和社會兩個角度進行考察。就自然屬性而言,清代鄉村社會結構由小而大、由低而高,大體依次為村、市(集、場、墟)、鎮,這些都是由來已久、自然形成[4]214。就社會屬性而言,由於封建國家「編戶齊民」的人為措施,清代縣以下鄉村社會又形成了鄉、都、保、庄四級行政區域,或鄉、都、庄三級行政區劃,或鄉、庄二級行政區劃(因地區不同,又有圖、里、堡等各種不同名稱)③。這種人為法定的鄉村行政區劃即構成了鄉里組織,它們與鄉村自然結構有重合的一面,也有歧異的一面,由此構成了鄉間復雜的生態結構網路。由社會性角度言,決定鄉村社會性質、基本面貌、發展趨向的主要因素,是存在於鄉村社會的權力與權威。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鄉村社會(包括清代)之權力結構、運行機制有多種大同小異的描述。費孝通認為傳統鄉村社會存在四種權力:皇權、紳權、邦權和民權,其中民權最不發達[5]430-431。秦暉認為傳統鄉村的認識範式是:國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6]3。於建嶸認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實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國家行政權力的邊陲是縣級,縣以下實行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擁有紳權的士紳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7]52。准確描述、概括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及其運作機制,是正確認識鄉村社會的關鍵。筆者認為,清代是族權、紳權、官權共治鄉村,互為影響;族權主要以血緣關系確立其在鄉村社會的權力與權威;紳權主要以其對知識的壟斷及其與官府的關系來確立其在鄉村的權力與權威;官權則倚恃皇權,主要以保甲製作為其在鄉村的延伸;而源於皇權的封建教化引導著族權、紳權在鄉村的活動,成為國家控制鄉村的主要精神手段;民權則被嚴重壓抑,以至於基本不存在。

