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治理與治安管理
1. 什麼是治安管理學習治安管理的意義是什麼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學習治安管理的意義:
治安管理學專業培養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良好的職業道德,有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而獻身的精神,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
系統掌握治安學專業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邊防、國家安全等部門從事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安全保衛、預防和控制犯罪以及治安學教學、科研等方面工作的高級專門人才。
(1)治安治理與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管理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治安管理處罰法
2.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何區別
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涉及面比較廣,屬於宏觀方面的;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僅限於治安方面的綜合治理,相對社會管理而言屬於一個方面或點,范圍比較窄。
3. 做好治安管理意義
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需要有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他強調,切實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對我們順利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當前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繁重,要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在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上下功夫,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堅持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的治安問題,增強「嚴打」整治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防範工作,通過基層安全創建、平安建設等活動,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實到基層。要整合社會資源,強化社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嚴格公正執法。
4. 急急急。。什麼是治安管理為什麼要學習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介於法學和公共管理學科科目下的公安類學科。
學習原因:
1、專業培養目標:培養熟悉我國公安工作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治安管理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能從事治安管理工作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2、公安基層工作能力和各種治安專業核心能力:具有較強案件、事件的處理能力。
3、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掌握較全面的社會管理知識和治安管理能力,能適應治安工作需要的應用人才。
4、培養具有系統的社會治安秩序管理、戶籍管理、治安防範工作、治安案件查處等專業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可適應公安治安管理部門、社會企事業單位保衛部門及其他單位安保管理部門工作。
(4)治安治理與治安管理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主要學習課程:
1、鄧小平理論、哲學、毛澤東思想概論、大學語文、警察倫理學、邏輯學、外語、高等數學、計算機應用、犯罪心理學、社會學、警察體育、法學基礎理論、刑法、刑訴法、民法。
2、治安管理學基礎理論、治安秩序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戶口管理、治安處罰條例、治安防範、出入境管理、道路警務、查緝戰術、安全防範、偵查技術等。
5.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六大任務是什麼
(一)打擊
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要環節,是落實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通過打擊,可以發揮震懾的威力,狠煞嚴重犯罪分子的氣焰,有力地遏制嚴重刑事犯罪。為此,必須長期堅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採取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政策,必要時在全國范圍或較大區域內開展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集中統一的打擊行動。這一行動,多數情況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當地社會治安情況出發,主動地和有節奏、有準備、有重點地開展集中打擊或專項斗爭。
(二)防範
積極的預防工作,是減少各種治安危害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應對廣大社會成員進行治安形勢和違法犯罪發展趨勢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範意識。要在社會各個方面健全治安防範制度,加強預防設施的建設,檢查、堵塞各種治安漏洞。要建立預警制度,通過治安信息的收集與分析,不斷提高對治安危害的預見性,加強超前控制。
(三)教育
圍繞治安問題開展的社會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防止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多層次的。一是全社會普遍進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紀律教育等。二是為防範治安危害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教育,對可能釀成違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點地開展教育工作。三是對造成治安危害的有關人,在執法過程中進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後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年教養及執行治安處罰以後的人員的幫教工作,使他們記取教訓,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有廣泛群眾性的思想工作,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發動各個部門,特別是宣傳、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健康的、進步的思想佔領思想陣地,並且加強宣傳教育的組織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細,促進消極的、破壞的因素轉化為積極的、健康的因素。
(四)管理
加強行政管理是減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礎工作。通過管理堵塞漏洞,發現違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識,建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強制性,又有行政說服性。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同時努力發展群眾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場、工商、財貿、稅務、衛生、海關、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減少治安問題的發生。
(五)建設
加強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規范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所謂「治理」,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設」,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程的一項積極措施。因此,應是邊治邊建,治中有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就是要使全社會,特別是有關的各級領導,用科學的綜合治理的理論與知識武裝起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建設,就是抓緊整頓建設好辦事機構和城鄉基層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范建設,是要建立健全有關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體系。這三方面的建設要同步進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體效能。綜合治理社會工程的建設是長期任務,必須有長期規劃,堅持不懈地進行。
