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治理管理的區別
⑴ 統治 治理 管理區別
統治是指在階級社會中,掌握了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在政治領域對被統治階級進行的統治,以保障其在經濟上的統治地位和利益。
管理就是國家權力按照某種特定的秩序和目標對政治生活進行自覺地、有計劃地約束或制約的一定方式。就是說,通過這種特殊的約束方式使政治生活的各方面都能按照某種既定的秩序和目標來運行和發展。
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為方式,以及通過某些途徑用以調節政府行為的機制。
⑵ 管理和治理有哪些不同
管理 [ guǎn lǐ ]
釋義
主持或負責某項工作
經管,料理
約束;照管
治理[ zhì lǐ ]
釋義
整治調理
整修;改造
二者區別如下:
治理指的是個過程,管理是種方法。
治理目標是協調多方利益,管理更偏向於管理者的利益。
治理需要多方共同參與,管理主體相對單一。
⑶ 從「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其內涵有何區別
治理的意義:在公共管理領域,治理的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在全球范圍逐步興起的。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N·羅西瑙認為,治理是通行於規制空隙之間的那些制度安排,或許更重要的是當兩個或更多規制出現重疊、沖突時,或者在相互競爭的利益之間需要調解時才發揮作用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2]。格里·斯托克指出:「治理的本質在於,它所偏重的統治機制並不依靠政府的權威和制裁。『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創造的結構和秩序不能從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
在治理的各種定義中,全球治理委員會的表述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該委員會於1995年對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個人和機構經營管理相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和規章制度,以及種種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種種均由人民和機構或者同意、或者認為符合他們的利益而授予其權力。它有四個特徵:治理不是一套規則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治理並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而確實有賴於持續的相互作用。
與統治、管制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不一定非得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從本質上看,治理行政與管制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管制行政的權威主要來自政府,而治理雖然需要權威,但這個權威並不為政府所壟斷。治理行政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合作。另一方面,權力運行的向度發生變化。管制行政的權力運行是自上而下的,它運用地方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發號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對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與此不同,治理行政則是一個上下互動的過程,政府、非政府組織以及各種私人機構主要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系,通過共同目標處理公共事務,所以其權力向度是多元的,並非純粹自上而下。社會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強, 也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自下而上地對政府施加影響。。
在治理的形態中,政府治理主要體現在:1、制度供給。政府所提供的有關制度,決定著社會力量能否進入、怎樣進入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並且對其他治理主體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和行為規范。2、政策激勵。即使政府主動開放某些公共事務治理領域,但社會力量往往會等待觀望,尤其是對公共物品的生產,需要政府在行政、經濟等方面採取相應的鼓勵和引導措施。3、外部約束。公共事務治理也需要「裁判員」,政府應依據法律和規章制度,對其他治理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督、仲裁甚至懲罰。
治理的本意是服務。在治理行政的運行機制下,雖然政府也履行管制職責,但與傳統的政府管制有著根本區別。1、在管制依據上,治理行政基須有法律、法規作依據,是受嚴格約束的有限管制;管制行政不一定基於法律,有時甚至是官員的任意行為。2、在管制內容上,治理行政體現一視同仁;管制行政卻經常是失之公允,如對特定企業或人員給予照顧。3、在管製程序上,治理行政是制度化的,程序公開、透明;管制行政隨意性大,經常暗箱操作。4、在管制結果上,治理行政充分考慮政府官員可能出現在非理性行為,因而有相應的救濟措施;管制行政則比較欠缺。總之,治理行政中的管制也是廣義的公共服務,是寓服務於管制之中的政府行為。
管理,
是指管理主體組織並利用其各個要素(人、財、物、信息和時空),藉助管理手段,完成該組織目標的過程。
(1)管理主體是一個組織,這個組織可能是國家,可以是一個單位;也可能是一個正式組織或非正式組織。
(2)管理主體包含5個方面的要素:人(決策者、執行者、監督者)、財(資金)、物(土地、生產設備及工具、物料等)、信息(管理機制、技術與方法、及管理用的各種信息等)、時空(時點和持續時間、地理位置及空間范圍)。
(3)管理的手段包括5個方面:強制(戰爭、政權、暴力、搶奪等)、交換(雙方意願交換)、懲罰(包括物質性的和非物質性;包括強制、法律、行政、經濟等方式)、激勵、溝通與說服。
(4)管理的過程包括6個環節:管理規則的確定(組織運行規則,如章程及制度等)、管理資源的配置(人員配置及職責劃分與確定、設備及工具、空間等資源配置與分配)、目標的設立與分解(如:計劃)、組織與實施、過程式控制制(檢查、監督與協調)、效果評價、總結與處理(獎懲)
⑷ 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定義不同、進行模式不同、原則不同。