⑶ 明清的地方行政制度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明朝
明代地方行政體系十分復雜。大體而言,明代分省府縣三級,一級行政區為兩京十三布政使司與奴兒干、朵甘、烏斯藏三都司,北方瓦刺、韃靼,西北哈密諸衛、亦力把里是一定時間內以藩部形式對明政府表示臣服的地區。大行政區之下,內地以府州縣等,作為二、三級行政區機構,邊地少數民族地區則以各種形式共存於全國統一體系當中。
一.省級行政區
明初沿襲元制,在各地設立行中書省,到洪武九年把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作為新的高層政區。但是民間和官方還習慣上稱單個行政區為省。明代省為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可按京畿、內地與邊地分為直隸省、普通省以及相當於省級之都司。
1.京畿省:南直隸和北直隸,就是南京和北京。
2.普通省:普通省為省級行政區中主要部分,分設十三布政使司,即山東、山西陝西、四川、貴州、廣西、廣東、福建、浙江等省。
3.都司:奴兒干、朵甘、烏斯藏三都司地位與兩京十三省(布政使司)平行,因地位特殊,不設省,而以都司代管行政事務,三地均可看做邊地特殊省行政區。烏思藏——轄區包括今西藏自治區除昌都地區以外的大部分地區。朵甘——轄區在今四川省西部、雲南省西北部、西藏自治區東部和青海省西南部,包括今四川省的甘孜藏族自治州,雲南省的迪慶藏族自治州、青海省的玉樹藏族自治州、西藏自治區的昌都地區和那曲地區的一部分。奴兒干都司——管轄范圍西起斡難河(今鄂嫩河),北至外興安嶺,東抵大海,南接圖們江,東北越海而有庫頁島。
(一)各省行政長官的設置及其職權
①京畿省:設順天府與應天府。
②普通省:省的長官設置比較復雜。明朝初年,沿襲元代,設平章政事等 官。洪武九年(1376)改制後,十三行省陸續改設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俗稱都、布、按,三司聯合組成。
三司的長官分別是都指揮使——正二品;布政使——從二品;提刑按察使——正三品。都指揮使下轄衛所;布政使掌民政、財政;按察使掌刑罰和監察。都、布、按三司在地方上三權分立,互不統屬,同時又分別屬於中央三個不同的機構。都司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布司和六部有關聯,按司受命於刑部和督察院。這三司都是以中央官員的身份被派到地方,從嚴格意義上講,可以說明代不存在省一級的政區,有的只是都、布、按三使的施政范圍。從這可以看出,明代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空前加強了。
在三司互相牽制外,布政使也不是一個人專權,而是分設左右兩使。其下屬有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布政使的職責是通一省的民情、考察官吏、掌握田土戶口、徵收貢賦,並督理一省禮儀、祭祀、災情等事。有重要政務需要與都、按二使共同商議。布政使的作用其實就是承上啟下,上承六部的政令,下轉知府知州執行。但是明前期布政使的地位很高,根據《明史-職官志》的記載「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御使每出為布政使,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到了明代後期,由於總督、和巡撫的設置,布、按二使受他們節制。布政使就只管經理錢糧的事,布政使甚至被戲稱為「錢糧衙門」。這反映出來明代的地方權利結構發生了變化。
布政使下轄的參政、參議,職掌是分守各道以及派管糧儲、屯田、驛傳、水利、撫民等事。分守道是設立在布政使司和府州之間的一個中間聯系機構,其實就是布政使司的派出機構,明代在前後設過60道。
都司設置較為復雜,是地方軍事首腦機關,「掌一方的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屬於五府,而聽命於兵部」。另有行都指揮使司(簡稱行都司),品秩與都指揮使司相同,正四品。都司除十三行省都有設置並與布司同駐省會外,又設有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與陝西(駐河州)、山西(駐大同)、福建(駐建寧)、四川(駐建昌)、湖廣(駐鄖陽)五行都司,此類都司、行都司管區均具有軍政合一行政區性質。
提刑按察使俗稱按台,這是從元代的肅政廉訪使轉化而來的。其屬官有副使(正四品);僉事(正五品)。另外,按司還設有分巡道,明代前後共設過69道。
二、府州縣組織
1、府:明代廢路置府,作為主要的統縣政區,下邊統轄屬州和縣,府又分直隸府、普通府。直隸府就是京畿府。明代因為有南北二京,故有兩個京畿府:順天府、應天府。直隸府雖然名義上是府,但權力大於普通府。直隸府長官叫府尹,官秩正三品,其職「掌京府之政令」,有單獨奏事權,所以地位特殊,不宜歸於二級行政區長官當中。北京順天府即舊北平府,系永樂初年改名。南京應天府為明代初期的首都,永樂後雖京都北遷,但其建制與順天府一樣。
