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水害治理
①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怎樣排查煤礦事故隱患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第四條 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
1、 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
2、 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 班組長負責職權范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4、 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第六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1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範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
1、 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
2、 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
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
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
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第八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第九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第十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採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第十一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第十三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貫徹本制度,煤礦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准,經礦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② 礦井安全管理的重點是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任何時候兩個問題不能忽視
一、充分認識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是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瓦斯和水害位居礦井「五大災 害」之首,是威脅煤礦生產安全的重要殺手。無論從全國還是從我市發生的煤礦事故來看,瓦斯和水害事故 都占煤礦事故總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嚴重威脅著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各部門和煤礦企業 務必提高對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認識,切實突出重點,抓住關鍵,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堅決打好瓦斯、 水害防治攻堅戰,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是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市煤礦企業雖然經過近年 來的專項治理整頓和資源整合,整體發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有了明顯的好轉,但由 於我市煤礦企業地質條件復雜,相當一部分礦井受瓦斯、水患災害威脅嚴重,煤礦企業經營起點低、條件 差、整體抗禦風險能力不高,煤礦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脆弱,尤其是資源整合礦井普遍存在著地質資料不詳 等問題,受周圍關閉礦井老空水、「瓦斯罐」的威脅極大,而且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高沼礦井將會逐步增 多,水害治理難度將會逐步增大,安全生產工作的壓力相當沉重。因此,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 堅戰,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的任務十分緊迫。 打好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是實現全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煤炭工業是我市的支柱 產業,其運行質量好壞,直接關系著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必須採取科學的手段和嚴厲的措施, 強化安全監管,嚴格瓦斯、水害防治,實現煤礦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從根本上改變我市煤礦安全基礎 薄弱的狀況,不斷促進煤炭工業持續健康發展,從而實現全市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二、工作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煤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 把瓦斯、水害防治與「隱患治理年」活動結合起來,夯實基礎,遵循規律,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技術裝備, 嚴格現場管理,強化指導服務,健全完善救援體系,全面提升抗災能力,堅決打贏煤礦瓦斯、水害防治兩 個攻堅戰,堅決杜絕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
三、嚴格防控,夯實瓦斯、水害防治基礎
建立制度保障體系
1.強化組織保障。煤礦實際監控人(或控股股東)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礦長、技術礦長(總 工程師)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直接責任人(開采實體二 煤、垂深超過200 米的礦井,必須設置一名副總 工程師專抓瓦斯管理工作;受水害威脅的礦井,必須明確一名副總工程師或礦長助理擔任探放水隊長), 負責全面貫徹執行瓦斯、水害防治的有關法規、規程和標准,組織制定、落實瓦斯、水害防治兩個攻堅戰 實施方案,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瓦斯、水害防治機構,配齊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探放水人員工資單列(市 煤炭局監督發放)。要把瓦斯、水害防治責任逐級逐項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做到上面有人 抓,下面有人干,重大問題決策迅速、措施得力,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管理機制。
