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規范治理
㈠ 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可以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企業擔任監事
不能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均為內有效規定,應該容從嚴把握。
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應已具備《章程指引》的前述相關條款,故在選聘相關人員時應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1.2 「上市公司的人員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公司的經理人員、財務負責人、營銷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創業板上市公司除應遵守《章程指引》外,還應遵守交易所的前述規定。
㈡ 公司的內部治理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
我是上市公司的。我的答案為
(一)上市公司能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並規范運作,實際運作中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或與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情況;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較為規范,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基本杜絕同業競爭,建立了控股股東行為約束的長效機制;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職責清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並得到切實執行,有方便社會公眾投資者參與決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項上採取網路投票制;
(四)上市公司董事會職責清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並得到切實執行,全體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切實履行職責;
(五)上市公司監事會職責清晰,有明確的議事規則並得到切實執行,全體監事切實履行職責;
(六)上市公司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清晰並正確履行職責;
(七)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重大投資決策、關聯交易決策和其他內部工作程序嚴格、規范,定期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和評估,並披露相關信息;
(八)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各個事項有明確的責任人,杜絕越權決策或不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的事項;
(九)上市公司制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信息披露責任人,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㈢ 為什麼要研究公司治理
胡天存:經濟學博士,10年金融證券工作經歷,現任廣東證券發展研究中心副總經理。主要研究公司治理、公司並購等,近年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多篇,2003年、2004年分別獲深交所第五屆、第六屆會員單位基金公司研究成果評比三等獎、二等獎。 我們知道,公司是股東的,但股東所擁有的只是公司的股權,公司是法人,公司的所有財產都叫法人財產,法人財產是公司的,不是股東的。股東只能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力,享受股東的利益,並且只能通過股東大會按照一定的程序來實現,其結果可能如其所願,也可能事與願違。這里就有一個問題,作為普通投資者,投資(包括原始出資)的目的就是為了賺錢,自己的錢一旦投入公司,等於把自己的錢交給別人運作,在這樣的條件下,如何保證公司管理層不盜走公司的財產或投資很差的項目?如何監督控制公司高管?如何讓他們努力對股東負責而不是大肆謀取私利?等等。這些都是投資者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公司治理所要研究並努力解決的問題。 什麼是公司治理?簡單地講就是公司運作的組織框架和制度安排,從范圍上講,主要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三個方面,從內容上講,基本的組織框架和制度安排由法律形成,如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法規只是從最基本的方面進行規范,另有部分(如個人操守)由公司實踐者來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每一個上市公司都必須建立符合現代公司制度要求的制度和組織框架,但組織和制度是人建立的,如果沒有人的作用或被人歪曲作用,它們也只是個擺設甚至起負作用。所以,公司治理的好與不好,更重要的是看它的實際運作而不是空洞的形式化的擺設。公司治理的目標就是為了保障股東的權利,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同時滿足相關利益者如公司職工的不同利益要求。 在現實中,有少數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或經營層侵佔挪用上市公司資產、轉移利潤、發布虛假信息、業績突然變臉,數額龐大,頻頻不斷,留下了血的教訓。為什麼會產生這些問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治理還存在很嚴重的問題。公司治理狀況是分析上市公司業績真實性、預測上市公司持續發展能力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我們進行價值投資、建立合理的投資預期的基礎。買股票就是買公司,買公司就要買公司治理健全的公司,這樣的公司才不會玩變臉游戲,才不會給我們埋"地雷"。
㈣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三章
董事與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的選聘程序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透明的董事選聘程序,保證董事選聘公開、公平、公正、獨立。
第二十九條上市公司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三十條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董事候選人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職責。
第三十一條在董事的選舉過程中,應充分反映中小股東的意見。股東大會在董事選舉中應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度。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採用累積投票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的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第二節董事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董事應根據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董事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董事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董事會,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董事確實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的,可以書面形式委託其他董事按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委託人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嚴格遵守其公開作出的承諾。
第三十七條董事應積極參加有關培訓, 以了解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熟悉有關法律法規, 掌握作為董事應具備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董事除外。
第三十九條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第三節董事會的構成和職責
第四十條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應具備合理的專業結構,其成員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應確保董事會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應認真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並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四節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范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事先擬定的議題。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董事會應按規定的時間事先通知所有董事,並提供足夠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有助於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應完整、真實。董事會秘書對會議所議事項要認真組織記錄和整理。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八條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由董事會集體決策。