普通府長官叫知府,官秩正四品,其職「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牧養百姓」,並「上下其考,以達於省,上吏部」。宣德三年以後,兩京13布政使司下轄159個府。明朝前期,知府的任期很長,一任就是一二十年,有利於統治的穩定和創造良好的政績。知府下轄有同知,是知府的副官,俗稱司馬,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同知和通判分管一府的錢糧、水利、屯田。推官負責處理刑名案件。明朝中後期,知府及其下屬官員調動頻繁,雜流並進,腐敗現象是日益嚴重。
2、州:分直隸州和屬州兩種。直隸州和屬州的長官全是從五品。區別就是直隸州直隸於布政司,而且下邊可以轄縣;屬州直隸於府,下邊不能轄縣。知州的屬官有同知,從六品;判官,從七品。同知和判官沒有定員。
3、縣:縣是明代第三級地方政府,明代共設1171個縣。明代縣的長官叫知縣,正七品,主持全縣一切政務。知縣的職掌比府州長官更為實際,多為賦役民政之事。知縣的屬官有縣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一縣糧馬等事。還有典史,不是流官,負責文檔工作。縣級佐官還有司獄、驛丞、倉官、巡檢。巡檢是從九品官,負責治安。明朝初年根據稅糧的多寡將縣分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以後凡知縣均秩正七品。
4、縣以下的行政機構
古代縣以下行政機構的建制穩定度比較差,明代也一樣。根據文獻記載,坊、鄉行政機構是直接與縣連接的。鄉之下設里甲或保甲。里甲是明朝前期基層行政與徭役相結合的組織。里甲嚴密控制鄉民,「編成里社使就約束,如鳥之在籠,獸之在柙」。,雖然里甲制一定程度上對穩定生產力起過積極作用,但消極因素也非常顯著,到後來更是弊端百出。明中葉後,里甲制度漸趨混亂。「一條鞭法」實行後,里甲製作為基層行政組織所依賴的徭役職能消失,逐漸為保甲制所取代。
保甲原來是地方治安組織,明初實行里甲制的同時,部分地區「立保甲之法,一甲五戶,一戶若干丁,聯為鄉兵。」保甲作為基層行政組織,是在里甲制廢止相當長時間後形成的,所以明後期所修地方誌中各地縣下行政機構很不一致。
三、總督、巡撫制度——地方省級行政權力結構的演變
明代地方行政組織體系是由上邊講到的都、布、按三司與府、州、縣組成,但是在明代中期以後,由於形勢發展的需要,逐漸在三司這個體系外形成了一套總督、巡撫體制,成了新的地方行政組織。
明代都、布、按三司分立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但是對於處理地方事務卻有不太方便。由於權力分散,不能很好處理地方上較大規模的突發事件——對內不能綏靖農民起義;對外無法抵禦強敵的入侵。鑒於這種情況,宣德以後,中央經常向各地派出總督、巡撫,這類官員帶有中央政府一、二品大員的職銜,在所督或所撫地區擁有處巡撫:洪武和永樂年間都向地方派出過巡撫,但這時候的巡撫既沒有明確的職權規定也沒有形成規模。就是臨時的欽差大臣。到宣德五年,派遣巡撫到全國各地,督察稅糧的徵收。巡撫的職權才逐漸明確,而且有了分片巡撫的趨勢。景泰四年起,規定巡撫一律屬於督察院系統。以便於在統屬地方上的按察使和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撫回京議事的規定,而且還允許巡撫帶家屬上任,從這兩條可以看出巡撫已經地方化了。從嘉靖、萬曆以後,巡撫已經成為實際上的地方官員,而且職權更加擴展。首先是巡撫的派遣已經制度化,到任、離任需要交換手續;其次從嘉靖中期起,大多數巡撫都加有提督軍務的職銜,明確了其職掌軍務的許可權。還有一個明顯標志就是:自萬曆元年開始,巡撫的名稱有「巡撫##地方」改為「##地方巡撫」,覺得這正式表明巡撫由中央官員演變為地方官。
總督:明代總督的設立不如巡撫普遍,同時特遣性質較為明顯,地方性與穩定性都不如巡撫。成化十年逐漸明確了總督節制巡撫的體制。總督和巡撫一樣編制也在督察院。所以總督的全稱是「兵部侍郎兼督察院副(僉)都御使總督##方軍務。表面上看,都撫是監察官,實際上在明代後期已經演化成凌駕於地方三司的封疆大吏了。相應的地方三司的權利和地位隨著都、撫職權的上升逐漸下降了。明末的十多個總督、巡撫轄區也有了代替兩京十三布政使司,成為高層行政區劃的趨勢。
置軍務、監察官吏、治理民事的綜合權力。這樣一來,克服了原來軍事、行政、監察三權分立的缺陷。總督、巡撫的派遣起初只是臨時性質的。但是到了明朝後期,由於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激化,地方上的事務越來越復雜,都、撫也由原來的臨時派遣變為長期設置,由派往個別省份發展到全國各地。都、撫貳職也成了地方最高一級官員,總督、巡撫轄區也就成為除兩京十三布政使司之外的行政區。
總督、巡撫雖然凌駕於三司之上,但是他們不能直接指揮三司來行事。他們對地方統轄權是通過所撫地區的道來實現的。比如:延綏巡撫下設靖邊兵備道、神木兵備道、榆林兵備道、河南兵備道。
巡撫和總督是明代中央聯系地方的紐帶,它是在行省制度改革後,一種調節中央和地方關系的新形式。廢行中書省後,他在相當程度上彌補了三司體制的不足。在地方的條件下,督撫相對集中的權利有利於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應變能力,同時作為一種差遣官,又便於中央的控制。但督撫在清代終於完成了地方官化,沒有擺脫監察官轉化為行政官的歷史輪回。
清朝
先從政區的布局和相應的行政機構來看