1、定義不同:公司治理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企業管理為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2、進行模式不同:公司治理全體股東認同一個價值趨向,以現金或其他出資方式為衡量股份權益形成契約而成立有限公司,企業的安全性和成長性均取決於該公司內設機構積極的履行職能;企業管理盡可能利用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實現多、快、好、省的目標,取得最大的投入產出效率。
3、原則不同:公司治理的原則包含著要素:誠實、信任、正直、開放、表現導向、責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對組織有承諾;公司管理為搭起戰略和執行之間的橋梁:以超強的執行力保證戰略目標得以快速實現。
⑸ 治理與管理的區別和聯系是什麼
管理就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管理層為實現組織戰略目標而採取的行動。管理是在治理既定內的「約束和激勵」容的規則下,對組織資源進行整合與配置,確定目標以及實現此目標所採取的行動;治理是指最高管理層(董事會)利用它來監督管理層在實現戰略目標的過程中,處於治理層既定的規則內(風險可控、績效可見)。這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誰也不能脫離誰而存在。治理規定了整個組織規劃與組織、獲得與實施、交付與支持、監控與評價的基本框架,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框架下駕馭組織奔向目標。缺乏良好治理模式的組織,即使有「很好」的管理體系(而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就像一座地基不牢固的大廈;同樣,沒有組織管理體系的暢通,單純的治理模式也只能是一個美好的藍圖,而缺乏實際的內容。治理是管理的基石,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治理比管理更重要。如果沒有好的治理(約束和激勵)機制,組織管理的好是偶然的,管理不好是必然的;對於,如果存在好的治理機制,管理的好就是必然的、管理不好是偶然的。
⑹ 政府管理與社會治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覆蓋的范圍不同。「政府管理」在實踐中往往被理解為無所不包,涵蓋的領域過於寬泛,在實踐中不容易把握、很難界定;而「社會治理」則聚焦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等。
二是「社會治理」相比於「政府管理」,更突出的強調「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的參與」,強調更好的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三是「社會治理」更加強調制度建設,特別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社會治理體系可以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與合作方式。
(6)統治治理管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社會治理方式現代化
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轉型,既是思想觀念的轉變,也是方式方法的深刻變革。應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充分發揮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作用,加快推進社會治理方式現代化。
發揮政治引領作用。政治建設在社會治理中具有引領性、決定性、根本性作用。要把政治建設貫穿於社會治理全過程和各方面,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政治覺悟,堅定不移跟黨走。
發揮法治保障作用。法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應加強社會治理領域立法,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針對生產安全、生態環境、食品葯品等領域存在的執法不嚴等問題拿出治本之策,充分發揮執法司法規范社會行為、引領社會風尚的重要作用。
發揮德治教化作用。道德具有深切、持久的引領力量。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弘揚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彰顯時代精神的德治體系。
發揮自治基礎作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應健全以黨組織為領導、村(居)委會為主導、人民群眾為主體的新型基層社會治理框架,明確基層自治權界,做到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發揮智治支撐作用。智能化是社會治理方式現代化的重要手段。應加快推進社會治理智能化建設,打造數據驅動、人機協同、跨界融合的智能化治理新模式,助推社會治理決策科學化、防控一體化、服務便捷化。
(6)統治治理管理的區別擴展閱讀來源:人民網_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⑺ 公司治理和企業管理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公司治理則是建構在企業「所有權層次」上的一門科學,講究的是科學的向職業經理人授權,科學的向職業經理人進行監管。
企業管理是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以實現經營目標而採取一切經營手段的行為。
2、結構不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管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
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
企業管理是為實現經營目標而採取的有效管理架構,包括市場營銷、製造生產、人事行政和財務等職能。
3、聚焦不同:
公司治理聚焦於如何分權和制衡以確保各方權益,而企業管理聚焦於如何用權和授權以實現經營目標。
(7)統治治理管理的區別擴展閱讀:
其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從廣義的角度來說,公司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種延伸。從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mance)的字面來解釋,英文為「統治」(動詞)、「管理」(名詞)。
因此廣義上的治理應包括管理的范疇。其實有學者在談到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區別時甚至認為,在某種意義上中層以上的管理也就是治理。