2.實行瓦斯、水害防治督察制。每個駐礦站要每礦指定一名專職駐礦員,專門負責督察煤礦探放水工作。 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安全隱患糾察隊,抽調專門人員重點檢查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礦長負責,堅 持每班必須有2—3 名專職糾察員在井下檢查監督瓦斯、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實,監督安全隱患的整改,從 源頭和現場管理上把好瓦斯、水害防治關。
3.實行瓦斯、水害防治例會制度。煤礦企業每月至少由礦長主持召開一次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會議,專題 研究解決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下步工作計劃,並對辦公會決定事項形成紀 要,明確責任,抓好落實。突發異常問題,要隨時召開會議,提出防治措施,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4.主要產煤鄉鎮政府要設立3 人以上的專家組,每月對轄區煤礦逐礦進行一次集中「會診」,重點解決瓦 斯、水害防治的技術難題。
③ 急需煤礦水害隱患排查制度的範文
礦屬各有關單位:
根據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地測防治水專業考核評級辦法第八條制定防治水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制度:
一、成立防治水隱患排查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科,由任辦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安排。
二、具體要求
1、每月下旬必須完成對礦井防治水隱患排查。
排查地點:全礦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點及排水設備、排水管路、水倉、水溝等。
排查內容:影響生產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實施過程、探放水結果、排水設備及排水管路完好狀況、水倉容積及水溝暢通狀況等。
2、每月下旬組織的防治水隱患排查和質量標准化合並進行,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當期防治水重點工作進行分工安排排查項目和重點環節,每個地點安排一名專業負責人,針對重點問題進行排查。
4、防治水隱患排查時,需要按照地測部門制定的檢查內容和標准去逐項檢查,檢查完後及時將現場檢查原始表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負責進行歸類匯總,並提出處理意見,經總工程師批復後,以書面形式下發有關區隊進行限期整改,領導小組安排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防治水隱患排查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於檢查不認真出現影響防治水安全工作,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地測防治水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隱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內業資料管理,對整個過程要建立完整的記錄,要求內容齊全、規范(包括檢查人員簽字、人員分工情況、存在問題、整改情況、復查情況等做詳細記錄)。
7、各基層區隊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尤其是綜采隊要嚴格按照專項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系統暢通,排水設施完好。
8、生產技術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出水點要定期進行水量觀測,及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時處理,確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相關科(隊)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重點防治水區域防治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嚴格按照防治水隱患排查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落實的,給予相關部門負責人1000元處罰,相關責任人1500元處罰。
10、小組成員要認真對待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季度防治水工作開展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給予領導小組成員適當獎勵。
④ 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重點工程
(一)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工程。
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創建工作。到2011年,煤礦企業全部達到安全標准化三級以上;到2013年,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和商貿8個工貿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全部達到安全標准化三級以上;到2015年,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行業(領域)及冶金等8個工貿行業規模以下企業全部實現安全標准化達標。
(二)煤礦安全生產水平提升工程。
開展煤礦瓦斯綜合治理示範工程和煤層氣地面開發利用示範工程建設,在瓦斯災害嚴重礦區建成一批理念先進、技術領先、治理達標、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治理示範礦井,開展礦井通風和瓦斯抽采利用系統更新改造。實施煤礦開采、供電、井下運輸、排水、提升等系統安全技術及防滅火工程技術改造。開展煤礦水文地質和老空區普查,實施礦井水害治理工程。推進煤礦機械化和兼並重組小煤礦安全改造工程建設。完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工程建設。
(三)道路交通安全生命保障工程。
實施客貨運輸車輛運行安全保障工程,強制推動重點客貨運輸車輛全面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推廣使用貨運車輛限載、限速等裝置。實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道路標志標線,增設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實施農村交通安全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建立健全農村地區交通安全管理網路。實施國家主幹高速公路網交通安全管控工程,建立完善全程聯網監控、交通違法行為監測查處和機動車查緝布控等系統。建設國家、省兩級高速公路聯網監控平台及氣象預警系統、交通事故自動檢測系統和交通引導系統。
(四)非煤礦山及危險化學品等隱患治理與監控工程。