一、高層地方行政組織
清代沿襲明朝的舊制,以省作為高層政區,以總督、巡撫作為最高一級地方行政長官。並且把督撫轄區逐漸調整到和明代省區相一致。後來在康熙初年,把明代遺留的兩京十三司行政區調整成十八個地方行政單位,清政府開始沒有給這些新誕生的行政區起名字,後來按俗稱也就叫「省「。每一個省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構的標准配備是:二個長官(總督和巡撫)、兩個行政機構(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以及多個省級專業官員(鹽捕等專業道員)和派出官員(分守分巡道員)
清代的總督可以說是位高權重,品秩是從一品,一般是兩個或三個省共設一個總督。按清代定製共有八個總督:直隸、兩江、閩浙、陝甘、湖廣、兩廣、四川、雲貴。可以看出這八個總督並不能涵蓋全國十八省,山東、山西、河南三省只有巡撫,不受總督節制。清代巡撫是從二品官,一般是一省一個,但也有例外,如—甘肅不設巡撫,由陝甘總督兼管。直隸、四川只有總督沒有巡撫,這樣一來全國總共有十五個巡撫。
督撫間的制度性矛盾。因為八個總督有六個是兼管兩到三省的,除了陝甘總督,其他五個總督肯定和巡撫同時在一個省會開府,像兩廣總督和廣東巡撫都在廣州,經常產生摩擦,後來清政府用了個消極辦法,把廣東巡撫撤銷了。
光緒十年(1884年)十一年相繼設立了新疆、台灣兩巡撫,分別隸屬於陝甘總督和閩浙總督。光緒三十二年又增設了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巡撫,同時設立了東三省總督統轄這三個巡撫。
清朝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接受了歷史上鮮卑等民族被同化的教訓,重要官員都有滿族人擔任。中央如此,地方大員也一樣。據統計,從順治四年到雍正九年,近九十年間,滿、蒙、漢八旗任總督的有307人,任巡撫有463人,這在整個官員結構中占很大比重(90%以上)。這種局面直到咸豐年間,湘軍興起後才有了轉變。以湘軍集團為代表的漢族地主階層勢力興起後,不僅僅是改變了督撫民族的比例,而且增大了地方的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削弱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清代省級政府其他方面的變化,省政府中裁去了都指揮使一職,只剩下布政使(從二品)、按察使(正三品),名義上布、按兩司是省級政府,實際上完全變成督撫的僚屬了。明代三司還定期回朝奏事,到清代這一制度廢除。
明代布、按二司的屬官也在省會辦公,守道只是臨時性的派遣。而且明代的道沒有品級。清代從乾隆以後,道員成為地方實官,正四品。可是道在實際上不被認為是單獨一級行政區劃。所以從行政區劃上看清代有省、府、縣三級;但是從官員設置上看有督撫、布按、道員、知府、知縣五級。(比如要想奏報個事:州、縣報府;府報道;道報布按;布按報督撫)。官僚機構重疊到這種程度,行政效率肯定很低,但是達到了中央集權的效果。日本學者真水康樹對這一制度的評價是「當時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行政效率的合理性,選擇了督撫牽制。
清代還有許多沒有地方區劃的專職官員:糧道、河道、鹽法道、海關道.
二.統縣政區和縣級政區的行政組織
清代的統縣政區有府、直隸州、直隸廳。
1、府:府的長官叫知府,首都所在地的長官叫府尹,這和明代一樣。知府的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推官後來裁了。府設知府一人,清初定製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從四品,掌一府的政務。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分別掌握糧、鹽、都捕、江海防務,河工,水利這類事務。同知和通判經常被派到府的境內分防地方,後來逐漸形成了府下設的新的行政單位,叫廳。另外,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設州縣也設廳。廳有散廳和直隸廳的區別。散廳等同於縣,直隸廳與直隸州一樣,直屬於省,一般直隸廳也不能轄縣。
2、州:和明代一樣,清州也有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等同於府,下有屬縣。散州等同於縣,所以也不能轄縣,不同於明代的屬州可以領縣。一州設知州一人,先是從五品,後來改為正五品,掌管一州的政務。清代全國共設直隸州76個,散州48個。
3、縣:一縣設知縣一人,清初沿襲明代舊制,知縣任期滿了,「行取「到京城,補授科道或部職乾隆以後取消了這一做法。知縣,正七品,掌一縣政務。副官有縣丞(正八品),典吏(不入流)各一名。分管糧馬、征稅、戶籍等事。
縣以下還有保甲制度,負責清查戶口,編定牌甲,維持地方治安。
清代地方政府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各級地方官,從知縣到督撫,一般都要聘請一個幕賓,協助辦理一切事務。這種現象其實也是由體制弊端造成的,明清兩代中央政府一直處理不好地方官職權分合、大小、輕重的關系。

