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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會治理體系

發布時間: 2021-01-11 04:19:48

Ⅰ 創新社會治理的理念有哪些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為了進一步調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重大的理論創新。
一是傳統治理主體單一化到多樣化。傳統的社會治理主體比較單一化,強調國家或政府從上至下的靜態的行政管理,亟需過渡到綜合運用法律、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為基礎的綜合治理方式。要堅持依法治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護群眾的根本利益,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同時,我們還要加強社會誠信體制建設、信息化管理、輿論引導、心理疏導、人民調解、基層社會自治等多種方式進行有效的社會治理。
二是轉變政府職能,注重從源頭上治理。社會管理不等於「維穩」。「維穩」只是社會運行出現失序狀態之後的應急管理。創新社會治理強調常規性的、基礎性的服務和管理。這就需要政府要盡快轉變職能,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需要我們樹立「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施管理」的理念。切實轉變政府的工作作風,徹底改變過去政府部門存在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
三是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發揮其協同作用。我國改革開放的過程就是不斷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關系的過程。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協同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意義重大。政府在轉變職能和簡政放權過程中,將一些民生服務項目打包向社會組織招標,購買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改革有關社會組織的管理制度,有力地激發了社會組織活力。同時,社會組織也要加強自身服務能力建設和自律誠信機制的建設,積極主動地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
四是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是通過「單位」對社會成員進行服務和管理。但是當前普遍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社區成為新時期社會治理的新載體。要健全社區服務體系,包括政府的服務體系建設、市場的服務體系和社區公益服務體系。在當前,特別要加強以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組成的社區公益服務體系建設,來滿足社區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興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層次的需求。
五是積極動員公民的廣泛參與。社會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強調賦予公民更多機會和權利參與政府公共政策,通過溝通、協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提高決策水平,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體制和機制,問政於民,問需於民,讓公眾參與社會公共政策的討論,保證民意能夠進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六是健全治理的體制和機制。中國的社會轉型目前進入到社會矛盾多發時期,矛盾多了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建立化解矛盾的體制和機制。社會治理創新,需要我們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事先預防社會矛盾的發生。需要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及時反映、矛盾能及時化解;同時,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和改革信訪工作制度,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有效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Ⅱ 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是政府轉變職能的要求嗎

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政府轉變職能的要求。

中央總書記在十八屆二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明確指出:「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實質上要解決的是政府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重點是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即哪些事該由市場、社會、政府各自分擔,哪些事應該由三者共同承擔。」經濟新常態下,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仍然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對於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

適應經濟新常態,需要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新常態,首要一點就是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將不該由政府管理和政府管理不好的事項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根本上釋放市場和社會活力。

1、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中央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門會議上肯定了簡政放權一年來的成績,並特別強調,要繼續推進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尋租」空間,從體制機制上堵塞滋生不正之風的漏洞。一年多以來,新一屆政府先後取消和下放了7批共632項行政審批等事項,同時修訂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改革商事制度,減少、整合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大力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並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和評比達標表彰項目。這些措施對減輕企業負擔、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今後要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突破利益藩籬,切實放權於市場和社會。

2、不斷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要求,要增大簡政放權的含金量,加緊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盡快放開自然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加快服務業有序開放,放開製造業准入限制。經過10年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以說容易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都改革完了,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深入推進簡政放權,關鍵就是要堅持問題導向,將那些束縛經濟社會發展、含金量高、突破價值大的權力取消和下放出去,真正實現「政府的自我革命」,激發市場內在動力和活力。

3、建立完善政府權力清單制度。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是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的重要抓手,是規范權力運行的重要途徑和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實施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政府部門要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各級政府在全面摸清正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政府權力清單制度,真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同時制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做到「法無禁止皆可為」。

二、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管」和「放」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如何做好「放」「管」結合、「放」「管」並舉是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大挑戰。「管」,就是事中事後監管,是當前改革面臨的一大短板,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

1、監管理念不到位。

很多政府部門「會批不會管」,「對審批很迷戀,對監管很迷茫」,對事中事後監管既不熟悉也不熱衷,導致以批代管、以費代管和以罰代管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存在。

2、監管體制不健全。

一方面,多頭監管、權責不對應問題嚴重,監管職責既交叉又缺位;

另一方面,監管能力不足,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

3、監管方式不科學。

監管部門較多採用「靜態式」「運動式」的監管方式,平常監管不嚴,無心顧及問題隱患,問題暴露後才一擁而上。

政府職能轉變的新常態要求必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這需要在四個方面下工夫。

1、提升政府監管意識,落實監管責任。

重點是改變重審輕管、有權無責的現象,做到權責對應,切實將監管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頭,從根本上破除「懶政」、「怠政」思維,清除「監管認知盲區」。

2、完善制度建設,創新監管方式。

一方面是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預防性制度體系,例如市場主體信用體系等,通過相關制度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提高違法成本。

另一方面是建立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開監管執法信息,完善市場監管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填補監管縫隙,堵住監管漏洞。

3、鼓勵社會監督,強化行業自律。

一方面鼓勵社會公眾,尤其是利益相關方參與社會監督,提升公眾的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另一方面,加強行業自律,依靠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4、加強監管研究,放管同步推進。