推進高危行業企業建設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系統。實施非煤礦山尾礦庫、大型采空區、露天采場邊坡、排土場、水害及高含硫油氣田、報廢油氣生產設施等事故隱患綜合治理。建設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加快實施城區內安全距離不達標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搬遷工程。開展城市燃氣與化學品輸送管網隱患治理。建設化工園區安全監管和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示範工程。建設重點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全程監控系統。開展建設工程起重機械事故隱患專項整治。
(五)職業危害防治工程。
開展全國性職業危害狀況普查。建立全國職業危害資料庫和國家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分析實驗室與技術支撐平台。以防治礦工塵肺、矽肺、石棉肺為重點,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質與重金屬職業危害為重點,實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質和鉛、鎘等重金屬重大職業危害隱患防範治理工程。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建設一批塵肺病治療康復中心。
(六)監管監察能力建設工程。
完善省、市、縣三級安全監管部門基礎設施,補充配備現場監管執法裝備。完善現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條件,改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基礎設施,更新補充煤礦執法監察裝備。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和港口保安設施建設。實施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信息化工程。建設若干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人員綜合實訓基地。實施航空安全體系建設工程。建立民爆行業、特種設備、航空安全監管和農業機械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
完善國家監管監察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礦用新裝備、新材料安全性分析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實驗室。完善事故鑒定分析技術支撐平台;建設非煤礦山、職業危害、危險化學品、熱防護和公共安全等國家安全科技研發與實驗基地。實施重大危險源普查和安全監控。完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直屬技術支撐與業務保障單位工作條件。
(七)安全科技研發與技術推廣工程。
實施安全生產典型關鍵技術和安全產業園區示範工程。開發深部礦井熱害和瓦斯防治、頂板維護、水災預防、通信感測等關鍵設備。研究開發非煤礦山動力性災害監測及預防控制、尾礦庫在線監測、高含硫氣田井噴事故監測預警、深海石油開采遠程監控、化工園區安全規劃布局優化等技術裝備以及大型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60馬力以上機動漁船全部安裝防碰撞設備。到2012年,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全部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八)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程。
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14個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和1個實訓演練基地。建設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緊急醫學救援、船舶溢油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依託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建設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一批國家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和區域危險化學品、油氣田應急救援隊。建設礦山、礦山醫學救護、危險化學品等救援骨幹隊伍和國家礦山醫學救護基地。建設一批區域性國家公路應急保障中心。實施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及應急救援能力工程。
(九)安全教育培訓及安全社區和安全文化建設工程。
建設完善一批煤礦安全警示教育基地。建設一批安全綜合教育培訓、特種設備實訓、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職業健康教育和安全文化示範基地。實施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和班組安全培訓工程。推進安全社區建設,實施安全促進項目示範工程,建設地區安全社區支持中心和一批國家安全示範社區。建設完善若干安全發展示範城市。
規劃實施與評估
(一)加強規劃實施與考核。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逐級分解落實規劃主要任務、政策措施和目標指標,加快啟動規劃重點工程,積極推動本規劃實施,並推動和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規劃主要任務和目標如期完成。要健全完善有利於加強安全生產、推動安全發展的控制考核指標體系、績效評價體系,實施嚴格細致的監督檢查。本規劃確定的各項約束性指標,要納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和績效考核范疇。
(二)加強政策支持保障。
完善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政策,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強化政府投資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加大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技術支撐體系和中西部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繼續加強對尾礦庫治理、煤礦安全技改、小煤礦機械化改造、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的支持,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鼓勵銀行對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貸款支持。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監督機制,適當擴大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准。推動高危行業企業風險抵押金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相銜接。推進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經濟處罰收入管理制度以及煤礦重大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建設。落實煤層氣開發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適時調整和完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支持引導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涉及公眾安全的特種設備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制度。建立非煤礦山閉坑和尾礦庫閉庫安全保證金制度。規范和統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投入渠道,實行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實行農機定期免費檢驗制度,將農機安全檢驗、牌證發放等屬於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農機安全保險和漁業保險進行保費補貼。