⑷ 晚清地方治理機制特點

地方執行抑制,主要就是通過內在的防禦讓自己的內容變得更加強大

⑸ 明清對邊疆地區的治理對統一多民族國家的治理和鞏固發展有什麼歷史意義

1、是中國到今天能建立起各民族平等的基礎;

2、為中國邊疆安全提供了扎實的民心基石;

3、為中國內部的和平提供了條件。

⑹ 明清有行省制度嗎書上不是說廢除行省了嗎到底是什麼情況啊

行省為中國元朝、明朝、清朝時期直屬中央政府的國家一級行政區劃的簡稱,民間簡稱「省」。
元朝「行中書省」,簡稱「行省」;
明朝「承宣布政使司」,民間簡稱「行省」;
清朝「布政使司」,通稱「行省」。
明朝行政區劃,明初曾沿襲元朝的行省制,但後來深感不便,於是進行了全面改革。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和直隸州,府以下有縣和屬州,各州以下有縣,形成了一個省府州縣四級制與省州縣三級制並存的大體格局。明初設置的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軍政司法權力的體系,後逐漸被巡撫制度接掌,巡撫常常成為各省權力統一的最高長官。
明朝時,承宣布政使司為國家一級行政區,是承宣布政使的轄區,簡稱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稱「行省」,負責一級行政區的民事事務。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詞,所以在地名下加「等處」。如廣東「省」,於廷寄等正式公文中稱作「廣東等處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而一省之刑名、軍事則分別由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管轄。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稱為「三司」,皆為省級行政區最高機關;三司首長同秩同階從二品。
清朝沿襲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轄區直接通稱為「行省」,並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設置固定製的總督、巡撫掌管全省軍民事務。布政使成為巡撫屬官,專管一省或數個府的民政、財政、田土、戶籍、錢糧、官員考核、溝通督撫與各府縣。
行省的設置可以上溯至南北朝時期。北魏為了統一指揮戰事和調度戰區人力、物力,在州之上設立「某某道大行台」,集中行使軍事、行政權力。唯隨事而設、事畢則廢,並不是一個常設機構。
隋、唐初期,為集中戰役方向的力量,也延襲設立。唐太宗李世民曾擔任過「陝東道大行台」的職務。遼、金所設「行軍元帥府」、「尚書行台」等,名殊實同。元代,除京師附近地區直隸於中書省外,又於河南、江浙、湖廣、陝西、遼陽、甘肅、嶺北、雲南等處設十一行中書省,簡稱「十一行省」。置丞相、平章等官以總攬地區政務,為地方最高行政區劃。
明代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除直屬朝廷的北、南直隸地區外,共有十三布政使司,而習慣上仍稱行省。清代也基本上延續了明朝的行政區劃,清初增為十八行省,後加入奉天等三行省,又增為二十二行省。
行中書省,中國元朝(中統、至元年間)開始實施的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民間簡稱「行省」或「省」。元朝全國四級地方行政制中,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區(今河北、山東、山西及河南,內蒙古部分地區)則由中書省直接管轄,吐蕃由宣政院管轄。「行中書省」在當時主要作為軍事管理,掌管所轄省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政事務。
根據學者錢穆的說法,元朝政府所設的「行中書省」意為「行動的中書省」,即中央政府為維護其統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與具有一定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有權力來源上的不同。
在「行中書省」之下,元朝先後將宋代的路改為道、州升為路,部分的縣則改升為州,與縣平級(直隸州在外),實行省、道、路、州(縣)四級地方行政制。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為元朝的行中書省。朱元璋攻下集慶之後自領江南行中書省;韓宋龍鳳四年(1358年)在婺州設中書分省,之後每攻掠地方即設行省。明洪武九年(1376年)變更地方行政區劃,將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書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與左右丞,將行省參知政事改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參政,從二品;改行省左右司為經歷司。原行中書省職權至此分割為三,布政使司專責民政事務。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為地方一級行政區劃名稱。南京(南直隸)不設承宣布政使司,由中書省直轄,故名「直隸」。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後撤廢中書省,京師(南直隸)及全國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屬於六部;布政使品秩改為從三品、參政從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設左右參議,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設布政使一人,成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設雲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為從二品。建文年間將布政使降為正三品,並裁減為各一人,明成祖恢復舊制。