國務院明確要求,在行政審批改革過程中,對取消下放的每一個項目都要同步研究、同步提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並同步落實。對予以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如果下一步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不明確、不具體、操作性不強,應當暫緩取消下放,否則又會回到「一放就亂」的老路上,影響改革成效。

三、健全宏觀調控體系。

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適應經濟新常態的要求,需要按照內在經濟規律,創新宏觀調控思路和方式,切實發揮政府在管宏觀、抓大事、議長遠、謀全局方面的作用,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1、完善宏觀調控思路。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促進重大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減緩經濟周期波動影響,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穩定市場預期,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傳統宏觀調控思路更多強調速度和規模的指標,更為關注GDP、物價、貨幣供應、信貸投放、財政收支等數據。經濟新常態下,宏觀調控的重點是關注經濟發展質量、效益以及經濟之外的民生、生態等指標,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部分,統籌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各項工作。

2、創新宏觀調控方式。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健全以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與產業、價格等政策手段協調配合,提高相機抉擇水平,增強宏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經濟新常態下,要探索區間調控和定向調控相結合的新的宏觀調控方式。定向調控是區間調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間調控的深化。實施定向調控,就是抓住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精準發力、定向施策。綜合運用區間調控與定向調控,既調控經濟總量,也調控經濟結構,既強調結果的有效性,也注重調控過程的精準性,是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創新宏觀管理的實現形式。

四、創新行政管理方式。

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為實現行政目標所採取的各種管理措施、手段、辦法、技巧等的總和。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績效的重要途徑,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

1、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行政執法改革。

十八屆四中全會對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完善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管理,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同時,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在行政執法領域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必須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意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改變行政執法隨意性強、規范性弱等問題,提搞行政執法公信力。

2、依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市場監管。

激發企業和市場活力,必須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競爭和運轉有序的市場環境。2014年6月,國務院出台了《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有關部門也在抓緊制訂有關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措施。通過建立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等方式,創新和完善行政管理方式,推動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市場監管體系。

3、積極開展政策措施第三方評估工作。

為把政府職能轉變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新一屆政府針對重要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在督查的基礎上引入第三方評估,這是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創新。持續開展針對政策措施的制定前、實施過程和落實情況的第三方評估工作,對暢通政策渠道、完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作用。

五、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公共需求快速增長與公共服務供應不足之間的矛盾。加強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特別是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目標,應當從三個方面重點切入。

1、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提高公共服務總體水平。

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等方面的職能配置,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務體系,做到政府公共服務職責不「缺位」。同時,將政府公共服務職責法治化,明確政府公共服務的權責體系,消除政府怠於提供公共服務的隨意性。

2、加大公共投資,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國際經驗表明,高速增長期結束並不意味著中速增長期會自然到來。在由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轉換的過程中,政府應當把握底線思維,穩定經濟增長,防止經濟出現斷崖式下滑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公共領域投資是穩增長的有效手段,重點增加公共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民生投資,提高公共產品的總量與質量,使公共服務與經濟增長協調發展。

3、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構建多元化、社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

核心是將政府職能轉到為市場、社會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和提供服務上來。對市場和社會能夠生產和提供的公共產品,要放開公共服務市場,允許和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參與其中,利用市場和社會機制完善資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務數量和質量,形成政府購買、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供給機制

六、優化政府組織機構。

中央總書記指出:「推進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處理好大和小、收和放、政府和社會、管理和服務的關系。大部門制要穩步推進,但也不是所有職能部門都要大,有些部門是專項職能部門,有些部門是綜合部門。綜合部門需要的可以搞大部門制,但不是所有綜合部門都要搞大部門制,不是作用相關職能都要往一個筐里裝,關鍵要看怎樣擺布符合實際、科學合理、更有效率。」

優化行政權力結構與運行機制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保障。這就要求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同步推進政府組織機構優化,使其服務於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政府組織機構設置應當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原則,科學配置行政職責,完善行政權力結構,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機制,推動形成權責統一、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為形成科學、穩定、高效、廉潔的行政權力配置結構和運行機制奠定基礎。同時,從法治的高度規范政府組織機構設置,將優化進程規范化、制度化,祛除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的隨意性,打破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膨脹-精簡-膨脹」的惡性循環。

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104/c1001-26319885.html

Ⅲ 政府管理與社會治理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覆蓋的范圍不同。「政府管理」在實踐中往往被理解為無所不包,涵蓋的領域過於寬泛,在實踐中不容易把握、很難界定;而「社會治理」則聚焦於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等。

二是「社會治理」相比於「政府管理」,更突出的強調「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的參與」,強調更好的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三是「社會治理」更加強調制度建設,特別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社會治理體系可以說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場、社會三者之間可能出現的沖突與合作方式。

(3)政府社會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社會治理方式現代化

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轉型,既是思想觀念的轉變,也是方式方法的深刻變革。應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充分發揮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作用,加快推進社會治理方式現代化。

發揮政治引領作用。政治建設在社會治理中具有引領性、決定性、根本性作用。要把政治建設貫穿於社會治理全過程和各方面,教育廣大黨員、幹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引導廣大人民群眾提高政治覺悟,堅定不移跟黨走。

