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醒談話的整改
Ⅰ 對黨員提醒談話
黨員談心制度為加強溝通,促進交流,融洽黨員、黨關系,增進**機關的團結和諧,制訂本制度。一、機關黨委結合召開生活會、開展評議黨員等活動,每年組織黨員開展談心活動,使談心活動經常化、制度化。二、談心內容主要圍繞黨員幹部的思想、工作、學習、生活情況,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促進交流。三、談心對象主要分為四個方面:領子班子成員之間、黨員領導幹部與所分管部門負責人之間、黨員與黨員之間、黨員與眾之間的談心。四、談心活動要普遍開展。黨員要主動與困難眾、離退休職工、對自己有意見的人和先進模範談心交心,通過談心活動找差距、明責任、定方向、增動力。每位黨員每年主動發起談心不少於10人次。五、黨員領導幹部要充分發揮表率作用,帶頭開展談心活動,每月與黨員、眾談心不少於2次,每年與分管處室以及點支部的黨員、眾普遍談心不少於1次。六、談心雙方要端正態度,做到與人為善,坦誠相見,以利於溝通思想,增強團結,找准問題,形成共識。七、談心活動要突出一個「真」字,即講真話,動真情,亮真心。同時要做到五個必談:一是工作成績相對突出的必談,及時告誡提醒,保持清醒頭腦,發揚成績、再接再厲;二是工作有失誤和相對落後的必談,幫助原因,制定措施,振作精神,積極改進;三是工作生活困難的必談,幫助解決困難和問題,使其感受到**大家庭的溫暖,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四是有矛盾磨擦的必談,消除成見,溝通思想,增進團結;五是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必談,指出問題症結,進行教育引導,防止矛盾擴大化。
Ⅱ 談心談話領導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思想不夠重視。部分機關黨組織書記對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認識存在偏差,片面地把談心談話當成政治任務,以日常工作繁忙為由,開展談心談話不經常不及時,甚至該談的時候不談,想怎麼談就怎麼談,隨意性較大,不僅起不到「咬耳扯袖」的作用,反而疏遠了彼此的距離。
二是方法形式簡單。部分機關黨組織書記不能正確把握談心談話規律,掌握談心談話技巧,談前准備不足,談中內容空洞,將交流談心與安排工作混為一談,談話人泛泛而談,蜻蜓點水,被談話對象無動於衷,被動回應,導致談心談話浮於表面,缺乏針對性、時效性和嚴肅性。
三是未能入腦入心。部分黨組織書記擔心和黨員幹部談心談話時出現「批評上級怕穿小鞋,批評同級怕傷和氣,批評下級怕丟選票,批評自己怕沒面子」,只講官話、套話和空話,不敢觸及內心深處和問題實質,黨內政治生活看似「一團和氣」,實則沒有達到坦誠相待、「紅臉出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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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心談話的不足的應對策略:
一是落實主體責任,搞清楚「為啥談」。黨內談心談話是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有力抓手,體現了挺紀在前的要求,也是防止黨員幹部違紀違規的第一道防線,通過開展經常性提醒談話和批評教育。
把嚴明紀律貫穿於日常教育監督管理中,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防微杜漸,讓紀律和規矩成為管住大多數的尺子,使黨員幹部遠離紅線,不觸底線。
二是靈活方式方法,掌握好「怎麼談」。黨內談心談話一般以個別談話為主,對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也可採取集體談話的方式進行。
談話人既要主動了解談話對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也要不斷改進自身談心談話的方法藝術,增強談心談話的針對性和主動性,通過「拉家常」,引導談話對象敞開心扉,打消顧慮,讓黨員幹部有話願意說,有事願意講,有難願意訴。
三是聚焦解決問題,弄明白「談什麼」。不論是談思想還是談工作,都要聚焦存在的問題,更要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對不在狀態的黨員幹部,要積極主動約談,及時敲響「警鍾」;對情緒出現波動的黨員幹部,要正確疏導情緒,有效緩解壓力。
對外出流動的黨員幹部,要定期保持聯系,聽取意見建議;對年老體弱的黨員幹部,要經常上門談心,解決實際困難,從而達到交流思想、溝通感情、消除誤解、促進工作的目的。
Ⅲ 規定,要堅持黨內什麼,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對象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對象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復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系人。
函詢對象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復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對象的回復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復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造成一定影響的;
(二)不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不按原則和程序辦事,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本單位存在明顯問題的;
(四)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在選人用人方面存在問題,群眾意見較大的;
(五)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六)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
(七)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八)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群眾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誡勉的。