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的聯結點在於戰略管理。企業的戰略決策過程一般可分為:提議、批准認可、實施和反饋、監督等階段。這種戰略決策方案的形成可能是由企業內部經營激發出來的,也可能是由外部市場等其他相關的因素孕育的。
但不管怎樣,一般都是由總經理提出具體戰略決議,經公司董事會審查批准認可,最後再組織分解、實施,在此過程中董事會或監事會要發揮監督和控制的作用。由此可見,公司整個戰略管理的全過程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各個層次得到了相互融合。
在企業體系中,管理者是聯系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關鍵。首先,高層管理者是企業利益相關者之一。在公司治理結構中,高層管理者同其他利益相關者通過談判達成了各種合同,約定了各方的利益、責任和權利。
與此同時,高層管理者又是管理的主體,是企業中實施公司管理的主要行為人。兩者的相互關系和影響機制都要落實到管理者的行為上來,管理者跨越了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兩個范疇,是核心的溝通環節。
從終極目的看,公司治理和管理均是為了實現財富的有效創造,只是各自扮演不同層次的角色。公司治理模式主要考察的是構成公司的各相關利益主體之間責權利的劃分,以及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實現相互間的制衡,它是企業財富創造的基礎和保障。
⑻ 治理層與管理層有什麼區別
治理是基於法律對企業資產和決策干預的權利而開展的行為,治理層可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責權關系。管理指對公司運行的操控行為,管理層包括董事會和執行董事,經理層,職能部門等。
拓展資料
1、治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戰略方向以及管理層履行經營管理責任負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或組織,治理層的責任包括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管理層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的執行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或組織,管理層負責編制財務報表,並受到治理層的監督。
2、在每個企業中,管理者都是賦予企業生命、注入活力的要素。如果沒有管理者的領導,「生產資源」始終只是資源,永遠不會轉化為產品。在競爭激烈的經濟體系中,企業能否成功,是否長存,完全要視管理者的素質與績效而定,因為管理者的素質與績效是企業惟一擁有的有效優勢。
⑼ 社區管理和社區治理的區別
治理是側重解決問題,管理包含著治理,管理涉及面更廣,管理的目的是讓個社區更加穩定,安全,是一系列工作。
⑽ 管理和治理有哪些不同
治理:
1、治理(Governance)一詞在政治學領域,通常指國家治理,即政府如何運用治權來管理國家和人民。
2、是以維持政治秩序為目標,以公共事務為對象的綜合性的政治行動。(這時譯為Administer)
管理: 最近七十多年中有許多人根據自己的研究對管理進行定義,以下是具有代表性的集中觀點的說法:
1、管理是一種以績效、責任為基礎的專業職能。這是彼得·德魯克教授提出的觀點。他的觀點與毛澤東的觀點恰恰相反。 2、管理就是決策。這是197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赫伯持·西蒙提出的。
3、管理就是根據一個系統所固有的客觀規律,施加影響於這個系統,從而使這個系統呈現一種新狀態的過程。
4、管理是社會組織中,為了實現預期的目標,以人為中心進行的協調活動。
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區別:
1. 兩者的目的不同。 公司治理的基本目的是要實現責權的合理安排與制衡,公司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經營的目標,即企業財富的最大化。從終極目的來看這兩者是一致的,公司治理基本目的的實現,最終也是為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而服務的。從而達到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滿足。很顯然,一種公司治理模式的確立或形成,就是為公司管理創造了一個適宜的環境,並最終完成對財富的創造,並使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2. 兩者的主體與客體不同。 公司治理的主體是利益相關者,主要指股東、債權人、政府、職工、社區等,他們由於投入了專項資產,因而都要參加公司治理,以維護各方的利益。公司管 理的主體是經營者,主要是指經理和員工,他們為應對供應、生產、銷售等基本生產經營問題而進行日常決策。比較而言公司治理主體更多元化些。公司治理的的客體一般包括兩個層次,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對董事會的治理,另外一層的治理是指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治理。公司管理的客體包括供應、生產、營銷、人事等的管理。
3. 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 從法律的約束力來看,公司治理不僅要遵從《公司法》、 《證券法》等較高層次的法律規范,而且還要遵守政府或相關自律組織提出的治理指引,如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因此規范的程度較高,約束力較強。公司管理在遵守基本的法律法規外,如何管理一般認為是企業自己的事情,因而體現較大的自由度和靈活性。另外,從政府的作用來看,公司治理中政府通過積極的干預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因為政府也是現代意義上的治理主體之一,當然這里政府在公司中的作用與計劃經濟時代的政企不分不能相提並論。
4. 資本結構反映出的信息不同。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說,反映的是債權人權益和股東權益,從而反映的是這兩者的不同地位和權利的問題。而資本結構相對於公司管理就是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即資產的提供與組成。
5. 實施的基礎不同。 公司治理通過市場機制以及內外部的顯性、隱性契約來實現的,而公司管理主要是通過行政權威的關系來實現。
6. 穩定性不同。 一般公司治理結構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會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這是保證公司健康穩步發展的需要,而公司管理往往會隨著市場的不斷變化調整相應的管理方法與決策,尤其是對於公司具體的作業管理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