(三)加強規劃實施評估。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定期形成規劃實施進展情況分析報告。在規劃實施中期階段開展全面評估,經中期評估確定需要對規劃進行調整時,由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規劃發布部門批准。規劃編制部門要對規劃最終實施總體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相關規劃銜接。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分解細化和擴充完善規劃任務。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對本規劃確定的重點工程編制工程專項規劃,提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進度安排,以及國家、地方和企業分別承擔的資金籌措方案。加強國家、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部門年度工作計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各地區要做好區域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家安全生產規劃目標指標和重點工程的銜接,並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實際,確定規劃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⑤ 常用的礦井水害治理注漿技術方法
常用的礦井水害治理注漿技術方法,按工程施工的時間順序劃分,有提前預注漿、出水後注漿;按注漿材料劃分,有水泥注漿、粘土注漿、化學注漿、混合注漿等;按工程性質劃分,有突水口注漿、含水層帷幕截流注漿、含水層改造和隔水層加厚加固注漿、井巷或井筒隔離封堵注漿;按受注層中地下水運動狀態(或流速)劃分,有靜水注漿、動水注漿。
我國初次成功地應用注漿堵水技術始於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1955~1957年,山東淄博礦務局採用注漿堵水技術成功地恢復了1934年被水淹沒的夏家林礦。當時注漿堵水的工藝方法比較簡單,只是採用了鑽桿注漿方法,用生牛皮、干海帶和黃豆作止漿塞,僅使用了水灰比為1.5~2.0的單液稀水泥漿方法,但它的成功卻為中國煤礦防治水害提供技術途徑和方法。在建井過程中我國首次採用注漿技術防治水害始用於1954~1955年當時在開灤林西礦風井施工過程中採用了水玻璃、氯化鈣在直流電流驅動下,使鈣離子與硅酸離子結合並固結治理流砂水害的技術方法,但因「電動硅化法」注漿工藝在當時還處於研究試驗階段,這次注漿治水工程未能獲得成功。直到1959年,在開灤礦務局荊各庄礦建井過程中採用凍結法通過沖積層後,發生了5號煤層頂板砂岩水突水淹井事故,為了快速治理水害並恢復礦井建設工程,歷時數年,打鑽進尺5000 m以上,注入水泥2800 t以上、水玻璃800 t以上,才取得最後治水的成功。
進入20世紀60年代後期,我國才廣泛使用注漿技術方法綜合治理礦井水害,並逐漸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礦井水害治理技術方法。1962年,原唐山煤炭科學研究所礦井地質研究室與徐州礦務局首次在徐州礦務局夏橋礦開始了帷幕注漿截流治理水害的技術與工藝試驗,並成功地進行了徐州青山泉礦注漿帷幕截流治理水害的工業性試驗。從此,在我國逐漸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注漿工藝方法和大規模造漿注漿的機械化系統,在注漿材料上研究使用了不易被水稀釋的高稠度稠化漿,使注漿技術方法用於大規模改造不利於開採的水文地質條件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採用注漿技術治理大流量、高流速突水災害得到了快速發展,特別是1984年開灤范各庄礦在陷落柱特大突水災害注漿治理中,形成了一套較完整的適用於動水條件注漿的水害治理理論與方法。80年代後期至90年代初,山東肥城礦務局在多次大流量突水災害的注漿治理過程中,研究發展了利用注漿技術將煤層底板下伏薄層灰岩含水層改造為阻隔水層的工程工藝和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水害治理效果。目前,我國在礦山水害注漿治理技術方面,不僅具備了成熟配套的技術,而且形成了較為完善的裝備系統。
⑥ 主要水害治理
5.5.4.132051工作面突水治理
32051工作面發生過多次出水:
2004年11月12日4∶05,綜采工作面下切口機頭以上2-3架,11架,16架多處底板裂隙出水,下副巷水量達230m3/h,水無色無味,用手觸摸感覺不到壓力,由於水量較大,影響了工作面的安全生產,致使工作面停產治水,經分析涌水水源為L7-8灰岩。
2005年1月1日5時,工作面下端出水,水量20m3/h左右,至6∶30,水量10m3/h,10∶00水量20m3/h,6架煤層底板出水,水量40m3/h,略帶壓力,剛開始出水時水色發灰黑,含泥。
2005年2月12日8∶30,工作面切巷41架、21架底板出水,總水量70m3/h,略帶壓力,剛開始出水時水色發灰黑,含泥。致使工作面停產5d治水。
2005年6月5日4∶00,工作面切巷80~86架出水,水量20m3/h;6月6日17∶00,15架出水水量15m3/h,20架出水水量2m3/h,33~34架出水水量40m3/h,60架出水水量5m3/h,65架出水水量30m3/h,80架出水水量3m3/h,84~85架出水水量25~40m3/h,工作面總出水量150m3/h,致使工作面停產6d治水。
2005年8月4日,工作面推進到第五鑽巷時,采切巷22~24,18,10~15架及5架底板再次出水,且出水點位置不固定,采切巷內當班水量增大到50~200m3/h,到8月6日零點班,采切巷內水量減小到60m3/h以下,但出水集中到工作面下尾巷。
鑒於32051工作面多次出水,從出水特徵看,煤層底板不完整,存在多處裂隙帶,目前31051工作面還有約400×104t儲量急需開發,因此需封堵現有突水點,並對工作面煤層底板進行注漿加固。井下底板注漿改造,受空間和運輸條件所限,難以進行大流量連續注漿,需建立礦井注漿系統,對底板進行注漿加固改造。
5.5.4.221采區突水治理
1992年6月17日,21采區-110m水平東大巷向東掘進過程中發生滯後突水,最大突水量900m3/h,至6月26日水量穩定在780m3/h左右,使-110m水平總涌水量由420m3/h猛增到1200m3/h,超過了-110m水平原有裝機的總排水能力1000m3/h。緊急增加一台大泵和一趟排水管路後才使-110m水平排水能力與涌水量基本持平。雖然保住了-110m水平未被淹沒,但這次突水災害不僅威脅了全礦井的安全生產,使每月排水電費凈增20餘萬元,更使本已緊張的采區接替變得更為緊張。1992年10月29日,就在局礦對該突水點進行注漿封堵的過程中,-21采區-110m水平東大巷向西掘進頭再次發生滯後突水,突水量756m3/h,21下山及-110m水平繞道、泵房、水倉及-110m水平東大巷全部淹沒,使+50m水平的排水能力達到滿負荷,存在全井被淹沒的危險,被迫全礦井停產堵水。