永樂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為「行在」,撤銷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設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設貴州布政司(布政使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國除了北直隸、南直隸之外,定為十三布政使,通俗稱為「兩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間開始出現臨時任制、軍事性質的總督或巡撫,如無特別授權監理糧或監理刑名則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職權。自明初到正統年間,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進入中央為尚書、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後布政司地位下降,沒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其下設有:
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員額不定),從三品。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員額不定),從四品。
參政、參議分司諸道:督糧道、督冊道、分守道。
經歷司
經歷一人,從六品。
都事一人,從七品。
照磨所
照磨一人,從八品。
檢校一人,正九品。
理問所
理問一人,從六品。
副理問一人,從七品。
提控案牘一人。
司獄司司獄一人,從九品。
庫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雜造局、軍器局、寶泉局、織染局大使各一人,從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建立後,沿襲明制。順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貴州省不設右布政使;廢除南直隸部院侍郎,置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駐江寧、右布政使移駐蘇州。康熙二年(1663年)陝西省分省,陝西右布政使移駐鞏昌治甘肅;七年湖廣省分省,湖廣右布政使移駐長沙治湖南。
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為江蘇布政使、左布政使為安徽布政使;改陝西左布政使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為鞏昌布政使;改湖廣左布政使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為湖南布政使;同時定製將每省兩個布政使整合為一個布政使(山東、山西、河南、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不分左右,為從二品,陝西仍為兩人,稱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隸省設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銜;改西安布政使為陝西布政使、鞏昌布政使移駐蘭州為甘肅布政使。雍正二年(1724年)直隸守道改為直隸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停止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參政、參議銜。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駐安慶,江蘇布政使分為江寧布政使、蘇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製駐江寧者為江南江淮揚徐海通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駐蘇州者為江南蘇松常鎮太等處承宣布政使司。至清朝中葉共有十八布政使司,俗稱「十八行省」或「內地十八省」。
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設甘肅新疆布政使,駐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台灣建省,增設福建台灣布政使,駐台北府。宣統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設為財政公所,主官仍稱布政使,廢止經歷以下各官職。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減一人),其下設有:
布政使司左右參政,從三品(非常置)。
布政使司左右參議,從三品(非常置)。
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江寧、蘇州、湖南、甘肅不設)。
都事一人,從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照磨所
照磨一人,從八品(浙江、福建、四川、山西、甘肅各一人)
檢校一人,正九品(雍正二年裁)。
理問所理問一人,從六品。副理問一人,從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庫大使一人,正八品。
倉大使一人,從九品。
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元代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藩司」,主管一省民政,與中央六部直接聯系。1370年於各省設置一都衛,1375年改為都指揮使司,主管一省軍戶衛所番漢諸軍,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另外還有負責監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聽命於刑部,掌管司法權。
