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整治
國家層面的法律有《城鄉規劃法》,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會制定自版己的地方性法權規。各地在執法是依據的法律一般都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比如某某省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某某市物業管理條例,某某市土地管理條例。各地規定都不盡相同,但總的模式都差不多:責令違法建築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由區縣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城管大隊,或規劃局,或土地局,或房管局其中的一個部門,具體哪個部門是根據違法建築所處的區域來定)進行強拆,並處罰款。
2. 什麼叫違章建築
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專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屬也不存在權利。不可以要求該廠補償。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2)違章建築整治擴展閱讀:
違建事件
2012年8月,湖北黃岡蘄春縣有人致電本報,有開發商在村裡佔用農田大搞違法建設,沒有資質的開發商竟然在村裡建起了29棟別墅對外出售。記者前往蘄春調查得知,這個鄂東小縣城,目前城區房價每平方米已達3000元以上。
伴隨著高房價的是,當地出現一些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現象。目前,該縣就此展開集中專項整治,當地公檢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8人,轉捕5人,判刑1人,雷霆行動,在蘄春當地引起不小的震動。
3. 對違章建築的處理
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給你個上海市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1年1月9日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將本文廢止)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一)房屋加層、屋面升高的建築物;(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 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第十二條 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築,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築的事實;(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築,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證據:(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信件或陳述筆錄;(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他證據。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4日
4. 哪些違章建築必須拆除
以下違法建築需要拆除:
(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回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答築;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5. 違建房怎麼處理
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違建房,也稱為違法建築房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拓展資料: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城管勸導後市民拆除違建房——安徽日報
6. 城管局對違章建築整改措施怎麼寫
為遏制各種違章建築和亂搭亂建行為,維護文明、有序的城市面貌,制定實施網格化城管監管機制,將城區分為9大片,由各執法中隊分片包段管理,每天數次巡查監管,確保及時發現主街主路兩側如有違建動向。同時,採取有效措施,耐心做政策宣傳解釋工作,盡可能讓業主實施自拆,減少損失,降低執法成本,並聯合相關執法部門,對惡意阻擾、拒不實施自拆的違章建築依法予以強制拆除,為創建良好的城市環境奠定基礎。
短評:城市違章建築必須堅決拆除到位
近年來,隨著我市中等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市容、市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成功創建省級衛生城、省級園林城。但隨著城市擴容升級改造,少數群眾打起了小算盤,把違章建房作為「致富」的一大財源,不辦審批手續,搶著私搭亂建,謀取個人私利。針對這一情況,2011年我市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百日會戰」攻堅行動,對一些違章建築進行依法強制拆除,使這些違建者不但沒有撈到什麼好處,還落得個竹籃打水一場空,費心、費力,百忙活一場。當前,我市正處於高標准中等城市建設的關鍵時期,面對違反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市委、市政府態勢堅決,必須依法拆除到位,絕不姑息遷就。違章建築影響城市建設、浪費資源,不受法律保護,我們衷心希望違建者拆除違章建築,停止違章建築。如此,則利人利己。
7. 違章建築新政策是什麼
通過整治工作實現和完成廣大人民群眾依法依規進行建設的意識 全面遏制違章建築勢頭 進一回步規范城鄉建設秩序答 實現違章建築整治與農房改造 建設用地復墾等工作的有機結合 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全面整治我鎮違章建築 建立和落實違章建築長效管理機制
整治對象:未依法取得規劃和土地批准文件的建築物 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未按規定期限拆除的臨時建築物 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規進行建設的建築
8. 面對違章建築怎麼辦
不知道你所在的城市,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給你個上海市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1年1月9日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將本文廢止)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層、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築,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築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築,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