裴溝礦21采區突水被淹後,鄭煤集團地勘公司先後堵水12次,在地面對突水點進行注漿封堵,採用先堵塞突水巷道,創造靜水注漿條件,然後再封堵突水點的方法成功堵水。堵水過程中採用了國內先進的射流造漿系統和旋噴固砂等工藝,對21采區堵水的成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於2004年3~4月份水量明顯減小。最後,21采區水量基本穩定在30m3/h左右,基本上完全堵住了當時的中奧陶統突水。但21采區地質構造復雜,采空區已被積水充滿,21采區700×104t儲量重新開發必須提前考慮奧灰水的防治問題。21采區恢復開采過程中將受到老窯水、底板水的威脅,預計21采區正常涌水量500m3/h,最大涌水量800m3/h。首先應完善21采區排水系統,對突水點進行井下封堵,減少礦井涌水量,對老窯水進行探放。
5.5.4.3煤層底板高壓灰岩水帶壓開采研究
裴溝礦主要受煤層中奧陶統灰岩含水層水和太原組薄層灰岩水的威脅。其中L7-8灰岩含水層上距二1煤底10m左右,岩溶裂隙發育不均勻,富水性相對較弱,連通性較差,但在局部區域富水性較強,對礦井的安全生產構成威脅;中奧陶統灰岩平均厚度80.47m,上距二1煤底80m左右,岩溶裂隙發育含水豐富,連通性較好,該含水層與下伏寒武系灰岩為連續沉積,目前奧灰水位98m。由於中奧陶統灰岩富水性強,連通性好,難以疏干,對礦井的安全生產構成嚴重威脅。隨著生產逐步向深部延伸,礦井採掘生產受底板L7-8,L5-6、L1-3、中奧陶統灰岩承壓含水層地下水的威脅日趨嚴重。因此需進行二1煤帶壓開采研究。
(1)進行二1煤帶壓開采水文地質分區
在井下布置兩個水位中間指示層孔,進行水文地質鑽探,並利用鑽孔取芯進行煤層底板阻水性能試驗,測定煤層底板帶壓系數,指導礦井生產。
(2)煤層底板注漿加固改造
根據物探及鑽探探測結果,分析煤層底板的實際情況,對煤層底板存在垂向越導通道的區段,進行注漿加固,以防堵為主,確定注漿層位。注漿層位可以是奧灰頂部含水層、薄層灰岩含水層和隔水層中的可注層位及構造薄弱帶。目前,焦作和肥城等大水礦區已成功地在九里山、韓王等多個礦區實施底板注漿加固改造,取得了巨大經濟效益。應對准備注漿加固的工作區編制專門設計方案,其中包括注漿層位、注漿孔布置、注漿方法、注漿系統和注漿工藝等。
(3)疏水降壓
疏水降壓一般在主要充水含水層(薄層灰岩含水層)中進行。可以採用疏干鑽孔、疏干巷道等。對於裴溝礦,由於煤層下部的L7、L8灰岩處於煤層底板采動破壞帶內,由於采動裂隙的存在,L7、L8灰岩水勢必通過采動裂隙進入回採空間,增大工作面的涌水量,該層水量占礦井總水量的80%左右,在個別富水區段還可能引起涌水量過大而影響生產,因此,應對L7、L8灰岩進行超前疏水降壓,減少其對工作面回採的影響。准備實施疏水降壓的礦井,應進行數值模擬計算,以確定疏干漏斗和疏干水量的變化。做煤層底板疏水巷,對L7、L8灰岩水疏干降壓,減少工作面涌水量。確保工作面安全生產。在樊寨井田西翼42采區及楊河井田東翼31采區在L7灰岩中做疏水巷,讓L7灰岩水從疏水巷流出,減少對工作面的影響。疏水巷應盡量和採掘工程結合起來,將某些巷道在L7灰岩中施工,達到一巷多用的目的,減少專門防治水費用。
5.5.4.442采區下山過浮山寨斷層防O2灰岩水
浮山寨斷層為一組斷層,總斷距約200m,該斷層與油房溝斷層在李堂北呈入字形相交。4701孔於中奧陶統馬家溝組灰岩見該斷層,在標高-371.63m處漏水,漏失量12.50m3/h。1992年穿油房溝斷層帶時,突水初始水量達892m3/h,穩定水量780m3/h。根據裴溝採掘計劃,42采區下山將穿越浮山寨斷層,為防止奧灰突水,需防止斷層裂隙帶與中奧陶統灰岩含水層導通。因此42采區下山接近浮山寨斷層掘進時,應制定嚴密的防治水措施,進行超前探測,邊探邊掘,對斷層破碎裂隙帶進行井下預注漿,超前加固斷層破碎帶,同時掘進過程中要採取打鑽驗證及注漿。
5.5.4.5磨洞王水庫水體下採煤
31采區地表有磨洞王水庫,水庫南北帶狀分布,庫容30萬m3,水體下壓煤1200萬t。水庫下採煤的主要危險,在於開采覆岩的導水裂縫帶達到或觸及上水體時,水就會通過這些裂縫透入礦井,裂縫越發育,單位時間內透入礦井的水量就越大。特別是采後的覆岩冒落帶直接達到或觸及水體時,礦井就會發生潰水等大事故。因此31采區開采磨洞王水庫下壓煤時,開采前必須進行論證,開采時井下防水設施及措施必須到位,進行地面鑽探,測試岩層力學參數,並進行岩移觀測,測試頂板三帶發育高度,並評價對地表建築物的損傷,防止由於開采引起壩體破裂潰水引發惡性事故。
5.5.4.6不良鑽孔封閉工程
根據裴溝煤礦未封孔及封孔不良的鑽孔台賬得知,井田內有記載的不良鑽孔共24個。其中11-9、12-42、13-17對未來生產影響較大,需進行封閉。因這些鑽孔施工年代距今較長,導致鑽孔資料缺失,建議對不良鑽孔的資料進行重新調查和核實。處理步驟為:
1)查閱鑽孔施工現場記錄,確定廢棄鑽孔准確位置、鑽孔斜度與結構。資料清楚之後,利用鑽機啟封鑽孔,並注漿封堵。
2)如無法獲取廢棄鑽孔記錄,則在井下接近鑽孔時,利用井下短距鑽探探明廢棄鑽孔在煤層中的位置,此時還可以參考順槽充水反映來指明探孔位置。煤層棄孔段一旦探明,首先井下注漿封堵此段,然後在地面啟封鑽孔,將鑽孔注漿封閉。
⑦ 《煤炭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治理規定》《特別制定》多少種煤礦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煤礦企業是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煤礦企業的實際控制人,下同)對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制,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及時解決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負有檢查和依法查處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及時查處所轄區域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煤礦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未依法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煤礦不得從事生產。擅自從事生產的,屬非法煤礦。
負責頒發前款規定證照的部門,一經發現煤礦無證照或者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的,應當責令該煤礦立即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開采出的煤炭以及採掘設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於2日內提請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並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負責頒發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的部門,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煤礦或者礦長頒發有關證照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證照煤礦的日常監督管理,促使煤礦持續符合取得證照應當具備的條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在鄉、鎮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發現有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在縣級人民政府所轄區域內1個月內發現有2處或者2處以上非法煤礦並且沒有採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對縣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負有責任的相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機關和部門對存在非法煤礦負有責任的,對主要負責人,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不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建議有關機關和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採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九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並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負責人簽字。