1376年至1402年為北平布政使司,1399年燕王朱棣靖難後北平布政使司落入燕王手中,惠帝曾短暫在真定府設立平燕布政使司,接替北平布政使司轄區職能;朱棣改元後於永樂元年,將北平府改名為順天府,建北京於順天府,稱為「行在」(即朝廷臨時辦公所在地),永樂元年二月罷北平布政使司,以所領直隸北京行部;罷北平都指揮使司,以所領直隸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十九年正月改北京為「京師」。罷北京留守行後軍都督府,直隸後軍都督府;罷北京行部,直隸六部。洪熙初年,仍稱「行在」,正統六年十一月罷稱「行在」,定為「京師」,府治大興縣(明北京紫禁城所在地)。
明太祖丙申年七月置江南行中書省。治應天府。洪武元年八月建南京,罷行中書省,以應天等府直隸中書省,衛所直隸大都督府。十一年正月改南京為京師。十三年正月己亥罷中書省,以所領直隸六部。癸卯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以所領直隸中軍都督府。永樂元年正月仍稱南京。南直隸下領二京(南京應天府及中京鳳陽府),因此作為省級單位的正式名稱,應為「南直隸」,而非「南京」(北直隸同)。另,南直隸府治上元縣,是明朝南京宮城所在地,應天巡撫駐地為蘇州府。
明代在全國設置十五個省級單位,包括:北直隸、南直隸、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雲南。以上共十五個省級單位,為明朝穩定的統治區域,稱為「兩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與今名稱雖大部相同,但所轄地域有相當差別,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區劃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間曾設立交趾布政使司,後被廢;南明時期,延平郡王鄭成功在台灣設立承天府,下轄天興、萬年二縣,另設澎湖安撫司,號為「東都」,後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為府,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但是同時又有直屬於省的直隸州,行政級別等同於府。府以下有屬州和縣,是主要的第三級行政區劃,而屬州還可能領有少數縣,成為結構上的第四級,但相對重要性很小。直隸於省的直隸州下也領若干縣,其級別相當於府屬州或府屬縣,仍是第三級行政區劃。所以州按性質不同是跨第二、第三兩個級別的區劃,而與府相比,無論屬州或直隸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設縣,即使原有縣的也被並入州制。
都指揮使司方面,明朝共有16個都司、5個行都司、2個留守司。16個都司中,有13個都司與布政使司同名,其它3個分別是北直隸境內的萬全都司、大寧都司和山東省的遼東都司。5個行都司分別是陝西(治甘州衛,今張掖市)、四川(治建昌衛,今西昌市)、湖廣(治鄖陽衛,今鄖縣)、福建(治建寧府,今建甌市)、山西(治大同府)。2個留守司是洪武年間設置的中都留守司(今鳳陽縣)和嘉靖年間置於承天府(今湖北鍾祥市)的興都留守司。此外,還有統轄黑龍江、松花江流域和庫頁島等地的奴兒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海、西藏地區設置有烏斯藏、朵甘二都司,另有置於今甘肅、青海交界地區的哈密、曲先等衛,不過這些屬於羈縻性質,與內地的都司、行都司性質不同。
明朝實行一省分置都、布、按三司的制度,原為防止地方權力集中,不過在實際使用中體現出一定的不便。所以到宣德以後,開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總督和巡撫的名義督撫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後基本成為各省常制,凌駕於「三司」之上成為一省甚至跨省的最高長官。還有同時兼任巡撫與總督的情況,稱督撫。此外,還有以監察御史為巡按,任監察之職
其中,總督主要署理軍務,分短期與長期兩種。巡撫主理民政,每省皆有,有的一巡撫轄兩布政使地,如正統年間的山西河南巡撫。有的一省一巡撫。有的一省幾巡撫。如北直隸有順天巡撫(駐今遵化市)、保定巡撫(駐真定,今河北省正定)、宣府巡撫(駐宣府鎮,今河北宣化,一度兼領山西大同府)三巡撫;南直隸有兩巡撫:應天巡撫(駐蘇州府,今江蘇蘇州)、鳳陽巡撫(駐淮安府,今江蘇淮安楚州)。有的在幾省交界處設置一巡撫,如南贛韶汀巡撫就越江西、廣東、福建三省。
巡撫制度在明朝是約定俗成逐漸發展起來的,至今歷史學界甚至仍有對於其起源和發展等有一些爭議,不過這一制度在之後的清朝被正式保留並大大發展,成為標准建制。
各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名,從二品,掌管一省政務,其下輔官有左右參政、左右參議(無定員)等。各提刑按察使司置按察使一名,正三品,其下有副使,掌管一省「刑名按劾」,包括司法、監察等多重職能,逢重大事宜可以交三司會議,或上報巡撫、巡按。各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其下有都指揮同知、都指揮僉事等輔官,掌管一省軍務、屯田、刑獄等。三司品級排名上,都司為最高,其次布司,最下按司,按此排序於朝廷表箋。
省以下的各府設知府一名,正四品,輔官有同知、通判等,掌一府政務,包括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府以糧收入分為三等,糧廿萬石以上為上府,廿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府,原來知府品秩因府的等級而不同,不過後來統一。宣德三年(1428年)放棄交阯布政司後,明朝共有府153個。
各州設知州一名,從五品,輔官有同知、判官等。凡省下的直屬州,其地位相當於府,而府下的屬州,則視為府下的屬縣,不過州官的品秩並無區別。明朝直隸州、屬州合計共234個。
府、州下有縣,各縣設知縣一名,正七品,輔官有縣丞、主簿等。縣也按糧食收入分為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六萬石以下為中縣,三萬石以下為下縣,原來縣官品秩各有不同,後統一。明朝共有1171個縣。
各地的軍民府、土州、土縣等建制,仿照普通的府、州、縣。