發揮法治保障作用。法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應加強社會治理領域立法,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針對生產安全、生態環境、食品葯品等領域存在的執法不嚴等問題拿出治本之策,充分發揮執法司法規范社會行為、引領社會風尚的重要作用。

發揮德治教化作用。道德具有深切、持久的引領力量。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統領,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大力弘揚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彰顯時代精神的德治體系。

發揮自治基礎作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應健全以黨組織為領導、村(居)委會為主導、人民群眾為主體的新型基層社會治理框架,明確基層自治權界,做到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

發揮智治支撐作用。智能化是社會治理方式現代化的重要手段。應加快推進社會治理智能化建設,打造數據驅動、人機協同、跨界融合的智能化治理新模式,助推社會治理決策科學化、防控一體化、服務便捷化。

(3)政府社會治理體系擴展閱讀來源:人民網_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

Ⅳ 如何將創新社會治理與服務形政府相結合

近幾年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管理體制初步建立、產權制度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服務「三農」方向進一步明確、資產質量和經營狀況得到好轉。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農村信用社在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經營機制、管理體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嚴重製約著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因此,正視這些問題,認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產權關系仍需進一步明晰

多年以來,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責任不落實,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發展的一個核心問題。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關鍵就是要農村信用社作為一個市場主體,實現「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這一目標。這就要求股東在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出資額來清償債務,股東享有所出資產的收益權,企業由出資人或其僱用的經理人員來經營。按照市場經濟理論,產生這種效應的前提是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流動、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導。農村信用社由於歷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來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導的結果,社員投入資本的增多並不意味真正獲得更多的表決權和管理權,使社員沒有增加股本金份額的動力。目前,股本金補充仍處於被動引導而非主動增資的局面,導致農村信用社股本金經過多次的清產核資和改革規范都難以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意義,這種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

(二)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農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轉向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過程中,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還沒有建立起決策、執行、監督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激勵和約束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體表現為: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責分工尚未明確,現有的許多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得到有效分離,股東會和理事會很難對信用社法人代表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一長獨大」的現象仍然嚴重。

(三)經營機制僵化和內控乏力

由於長期受「官辦」思想和國有商業銀行管理模式的影響,農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的痼疾,難以實行有效的正向激勵制度,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處於粗放經營狀態,員工素質普遍偏低,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同業競爭中處於劣勢。在內控管理上存在著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力差、風險控制力弱等問題。

(四)歷史包袱沉重,資產質量差,經營困難,潛在金融風險仍然很大
為了明晰產權關系,真正轉換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機制,國家對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不僅發行了專項央行票據,置換了部分不良資產,彌補或部分彌補了歷年虧損掛賬,減免了稅收,希望達到「花錢買機制」的目的。應該說,這些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於化解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改善資產質量,提高盈利能力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村信用社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風險狀況也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後改革發展的問題仍然不少。這主要表現在:農村信用社票據兌付條件「門檻」較高,「出門」困難,即使票據兌付後歷史包袱仍然較重,不良貸款總量仍然很大,而且還有許多潛在不良資產沒有反映出來;人均利潤、資產利潤率等指標較小而虧損面、虧損額仍然較大;撥備嚴重不足,抗風險能力尚未得到明顯增強;農村信用社股金雖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質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礎很不穩固;農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項風險撥備後實際資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內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時常發生,潛在風險不容樂觀。

(五)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職權和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

經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形成了「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但是這一新的監督管理框架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省級政府依法管理的職責范圍沒有具體劃分,造成職責定位模糊、職責邊界不清,政企難以分開;省級聯社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基層聯社雙重授權管理(即省級政府授權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業管理,社員單位授權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據,且多重授權管理對基層聯社違規違制行為缺乏約束力,多級法人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決策、低層次決策。同時,金融監管與行業管理、行業管理與自主經營、依法管理與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涵還不清晰,各自的職權和責任還有待明確,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現象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決農村信用社在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經營機制、歷史包袱、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問題是農村信用社今後改革和發展仍需努力的方向。總的來說,這些問題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

(一)股權分散和經營虧損是農村信用社產權關系難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構建新的產權關系,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因地制宜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的產權改革,構建法人機構新的產權形式和組織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點金額。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的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確定入股金額。二是拓寬入股范圍。以農村信用社原有社員為基礎,廣泛吸收轄區內農民、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三是積極探索建立新的股權結構。但在實際運作中,尚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重新認定股東和吸收新的股東後,信用社的股東人數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業股東數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總的來說,股權結構仍較為分散,股東對信用社的監督成本過於昂貴,分散的小股東往往缺乏關心和監督農村信用社的激勵。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進大股東後,希望大股東能夠對農村信用社切實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經營機制未轉換,又存在大量虧損的情況下,農戶和個體工商戶是不願意投資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兩個:獲得貸款服務和獲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報。在大量虧損情況下,股東又要獲得更高的利潤回報,這只能說他們關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長遠利益,更不會對管理層有什麼監督了。第三,由於農戶和個體工商戶不願意加入虧損的信用社,而虧損信用社為達到專項央行票據發行及兌付條件,採取分配任務、存款股金化等辦法募集股金,造成虧損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較多。因此,其股權結構的變化未必會引起法人治理結構的實質變化。