(六)改造
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斷地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實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動員全社會參與和支持改造工作。
6. 治安管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社會治安抄綜合治理的基襲本內容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打擊,即打擊犯罪活動,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防範,即預防各種違法犯罪和治安案件的發生,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中心環節,也是治本之道。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通過教育可以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識,從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管理,是維護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手段,通過科學、高效的管理,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構成一個有目標、有要求、有責任、有獎懲的整體系統。建設,是指加強基層組織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的保證。改造,是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和挽救,是根本上減少和消除犯罪的重要環節。
7. 治安管理處罰法 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全文內容分為頒行修正和法律內容。
1、頒行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5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 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6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 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訂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同時廢止。
8. 治安管理建議有哪些
1、明確治安管理主體,形成集中治理的格局。
只有把管理的主體落實了,才能把小區的各項公共事務完成好。對於社會型小區來說,應盡快成立物業公司,讓其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實現小區的全面管理。對於單位型沒有統一管理的小區,通過友好協商,上級行政命令的方式成立唯一的管理機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以有利於小區治安防範工作的開展。
2、依託社區居委會抓好社會型小區的治安工作。
社會型小區應由社區居委會抓工作,首先應確立社區居委會對小區的領導地位,這樣,才會「綱舉目張」,事半功倍,更有效地推進工作。
3、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在治安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
在治安工作中,只有以公安機關為主,開展各種專項整治活動,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分子,保一方平安。對於小區應確保警務進社區,實現「人員、時間、任務、效果」四落實。
4、開展宣傳教育,增強群防群治的自覺性。
採取各種形式,運用各種手段,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安全創建人人有責的意識,充分發揮治安中心戶長在治安防範中的作用。鼓勵群眾積極參與,營造群防群治的社會氛圍。
5、完善群防群治體系,加大綜合性防控力量。
安全工作是一項全民義務,只有建立並完善護樓隊、巡邏隊、應急小分隊等各種群眾性防範組織,編織一張橫向聯合,立體交叉的群眾性防範大網,才能有效地保障小區平安無事。
6、以人防為主、加大物防、技防力度。
安全防範工作一定要任務落實,責任到人,在工作謀劃上多動腦子,多想點子。在物質上應固強補弱,加大對門房、圍牆、車棚、防盜門窗上的投入。同時要搞好技防,提高治安防控的技術含量。運用高科技的防控手段,加大防控力量,提高治安工作的效果。
9. 治安和治安管理有什麼區別
治安主要復指社會秩制序的安寧,亦指維護社會秩序安寧。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
治安管理:
管理措施的特殊強制性
管理主體的武裝性
管理內容的廣泛性和復雜性
管理活動的社會性
10. 治安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維護社區治安秩序 維護社區治安秩序,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的重要保證,是治安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和經常性的任務,它體現了治安管理職能的本質要求。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的基本內容, 是做好各項日常業務工作,包括公共復雜場所(地區) 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監督、道路交通管理等。
(二)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 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長期的任務。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直接危害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區安定,是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
(三)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 處置治安事件 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艱巨的任務,它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減少、挽回損失和防止進一步危害,都有著重要意義。
(四)為民排危解難 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是物業保安的管理職能決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接觸最多,聯系最密切,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做好為民排危解難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廣泛的群眾基礎。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的特點:
(1)區域性
區域性是指社區治安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的治安活動。社區是地域性的社會,具有一定的邊界和范圍。社區構成的要素包括地域、人口、生態、結構和社會心理等,不同的社區有不同的地理位置、地理環境、人口密度、人口素質、職業結構、生活方式和社會心理,因此,不同社區的治安工作的內容和重點是不同的。
(2)法律性
是指社區治安活動是在一定的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活動。社區治安管理活動是以社區治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的,有關社區治安的一系列法律。
法規明確規定了社區治安管理機構和部門的職責和權力,規定了社區治安的職能、任務、手段和作用,規定了社區治安管理的職責范圍、管理對象 、管理方式,規定了治安處罰的程序、種類和條件,還規定了人民群眾在社會治安中的權力和義務以及行為規范。
(3)綜合性
綜合性是指社區治安的領導力量、治理手段和方法具有綜合性。社區治安的綜合性要求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以及群眾自治組織的力量結合起來,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綜合發揮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和改造等六項措施的作用,實現社區治安的綜治理。
(4)群眾性
群眾性是指社區治安工作對社區群眾的依賴,離不開社區群眾的積極參與。群眾既是社區治安的客體,又是社區治安的主體。群眾自治組織是社區治安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動、組織、依靠群眾參與社區治安建設,是搞好社區治安工作的「法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