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限期整改期限
根據具體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沒有根據法理,應給當事人適當的改正期限,但有些是必須立即改正的。
『貳』 環保責令整改決定書幾日送達
環保系統對違法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如果違法單位專拒不改正的,環保屬機關可以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法定期限為十五日。處罰前,環保機關應該給違法單位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然後由違法單位進行陳述和辯解。
『叄』 安全隱患整改期限一般為多少天
安全隱患整改期限由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決定,這個沒有統一的標准,要根據整改的難度而定。一般來講較系統性的安全隱患需要較長的時間進行整改,一般性獨立的隱患需要的時間較短。一般都是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原則不得超過60日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3)環保限期整改期限擴展閱讀: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肆』 環保局發了整改通知,如果整改期限到了還沒採取任何整改措施,會怎樣
按日記罰。直到整改完成,可以看看陝西煤化那件事。
『伍』 誰能告訴我.責令整改的期限是多久要有法律規定的.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如果是警方發現單位存在治安隱患,將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個月。
『陸』 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是多長時間依據是什麼
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版人、扣權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未明確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拓展資料
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柒』 環境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期限是多長時間
環保法是效力涵蓋全國關於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難以就整改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只能提出限期整改。就某一具體事件的改正期限,則由具體負責該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在責令改正通知書中依據該事件難易程度確定。
『捌』 勞動法規定限期整改的最長期限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技術規范對責令改正期限有規定的,應按規定來確定改正的期限;未明確改正期限的,應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確定改正的期限。可以當場改正的,應當當場或者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改正期限,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有必要超過30日的,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人批准。
『玖』 環保系統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下達幾天後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環保系統對違法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後,如果違法單位拒不改正的,環保機關可以對違法單位進行處罰。
法定期限為十五日。
處罰前,環保機關應該給違法單位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然後由違法單位進行陳述和辯解。
(9)環保限期整改期限擴展閱讀
新環保法提出,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並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環保部發布的按日計罰徵求意見稿,將此具體為8種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許可證或與許可證不符的排污、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排放違禁污染物、違法排放傾倒工業廢物及其他情形。
對新環保法中未具體規定的按日計罰期限,環保部的辦法將其明確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復查期限為決定書下達後30日內。按日計罰的基數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
30天是根據具體的環境執法實踐及考慮到企業壓力設置的標准。該負責人進一步解讀,送達責令整改書後,30天內環保部門隨時可能復查,如果復查未整改,就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改正則不進行處罰。
如果環保執法人員在復查最後期限,即第30天去復查,發現企業未整改,那麼按日計罰的金額,就是原處罰金額乘以30天,這與此前的無上限有所區別。
按照辦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環保部還將在按日計罰的同時,作出新的整改書,進入新的按日計罰周期,多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天數累計執行。這樣按日計罰的金額仍將大大超過單一的罰款金額。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昨天還表示,對已經整改的,但仍有違法排污行為的,將同時適用其他處罰。但對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內認真整改,但在30天後繼續排污的情形,環保部表示目前還只能依賴公眾監督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