(二)股東會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結構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於股權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東會的先天缺陷。表現在小額股東「搭便車」傾向嚴重,對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缺乏責任,從而造成出資人在信用社治理結構中處於虛置狀態,不能發揮作用。由於股東會的先天缺陷,農村信用社出現了「外部人」控制問題和「內部人」控制問題以及「外部人」內部化問題。這三個問題的存在和發展,使得農村信用社難以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制衡的機制,造成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完善。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層政府)利用直接或間接的權利影響農村信用社領導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經營原則的決策。「內部人」控制是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員在信用社的資產使用、處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違背股東利益行為的現象。「外部人」內部化就是與農村信用社相關但不在農村信用社經營者行列的「外部人」通過實施一定權利而能直接或間接地從企業中獲得收益,從而與經營者串謀的現象。這三種現象都會使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無法完善。

(三)治理結構不完善是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難以轉換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使得農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原則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用工、幹部任用、績效考核和薪酬確定等制度僵化,不能與現代企業的經營機制相適應,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進一步發展。

(四)傳統體制慣性是農村信用社內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現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衡、有效分離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無其「神」。其次,表現在制度建設步伐落後。自1996年行社脫鉤以後,信用社內控制度沒有象商業銀行一樣自成體系,在人事政工、勞動工資、審計監察等方面的內控建設上還存有盲點,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農業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導致一些制度與信用社的管理實際脫節;一些新業務的管理制度跟不上,無法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第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對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實的少。這些問題的成因主要是傳統的、不適應發展形勢的習慣方式在農村信用社從業人員的思想上、行動上還未根除,新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還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擔負政策性金融任務是造成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的關鍵原因
農村信用社作為企業,只有走市場化、商業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發展,但同時農村信用社又要執行國家的金融支農政策,這種政策性金融任務使農村信用社違背市場操作規律去發放貸款,造成信用社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由於行政干預、指令性貸款造成貸款損失。如八十年代支持鄉鎮企業貸款等。二是體制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新呆賬。主要是:行社脫鉤時農業銀行向農村信用社劃轉的呆帳、合作基金會撤銷帶進來的呆賬和保值儲蓄貼息支出三個包袱。三是由於擔負的政策性金融任務而使借款人認為農村信用社貸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財政資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貸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國家對虧損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貼息給予補貼,解除了這一歷史包袱;對於農村信用社的歷年掛帳虧損和實際資產損失方面,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以安排專項再貸款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來給予農村信用社資金支持,減輕農村信用社的歷史負擔;還通過稅收減免、允許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的政策,增加農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進一步減輕農村信用社的歷史負擔。但是,中央對農村信用社實際資不抵債額的計算基數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財務報表數確定的,由於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沖動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報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資不抵債額未能獲得專項再貸款或專項央行票據,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級信用聯社職能定位不清是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不順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關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省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職責中,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對當地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並通過省級聯社實現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省級聯社對指導、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負主要責任。同時,省級聯社既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委託對其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的聯合體,又是可以經營部分資金業務、清算業務的獨立的金融企業法人。因此,省級聯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業自律管理和金融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三種職能於一身的機構組織,其體制設計使省級聯社難以「政企分開」、「職責明確」。

三、對策措施

(一)進一步明晰產權結構
由於股份制在促進產權明晰、強化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產權形式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因此,銀監會在2006年2月底召開的「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上把農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為: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取向,爭取用5-10年時間分期分批逐步過渡到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有特色的社區性農村銀行機構。按照這一改革定位,農村信用社應圍繞股份制社區銀行來進一步明晰產權結構,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當前,一是要培養市場機制。由於目前我國經濟金融處於轉軌時期,還不具備完善的農村經濟金融市場體系,因此,要使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級政府大力培育和發展與市場有關的機制,如制定經濟金融法規、促進生產要素的市場化組合等。對農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斷深化市場機制的利用,減少政府幹預,在生產要素市場化組合的基礎上,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二是建立農村信用社補充資本金機制。制定符合農村信用社實際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規章制度和資本金管理機制,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評估資本金結構的合理性和資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創新資本金補充渠道。鑒於目前農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資和上市籌資,國家又不能對農村信用社直接注資的客觀實際,國家應允許農村信用社發行次級債券。這樣,既能減輕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的財務壓力,又能優化資本金結構,擴大投資農村信用社的范圍。四是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在經濟較發達、信用社實力較強的地區,可將當地的優質民營企業、合格的國內投資機構、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引進為農村信用社的戰略投資者,這樣不僅可以有效解決增資擴股的難題、規范增資擴股行為,而且可以改善農村信用社資本結構,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加速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在實施中,應適當提高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議監管部門比照《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國內戰略投資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為「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股本的20%」。五是增大經營者持股份額。經營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於對經營者的激勵,使經營者的收入與資本所得掛鉤,從而使經營者與股東利益趨於一致。六是根據入股金額實施差別優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額,在貸款方式、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辦理程序和時限等方面對股東體現差別優惠服務。