⑺ 古代地方管理體制對今天中國地方治理有什麼啟示

我們要藉助古代的地方管理制度,但是同時也要根據今天的實際情況進行創新。

⑻ 明清的「里老文化」是什麼在治理社會中有何作用

里老文化是明清時期社會治理中一種非常獨特的歷史現象,從起源到最後確立,經歷了很長時間的演變過程,對於明清時期的社會治理具有深遠的影響。那麼,里老文化究竟是一種怎樣的文化?它對於社會治理又有著怎樣的意義?

一、里老文化的起源和發展

明朝初期實行里甲制度,為了整飭地方的治安,朱元璋又下令在里社建造了「申明亭」和「旌善亭」。在申明亭中,官府會定期張貼朝廷文高,公布本地罪犯或者犯錯人員的名單,同時也推舉當地德高望重之人,在申明亭中主持調解當地的小糾紛;在旌善亭中,官府會定期在這里張貼榜文,公布本地的孝子賢孫、貞女節婦之事,進而達到教化鄉民的目的。不過,朱元璋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鄉民的控制,在洪武八年,他又下令在各地設立社學和里設壇、鄉厲壇。洪武十年,朝廷頒布了「耆宿」制度,即選出民間德高望重之人,向朝廷推舉人才,同時擔負起里社教化和糾紛處理的職責。

總而言之,里老制度在明朝時期還是發揮了極大的作用的,到了明朝中期,里老的職能有所弱化,但是仍然發揮著一定的作用。到了明朝後期,由於宗族、文會調解、中人調解、鄉村調解等越來越普遍,里老的作用也進一步弱化了。當然,雖然里老制度逐漸消亡,但是里老文化對於明清時期的鄉村治理具有極為深遠的影響,時至今日,里老文化對當前社會的鄉村治理仍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⑼ 唐宋元明清時期的地方行政制度

1、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個、縣1573個,為加強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國為10道,後增至15道。
2、北宋統一中原後,為改變「方鎮太重、君弱臣強」的局面,除收軍權於中央外,地方行政機構採取分路而治,成為路—府、州、軍、監—縣三級政區。
3、在兩宋時期,與北宋、南宋先後並存的遼、金、西夏、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響,或仿唐,或學宋,同時保留其原有制度。如遼仿唐制置五京道,為道—府、州、軍城—縣三級政區。道屬行政機構,又仿宋制,置都總管府、處置使司、轉運使司相互牽制;契丹族原有的頭下軍州、斡魯朵等機構也予保留。金早期仿遼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後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謀克制度。
4、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並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5、明立國後為強化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系,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三級統屬。
6、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余皆各轄2省。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至此,行省制臻於健全。

⑽ 中國古代對地方治理方式演變趨勢

古代自秦漢以來中央和地方官制演變的基本趨勢是:①削弱地方加強中央;②削弱相權加強君權;③對邊疆地區的管轄和治理日趨嚴密;④逐漸強化對地方官吏的控制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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