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並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第十一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頒發證照的部門應當暫扣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應當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規定;整改結束後要求恢復生產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自收到恢復生產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經組織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字,並經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同意,報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批准,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煤礦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擅自從事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對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因監督檢查不力,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繼續生產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提請關閉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7日內作出關閉或者不予關閉的決定,並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存檔。對決定關閉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實施。
關閉煤礦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吊銷相關證照;
(二)停止供應並處理火工用品;
(三)停止供電,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
(四)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井口場地,恢復地貌;
(五)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關閉煤礦未達到前款規定要求的,對組織實施關閉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決定關閉的煤礦,仍有開采價值的,經依法批准可以進行拍賣。
關閉的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情況報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條煤礦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該煤礦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並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專家論證應當客觀、公正、科學。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經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煤礦予以關閉。
第十八條煤礦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由頒發證照的部門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的煤礦,應當自煤礦被責令停產整頓或者關閉之日起3日內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告。
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經驗收合格恢復生產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煤礦驗收合格恢復生產之日起3日內在同一媒體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未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公告的,對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公告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投資入股煤礦(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不得對煤礦的違法行為予以縱容、包庇。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輪流帶班下井,並建立下井登記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在生產過程中,1周內其負責人或者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帶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記檔案虛假的,責令改正,並對該煤礦企業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每位職工發放煤礦職工安全手冊。
煤礦職工安全手冊應當載明職工的權利、義務,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情形和應急保護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電話、受理部門。
煤礦企業沒有為每位職工發放符合要求的職工安全手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煤礦有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都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
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對有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煤礦有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查處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本規定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