(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會」制度。嚴格實行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分離,形成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真正發揮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結構。二是規范操作機制。積極探索建立理事會經營決策機制,充分發揮高級管理層和內設專業委員會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經營班子深化為經營執行機構;要把監事會深化為經營監督機構,積極探索在聯社高級管理層下設置專職合規部門,對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章、行業管理准則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三是引入獨立理事參與農村信用社管理。獨立理事既不是農村信用社的股東理事,也不是農村信用社的經理理事,是從農村信用社外部產生,不是農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關者。獨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農村信用社股東大會聘任,獨立依法行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獨立理事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參與理事會決策,有助於農村信用社決策的科學有效,有效制衡經理理事或執行理事的決策立場,保證決策的專家性。

(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

一是按照「授權經營、分級考核」的原則,合理設定各項管理和業務工作權責。二是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全員考核、競爭上崗、崗位輪換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優勝劣態的用人機制;要精簡機構、壓縮人員,有效治理農村信用社職工總量過大、結構不合理,分布不均衡問題。三是改革分配製度,全面推行績效掛鉤的工資分配製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據崗位責任的大小、工作質量的高低、經營業績的好壞和所作貢獻的多少拉開收入差距,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四是要改進管理人員的選拔辦法和選拔方式,推行競聘上崗、擇優選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範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五是遵循「精簡、高效」原則,分類實施「定崗、定員、定編」制度。通過明確職責和任務,解決有人無事乾和有事無人乾的問題,解決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中長期存在的無人承擔失職、瀆職責任,無人彌補經營損失等問題。
(四)全面加強內控建設

一是樹立正確的內控觀念。要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使全體員工在思想上、行動上摒棄傳統體制慣性,樹立理性、穩健、審慎的管理理念;要堅持「制度先行」的原則,在全體員工中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統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內控制度。要通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控制、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業務操作程序與授權授信的規章制度,制定風險防範責任制和防範措施。三是創新內控方法。通過管理體制和崗位職責的調整,實現內控的組織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職務徹底分離。四是明確業務流程,實現內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雙重控制、賬款分開、換人復核、雙線核對、日清月結、貸款「三查」等。五是明確職責和許可權,實現內控的授權控制要求。理清授權事項,明確授權的責任和審批程序,建立檢查制度等。六是嚴格規范操作,實現內控的實物保護控制要求。如對現金及其他有價證券嚴格執行雙人守庫、雙人押運、雙人管庫、交接登記、相互監督約束、定期盤點等。七是建立員工管理的制約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實現內控中對人的控制要求。嚴格執行辭退制度、競聘制度、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幹部交流、輪崗、迴避、休假稽核制度等。嚴格稽核監督和合規管理,實現內控的監控職能,並引入客觀評價體系。

(五)加大金融創新力度
一是創新經營理念。克服傳統思維、定勢思維和順向思維的障礙,樹立效益意識、市場意識、服務意識。二是創新金融技術。建立起以省為單位的大集中網路電子平台,在此基礎上實現全國范圍的大聯網。三是創新金融產品。按照「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原則,加強對中小企業和個人金融業務的創新,大力推進中間產品創新。四是創新服務方式。建立「個人貸款服務中心」和「個人投資理財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推進信用共同體建設,構建以利益共同體為支撐的聯保服務體系;按照「社區銀行」、「零售銀行」品牌戰略,合理布局網點,完善業務功能,健全個人業務優質服務體系,打造標准化和精品化網點,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財政注資和不良貸款剝離的方式,降低專項央行票據兌付「門檻」。同時,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額應以權威中介機構在清產核資後的確認數為准,而不以農村信用社報表數為准,以體現政策公允性原則。二是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專項補貼。三是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扶持政策再延長10-15年。四是取消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限制政策,幫助拓展優良客戶市場。五是妥善解決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向農村信用社承貸、擔保及私貸公用形成的不良貸款等問題,化解歷史包袱。六是切實解決接受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遺留問題和對已關閉城市信用社的債權問題,保全農村信用社資產。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實改善信用環境,出台保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降低農村信用社維權成本的相關辦法,以增強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七)完善省級管理體制

為解決現行省級聯社職責定位不準、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提高決策層次和決策水平,實施有效管理,應在現行體制下,先將縣級聯社建成統一法人、合作銀行和商業銀行,再用3-5年的時間建成全省統一合作銀行或商業銀行。這樣,既有利於加強行業管理,形成較為完善的風險防範體系,又有利於完善業務功能,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增強信用社市場競爭能力,使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Ⅳ 什麼是提高社會治理效能的重要推動力

提高社會治理效能是非常重要的。
這可以有效的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

Ⅵ 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加強社會建設,必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要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在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上持續取得新進展,努力讓人民過上更好生活。
加強社會建設,必須加快推進社會體制改革。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
一是要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教育是民族振興和社會進步的基石。要堅持教育優先發展,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著力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學生創新精神。辦好學前教育,均衡發展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推動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積極發展繼續教育,完善終身教育體系。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水平,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讓每個孩子都能成為有用之才。鼓勵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教育。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二是要推動實現更高質量的就業。就業是民生之本。要貫徹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就業創業能力,增強就業穩定性。健全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勞動標准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仲裁,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三是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須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顧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規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合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四是要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社會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調節社會分配的一項基本制度。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擴大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支持發展慈善事業。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大力發展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健全社會保障經辦管理體制,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務體系。
五是要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健康是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要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重點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葯品供應、監管體制綜合改革,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為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健全全民醫保體系,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機制,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機制。鞏固基本葯物制度。健全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路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深化公立醫院改革,鼓勵社會辦醫。扶持中醫葯和民族醫葯事業發展。提高醫療衛生隊伍服務能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改革和完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
六是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加強社會管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改進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加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充分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管理的基礎作用。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建立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深化平安建設,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強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範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和工作機制,高度警惕和堅決防範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顛覆活動,確保國家安全。

