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A. 家族企業應如何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我告訴你一個最好的答案,就是去看看台灣的台塑集團,學學王永慶老先生,你就知道怎麼來經營家族企業了。祝你成功
B. 如何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參與治理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C. 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有何特殊意義
一、法人治理結構有的特徵:
1、職權分明又相互制衡:
股東(大) 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對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具有最後的決定權,其權力由股東直接行使; 董事會作為股東(大) 會的常設機構,依據股東(大) 會決議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經理班子執行董事會的決定,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進行指揮和領導; 監事會則代表股東和職工對公司活動實行監督。 這些機構之間自上而下層層授權,又自下而上層層負責,每個機構的職權都是有限的、受制約的。
2、民主和法制相結合:
公司的組織機構體現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
①整個領導群體權力的最初來源是全體股東和職工;
②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均實行民主制和集體領導。
公司所實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為基礎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
二、法人治理結構主要組成: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四個組成部分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D. 如何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法人制理結構問題,中央文件寫了不少,現實里邊差距不小。知識更新,不是簡單地回貫徹什麼精神,答主要掌握公司法人制理結構規范性的知識和規則,這個十分重要。至於做得到做不到,怎麼做?我認為,要創造條件,只要改革思路對了,可以少走彎路,走了彎路效果不好,回過頭來再整頓不好。對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取得了共識,這個最主要。怎麼做,思路最主要,所以對公司法人制理結構是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問題要認清,公司的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開以後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如何解決好利益關系,表面看是公司的組織制度問題,實際上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利益的問題。
E. 怎樣處理好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運作
你好,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內相應制度予以保容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