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目標
Ⅰ 什麼叫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抄corporategovernance,又譯法襲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幹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Ⅱ 企業治理結構的目的
治理結構的目的就在於通過適當地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即企業所有權),來確保企業的決策效率和穩定持續發展。
一、一個有效率的企業治理結構在於責權利統一基礎上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長期合作
治理結構有效率的前提是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對稱分布,即我們常說的要責權利統一。但是,誰有資格擁有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傳統的看法可歸納為「股東至上」邏輯。按照「股東至上」邏輯,一個必然的推論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結構只能是「資本僱傭勞動」式的單邊治理結構。在這一結構中,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全部歸僱主(或股東、出資者)所有。
單邊治理結構常見於業主制企業、合夥企業及一些股東主導型公司。這些古典企業生存了幾百年。然而,一個無可爭辯的事實是,正是這些符合「股東至上」邏輯的企業制度,在微觀經濟領域的地位日漸衰退。現代社會幾乎成了「公司社會」,大量處於統治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是偏離「股東至上」邏輯的。〔1 〕首先,從理論上說,企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其中每個產權主體向企業投入專用性資產,構成了「企業剩餘」生產的物質基礎。可見,對「企業剩餘」做出貢獻的不僅僅是股東投入的實物資產,而且還有雇員投入的專用性人力資產,以及債權形成的資產等,按照誰貢獻誰受益原則,這些產權主體都有權參與剩餘分配。
其次,出資者投資形成的資產與債權人的債權,以及公司營運過程中的財產增值和無形資產共同組成公司的法人財產,公司憑借法人財產獲得相對獨立的法人財產權,由此得以成為人格化的永續的獨立法人實體。顯然,公司行為的物質基礎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資產,其權利基礎是法人財產權,而不是股權。
再次,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絕大多數資本所有者只不過是資本市場上的尋利者,真正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操心,真正支配企業的其實是向企業投入大量人力資產的企業經營者和職工。
最後,企業面臨日益復雜的外部環境,其生存和發展越來越依賴職工的素質,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相對地位的變化增強了企業中人力資本所有權的談判力,物質資本所有者要想獲得更多的投資收益,必須依賴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合作。
所以,把企業的目標簡化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是沒有道理的。企業的核心問題應該是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企業的生命力決不是來自股東,而是來自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這就要求一項制度安排必須平等地對待每個利益相關者的產權權益。具體地說,就是通過剩餘索取權的合理分配來實現各自的產權權益;通過控制權的分配來相互制約,以保護自身權益,免遭他人侵害,從而達到長期穩定合作的目的。簡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並且對每個利益相關者來說,相應的兩種權利都是對應的(楊瑞龍、周業安,1997)。我們把這種雙邊或多邊式的合作模式稱為「共同治理」。
Ⅲ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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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參與治理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Ⅳ 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目標的關系
1.從產權理論上看,產權即財產所有權已被分解成兩部分:股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權。前者已是被弱化的所有權。現代公司里,真正能支配財產所有權的是公司法人,公司憑借其法人財產獲得相對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顯然,公司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其權利基礎是法人財產權,而不是股權。
2.企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有股東投入的物質資產,也有職工投入的人力資產以及債權形成的資產等。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這些產權主體都有權參與企業「剩餘」分配。這就意味著所謂股東對公司的絕對權威是不存在的,因為股權的運用受到來自債權人、經理層、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制約。
3.面臨日益復雜的外部環境,企業生存和發展越來越依賴具有創新能力的員工素質。即使企業維持現狀,若沒有一批忠實和高素質的員工的支持,也是不可能的。物質資本所有者要想獲得更多的收益,必須依賴人力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長期合作。因此,把企業目標簡化為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不符合理論的,也是不符合現實的,與企業的目標相比,股東權益的目標不過是第二位而已。由此可見,企業法人財產,理應歸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共同擁有,企業的生命力不是來自股東,而是來自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簡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擁有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並且對每個利益相關者來說,相應的兩種權利都是對應的。這種雙邊或多邊合作模式即稱之為「共同治理」模式。
Ⅳ 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是什麼
現代企業的突出特徵是三權分立;
決策權:股東大會,最高決策權,有對管理團隊任命及任免回的權力。
經營答管理權:董事會,企業的章程及協議中約定了董事會的構成及相關人數,體現股東意願。
監督權:監事會,行駛監督、監控的管理機構。
現代企業的三權分立外的其它重要特徵是兩權分離,即: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經營者與所有者之間是一種代理關系。
以上,便是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
Ⅵ 公司治理結構是什麼
公司復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制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governance,又譯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幹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Ⅶ 公司治理的目標有哪些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
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governance,又譯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幹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Ⅷ 什麼叫公司治理結構包括什麼
一、定義
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
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所有者、董事會和執行經理層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關系框架。根據國際慣例,規模較大的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通常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組成,它們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責任、利益相互分工,並相互制衡。
二、包括內容
包括對經理人的選擇、聘用、激勵、監督、解退、與整個管理層的充分融合。選擇經理人,是與內部晉升為主,還是外部空降為主。
公司治理結構的重點是內部和外部的問題。內部問題重點是解決人的問題:定戰略,搭班子,帶隊伍;而外部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公司的戰略路線,渠道的拓展,包括品牌資產的管理。其次是主導產品的價值管理、如何細分市場,供銷鏈。第三是在擴展上如何做好產融系統。
(8)公司治理結構目標擴展閱讀
公司治理結構類型
由於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和歷史等因素的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分為四類:
1、英美股東主導型:股東分散,管理者當權。
2、德日債務主導型:交叉持股,共同決策。
3、亞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家族控制,企業決策家長化,經營激勵約束化,員工管理家庭化。
4、中國公司治理模式:混合制約束機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CEO層級。
Ⅸ 什麼是企業治理結構
企業治理結構的說法其實並不確切,准確的說應該是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governance,又譯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它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系。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幹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