Ⅶ 如何提升政府社會治理能力

全面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方法如下:
提高社會治理主導能力。應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引導和統籌作用。該由政府負責的,一定要管好,不能缺位、錯位,不能盲目地推給市場;不該政府管的,絕不能大包大攬,而應堅決放手。通過精準施策,重點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訴求,落實政府社會治理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目標。應堅持系統治理,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政府主導作用、社會參與作用,形成社會治理整體合力;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制保障,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實現從事後處置、被動應付向事前預防、主動掌控轉變。
提高推動社會多元主體合作能力。在社會治理中,政府並不是唯一主體,其他社會組織或團體也須承擔社會治理責任,維護社會秩序,參與社會事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治理是包括政府在內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協同治理過程。引導和促進多元主體在社會治理中各負其責、有效合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應通過法律和政策手段,鼓勵和支持各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提高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能力。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關注民生,重點解決好普遍多樣的民生問題;堅持預防為主、調解優先,綜合運用多種調解手段,形成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心理干預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確保群眾的合理訴求及時得到解決;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凡是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項目、工程等都應廣泛聽取民意,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各種影響。當前出現的一些社會矛盾和問題,還與社會政策不夠完善和政策執行能力較低有關。應切實提高政府社會政策綜合設計、實施和糾偏能力,建立健全社會政策監測體系和修復機制,完善社會政策運行機制、評估體系,提高社會政策執行能力。
提高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提高政府維護公共安全能力,是在日益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下深化改革、促進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問題的預防、預警、反應和處置,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食品安全、網路安全、安全生產以及防災減災等領域公共安全體系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科學、明確地定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基本公共安全職能;通過制度安排有效提升公民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推進公共安全管理標准化、規范化,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技術水平;重視公共安全文化的宣傳和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
提高自身變革與發展能力。政府的主動性、前瞻性變革是社會治理目標實現的前提條件和基本保障。實現主動性、前瞻性變革,要求政府主動審視外在環境變化和社會發展要求,積極轉變角色,確立社會規則制定者、公共服務提供者、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定位;主動藉助智庫和外腦,深入研究社會治理的一般規律與特殊表現,有效整合社會治理資源;隨環境和形勢變化自覺調整和完善治理模式,不斷提高自我調整、自我改革的能力。

Ⅷ 怎樣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社會治理體制佔有重要位置,創新社會治理體制已成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目標要求,就必須重視社會治理創新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實現社會治理的「五個轉變」。

實現社會治理思維視角從「國內」到「全球」的轉變。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把社會治理當成純粹的國內事務,沒有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思考社會治理問題。進入21世紀,我國的社會治理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和國際合作的日益頻繁,加劇了各國的文化沖突,極大改變了政府社會治理的環境;大規模的人員、資源、信息、資本快速跨國流動,加速了風險傳播,放大了危機影響,增加了社會治理難度;民主行政、責任行政、服務行政、回應行政等理念深入人心,沖擊著政府社會治理的傳統觀念,對政府的社會治理能力形成挑戰。在這一潮流下,任何一國的社會治理都不可能孤立進行,「全球治理」給「國家治理」帶來了新的沖擊。這就要求社會治理體系從一個封閉式的治理結構轉向開放式的治理結構,並從「全球」的角度來考慮社會治理問題。經濟全球化給社會治理帶來的影響是雙面的,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使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社會治理理念推動我國社會治理體制創新,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樹立「全球」思維的同時,還要主動防範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各種社會風險。這就要求我們,在國內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意識形態管理,深化公民國家意識、社會整體意識,積極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意識形態安全體系,形成法律法規、社會道德、文化傳播多位一體的安全防範布局;在國際上,要進一步加大中國現代社會治理理念的宣傳力度,樹立正面形象,在涉及國內社會治理的問題上堅持原則,堅決杜絕任何外來勢力干涉,依據本國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實現社會治理主導理念從「利益」到「價值」的轉變。社會治理的政治性、公共性和社會性決定了其價值取向與單純的經濟管理活動追求個人利益、部門利益、集團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截然不同。我國過去30多來年的公共管理,是以物質利益為導向的公共管理,實施的是「見物不見人」的發展方式,實施社會管理過程中,沒有完全做到以人為本。在利益導向的社會治理理念下,社會風險不斷增加,社會矛盾不斷累積,出現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失靈狀況。在此背景下,建立實現多元價值追求的復合治理,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社會治理的制度建設和治理實踐工作中,形成科學有效的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最大限度地增進社會和諧成為應然選擇,調整社會關系、協調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政治、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善治」的社會治理目標。