第五節獨立董事制度
第四十九條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獨立於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
第五十條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選舉更換程序、職責等,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六節董事會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十三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五十五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程序並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准,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五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㈤ 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本原因是內控制度弱化、社會監督、打擊力度不夠,而非集團和個人謀求私利 辯論稿
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的動因
( 一) 利益驅動是財務報告造假產生的根源
盡管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逐步完善, 但財務
報告造假問題依然沒有根本改變。究其原因, 一是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由於受利益驅動而採用一系列會
計手段對財務報告進行造假, 如利用關聯方交易,
虛構經濟事項, 虛增經營業績等屢見不鮮, 隨心所
欲地任意調節會計事項對財務報告進行粉飾。目的
是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 在證券市場
這個重要舞台展示企業的良好形象, 在市場競爭中
處於有利地位。因此,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就想方設
法地提高公司業績。二是上市公司內部業績評價制
度作為內部管理重要環節, 是評價各個部門、各級
管理人員的標准。沒有業績評價標准, 就沒有爭優
創先, 獎勤罰懶, 激勵和約束機制就得不到實現,
而這種業績評價制度的缺陷正好為財務報告造假提
供了土壤, 會計數據通常是上市公司各級管理人員
獎金、工資和職務提升的依據。如果本年度不能實
現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 獎金就會減少, 工作崗位
也可能丟掉, 所以, 這種短期目標行為為財務報告
造假提供了動機。
( 二) 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使財務信息供需主
體沒有形成
公司治理因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而
產生。按照我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治理結構是
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所組成的相
互制衡的組織結構。而目前的情況是, 經理層行使
經營權, 直接指揮並控制會計部門的核算與財務報
告的編制, 掌握了充分的內部信息; 股東控制權以
股權為基礎,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高度集中, 「一股
獨大」現象普遍存在, 大股東憑借優勢股權可以直
接從公司內部獲得較為詳細可靠的信息, 而中小股
東由於股權比例小, 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來說是個局
外人, 只能從間接渠道獲得信息, 這種信息的不對
稱完全損害了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信息不對稱會
產生兩種後果: 一是投資者如果僅以財務指標來判
斷投資對象, 那麼最終選擇的投資對象很可能是與
期望相違背的造假者, 因為造假的財務報告比真實
披露的財務報告更具「競爭優勢」; 二是由於財務
報告造假, 通過市場傳遞的上市公司信息就會失
真, 那麼投資者通過市場評價機制來制約被投資上
市公司就會失效, 因而被投資上市公司在股市上
「成功」融資後就可能肆無忌憚地從事高風險的活
動。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 所以財務報告造假的實
質是人為造成信息的不對稱, 以獲取超額收益。
從財務信息的供給方來看, 經理層和大股東控
制了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生成和披露, 他們是不同
層次的信息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當財
務信息因為監督契約的履行而獲得協調利益分配功
能時, 盡可能地對其進行修正, 以不公平地佔有契
約方的利益, 從而引發財務報告造假的風險。在我
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 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國有企
業改制而來, 沒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
做, 董事會和經理層高度重疊, 「內部人控制」問
題相當嚴重, 監事會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公司財務報
告的真實可靠, 但由於「一股獨大」使監事會形同
虛設, 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弱化, 沒有真正實現設立
監事會的初衷。
( 三) 注冊會計師審計缺乏獨立性是助長造假
行為的添加劑
目前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
在會計市場上委託者、受託者和被審計者的博弈
中, 會計師事務所是弱勢群體, 來自於發起人或控
股股東的經營者, 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
監督權於一身, 股東大會形同虛設, 這不但使公司
內控失效, 也使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託
人, 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 完全成
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衣食父母」。因此, 會計市場
上出現了委託者出錢委託中介機構審計自己財務報
告的怪現象, 其審計結果必然是委託人意志的體
現, 虛假行為不可避免。這種扭曲了的聘任制度,
往往助長了「拿人錢財, 替人消災」的心態, 不僅
危及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獨立性, 而且無法以獨
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履行股東和社會公眾的責
任。
( 四) 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為造假提供可
乘之機
有關法規規定不夠嚴密, 使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造假有空可鑽, 如已頒布的《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
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中規定了股票上市公司必須揭示的會計信息內容,
但對於其中具體操作上的問題留有空白, 有關法律
法規貫徹不徹底, 有法不依, 無法可依, 監管部門
和中介機構執法不力的現象較為嚴重, 同時我國的
證監會監管體系建立的時間不長, 監管體系尚未理
順, 政出多門, 制度和政策不統一、不協調, 使得
公司在披露時無所適從, 給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
提供條件。證監會、銀行、財政部、稅務局等多個
部門都參與證券市場的政策制定, 難免會出現交叉
的情況, 形成了政出多門的局面, 也為政策與制度
的協調帶來了困難; 有關法律法規缺位, 影響了對
會計信息等相關財務信息質量的審查, 使財務會計
的透明度不高, 會計信息的作用不能很好地發揮。
法律制裁乏力的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首先,
我國法律對於政府監管者的約束力不強。例如《會
計法》中對於監管失敗或監管不作為基本上沒有什
么法律責任涉及, 即使有涉及, 其操作性也很差。
因此執法時對於查出的造假事件的處罰就有很大的
彈性, 往往以經濟處罰代替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其次, 我國《會計法》中只有行政與刑事責任的安
排, 並沒有涉及民事責任的安排, 這使得造假收益
遠遠大於隱性的「敗露成本」。
二、防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造假的對策
( 一) 完善公司業績評價機制和管理人員的薪
酬制度
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在制定內部業績評價標准和
公司經營目標時, 應深入實際進行調查制定可行的
方案。因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對管理人員的業績評價
多是財務指標, 這必然會助長經理人員的道德風
險, 粉飾財務報告。所以, 要解決這個問題, 上市
公司應對現行的業績評價方法進行修改, 比較流行
的做法是採取股票期權計劃, 這個計劃避免以工資
和獎金為主的傳統制度下的各級管理人員的短期化