第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的,由幹部工作機構和幹部監督機構提出誡勉建議,經部辦公會研究,報同級黨委(黨組)批准後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前應當進行必要的核實了解。
第十六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向誡勉對象發送誡勉通知書。誡勉通知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誡勉對象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2、進行誡勉的事由和誡勉期;
3、進行誡勉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稱;
4、製作誡勉通知書的日期。
(二)對誡勉對象實施誡勉談話。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領導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誡勉對象的具體情況指定其他有關領導作為談話人。談話人應當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談話誡勉要做好談話記錄,載明下列事項:
1、誡勉對象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2、談話人、記錄人的姓名、職務等;
3、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地點;
4、進行誡勉的事由;
5、談話具體內容。
誡勉對象要在談話記錄上簽字,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進行誡勉的機關提交書面檢查。
第十七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自誡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八條 誡勉期一般為6個月,延長誡勉期一般不超過半年。誡勉期滿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存在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考核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延長誡勉期、調整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十九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後,組織人事部門將誡勉通知書及誡勉對象的書面檢查材料(均為復製件),抄送誡勉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領導幹部接受提醒、函詢或者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嚴禁追查和打擊報復反映問題的人員。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有關文件以及領導幹部的函詢回復、書面檢查等有關材料由幹部監督機構整理歸檔,其中,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的有關材料要歸入幹部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積極發揮提醒、函詢和誡勉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同時,要嚴格遵守有關組織人事和保密紀律。對不履行職責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黃石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如何提升談話提醒的質量
從談話提醒效用性的考量出發,加強談話提醒結果的有效運用。首先,要做好談話提醒對象對個人情況說明作出承諾的相關工作。為督促談話提醒對象如實、主動、徹底地向黨組織交代個人存在的問題,應當明確要求其在「個人說明」的結尾,手寫對黨組織的承諾,並由本單位黨委書記簽字背書。其次,要根據後續監督工作開展的必要性,將談話提醒情況列入個人廉政檔案。在將談話內容入檔後,可根據談話中提出的要求,進行定期對照檢查,如談話提醒對象變化較為明顯,說明談話成效顯著,可通過一定形式予以鼓勵;如談話提醒對象無大改進,說明談話效果不佳,或是針對性不強,沒有解決思想深層次問題,需要通過再談話、再處理,促其整改。對於處級以上的黨員領導幹部,可考慮將談話提醒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自我剖析的重點內容,加以對照檢查,加強整改。再次,可酌情考慮與幹部任用、考核結合使用。適情適時將談話提醒情況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通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並與幹部使用、考核相結合,強化談話提醒結果的運用。
從談話提醒的持續性著眼,以問責的常態化推動形成談話提醒工作的常態化。要堅持問責不手軟,對談話提醒搞形式主義、走過場的堅決予以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要倒查追責。要重視談話的效果,防止問題反彈。對已辦結的談話提醒件要開展「回頭看」,通過自查和抽查核實機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對當年度組織的談話提醒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談話提醒經審查或抽查核實,發現被談話人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情況嚴重的要依紀處分,必要時給予通報。對談話提醒材料屬實情況作出虛假證明的黨組織和紀檢組織負責人,或對談話提醒已屬實的問題不處理、不上報的,按照《黨紀處分條例》中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規定,一並啟動問責追究程序,以問責促進談話提醒質量的提升。
Ⅳ 對於談話提醒內容可以提出異議嗎
當然可以了,這個是你的權利,如果有異議,你不提出來,別人永遠不會知道,還有可能認為你沒有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