實現社會治理功能定位從「維穩」到「維權」的轉變。「維穩」與「維權」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兩者是辯證統一的。「維權」是「維穩」的基礎,「維穩」的實質是「維權」。由於特殊的國情,實踐中,我國社會治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單純地強調「社會的穩定性」指標,忽視了「社會的公正性」「社會的參與性」等維度,雖然在一段時間內有效維護了我國社會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局面,但也不利於社會活力的釋放,導致了影響社會和諧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當前,必須順應公民權利意識大大提高的現實情況,公平保護公民利益,堅持依法治理和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從實體、程序和時效上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真正防止因為「維權」而產生的「維穩」問題,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實現社會治理主體構成從「一元」到「多元」的轉變。長期以來,我國的社會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大政府」架構在一定階段產生過一定積極效應。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大政府的管理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社會整體發展。現實中,政府負責等同於政府包攬,從觀念到制度都排斥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管理,其結果一方面導致社會自治發展緩慢,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發展緩慢,另一方面導致了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的發生。實際上,社會治理除了國家和政府之外還應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社會需求是多樣化的,不同類型的主體有不同的特點和不同的擅長,因此需要主體的多元化。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格局,在轉變政府職能的前提下,激發社會創造活力,為公眾提供高質量、差異化的社會公共服務,實現從政府單一主體的單向度管理,走向多元主體的協同治理,推動社會治理從國家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

實現社會治理方式方法從「剛性」到「柔性」的轉變。社會治理既可以憑借法律約束、紀律監視、強迫控制等剛性手段,也可以依靠組織、協調、激勵、感召、啟發、誘導、協商等柔性方法。長期以來,政府在實施社會管理時,往往習慣於行政處罰等剛性措施,而對於柔性方法則較少採用和考慮。現代社會治理需要柔性治理思維,變硬約束為軟引導,變強制服從為服務感化,變堵截民情為疏解民心,變應急管理為預防治理,變事後干預為事前預防,合理引導社會輿論,適時干預社會情緒,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和風險。

Ⅸ 如何做到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

一、充分認識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意義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項最新成果,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認識和把握的又一個新飛躍,實現了我國社會建設理論和實踐的又一次與時俱進。

二、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社會治理是全社會的共同行為。要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從傳統的社會管理轉向時代發展要求的社會治理,努力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上取得成效。

三、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激發社會活力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和依託。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加社會治理、公共服務,對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具有重要作用。

四、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

社會治理要以大力發展經濟、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治本之策,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和問題,同時,必須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得到及時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轉化。

五、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公共安全事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葯品安全、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社會治安防控等為基本內容的公共安全體系,是社會治理面臨的重要課題。

(9)政府社會治理體系擴展閱讀: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點

堅持人民是歷史創造者,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是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基本原理,也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同其他一切政黨的根本區別之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億萬人民自己的事業,社會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體布局的組成部分,社會治理是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在創新社會治理體制中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發揮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創精神,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積極投身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等。

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堅持了社會治理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體現了當代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主義群眾觀點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覺。

Ⅹ 為什麼要創新我國社會治理體制

為什麼要創新我國社會治理體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提出創
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重大戰略任務,
標志著我們黨對社會治理的認識和要求從局部走向了系統。

社會治理的理念和目標

《決定》
提出了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理念和目標,
這就是:
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
根本利益,
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
增強社會發展活力,
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
中國建設,
確保人民安居樂業、
社會安定有序。這一理念和目標,
實質是堅持增強社會發展
活力與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的統一,
堅持促進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統一,
體現了在發展中保
持和諧與在和諧中推進發展的辯證統一,
對克服重經濟發展輕社會發展的傾向具有積極意義,
是一種積極的發展觀、和諧觀。

一個社會能否健康有序發展,取決於是否具有良好的動力機制和平衡機制。動力機制,
用以釋放社會發展的能量;
平衡機制,
用以保持社會發展各部分之間的協調和穩定。
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能否有序運行和可持續發展,
關鍵要看這兩種機制能否有機配合、
有效發揮作用。
沒有動力機制,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會失去活力,
無法保持發展進步;
沒有平衡機制,
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就會因失去和諧而無法保持穩定與可持續發展。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就是要建
設既充滿社會發展活力又保持社會和諧,既使社會安定有序又使人民安居樂業的平安中國。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

社會治理的主要任務是:反映群眾訴求,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調解利益格
局,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增強社會活力。

黨和國家在社會治理上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時代和實踐發展對社會治理又
提出了新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們的社會治理還跟不上這種要求,必須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轉變政府與社會、
公民之間的關系。
《決定》
強調社會治理體制創新,
意味著許多重要變化。

一是社會治理主體趨向多元。過去政府一元主體變成黨委、政府、
社會各方、
公民多個
治理主體,
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治理。
這就要逐步培育和完善社會
組織,使之具有相對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用法律和道德對其進行約束,
提高其自治和自律能力。要培育公民意識,使公民具有自主意識、平等意識、責任意識、自
律意識、
誠信意識和法治意識,
組織公民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社會治理。
還要轉變政府治理觀
念,發揮政府治理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主導作用,同時樹立有限、責任、法治、服務政府
的觀念。

二是社會治理立足點趨向人民群眾。
把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最
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治理的突破口,
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
益訴求,
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作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依靠人民群眾開
創新形勢下社會治理新局面。

