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誰污染、治理、誰開發誰保護、
是國家環保部即當時的國家環保總局
在三同時條件下提出的。
所謂的三同時,就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㈡ 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是在那提出的
"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誰污染誰治理」是中國環保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環境保護工作中一項重要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指出:「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或者報請主管部門批准轉產、搬遷。」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堅持「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並明確「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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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其它法條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是保證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為人民造成清潔適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第三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生活居住區等。
第四條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
第五條國務院和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時候,必須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統籌安排,並認真組織實施;
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須作出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解決。
我國環保的基本原則有4點: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3、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
4、依靠群眾保護環境。
㈢ 誰污染誰治理在環境保護法幾條
「誰污染誰治理」是保護法的內涵,沒有明文這樣表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㈣ 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誰污染,誰治理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內照「容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參考文獻:
㈤ 誰污染誰治理是誰提出來的
世界衛生組來織(WHO)報導:世界20個污自染最嚴重的城市,中國佔16個~經濟損失八千萬人民幣(保守估計)~導致每年三十五萬人提前死亡~~(有何方法?)(拒絕外國工業?)(可是利益上會受損)(健康重要』還是財富重要?)~請大家三思~
據報導:五湖三江都被污染了~~因為招攬連外國他們自己都不敢要的工業』(工業廢水』有的很毒)~~唉!我們只管眼前有錢賺~(下一代可憐了)~~祝福大家!
㈥ 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誰污染,誰治理
(二十一)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後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參考文獻:
㈦ 「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n 環境的污染和破壞會直接或間接地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危害,而且會損害環境質量,為維護環境質量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諸如治理污染費用、環境恢復費用和預防費用。近幾十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保護的投資越來越大。各國政府為保護環境對環境保護投資大都實行財政援助政策。有人認為,如果政府的財政援助數量過大,就無異於把污染者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大部分轉嫁給全體納稅人。這既不合理,也不利於保護環境和資源。針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7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因為實行這一原則可以促進合理利用資源,防止並減輕環境損害,實現社會公平。所以這一原則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並被很多國家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訂入法律。編輯摘要目錄[隱藏 ]1 2 正文3 配圖4 相關連接 - - 正文 見污染者負擔原則。
㈧ 「誰污染誰治理」是哪一個法的基本原則
\n 環境的來污染和破壞會直源接或間接地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危害,而且會損害環境質量,為維護環境質量也要支付一定的費用,諸如治理污染費用、環境恢復費用和預防費用。近幾十年來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環境保護的投資越來越大。各國政府為保護環境對環境保護投資大都實行財政援助政策。有人認為,如果政府的財政援助數量過大,就無異於把污染者應該承擔的經濟責任大部分轉嫁給全體納稅人。這既不合理,也不利於保護環境和資源。針對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7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環境委員會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負擔原則」。因為實行這一原則可以促進合理利用資源,防止並減輕環境損害,實現社會公平。所以這一原則得到國際上的廣泛承認,並被很多國家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訂入法律。編輯摘要目錄[隱藏 ]1 2 正文3 配圖4 相關連接 - - 正文 見污染者負擔原則。
㈨ 「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是我國環保的基本原則。」是這樣嗎
我國環保的基本原則有4點: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3.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 (這一原則,強調讓污染和破壞環境與資源這承擔責任.)
4.依靠群眾保護環境