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整改是誰
1. 規劃給我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是行政行為還是行政處罰,有法律上的解釋嗎
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而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
2. 《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採取的行政行為,就是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否則將受行政處罰的可能。一般對企業主管的行政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等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是不採取行政處罰的。;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有將限期整改歸類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說,行政機關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徵。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機關並沒有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外的另一種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處罰外的又另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與法理均沒有對限期整改作一準確定義,這只能稱為「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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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3.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拒絕整改的。怎麼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對其進行吊銷資質證書並且罰款處置。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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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檢查主要任務是以既定的項目計劃、資金計劃、執行程序和技術標准為依據,規范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操作技術,對實施進度進行督促,對項目效益進行檢查分析,總結經驗,進而指導項目建設。包括七類形式:
1、計劃檢查。
2、資金檢查。
3、進程檢查。
4、工量檢查。
5、保障檢查。
6、裝備檢查。
7、技術檢查。
4. 整改 整頓 整治的區別
整改: 整頓並改革
整頓(將要的東西擺放成有秩序的樣子 ):在現場每一項物品都必須放置在正確的地方,在需要的時候隨即可取用
整治 :整頓治理 。
5. 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是法律文書嗎
為二位律師點贊
6. 誰能告訴我.責令整改的期限是多久要有法律規定的.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如果是警方發現單位存在治安隱患,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7. 中國法律會定期整改嗎
會的,每年都有定期改的。
8. 當事人不知道整改通知書下發,那麼整改通知書是否依然有效有具體法律法規嗎
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文書必須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享有提起復議或訴訟等權利,所以未送達當事人的文書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所以當事人不一定真實知道,但是法律推定你應當知道,文書具備法律效力。行政文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參閱《民事法》「送達」章節。
9. 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什麼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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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1、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2、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3、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