三是社會治理特徵趨向平等。在傳統管理中,
政府是主體,社會是客體,二者是主從關
系、主動被動關系。創新社會治理,意味著政府與社會是主體與主體的現代平等關系。

四是社會治理手段趨向系統。
傳統的權力管制轉變為堅持系統治理、
依法治理、
綜合治
理和源頭治理,
力求從根本上治理社會;
傳統的自上而下管制變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
合的治理,力求使渠道、信息更通暢。

五是社會治理方式趨向科學。運用法治與道德、制度化與人性化、效率與程序、協商
與互律相統一的方式治理社會。

六是社會治理思維趨向清晰。注重運用
"
法治思維
"
化解社會矛盾,把治理納入法治框
架。注重運用哲學的
"
極限思維
"
,使各個治理主體有其職能邊界、范圍。這里所說的極限思
維,就是既要考慮
"
力所能及
"
,又要考慮
"
力不能及
"
,把握好
"
度的邊界
"
。超越了
"
度的邊界
"
,就是大包大攬,做力不能及又越位的事;達不到
"
度的邊界
"
,就是沒有去做力所能及的

事,就是缺位,未盡職盡責。

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社會組織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一種重要途徑。這里涉及到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
我國社會組織有了較快發展,
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發育不成熟,行政色彩濃
厚;組成結構不合理;法規體系不健全;
缺乏活力,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未能發揮
應有作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需要多管齊下。

第一,
加快實施政社分開。
現代社會,
政府本質上屬於公共服務型政府,
其掌握的權力、
資源、
政策都具有公共性質,
因此政府應為社會提供公共治理和公共服務。
創新社會治理體
制,
要求社會組織從對政府的過度依附中相對獨立出來,
成為具有相對平等地位的社會治理
的一個主體,
做適合由社會組織來做的事,
如提供一些公共服務和解決某些事項。
根據我國
實際,可把一些有條件的社會組織相對獨立出來。正如《決定》所講,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
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
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
城鄉
社區服務類等社會組織。

第二,
運用定位分析方法,
確定社會組織的方位、權責和運作方式。定位分析方法主要
包括
"
定位、定標、定法
"
。定位,即釐定社會組織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位置、空
間和范圍。
定標,即在政府與社會的平等關系中,
確定社會組織的權責和職能。在這種關系
中,
社會組織可在表達訴求、
規范行為、
服務社會、
社會監督和配合政府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定法,
即確立社會組織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的運作方式,
實行依法自治。
要充分發
揮社會組織治理社會事務的能力,
規范社會組織的行為,
強調社會組織的依法自立、
自律和
自治。顯然,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關鍵是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在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使其在治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
要加強
對社會組織的管理。
因為一些社會組織在制度上還不夠健全,
治理素質不夠高,
行為也不夠
規范,需要進行引導。

創新化解矛盾體制

當前,
我國各個領域的矛盾集中凸顯,
有些矛盾未能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有的矛盾甚至
進一步激化。究其原因,
在於一些人不敢擔當,遇到矛盾和問題繞道走;在於化解矛盾的辦
法不當,用老辦法解決新問題;在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不健全。
《決定》強調創新有
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需要健全五大機制:一是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
評估機制,
從機制上保證科學決策,
防止由於決策失誤造成種種社會矛盾,
進而產生社會風
險,影響社會穩定。二是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
即訴求表達機制。主觀上,對訴求表達不合理者,要進行心理干預;客觀上,對訴求表達合
理合法者,
要尊重和保護群眾權益,
積極暢通表達訴求、
矛盾調解處理和權益保障渠道,避
免因表達訴求渠道不通暢而使人民群眾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進而產生社會矛盾。
這一機制
的目的,就是使問題能反映、矛盾能解決、權益有保障。
三是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
求機制。
它要求第一時間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
不能積累矛盾。
因此需要對目前的信訪制度
進行改革,
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
四是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
它要求採取人民調解、
行政調解、
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用綜合調解方式調解處理並化解矛盾。
五是健全行政復
議案件審理機制。
它要求基於公平正義,
對由不當甚至違法行政行為而產生的案件進行公正
審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這五種機制,構成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的整體框架。它要求我們在決策、權益保障、
訴求表達、化解矛盾方式、案件審理等重要環節上,以健全的機制有效化解矛盾。

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我國正在進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
這種調整必然導致利益格局的變化,
引起利益關系

的調整,從而發生利益沖突,出現較高風險。這種沖突和風險,就國際來講,有國際安全問
題;就國內來講,有國內安全問題;就社會來講,有公共安全問題;就個人來講,有個人安
全問題。這就需要健全公共安全體系。

安全,是人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需求和基本保障。現在,人們的安全感普遍下降,尤其
是對於食品葯品、生產、
社會、
網路等方面的不安全問題反映強烈,這對公共安全提出了很
高要求。妥善應對各種安全問題,需要樹立系統思維和整合思維。
系統思維,要求全方位建
立公共安全體系。如《決定》所講,建立食品葯品安全、生產安全、社會安全、網路安全和
國家安全等安全防控體系。
其中的網路安全,
就是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息網路管理,
提高
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健全網上輿論引導機制。整合思維,就是《決定》所提出的,設置
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公共安全制度,進行體制改革,從組織機構、制度和體制上整合社會
資源和力量,確保國家安全及其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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