行為傾向, 將管理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公司長期利益
聯系在一起。
( 二)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打造有效的財務信
息供需主體
首先, 加強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監控的
動機和能力。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公司治
理結構問題, 應通過立法形式從根本上改變上市公
司「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 通過股權分置改革的
辦法, 進一步完善《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股權
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等規則, 為上市公司規范
地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提供指引, 逐步實現其全流
通。只有完善公司產權制度, 才能使股東所追求的
資本收益最大化, 才能形成其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經
濟上的契約關系。其次, 健全董事會。在董事會中
引入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對
公司的重大決策和戰略方針發表意見, 並負責董事
提名, 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報酬, 發揮監督作
用。第三, 打造有效的財務信息供需主體。機構投
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 也是證券市場的需求
主體, 它對真實財務信息的需求度更高, 因為機構
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是不同的, 機構投資者更注重
投資而不是投機。我國機構投資者只佔總投資開戶
數的1% , 因而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當務之急。
同時, 財務報告由上市公司提供, 上市公司是財務
信息的供給主體, 防範財務報告造假的關鍵之一就
在於健全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強化內部審計責
任, 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可靠。
( 三) 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
改革注冊會計師聘任制度。在「內部人控制」
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 建議由證監會或證交所聘
任會計師事務所, 並委託其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
勞動報酬由聘用單位支付, 這樣上市公司與會計師
事務所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往來, 防止因二者之
間關系過於密切而喪失審計的獨立性。
加強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工作, 治理信用缺
失, 限制關系競爭, 提高造假成本, 凈化其執業環
境。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的目的, 是對受託單
位公開的財務報告發表意見, 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
計過程中沒有遵循通用的審計准則和職業道德, 會
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不僅要承擔經濟賠償責
任, 而且會受到刑事責任追究。這樣, 注冊會計師
就會認為提供劣質的審計服務是不值得的, 因此,
應盡快制定對注冊會計師監管的工作規則及有關懲
戒辦法, 披露注冊會計師的客戶名單, 讓社會公眾
行使監督權; 建立信用記錄, 將不誠信的注冊會計
師列入黑名單中, 這些激勵與約束措施, 對當前會
計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之間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的
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警示, 從而提高注冊會計師的
執業質量。
( 四) 完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
首先, 應調整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可靠性和
相關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重要的質量特徵。從我國
現實情況看, 如果一味強調借鑒國際慣例, 盲目側
重會計信息的相關性, 就會增加財務報告造假的可
能性, 所以, 當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更為重要。其
次, 盡量減少公司會計選擇的餘地, 尤其是對收入
和費用的確認, 計量應盡可能明確、規范, 以減少
財務報告粉飾的可能性。第三, 規范合並報表范
圍。合並報表范圍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規范, 許多
公司任意改變合並報表范圍, 「並盈不並虧」的現
象司空見慣。因此, 壓縮合並報表的利潤操縱空
間, 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
提煉一下應該夠了。
㈥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的第一章
股東與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東權利
第一條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上市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充分行使權利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條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應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享有平等地位。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上市公司應建立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
第四條股東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手段保護其合法權利。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股東合法權益,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或侵害行為的訴訟。董事、監事、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賠償的訴訟。
第二節股東大會的規范
第五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第六條董事會應認真審議並安排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股東大會應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第七條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
第八條上市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包括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擴大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比例。股東大會時間、地點的選擇應有利於讓盡可能多的股東參加會議。
第九條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東可向上市公司股東徵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投票權徵集應採取無償的方式進行,並應向被徵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一條機構投資者應在公司董事選任、經營者激勵與監督、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關聯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的簽訂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協議內容應明確、具體。公司應將該協議的訂立、變更、終止及履行情況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關聯人以壟斷采購和銷售業務渠道等方式干預公司的經營,損害公司利益。關聯交易活動應遵循商業原則, 關聯交易的價格原則上應不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的標准。公司應對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資產屬於公司所有。上市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上市公司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
㈦ 如何防止集團公司對上市公司的惡意控制中小股東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證如何在制度上規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為
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與集團公司之間的關系就存在問題,而上市後,兩者間專並沒有實質的改進屬,當然其中有一定的利益集團.
另外一個原因,監管的不到位,也滋生了腐敗.
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法律法規等及社會環境都有關系,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㈧ 如何規范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現有體制下上市公司根本無法效治理
㈨ 上市公司內部治理面臨哪些問題
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與外部治理相比,內部治理成本最低,"糾錯"效果也最明顯;如果內部治理沒搞好,等到外部治理監督機制發揮作用,"最後補救"的性質就越強,公司不良行為給各利益相關方所造成的損失將會更大。 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治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三個,一是"一股獨大",二是"內部人控制"。三是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沒有得到發揮。 股東的"一股獨大"是由於國有股佔主導地位又不能流通而特有的國情,"內部人控制"則是現代公司制企業的普遍現象。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上市公司高管的違規行為不僅僅是國有控股公司的問題,民營上市公司高管違規行為也是相當嚴重的,因此,"內部人控制"是目前高管違規行為的主要原因,如何監督"內部人"應該是完善目前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中國董事會由兩大職能:一是負責公司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決策,二是選擇、評價和監督經營者。我認為這兩大職能應分別由非獨立董事和獨立董事來完成。非獨立董事負責公司的重大戰略規劃和決策,董事會中餘下的獨立董事,完成董事會的第二大職能,即選擇、評價和監督經營者。因此,在目前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中,關鍵是如何發揮獨立懂事的作用。筆者認為要真正發揮獨立懂事的作用,就必須明確獨董定位的職責,我認為獨立董事的職責有三方面,一是監督經營管理人員,防止"內部人控制";二是制約大股東,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三是充分有效地實施信息披露。如作形象比喻的話,就是獨立董事應代表全體股東充當"警察"的角色。不過這里又遇到一個問題,就是如何選擇獨立董事,我認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選擇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弊端,因此完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應當選擇合理方式,完善推舉辦法,健全政策法規,賦予獨立董事相應許可權,建立市場機制,培育獨立董事市場,建立自律組織,規范獨立董事行為等,是真正發揮獨立董事作用的一個根本問題。 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表決權是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有一個重要方面。我們知道,股東會是股東主張權利的最重要場所,股東會權利定位的最終目標是實現股東價值。要真正實現股東價值,必須使廣大中小股東積極參加到股東大會的決策中來。股東會權力的定位應體現在對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和參與對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目前我們過多地強調了前者,而忽視了後者。雖然設立獨立董事是保護中小股東的一個有效辦法,但是並不是設立了獨立董事,中小股東就可以什麼都不管啦,還應該創新並完善股東大會的投票表決制度,通過程序的規制來強化實體權力的保護,是公司治理機製成熟的表現。我想採用委託投票制度,實施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則是主張股東會決策權力的體現。 委託投票制度---委託投票制度是一種表決權的代理制度。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股東親自投票或委託他人投票,兩者具有同等效力。委託投票制在實際操作中主要有三種具體方式:一是股東間相互委託投票;二是股東將投票表決權委託授予董事會;三是股東將投票表決權授予專業中介機構。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和股東數量的增多,股東間相互委託投票,已經越來越困難了;股東將投票表決權委託授予董事會,哪怕授予獨立董事,也會導致股東會功能弱化,變相成為董事會了;股東將投票表決權授予專業中介機構,只要這些機構有研究,有主見,能真正替流通股東表達意見,即使對機構投資人實行有償服務,也無不妥。市場有這個需要,至少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人有這個需要,筆者相信在機構投資人與中小投資人之間就會形成良性互動。 另外,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已使投資人採用電話和計算機網路進行表決或委託表決,通過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核實身份和點票結果應無技術障礙。但這一現代通訊制度的採用對我國股東大會的投票表決制度來說是革命性的,因為只有這種方式,才有可能緩解中小股東參加股東會成本與收益不對稱的矛盾,使他們有興趣參與公司治理,在股東大會上能聽得到自己的聲音;流通股東投票選舉獨立董事、實行委託投票制度,才能有堅實的股東基礎,股東民主才能得到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